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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制度

GPS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制度
GPS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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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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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GPS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我司客运车辆GPS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GPS及监控平台安装

1、我司客运车辆车载GPS终端技术指标应符合JT/T794和JT/T808要求,具备定位、通信、车辆CAN总线数据、驾驶人身份等信息采集功能,行驶记录、监听、警示、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等功能;应安装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796和JT/T809技术指标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与四川省GPS监控中心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2、在单车安装GPS车台设备调试、验收、签字合格后,建立监控台账、档案。并向该车收取GPS车载终端系统设备费用。

3、凡我司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发班前要检查GPS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不允许发班。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新增、更新的县际班车车辆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GPS车载终端系统。

5、为了确保车载GPS安全管理中的信号接收,消除因GPS电子产品使用时间过长和软件不能及时更新而引起的信号衰减和不能正确反映信息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数据准确,凡我司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车辆在更新时必须重新安装新的车载GPS设备。

二、GPS车载终端系统使用与维护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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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当监控平台向车辆发送有关调度消息时,有液晶屏幕的,在车辆行驶中为了安全暂时不要阅读,可找宽阔处在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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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阅读。

11、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2、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3、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4、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5、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三、GPS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一)、GPS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GPS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GPS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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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附表一),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GPS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适时运行动态。

【1】及时发现车辆超速、跨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2】当发现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严重情况以及接到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已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提醒应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项,并迅速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及时与路段所辖公路养护部门联系,如实通报道路险情现场情况,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通知客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路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确认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

【3】要充分利用GPS加强对收班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应收班而没收班或收班后继续在运行的车辆要及时搞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收班车辆管理失控;

【4】按照相关规定,确保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客车的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GPS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每日应打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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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并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附表二),为及时处罚提供处理依据。

7、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二)、GPS监控平台及责任人岗位职责:

1、对本单位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建立监控台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徇私舞弊。

2、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 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及时更新监控软件(省GPS中心QQ::集团公司中心QQ:),监督、指导监控工作情况。

3、对包车、加班、冰雪、跨方等路段运行车辆、政府征用、执行特殊运输任务等情况运行车辆,应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并在上述车辆发车前向GPS中心监控报告车辆运行轨迹变更等信息。

4、对本单位的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安装、使用GPS信息平台系统,并及时维护确,保车载GPS系统运行正常。

5、对于平台不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等车辆以及跨规定线路运行的车辆,要及时追查原因进行及时处理。发现车台损坏应及时向GPS运营商报修,监督维修过程。每次报修均应填写《GPS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以及《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并按月向所在公司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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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

6、对平台上发现的报警车辆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向超速驾驶员下发《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超速行为处罚通知书》(附表六),在处罚后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人员告诫、教育(学习)、处理表》(附表七)和《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附表八),并将处理结果按期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7、在对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或车载设备的完好性有疑义时,填写《GPS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向GPS运营商进行验证,确保GPS系统和设备的完好。

8、保证车台正常运行,做好驾驶员对设备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人为破坏车台的行为发生。

9、发现车辆班次时间、包车、加班、高速公路行驶、夜班车、长线落地休息等安排不合理,导致车辆可能违规运行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车辆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面行驶以及出现疲劳驾驶、违规行驶等事故隐患。

10、定期考核所有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11、每月统计、分析GPS管理情况,将本单位GPS车台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和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并汇总,在次月5日前报所属公司安全部门。

12、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13、每月收集整理GPS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将本单位车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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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监控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监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起写入分析报告,在次月5日前报公司信息中心。

1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1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16、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17、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包车)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责任人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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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三)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A、值班制度

1、GPS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抄告单》,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B、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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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PS监控管理应急处理

1、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2、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110、120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四、信息服务费用的说明

1、单位须在每月26之前缴纳信息服务费用,报送《营运车辆GPS 车台及信息服务费月统计表》(附表九),经校对无误后,于次月10前统一向公司财务部划缴当月所产生的信息服务费。

2、如车辆在当月15日前安装入网(含15日),则服务费自当月起计缴;如车辆在当月15日后安装入网,则服务费按当月的半月计缴。

3、服务和通讯费根据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车台明细清单时间和入网时间核对后计收。

五、GPS的处罚规定

(一)、对违规驾驶员的处罚

A、驾驶员违规使用GPS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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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GPS 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下车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4、对GPS监控时发生的飘移、数据瞬间变化、超速数据有疑异等难以确定的情况,由车属单位及时发传真向四川省GPS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认定后再作处理。

B、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司客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路段按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线的规定设定最高限速。

2、处罚标准。

A、驾驶员在非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

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10%时,GPS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车属单位,由车属单位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2)当天超速10%及以上,由车属单位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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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20%以上50%以下,由车属单位给予200-1000元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二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B、驾驶员在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5%,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2)当天超速5%以上10%以下给予100-15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10%以上20%以下,给予150-2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20%以上不足50%,给予200-3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查检查。超速20%以上不足50%并被政府相关部门查获并抄告单位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擅自违规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给予500元1000元的处罚。

(6)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两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C.驾驶员超载及超员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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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装载限制,发生超载或超员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超载或超员10%以下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2、超载或超员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处下车学习3天。

3、超员达20%以上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一年内多次超员,并经教育和处罚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D.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车属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特殊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超时两小时以上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3)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段行驶的,收班后违规继续运行的,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两天;夜间2点至次日早上5点仍在继续运行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三天。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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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弯道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二、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2、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60公里。

3、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四、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规定作业计划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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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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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动态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系统在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作用和效能,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 从事我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二、监管职责 某某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省级监管机构、州(地、市)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州级监管机构)、县级监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组成,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省级监管机构:省运管局及省级GPS监控中心。 州级监管机构:州(地、市)运管处及州(地、市)级GPS监控中心。县级监管机构:县运管所 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企业 (一)省级监管机构职责 1、负责本级GPS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州级监管机构、运输企业的GPS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组织或帮助开展GPS安全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本级GPS监控平台的信息采集、统计、存档,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违规违章车辆、营运投诉及相关有效监控信息和依据。 3、每半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GPS安

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形成本级GPS监控中心统计报表(见附件一),报送有关部门。 4、不定期抽查运输企业落实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做好抽查记录,对抽查违规违章严重的车辆,向所在辖区监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5、不定期检查州级监管机构落实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6、省级GPS监控中心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发送气象、道路、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二)州级监管机构职责 1、负责本级GPS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监管机构、运输企业的GPS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组织做好本辖区GPS安全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本级GPS监控平台的信息采集、统计、存档,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违规违章车辆、营运投诉及相关有效监控信息和依据。 3、执行省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GPS监控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监督县级监管机构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运输企业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定期抽查运输企业落实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做好抽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和考评档案,将考核情况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5、不定期检查县级监管机构落实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并纳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9771

集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提高集团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集团公司所辖的各部门单位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八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

GPS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GPS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4、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5、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6、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7、异常情况的处理发现出现异常信息情况时,即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8、GPS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值班制度,并填写GPS安全监控日志记录表格,完善交接班制度。 9、GPS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速度,客车中途休息站的休息情况。 10、GPS监控人员如发现车辆违章情况,应及时打电话告知当班驾驶员。 11、GPS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如发现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应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领导并记录在案。 天津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 2018年制定

GPS监控系统岗位职责 1、GPS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填写好有监控关记录。 5、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6、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7、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GPS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PS使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2581 GPS使用管理制度 GPS usag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为了规范GPS相关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凡属我公司管理的全体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 2、GPS的功能及使用操作程序 ①、紧急报警 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安全受到威胁或可能受到威胁时的紧急报警。如:发生杀人、抢劫、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到驾驶员及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时。 ②、求助呼叫 驾驶员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求助时,可以使用手柄上方的三个快捷键(分别是医疗求助、交通求助、纠纷求助)发送求助信息。按下所需的快捷键,驾驶员就能向GPS运营中心发送求助信息,GPS运营中心可根据不同的求助信息对驾驶

员进行帮助。 ③、车辆监控和查询 当车辆被盗、驾驶员载客到外地、对营运车辆行驶过程的监控或查询等情况时,GPS监控中心可对为其提供车辆监控、查询车辆行驶轨迹、查找当前位置等帮助。 ④、开关油电路 当车辆被盗、遭遇抢劫、紧急报警、长时间不使用车辆需对车辆进行限制时,本公司驾驶员可要求GPS监控中心为其车辆提供远程断油断电或恢复油供电功能。 ⑤、电调系统正常运作 当宾馆客人电话召车、单位临时召车、预约用车等情况时,GPS运营中心会向客人附近的出租车发送召车信息并以语音读出,为驾驶员提供更多的营运载客机会。 ⑥、导航指引 在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GPS运营中心值班电话要求提供适时车辆位置及行进方向指引。 ⑦、摄像头拍照 针对营运出租车辆,在计价器压表或紧急报警时,摄像

GPS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一、监控管理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卫星定位监管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营车辆实行24小时实施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卫星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科的沟通。确保安全科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疲劳驾驶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录,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卫星定位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的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他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强化生产和安全科的联合监督检查,消除各类违章。 8、应对驾押人员进行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各单位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内容包括监控平台状态、上级指令信息、在线情况等。 14、在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 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总站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总站安全管理能力,维护总站利益,结合总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站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与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就是指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等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与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就是指安装在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等被保护区周界或围墙上的红外对射探测器、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站、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不包括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与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总站保卫处的职责 一、总站保卫处负责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视频监控系统与周界报警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采购与安装。 二、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与安装由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其安防监控系统移交总站保卫处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维护与检修。 三、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交接及专管员的培训。 四、根据供应商或安装单位提供的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总站实际制定操作使用手册。 五、总站保卫处定期对总站所有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与故障进行登记,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七、制定与完善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与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与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总站保卫处,由总站保卫处统一安排。 五、配合总站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与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操作与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设立监控平台 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 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设备。 第四条监控平台职责及工作要求 1、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2、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及时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安全管理缺陷,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 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 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 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 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 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

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在公司进行作业的相关方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控制平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视频监视器、安全报警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内治安保卫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细则 第七条凡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应教育广大员工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不得对监控系统实施破坏。

第八条确保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设置障碍物阻挡监控视线,影响正常监控。 第九条公司相关单位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移动视频监视器安装位置和监视器线路。 第十条监控系统值班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由公司保安担任。 (二)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敏锐掌握监控信息,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三)监控系统值班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时,经直接领导批准,在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开,做到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控管理。 (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因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必须经直接领导批准,会客时要严守秘密,不得将客人带入监控室内。 (五)在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进行跟踪监控,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果断进行处置。 (六)监控系统值班员要严格控制监控室内人员进出,无关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值班室)内聊天和处理其他事务。

GPS管理规定

GPS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GPS的使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集团依据上级有关对GPS的安装,管理,使用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集团公司对GPS监控设立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两级监控平台,各级监控平台都是其工营运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系统直接应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分公司每周将监控情况汇总上所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每月对监管情况进行一次通报。集团公司,分公司两级平台要进行月,年统计分析。 二、集团公司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控情况记录表。 三、安排专人值班并指派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 四、管理监控平台必须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及节假日情况下发送信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根据监控系统对车辆发生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从予以纠正,并视情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六、对行驶车辆进行适时监控,做到车不停,监控不断,确保行车和监控同。 七、全时段监控所属劳运客车GPS行驶记录仪的正常使用,加强对车载终端的维护和保养。如发现GPS行驶记录仪和监控平台发生故障,应立即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正后才能投入营运。 八、定期对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做好记录和存档,保存最近半年时间内行驶记录仪数据,采集的数据报熟读部门分析,对违章车辆进行相应处理。 九、对私自改动线路、调低行驶速度、插拔插头、有意遮挡天线等造成GPS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应给予制止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十、及时督促缴纳GPS行驶记录仪的通讯费和服务费,保证不会出现因欠费而停机的情况。 十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收集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客运班线线路等资料,由上级平台配合,及时录入相关信息服务系统。 GPS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熟悉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操作。 二、随时关注GPS行驶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时对驾驶员进行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三、在车辆发出接警报告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 上报。 四、对可预测到恶劣天气状况和路阻信息对驾驶员进行提醒,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五、管理员应按规定采集车辆行驶记录仪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 六、系统管理员不得越权使用,也不得将使用权私自属予他人。管理员严格按管理权限 使用,如需授权相应人员使用,应经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授权。 七、管理员在月末统计违章车辆明细后,交安全部门审核处理。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 告有关领导。 八、管理员按月与上级平台或移动通讯运营商核对通讯费用,及时支付通讯费用,避免 出现欠费停机。 GPS驾驶员应发行的职责 一、按照“谁驾驶,谁保护,谁负责”的原则,负责GPS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 严禁用任何手段影响GPS终端正常工作。 二、接受监控平台发出的纠正指令,并按指令要求进行纠正,确保安全行车。 三、客车遇到紧急情况(如盗车、劫车、车辆故障等),负责向本公司GPS安全

公司--GPS管理制度

公司GPS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管理,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为车辆管理单位提供及时、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GPS车辆监控系统包括:车载终端设备、通讯卡、服务器、系统软件、电子地图及监视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在公司从事生产、生活的服务单位。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运营部作为GPS监控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公司GPS系统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督促各单位执行,负责GPS车辆监控系统用户架构、用户权限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对相关人员培训,负责车载终端的运行资费结算上报及交纳。 第五条信息部负责监控系统服务器及系统软件的维护和管理;负责监控系统软件的升级及与其它系统的集成、接口等工作。 第六条设备部负责车载终端的供应;负责指定自有车辆车载终端维护单位,配置相应维护人员,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 第七条运营部、办公室、后勤管理部负责自有车辆的车载终端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自有车辆车载终端及通讯卡备件计划提报、领用;负责本单位车辆的GPS监控

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卫武装部有权对所有车辆进行监控,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长期在厂内运行的车辆是否安装监控系统进行检查。 第九条生产部负责全公司车辆调配监控管理。 第十条承担****公司运输业务管理职能单位及从事迁钢服务的首钢内部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载终端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并对所管理的车辆进行监控和管理,积极配合向有关部门提供车辆监控信息。 第三章自有车辆终端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自有车辆的范围:****公司所属并直接管理的车辆,包括运营部管理的自有生产车辆(含废钢车、板卷小车),办公室管理的办公车辆,后勤部管理的通勤车辆、清洁车辆等。 第十二条车载终端备件计划的提报按公司设备管理专业备件提报流程进行提报,领用按设备管理专业备件领用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自有车辆的车载终端安装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组织,由设备部指定维护单位进行安装及日常维护,本单位车辆管理员在系统中对其进行注册设置。 第十四条自有车辆的车载终端由维护单位安装人员进行终端安装,安装单位保证安装线路整齐规范,终端牢固可靠,符合汽车维修规范,安装期间车辆司机禁止观看安装过程。安装完毕司机及安装人员进行签认,安装维护单位、车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部门:万宝沟电站 年度:2016年度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万宝沟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站是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计算机监控系统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保障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正常工作所需条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系统运行率指标负责;负责电站计算机监控相关设备的日常巡视;负责自动化数据可靠上传、缺陷处理等维护、定检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是电站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中中心负责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在操作员站上监视和控制。 第六条运行值班人员对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及时发现计算机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巡检内容应包括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各主机是否运行正常,各设备运行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监控程序数据正常刷新,和各监控装置、智能设备通讯正常,监控功能正常。 第七条运行人员可按照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监控装置进行断电复位等简单缺陷处理工作。 第八条监控主机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监控程序。 第九条运行人员严禁修改监控系统数据、配置,严禁在监控画面私自添加用户帐号和更改监控画面。 第十条运行人员如果发现监控装置设备紧急故障,如设备电源起火、有冒烟现象等,应立即断开监控装置电源,缓解故障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电站维护专责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及信息进行统筹管理,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和维修;对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改造。 第十二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维护包括:系统故障后的系统软硬件、应用软件重新安装、根据运行需要对原有系统的功能完善,数据及系统备份,以及版本的升级等。 第十三条凡在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上的检修、试验、故障处理等工作,包括软件的修改、测试、对网络及硬件的维护等,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四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验收应按设备检修的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应用软件(逻辑控制程序、数据库、画面及配置文件等)和硬件的更改必须经电站批准,重大技术更改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修改工作完成后需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修改记录表》,集控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电站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每月对计算机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测维护,并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检测表》,班组审查、存档。 第十七条在对软件、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等进行修改之前及修改完成后均需对系统进行备份,以备意外情况下的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未经电站负责人批准,不允许任何人改变计算机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与Internet及其他系统连接。 第十九条计算机监控系统必须使用专用磁盘。 第二十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历史记录进行备份,应有不少于两份的可用备份,并存放于不同介质与不同地点。 第二十一条新增监控设备需经相应的验收程序后,方可投运。 第二十二条电站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装置由运行人员负责清洁。 第二十三条电站应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检、定期校验、轮换规定,建立巡检记录簿、检验记录簿、缺陷处理记录簿,上述各项工作均应详细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上。

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十四、车辆G P 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 (一)监控员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驾驶员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 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长时间着车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公司监控人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4.驾驶员或车上乘座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以免日后影响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将按照运输公司不执行相关制度项予以考核。 (二)GPS报警设置

GPS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安监(2005)942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驾驶人及各类GPS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平台;提供集团公司内部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的安全监控、管理服务等功能。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也不论生产经营方式如何变化,安全工作仍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动摇;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与监控不动摇。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平台,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均接入此平台对本公司车辆进行时时监控管理。各监控中心必须坚持“集团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谁上岗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监控平台人员编制: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一配备3名专职监控员,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监控平台配备1名专职监控员。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职责 各单位领导提高认识,把GPS系统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安排专职或者

兼职GPS监控管理人员,认真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并从严管理;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GPS 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GPS监控管理的各项台账。 第八条 GPS监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规范服务。 2、对GPS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负具体的管理责任,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负责监控、调度、故障技术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落实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督促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平台随时更新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监控系统上的联系电话)及各种超速、超线路及相关业务报表,督促监控管理员按规定上报各类业务报表。 4、督促落实超速、超线路及其他违规的处理及整改反馈情况。 5、加强对GPS监控系统及设备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GPS安全监控员工作职责 1、为充分发挥GPS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被监控车辆安全运行和科学调度,监控员不得在网上玩游戏、聊天或进行与监控无关的网上活动 2、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GPS监控系统和设备。 3、集团内专职监控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监控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系统各种操作方法,掌握电脑知识和操作规程,随时做好电脑维护和病毒预防措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司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规范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渝交委安〔〕4号)、重庆公运集团公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装有GPS、3G摄像系统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3 内容 3.1 平台安装要求: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3.1.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3.2 平台监控内容 3.2.1车辆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

3.2.2车辆的运行区域线路是否超出核定的运行区域线路; 3.2.3是否疲劳驾驶,驾驶员驾车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3.3 公司平台监管职责: 3.3.1 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车管部监控平台的日常监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及时掌控车辆的运行状态。 3.3.2 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发现车辆恶性超速、单车多次超速等情况及时报告,对所有报警信息及时处警,同时向车管部平台发送气象、道路环境等相关安全信息。 3.3.3 负责对车管部平台营运监控系统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备份、查阅、分析和处理,做好运行日志、数据抽查工作记录,并将上线率、定位率、处警率、处罚情况等相关数据填报月报表,上报集团安全保卫处。 3.3.4 协助系统营运商做好监控系统的安装、升级、检修、调试、系统维护、终端转户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良好。 3.4 车管部平台监控职责: 3.4.1 车管部平台对运营车辆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报警,及时处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4.2 车管部平台应将规定的数据格式将车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营运车辆号牌及类型、载重吨(座)

GPS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1、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2、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每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3、超速违规的界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4、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的界定

未执行当日行程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行程计划规定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5、考核处罚的界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 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 终端设备SIM 卡的。对驾驶员处罚5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1000元罚款: (1)未经业务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驾驶员违章作业或者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3)私自换车,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 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6.车辆超速罚款规定及处罚标准 汽车超速罚款规定及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里面有明确罚款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 限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连续超车时间超过15秒以上的视为超速行驶。 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离岗进行安 全警示教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限定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超过5%不足10%的提出口头警告。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 7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⑴对在一个保险期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含3次)较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⑵驾驶人营运中故意屏蔽信号,致使卫星定位系统,不能监控车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 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 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 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 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 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 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 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 研究解决, 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确保车载GPS系统设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精心打造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部门:万宝沟电站 年度:2016年度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万宝沟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站是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计算机监控系统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保障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正常工作所需条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系统运行率指标负责;负责电站计算机监控相关设备的日常巡视;负责自动化数据可靠上传、缺陷处理等维护、定检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是电站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中中心负责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在操作员站上监视和控制。 第六条运行值班人员对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及时发现计算机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巡检内容应包括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各主机是否运行正常,各设备运行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监控程序数据正常刷新,和各监控装置、智能设备通讯正常,监控功能正常。 第七条运行人员可按照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监控装置进行断电复位等简单缺陷处理工作。 第八条监控主机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监控程序。 第九条运行人员严禁修改监控系统数据、配置,严禁在监控画面私自添加用户帐号和更改监控画面。 第十条运行人员如果发现监控装置设备紧急故障,如设备电源起火、有冒烟现象等,应立即断开监控装置电源,缓解故障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电站维护专责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及信息进行统筹管理,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和维修;对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改造。 第十二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维护包括:系统故障后的系统软硬件、应用软件重新安装、根据运行需要对原有系统的功能完善,数据及系统备份,以及版本的升级等。 第十三条凡在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上的检修、试验、故障处理等工作,包括软件的修改、测试、对网络及硬件的维护等,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四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验收应按设备检修的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应用软件(逻辑控制程序、数据库、画面及配置文件等)和硬件的更改必须经电站批准,重大技术更改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修改工作完成后需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修改记录表》,集控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电站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每月对计算机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测维护,并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检测表》,班组审查、存档。 第十七条在对软件、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等进行修改之前及修改完成后均需对系统进行备份,以备意外情况下的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未经电站负责人批准,不允许任何人改变计算机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与Internet及其他系统连接。 第十九条计算机监控系统必须使用专用磁盘。 第二十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历史记录进行备份,应有不少于两份的可用备份,并存放于不同介质与不同地点。 第二十一条新增监控设备需经相应的验收程序后,方可投运。 第二十二条电站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装置由运行人员负责清洁。 第二十三条电站应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检、定期校验、轮换规定,建立巡检记录簿、检验记录簿、缺陷处理记录簿,上述各项工作均应详细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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