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手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手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手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手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都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都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差不多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方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照本市社会经济进展打算和都市总体规划,按照都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都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爱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治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同意市进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治

理部门的托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治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治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同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同意相关部门的托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治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治理部门,依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打算治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

部纳入城中村改造打算,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打算。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治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都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进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

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改制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治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能够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村民转为都市居民后,统一纳入都市就业治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治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治理方式和标准治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打算。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能够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能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