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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提出《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提出《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提出《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提出《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广播影视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广播影视的工作实际,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就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提出《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

一、当前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播影视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具有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目前,我国有电台、电视台1900多座,共开办广播节目1800多套、电视节目2200多套;有近70家电影制片单位,年生产故事片100余部;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近900家,电视剧制作机构300多家,年生产电视剧1000多部10000多集。基本建成了有线、无线、卫星多技术、多层次混合覆盖的全国广播电视网,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已分别达到93.34%和94.61%,其中有线电视网已近400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超过1亿;全国共有电影院6000多家,已建成区域和跨区域电影放映院线35条。从广播影视节目的生产制作量、整体技术水平和规模以及实际覆盖人口来看,我国已经成为广播影视大国。同时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相伴随,广播影视的产业经营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显著成效。1982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9.83亿元,基本属于财政拨款,到了2002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已达514亿元,其中广告收入超过280亿元,财政拨款75.84亿元,财政拨款仅占总收入的14.75%。广播影视已经从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转为以经营创收为主、财政拨款为辅,广播影视的产业功能和良好的开发前景正日益显露出来。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既有着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也存在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还只是处于起步、探索的初级阶段,产业发展很不充分,经济总量规模比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实力还比较弱,竞争力不强,广播影视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出口。二是长期以来我国广播影视实行计划事业型为主的体制,不区分经营性产业和公益性事业,广播影视按行政区划设置,条块分割严重,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符合广播影视产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广播影视的体制机制问题,已经成为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三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差异很大。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产业发展比较好,效益也比较明显,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则比较差。广播影视产业内部电视与广播、

电影发展不平衡,广播电影电视与网络的发展也不平衡。电视较强,增长较快,已成为整个广播影视产业的龙头和支柱,广播和电影相对较弱,存在不少困难;网络建设较快,但业务开发不足,未形成整个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不少网络公司还面临亏损。四是广播影视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多只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办事业,较少考虑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的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新阶段新形势对广播影视的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广播影视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强调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迫切要求包括广播影视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的改革发展与之相适应,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小康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世界范围内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要求广播影视加快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步伐,迅速实现新一轮的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目前,电影和音像已经部分地、有限度地对外开放,国外大型传媒集团已经有条件地进入我局部地区。国外文化产品、文化资本和文化价值观念的涌入,给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分析、正确把握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广播影视产业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开拓,不断进取,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努力化解不利因素,切实解决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进广播影视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做强做大。

二、发展广播影视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新世纪新阶段,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广播影视产业的特性和规律,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依法管理为保障,以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国内与国外,广播、电影、电视与网络,全面推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逐步形成产业体系相对完整、结构布局日趋合理,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主导作用明显,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努力

实现广播影视产业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使广播影视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型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我国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

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广播影视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不管是广播影视的产品生产企业还是服务企业,都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要坚持面向市场。面向市场就是要在强化宏观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结构布局,调节利益分配,促进产业良性循环发展。面向市场就是面向人民群众,一切要以人民群众即消费者接受不接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始终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作为产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要坚持改革创新。广播影视产业要加快发展,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要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要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唯一途径,立足于发展来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求发展。

四要坚持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坚持国有为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市场的龙头、示范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保证广播影视产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带动和促进整个广播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有利于充分吸纳和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广播影视产业,形成多主体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产业壮大。要积极推行广播影视产业领域公有制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广播影视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领域都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或参与。

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重点:

一要强化优势产业。广播影视是以提供内容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综合性产业,电视是其龙头和支柱。目前电视的优势和潜力还远没有得到最充分的发挥,需要进一步强化。一是要继续保持现有电视产业经营特别是广告经营的持续增长。二是要尽快实现电视产业经营的转型,改变过去单纯依赖广告的经营模式和赢利方式,积极开办付费电视,使之成为电视产业经营的又一个重要收入来源。三是要积极扩大电视节目经营和资源开发。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面向国外扩大电视剧、电视节目的销售,增加节目销售收入。要适应多媒体综合性发展的趋势,针

对广播影视的特点,以电视为龙头对经营性资源进行电视、广播、电影、音像、报刊、出版等多种媒体的多重开发、多重利用。

二要振兴弱势产业。主要是指广播、电影、动画等,它们曾经取得过辉煌业绩,现在整体相对处于弱势,需要大力振兴。广播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按照产业规律切实加大产业经营特别是广告经营的力度,积极开发广播衍生产品市场,进一步增强产业活力,增加产业经营收入,尽快提升产业总体规模和效益。电影要加快产业化转变步伐,以强化电影创作为基础和核心,多渠道、多层次、多品种开发电影产品,全面搞活市场,形成综合效益,改变过去长期单纯依靠影院票房收入的状况,真正建立起符合当代电影产业发展规律的比较完整的产业链。要运用资本运营的办法,吸收各方面资金组建股份制电影公司和电影上市公司,制作“国产大片”,以此带动和促进国产电影的繁荣。要保持和发展国产影片在国内电影消费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努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要加快推进国产动画产业的振兴,更新创作观念,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市场运作,建立完善的产业结构体系,扩大动画生产规模,形成产业品牌,逐步改变国内动画市场“外强我弱”的局面,在占领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打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三要发展新兴产业。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使广播影视网络成为以提供内容服务为主的非常重要的新兴产业。广播影视网络要在确保传输好广播电视基本公共节目的前提下,大力开发网络新业务新市场,提供新服务。要大力发展数字电视,推广数字机顶盒,在网上积极提供付费电视、视频点播、数据广播、互联网接入、网络游戏、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医疗、远程教育以及其他网络服务,促进网络产业迅速膨胀和扩张,使网络产业尽快发展成为广播影视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要改造传统产业。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变化,广播影视过去的一些业务和产业已不适应发展,要进行调整和改造。新闻纪录电影摄制,现在的市场需求已大不如以往,需要改造转型,在保持一些必要业务的同时,可以开展有关影视节目的制作经营,特别是可以大力发展电视纪录片。电影生产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电影的到来,电影胶片的需求将越来越少,甚至可能很快就会退出市场,电影洗印业面临转型的任务,要积极做好准备。广播影视类的报刊、图书,长期来以事业建制,侧重宣传功能,不适应产业化发展。要转变体制,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积极开发产业功能,形成新的出版产业。

五要重视高新产业。要积极跟踪广播影视科技和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大力开发对广播影视产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高新产业。广播电视卫星直播是卫星广播电视的发展趋势,在国外已经得到普遍应用,我国也已进行了成功的试验,

是继有线电视网络之后广播影视业又一个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服务产业。此外还有手机广播、手机电视、移动电视、宽频电视等。这些新媒体、新产业、新业务虽然短期内可能不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一定要高度重视,掌握主动,抢占先机,尽早培育、开拓和占领市场。

三、发展广播影视产业的相关措施

1、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培育发展市场主体

一是区别广播影视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面向市场,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经营性产业体制机制改革。广播电视要把允许经营的资产、资源和业务从目前的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面向市场进行企业转制和重组,与事业部分分别管理、分别运营。具体来说,可以把电台、电视台、广电集团(总台)的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于产业经营前景比较好、具备企业化运作条件的如体育、交通、影视、综艺、音乐、生活、财经、科教等频道频率,在确保频道频率作为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确保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牢牢掌握在电台电视台手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组建公司,探索进行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电影要加快实现整体从计划事业型向产业经营型的转变,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塑市场主体,加快面向市场的步伐,进一步搞活经营。

二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结构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着力打造一批实力雄厚、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广播影视产业集团公司,作为产业骨干带动整个广播影视产业向前发展。要以资产和业务为纽带,整合广播和电视经营性资源,推进广播电视经营性资源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培育发展广播电视产业集团公司。广播电视产业集团公司作为广电集团(总台)或电台电视台的经营实体,主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要进一步推进电影集团的发展,鼓励电影集团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整合电影企业,进一步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同时加快推进跨区域规模院线(放映集团)的建设。要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整合,组建全国和省(区、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形成资源共用、利益共享、上下贯通、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新格局。

2、扩大投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

逐步加大广播影视市场的开放力度,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不断提高广播影视产业的社会化程度。允

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允许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影视制作机构、境内国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电台、电视台和广电集团(总台)内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探索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付费电视的开办以中央、省和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播出机构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广播影视机构、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组建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国内社会资本投资拍摄影片、发行销售国产影片、加入院线或独立组建院线、改建电影院。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允许境外公司以合资形式成立影院建设公司或改建电影院,外资比例可达75%。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播影视系统拥有优先投资权、保证控股和拥有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

3、依托高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

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积极运用高新技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和服务领域,提升产业竞争力。要以数字化、网络化为重点,全面推进广播影视产业由模拟转到数字的升级换代。一是要全面实现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的数字化;二是要加快有线电视网络的数字化进程,力争在2005年底东部发达地区和中部的地市以上城市以及西部有条件的省会城市、地市实现整体转为数字有线电视的目标,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达到3000万户;三是要大力推进数字电影制作和数字影院建设,扩大电影数字制作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成果,建立一定规模的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和数字电影放映院线,积极推进农村和城镇社区的电影数字化放映;四是要积极推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的开发应用,争取2005年开始提供直播卫星业务,2008年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扩展数字电视移动业务和高清晰度电视业务。

4、积极实施“走出去”工程,谋求国际化发展

要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广播影视产业走出去要强化市场运作,大力发展海外营销机构和网络,着力将我具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努力增加我广播影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做大做强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对外产业品牌。要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分地区、分项目,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走出去”工程。广播电视要进一步扩大在国外的落地覆盖和节目销售,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中央、省及重点城市的广播电视机构在国外独立或合作开办电台电视台。电影要进一步扩大中外合作

在我境内拍片,同时要走出去选择一些管理规范、技术先进、对我友好的国外知名电影机构进行合作,使我国电影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

5、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

加快法制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广播影视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播影视产业健康发展。要根据我国广播影视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修改和补充不适应产业发展的广播影视现行政策法规,抓紧出台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法规规章。要积极推动《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广播电视法》和《电影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颁布实施。

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政府监管。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要逐步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广播影视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真正把对产业的行政职能转到宣传调控、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强化宏观调控。要进一步完善产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要继续做好电影、电视剧和动画片的题材规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外电影、电视剧和动画片的进口与播放管理规定,认真开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影电视剧及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年检年审工作。二是要加强市场建设和监管。加快广播影视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繁荣产品流通交易,着力建好全国性的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重点办好中国广播影视博览会和相关广播影视节展。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电影电视剧生产、发行、播映和网络公司传输广播影视节目审查许可制度,建立重大节目生产审查制度,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制度。三是要进一步改进政府评奖。政府评奖要和市场结合起来,要有利于推动优秀的广播影视产品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利于引导市场,推动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

6、加强产业扶持与人才培训

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国家扶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各项经济优惠政策,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陆续出台一些新的经济扶持政策。要保证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对关系广播影视产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起到关键作用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包括广播影视的“走出去”工程,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农村电影、科教电影与电影科技开发,动画片生产基地建设等,给予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方面的扶持。

切实加强产业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努力建设适应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要重点加强广播影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等广播影视产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的培养,定期和不定期地

组织广播影视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进行各种培训学习,为培养和造就广播影视产业领域优秀的企业家和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创造条件。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中新网9月21电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昨天(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广电总局的网站消息,《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总局报送评委、嘉宾名单。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总局批准,并说明

广电总局文件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流程 ?法律依据 1.1、《电影管理条例》 2.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 号); 3.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 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 印; 3.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 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 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 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 创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 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 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 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 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 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法宝提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 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

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 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 【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2002-05-21 【实施时间】2002-05-21 【时 效 性】有效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 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 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于2007年4月、2011年7月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自两个《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网络游戏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显著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理念得到普遍优化、不良网络游戏习惯得到明显改变。 为巩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应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激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感,深入落实两个《通知》关于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要求,把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二、适用范围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适用于除移动网络游戏之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受硬件及技术等因素限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暂不适用于移动网络游戏。 三、监管措施 (一)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水平作为有关出版机构能否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重要指标,深入调研实际情况,加强管理与督导,提升出版者责任意识及其对相关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协调能力,把本行政区域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络游戏出版申请时,须要求申报单位所申报出版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手续,并提供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扶持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展,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地方组织的出版项目,参加相关评优、评奖等活动。 四、实行通报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将在每季度初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一季度防沉迷实名验证数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2698489.html,/fg/detail531979.html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1999 年发出《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通知下发后,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无视管理规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聘请港台演艺人员和境外媒体主持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一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也未报广电总局批准即录制并在电视台、电台播出。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对外特别是对港澳台交流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以我为主,于我有利的原则,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并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广发外字〔1999〕518号”文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加强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各单位要重视涉外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法规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宣传和外事工作的人员,以及节目策划人员等都需了解有关规定,加强责任心。 二、确因需要聘请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注意节目的导向和格调。在制作中不得改变节目内容,不能办成港澳台演艺人员个人专场演唱会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三、严格遵守申报程序,按规定提前报广电总局审批。所附资料需齐备。获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制作节目。如未获批准而先期制作的,将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制作,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无论电视台、电台是否是主办单位,在录播前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申报。 五、为加强监管的力度,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将负责对节目进行监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予以处罚: 1、警告; 2、暂停聘用境外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资格; 3、停办该栏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 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主流舆论,深入实施精品报刊工程,更好地发挥精品报刊引领示范作用,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出一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报刊,加大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报刊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报刊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努力营造强势主流舆论。 二、推荐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和主题出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做好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故事。 (三)自觉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聚焦于精品报刊内容的创作与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及科学技术创新和普及,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大力推进融合发展。贯彻移动优先战略,积极推动传统报刊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等方面融合发展,促进内容产品、技术应用、平台终端、渠道建设、人才队伍等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媒体融合和资源整合,不断提高主流报刊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五)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突出。具有较强舆论引导能力或重要思想价值和科学价值,全面加强内容建设和质量管理,主题出版、内容质量、融合发展、出版经营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传播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居行业前列。 (六)出版活动规范有序。出版规范,编校质量、印刷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转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广电总局56号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 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 第七条服务器 (3) 第八条数据存储 (3)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 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 第十条直播机房 (3)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 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 第十三条延时器 (4)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 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 第四节总控系统 (5) 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 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 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 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 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 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 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 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 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 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 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 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 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 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 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 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 第七节机房环境 (8) 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 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

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 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 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 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 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 第二节播前管理 (11) 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 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 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 第三节运维管理 (12) 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 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 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 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 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 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 第四节技术管理 (14) 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 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 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 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 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 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 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 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 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 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 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 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 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 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 第六节人员管理 (19) 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 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招聘公告_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简称:规划院)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满足规划院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规划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综合行政管理岗位。岗位要求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背景。 (二)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和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事务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公文写作和运用各类办公软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将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将在总局、规划院网站上发布。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报名方式:由应聘人员根据规划院招聘要求,将个人简历发往规划院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邮件主题里请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 五、人员待遇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引进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六、报名纪律 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解读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3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广电总局来自:法律桥发布时间:2007-9-26 10:43:43 点击:35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坚决不得安排播放。 四、取得合法授权。各播出机构在购买已经取得上述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还须同时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依合同、协议在授权许可播放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播放。未取得合法播放权利的节目,一律不得安排播放。 在境外落地的国内电视频道,要妥善解决好落地国家或地区的节目合法版权问题,避免版权纠纷。 各播出机构开办的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五、认真进行清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播出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机构备播节目进行对照清理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未取得合法播出授权和批准文件的节目,重点清查各类非法播出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栏目,对于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整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2 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 (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2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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