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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陈卫东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摘要】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需要法律的独立保护。由于社会地位和角色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较之一般民众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不同表现为:为满足大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新闻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这体现了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的权利衡平。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体现了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作为私权利的隐私权和作为公权利的新闻自由权,谁应得到满足,谁应作出让步,反映了一定社会的价值取舍。纵观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法律价值观变迁的一种趋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法律价值观由义务本位变迁为权利本位;而随着新技术革命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法律价值观正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这种社会本位不是对个人权利的抛弃,而是强调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有序和协调,从而在制度上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新闻自由权利衡平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陈卫东(济南法院)

题记

一个灵魂得以独立和自由

一个社会日渐透明而稳定

辩论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大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 很荣幸成为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手,纵观全场,可谓是唇枪舌战,激烈交锋。 但我不得不在最后指出对方辩友所犯的几点错误: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在强调公众人物作为公民的这一基本特征,而忽略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妄图以普遍性而掩盖特殊性存在的事实。我方从不否认公众人物也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从聚光灯下获取了名利财富,掌握了很多普通公民无法掌握到的资源,甚至拥有呼风唤雨的影响力。这时候,我们如何还能只把公众人物当作普通公民来对待? 其次对方辩友今天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尤其是私生活部分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我方不敢苟同,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可以在社会掀起波澜。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一旦触犯了法律,这时候道德的标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的秩序将会受到严峻的考验。这时候,就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了。面对张艺谋生七个孩子的事实,如果再用隐私权做借口来阻挡社会的监督,来搪塞公众的知情权,这必定会无形中给了公众人物一个可趁之机,加深了民众对公众人物甚至对法律的不信任。 再者,我们来看大众知情权。大众知情权必不等于社会的猎奇心理,知情权的行使也并非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知情权既然作为公众的宪法性权利,不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是在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的发展进行监督,让原本阴暗化复杂化的事件得以在阳光下运行。李天一涉嫌强奸的案件,作为父亲的李双江难道可以以隐私权需要受到保护为借口拒绝向公众交代吗。张默吸毒的案件,作为父亲的张国立也不能以隐私权为借口来躲避公众行使知情权。 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不会是无边无际的。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让位于大众知情权,并不就等于知情权的滥用。因为知情权的行使也会恪守界限,遵循原则,为社会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摘要] 本文从公众人物的概念入手,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和对策。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衡 在传媒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和媒体挖掘隐私,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一些公众人物不当行为令人侧目,由于现代新闻捕捉、传播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得丰富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丧失了隐私权,同时新闻媒体则凭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发掘公众人物的隐私。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却往往力不从心。而在司法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案例,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都会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是否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满足大众的猎奇需求,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呢?本文认为,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客观报道的作用的同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需要保护。 公众人物的概念一般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间内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公众人物下的定义是“公众人物是指该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有独特的显著性,其中有些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相当的权利及影响力;说得更直接些,即这些人通常投身在特殊公共争议的最前线,以便能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里的名人。 我们可以对公众人物做以下划分,即公职官员与公众人士。按公众人物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划分,公职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控一定权力的人,在我国通常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此类人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大众自然产生一种渴望了解其学历、出身、行动、背景、品德、财产状况等心理,只有掌握了这些信息,大众才能更好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如美国国务卿赖斯的学历问题即由某媒体披露有不实成分,而赖斯从未以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与媒体对抗,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对官员的监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他们的隐私权应做出必要的限制。 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非官员人士,前者如明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皇亲贵族、媒体名人等,后者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商业投机者等。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范围,进而影响到关注他们的人,对社会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后果,无论他们所做或善或恶,都应受社会监督。他们的隐私虽然不一定涉及公共利益,但却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兴趣要求有巨大关系,并且这其中的大多数人本身就依赖传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爱护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得冲突 (一)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得冲突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是截然不同得权利论文联盟.新闻自由旨在爱护和满足受众得知情权,督促政府改善其机制,监督公众人物谨言慎行,在社会中形成良好风气,具有主动性、探查性、公开性得特征. 隐私权指任何他人包括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隐私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刺探、报道他人得隐私,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得以主动得行为去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得权利,这些被维护得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得名声,是人格得重要内容,受法律得爱护.当公民得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时,能够要求侵害人停止对自己得这种权力得侵害,同时对所造成得妨碍负责. 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必须受到法律得限制.行使新闻自由权应该不侵害公众人物得隐私权和名誉权,所谓“新闻报道止于隐私开始之处”.然而,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对公众人物得隐私设置必要得限制,如此才能够有效地同意舆论监督,同时又满足了公众得知情权,这是权利平衡得体现. (二)公众人物两种权利与其自身冲突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别群体,在社会上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得某些特权,例如,他们拥有高度得知名度,受到公众得关注,公众给予其非常大得妨碍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号召力,在政治和文化上也会享受到“特别待遇”.WwwM由此可见,社会机构要建立一些相应得制约机制,才能够限制公众人物在这方面“滥用特权”.也能够理解为,公众人物一方面享有比一般老百姓更多得权利,另一方面,他得某些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这就表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上,他们不可能像一般公民一样,对这两种权利得爱护范围相对要小一些. 二、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受损得表现和妨碍 2002年12月28日,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得官司落定.通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得判决,判定范志毅败诉.从1985年起,这种官司在国内出现过非常多次,但最终基本上以媒体败诉结束.因此,那个案件得判决有其时代意义.据证实,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咨询题得提出与解决,利于愈加凸显得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矛盾得缓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言论自由权得行使和新闻业监督职能得发挥. 近年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得研讨最典型得案件,确实是上世纪英国得戴安娜王妃为了躲避狗仔队得追逐,最后出了车祸玉殒香消,这件情况震惊了世界新闻界,狗仔队一下子成为众媒体批判得对象,对戴安娜王妃得惋惜不绝于耳.假如仅是一件一般得车祸案,必定可不能引起这么大得反响,这件情况之因此吸引全世界得眼球,确实是因为戴安娜王妃特别得身份.这讲明作为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在人格权爱护上,不尽相同. 三、如何爱护公众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新闻工作者对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得尊重 就公众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爱护而言,新闻工作者得一言一行都至关重要,准确、客观得报道事实,不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这论文联盟不仅是对他人得尊重,也是对新闻工作者媒介素养得检验.正确保障公共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自己得情况,也需要新闻媒体及工作者得积极配合,使我国得新闻舆论监督更加民主化,也能够把这种意识正确传达給受众,使受众享有自身得足够得权利. (二)公众人物对自身两种权利得爱护 假如公众人物自身没有意识到自己得权利,任其受到损害而忍气吞声,或者“一笑而过”,只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1]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新闻自由体现的知情权则重[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辩论应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立论

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 谢谢主席,大家好。 (几个定义的辨析) 对方辩友在有意混淆几个概念。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曝光”是指被揭露,而“私生活”是指涉及个人行为,不属于社会活动范围的,没有义务公开的私人活动。从中可见我们今天探讨的行为对于公众人物来说,是被动的和非自愿的。(对方辩友所说的,公众人物为了增加自己知名度,而主动迎合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不在我们今天的范围内) 其二,我们必须明晰“隐私”和“私生活”的关系,隐私的范围比私生活大得多,其分为一般隐私和核心隐私,而私生活则更私密,其绝大部分是属于是核心隐私,这一部分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包括私人通信内容,恋爱,婚姻及婚姻生活,心灵创伤,医疗信息,犯罪史等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这一部分没有义务公开,这部分的“核心隐私权”没有必要让渡。 今天辩题的背景,正是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发生了矛盾而产生的。这三者关系就好似一个铁三角,三者需要的是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多,都会导致三角的失衡,今天我们判断应不应该支持的标准,就是是否会影响三者的平衡。 首先,对于公众人物,其也属于自然人,权利是不因主体的属性而发生本质改变的。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同样拥有最基本的人格权,即隐私权。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必要的让渡,是为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换而言之,在一定限制的同时,就更需要绝对的保护。正如之前所说,私生活绝大部分涉及的是公众人物核心隐私权,这部分是不需要被让渡的基本人权。(而对于对方辩友所说的私生活当中的非道德部分只是很小一部分)同时,私生活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公众人物的家人,这会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其二,对于媒体,其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具有新闻监督的职能。而正是因为其具有监督权,更应谨慎对待,而支持媒体曝光私生活会使得媒体定位发生偏差。从动机看,这种曝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翻译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中文摘要 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件为十年来我国因体育新闻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媒体的首次胜诉。本案判决首次提到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有别于普通公民,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并不是无限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很多方面仍然要受到严格保护。本文从该案件判决入手,提出相对普通公众,公众人物隐私权由于存在受关注度高、与公共利益有着更大的相关性等特点,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协调、平衡的问题,阐述了隐私权、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概念,并从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建立公众人物曝光制度等方面具体阐明了如何平衡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共利益;权利克减;平衡

目录 引言 (2) 一、案情和判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本案的判决所提出的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基本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众人物..................................................................................................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公共利益..................................................................................................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权利克减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权利克减理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平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共利益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实际恶意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公众人物曝光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 1、前言 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

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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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 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 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 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也就是说,牵涉到更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隐私权的性质是和我们没有区别的,但是他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人要小。如果这时还要求隐私权让位的,实质上就是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立法及司法上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权利是被无限扩大的,此时所有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刺探任何公众人物的任何隐私。对于似是而非的知情权,隐私权的边际只能一退再退,退无可退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伴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微博等社交平台逐步广泛化,人们通过这样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感想,发布信息传递知识,分享生活,交流感情,活动互动,是一个集交友,学习,互动的平台。万物总是有利有弊,在网友们交流看法,意见时,智慧的火花有可能演变成愤怒的烈火,在情感的宣泄中,也可能挣脱了道德的束缚,化作一把冷剑刺伤别人的心。章丙麟曾经说过:天下无纯粹的自由,亦无纯粹的之不自由。在法治社会,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束缚,遵守道德的准则,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在网络世界缺乏监管,法律尚未完善的境况里,侵权事情时有发生。网友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欢愉时,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中侵犯到别人,有人因为在网络上缺乏监管而肆无忌惮,有人为了谋取关注度和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有人成为当今舆论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甚至难以承受而走向自杀的极端。不得不说,在这信息多元化的社会,约束与引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义不容辞。让。保。里克特有言: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自由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享有的权利,它使我们能够在社交平台上畅所欲言,交流思想的火花,可以促进我们对国家政治的了解与关心,为国家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可以让我们尽情倾诉自己的感情,得到内心的解脱。但如法律《法国国民工会宣言》中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正如歌德所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受限制。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受限制,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与权力,也忽略了我们自己的义务。不得不说网络社交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在我们渴求得到他人关注,受到他人认可的同时,往往缺乏冷静,做出惊世脱俗的事情夺人眼球,甚至不惜践踏自己的尊严,毁坏自己的形象,形成新社会上畸形的心理,更有甚者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拿别人的短处痛处当笑料,为博取关注,恣意伤害别人自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扰乱,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有些人随意爆料他人生活,导致别人私人信息泄露,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别人的个人形象也受到了损害,导致别人的工作和人际交往受到阻碍,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甚至有人通过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的隐私权,别人的个人信息有些被盗取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对于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的损失,别人利用当事人的私人信息盗取当事人的银行卡密码,到当事人家行窃,这样的环境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是网络言论自由中的矛盾冲突,这是需要我们去抵制的。在追求自由的社会,我们内心也在渴望着和谐与尊重,我们在言论中也会不自觉的遵守这礼仪,我们内心的正义也会让我们自觉对过分的行为说不,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呵护使他们加强工作监管,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使我们能够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得到相应的补救赔偿,因此我们更加应该严于律己,明辨是非,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可逾越法律的鸿沟,不可突破道德的底线。在于他人进行观点的交流时,要保持清醒,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目从众。在国际反动势力的虎视眈眈之下,我们应该相信党和国家,以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为重,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忠于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对于企图对社会造成混乱的颜色革命我们要善于明辨,听从国家和党的指挥。对于黄色暴力等趣味低俗的文化,们要坚决拒绝,必要时要对政府与公安机关予协助。这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民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有益有弊,需要我们认真权衡,趋利避害,网名的言论自由一方面,扩宽了人际的交流,是一个问题能够集合每个人的智慧,总认拾柴火焰高,使得一

浅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浅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王阳 2015年3月 摘要:在现今社会,媒体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受到各界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政治性公众人物应当对媒体尽量放权,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对于自愿性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政治公众人物应当做到尽量保护其隐私权的不受侵犯。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政府官员网络媒体 随着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手段也在不断的提高,借助于网络的迅速传播功能,虽然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但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现实中,有些媒体总是会或多或少的报道一些和个人隐私权有关的新闻,而政府官员和娱乐明星由于是公众人物,具有能轻易吸引人们眼球的特性,则成了经常被媒体“邀请”光顾版面的常客。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应当享有隐私权,因为公众人物首先是一个人,应该享有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公众人物理应享有隐私权,保护自己的私有空间不容侵犯;也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他们的行为关乎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以应当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我认为,应当根据公众人物类别的不同,对于隐私权应当给予不同的限制。下面我将就区别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阐述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公众人物与隐私权的概述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如领导人、艺术家、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即政治性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即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我比较赞同这种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可以更好的论证为什么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不可以一概而论。①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隐私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将“私人的”和“公众的”两个领域严格区分,使人们在私人领域真正自由,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

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一)

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一) 摘要本文对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其隐私报道的界限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报道 公众人物是媒体报道的焦点,也是与媒体发生诉讼纠纷最多的人群之一。导致纠纷不断的重要原因是法律上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判决标准,理论研究也极为薄弱,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明确的公众人物的系统理论,从媒体角度探讨如何避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文章更是阙如。这种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使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常常会有损害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隐私利益的“越界”情况发生。本文认为,媒体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就可以做到尽量避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一是公众人物认定的标准;二是公众人物隐私利益保护的界限。 一、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 对于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的意见也多有分歧,不过占多数的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界定公众人物的核心要素。这一标准的提出与两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位大法官的意见有关。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及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哈兰大法官也认为,“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两位大法官虽然做了不同的表述,但都提到了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

切相关。 以公共利益作为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多问题。因为,普通人若卷入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纠纷中也将被认定为公众人物,随即就会减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对普通人来说极为不公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试图以公共利益作为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但最后因过分偏袒新闻自由而放弃。在1971年的罗森布鲁姆诉市新闻公司案中,法院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建立的实质恶意标准适用于官员、公众人物以外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一切人,试图以公共利益作为降低人格利益的标准。但是,在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放弃公共利益标准,裁定沙利文一案中认可的新闻媒体的特权,只适用于涉及诽谤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案件。 根据公众人物概念提出的目的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认定公众人物: 首先,有一定的知名度。知名度是发生影响的基础。至于在多大范围内为公众所知,应依时间、环境等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认定。认定知名度时,不限于为全国人民所知晓,在某一地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也可以成为公众人物。而且,知名度也不限于好名声,坏名声也不影响其成为公众人物。知名度的认定采客观标准,以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来判断。 其次,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力。之所以以“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基于以下二点理由。第一,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字数:3351 来源:科技探索2011年5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地人格权利予以法律上的确立。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很严重。对于现实生活中这发生的两种权利的冲突的协调,应该遵循个人尊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冲突协调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存在,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他们的事业与社会公众有很密切的关系,这种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不明确以及相关现实因素,导致这两种权利冲突很激烈,尤其表现为官员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与明星冲突方面。本文将尝试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现实表现和实质,继而提出协调侧重保护隐私权的协调冲突的原则。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隐私权 “隐私(privacy)”这个概念拥有很长的历史,但是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公认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是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目录 摘要 (3) A bstract (4) 引言 (5) 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1、隐私权与知情权 (5) 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 1权利的冲突 (6) 2、权利的协调 (6) 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 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 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 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 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 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 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 总结 (10)

摘要 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

Abstract 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Keywords: right to know、right of privacy、clash、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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