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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修改版)

第六章破产法(修改版)
第六章破产法(修改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种经济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用以抵偿所欠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务人的法律制度。就破产的性质来看,破产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的特征

从“破产”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但它与一般的偿债程序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其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债务人的偿债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与一般偿债不同的是,破产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来实现其债务清偿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具有双重法律后果,即:一方面,它使债务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完结、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丧失;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反映这种资格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相应消灭。这与债务人一般的债务履行行为及其后果显然不同。

2、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清算。这里所说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实施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并不具有所有权、但法律上规定应用于承担财产责任的全部财产。比如,其他人因对破产企业实施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所谓公平清偿,并非平均清偿,而是指依照不同类型债务的性质进行清偿,同时对相同类型的债务依照相同的比例进行清偿。公平清偿是破产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原则。

4、破产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

破产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中,整个破产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这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偿行为不同。

5、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这种手段的运用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前提,否则不能运用。破产发生的前提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从而严重影响债权人利

益的实现。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是具有清偿能力。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程序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整顿、企业重整方面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

(二)破产法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相比,破产法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形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身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分。实体性规范主要包括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地提出与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违法行为处罚、破产人的免责与处罚的内容。复权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在公、私权利或资格上受到的限制。

我国的破产法是一部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企业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规章的正确适用。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概况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企业破产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这是我国破产制度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共6章43条,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局限,《破产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破产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该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为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

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破产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12章136条,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破产法》的出炉,势必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二)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该法在第二篇第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解决《破产法》调整范围过窄的问题。这样,在实践中我国有了两套破产程序,即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但新《破产法》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解决了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过窄的问题。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十六部分对《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使用作出了司法解释。该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法人企业,因而在适用范围上弥补了在新《破产法》出台之前,旧破产法的适用过于狭窄的不足,使我国各类不同所有制的法人企业在破产制度上都基本能做到有法可依。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并规范国有企业的破产试点工作,国务院于1994年10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试点城市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旧破产法实施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鉴于破产实践中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通知》规定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情况,国务院又于1997年3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政策性破产制度。明确规定《通知》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破产法》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能解决破产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一部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虽然在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大胆探索,但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

仍没有新的突破。将于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则从很多重大问题上作了突破性规定,例如首次提出跨境破产问题,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原有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变更为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等等。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可简单描述为: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依据,以国务院政策性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破产法律制度。

四、破产法的作用与意义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一部不可或缺的法律。

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等。

破产法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有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破产法主要产生于对债的保护的需要,而产生这种需要的前提,是市场主体产权关系明确,有独立的地位与利益,债的实现与否影响到其切身利益。所以,在旧的经济体制下,不可能产生破产法。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是国家行政干预固守的最后一关。只有在此环节也割断政府的不正当行政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才可能真正得以确立,才能真正产生对破产法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法的普遍实施是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概念

破产界限在国外破产法中又被称作“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或达到破产界限是破产开始和破产宣告的必备条件。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能进行破产宣告。对此,在破产立法上,世界各国对破产界限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列举方式,即在法律中规定若干种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者便认定达到破产界限;另一种方式是概括方式,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性的概括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性原因,而不是

具体行为。例如: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将破产原因概括为:支付不能、支付停止、债务超过。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将破产原因概括为支付停止。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立法例。当然,也有的国家将两种立法方式结合起来,如法国1955年的《破产法》。我国,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用概括式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界限。(二)破产界限的实质

我国对破产原因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新《破产法》第2条对破产界限进行了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旧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如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仅规定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时导致清偿不能作为破产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导致清偿不能实行破产的可能性,这种立法既不科学,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对此,在新《破产法》中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取消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破产界限。《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最高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第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也称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件为: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的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但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4、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在此须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资不抵债也是一些国家破产立法中确定破产界限的一个标准,通常只适用合资公司法人及清算中的法人,目前我国《破产法》未采用此概念。

5、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由法院依法裁定,不能依个人主观认识或表示而定。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破产申请。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两者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指依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债权人提出申请。根据新《破产法》第7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又根据《最高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①债权发生事实以及有关证据;②债权的性质、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要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自己破产的,不存在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破产申请;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③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④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⑤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⑥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⑦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⑧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⑨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⑩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⑩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⑩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另外,已解散尚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②有关的会计报表;③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此条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⑥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非全民所

有制企业债务人在企业所有权人同意或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后,可自行提出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形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转移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级别,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或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交办案件。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应依法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

2、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4、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中应包括公告的有关内容。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造册。

(二)破产开始的法律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即破产开始的效力,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债务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破产企业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债权人在法院公告指定的期限内申报登记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法院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不得另行提起新的诉讼。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队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

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而且,在法理上,在统一财产纸上也不能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执行程序。为此,《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④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与破产债务人有其他关系的人产生一定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破产企业债务人担任其他单位保证人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即自行终止,此后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的主债务人要求清偿。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全体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都有权参加或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做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所有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强制列席。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召开前7日内(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天报告人民法院。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根据新《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边检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⑩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监督清算组清算活动、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等职权。但在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会议无权否决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裁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决议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全体债权人意志的集中体现,,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后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

一、和解与整顿制度概说

破产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破产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它费时耗资不少,而债权人实际分配所得往往并不多,债务人企业解体消灭,不仅造成职工失业等问题,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所以,预防破产发生的和解、整顿制度便应运而生。1883年,比利时颁布了名为《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的法律。此后,各国也效仿相继制定了有关和解的法律。如今,破产法已被各国公认为应有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方面的法律组成。

我国的破产立法,除在破产清算情况下解决债务公平清偿问题、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外,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再生之际,避免破产清算,也是其重要宗旨之一。为此,现行破产立法中专门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我国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如下:

1、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使得开始进行。

2、并非法院做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进入和解程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联动,相互结合,相继进行,立法均予规定。和解协议成立,

是进行企业整顿的必要前提,而企业整顿则是和解成功的必然后果。仅从这一点上来讲,相当于和解制度与公司整顿或整理制度共同结合适用,较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执行与企业整顿复苏成功。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工作亦由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方案决策。

二、和解

(一)和解的含义

我国的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和解的申请

1、前提。和解与整顿的前提是,债务人有经过一定期限的整顿而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在程序上则要有三个不可缺少的环节:①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将企业整顿好的要求,否则就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其内容应当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和清偿债务的期限等;②债务人须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任何人也无权强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③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做出认可裁定,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则应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由法院最后裁定。

只有依次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便进入和解与整顿时期。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了和解,法院就会认可。但是,法院如发现其中有违法行为,则可以否决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不因和解整顿而丧失法人资格,和解与整顿也不妨碍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程序。债务人企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申请后,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整顿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审查,并表决确定是否通过。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②清偿债务的办法;

③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人民法院的认可,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进行监督干预。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有:①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内容,又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的内容;②和解协议是否有预计明显不能实现的情况;③决议通过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票数及债权额统计有无差错,表决中有无欺诈或胁迫现象等等;④债务人有无和解诚意,如有无破产欺诈行为,和解之目的是否正当等。人民

法院再审查中发现问题,能够通过修订和解协议纠正的,可要求当事人纠正,无法纠正的,不认可和解协议。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可和解协议,做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三)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其效力

债权人会议收到整顿方案和和解协议草案后,应召集会议讨论审查其是否具有通过整顿以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可能,并以表决方式确定是否通过和解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否决和解协议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做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和解协议成立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或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做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三、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70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方案。依《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重整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①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②调整和组建企业领导班子的计划;③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④扭亏增盈的办法;

⑤整顿的期限和目标。

企业的重整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重整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重整的情况也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在重整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重整情况及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新《破产法》第八章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的终结

为使和解与重整制度能够在符合其设立总值的情况下正确进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重整的终结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的重整,宣告其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经过重整,如果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便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重整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依法重新登记债权。之所以需要重新登记,是因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不久登记的债权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表现是:根据被申请重整的企业的要求,在和解协议中,某些债权人可能同意减免一些债务;同时,在重整期间,企业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会产生一些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司法行为。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

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的;②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③整顿期间,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或者当事人部分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①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②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③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④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⑤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提出整顿申请的;

2、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遭债权人会议否决的;

3、整顿期间,企业不能很好履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4、整顿期满,仍然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5、被申请破产企业不符合不予宣告破产或中止破产程序情况的。

(三)破产宣告的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同时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防止破产企业财产损失,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如下程序:

1、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2、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通知时应附送破产裁定书副本。

3、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以保护破产企业财产安全,保证清算组工作顺利进行。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人数由清算组决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以使其及时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二、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一)清算组

1、清算组的成立和撤销

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的企业财产的清算分配由清算组负责进行。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清算组撤销。

2、清算组的主要职权:①破产企业接管权,清算组有权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②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接受权,在破产宣告后,只有清算组才有权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和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③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权,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在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时,清算组应以是否对破产企业债权人有利为主要判断原则。如果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并以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的数额;④财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准许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清算组有权准许财产权利人取回其在破产企业内属于自己的财产;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议和执行权,新《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清算组应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违背其职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及时纠正,并可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鉴等,并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向其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二)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用于分配给破产债权人。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致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确认破产财产范围,以便向破产债权人分配。

2、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一定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依法确定,依《破产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①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担保物的价款超过了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②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警械,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均应上缴国家有关部门;③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购置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破产企业财产的除外;④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受单位安置。但是,上述福利性设施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记人破产财产;⑥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应收会作为破产财产;⑦试点地区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才允许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

三、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它是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成立的,与破产宣告后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含两个的特点:

1、有权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

2、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不得单独、自由地要求清偿,其权利只能依《破产法》有关规

定行使。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范围。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内容: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与其他破产债权一起得到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损的部分。

2、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债权范围的认定上需注意以下问题: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指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联营合同的解除也依据此原则处理;③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经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④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或背书人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⑤被保证人在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代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⑦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⑧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以免使原对债务人所做的处罚转移到全体债权身上。

四、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

(一)别除权

破产宣告成立前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全在破产法理论上成为别除权。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担保物也应计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如果是破产企业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债权人虽就破产企业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放弃权利,却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因其债权是对第三人而并非对破产人设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只是将破产人的担保责任免除,而其债权仍须向主债务人索偿。如果是第三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也就不产生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利。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破产企业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按照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抵销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破产债权人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经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抵销权

对破产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为破产债权通常只能得到部分偿还,而欠破产企业的债务却无须完全偿还,抵销权可使破产债权人在抵销的破产债权额内得到全额偿还。为防止发生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对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等情况,禁止抵销。(三)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的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此项权利统称为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并人破产财产。如上述违法行为于破产程序中止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

五、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为充分发挥破产财产的使用价值,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通物的,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按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定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的清算的结果制作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形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例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破产企业的债权在破产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可以将这些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破产财产在分配前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1、优先拨付的财产。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其他必须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清偿顺序。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破产分配方案确定后,清算组应及时执行,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清算组可以提存,以及时完成分配工作。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的证明。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概念与种类

破产程序的终结,简称破产终结,包括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正常终结是破产程序进行终了时的终结;非正常终结则是破产程序进行途中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与破产程序的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破产程序的中止,是指破产程序在进行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待到法定事由消失或出现新的事由再决定恢复继续进行还是予以终结。譬如,根据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时,人民法院即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在中止期间,破产程序即处于暂时的停止状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又恢复进行。当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指破产法所规定的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只有在这种法律事实出现时,破产程序才会终结。根据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有两种情况: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而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宣告撤销清算组。有关破产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存档保存。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其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归于消灭(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破产财产的情况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清偿债权人。如果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由《破产法》所列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违法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说明义务及提交义务的责任

依照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方面负有说明义务。如果无故不作说明或者做出无理及虚假说明,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二)欺诈破产行为的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包括: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上述行为无效。如果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过怠破产责任

过怠破产责任行为包括: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并依法定清偿顺序的规定进行清偿;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产责任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破产企业以及违反破产法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责任。

二、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主要包括事业救济和就业安置两个方面的内容。破产救济制度是破产法重要的法律配套措施,制约着破产法的实施,是我国目前推行破产制度必须放在首位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

破产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务院在其《通知》与《补充通知》中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并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务院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首先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从处置物、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未就业的职工,由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支付。破产企业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或社会统筹不足支付的,按上述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标准支付处理。

思考题

1、简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作用和意义。

2、债权人会议的地位是怎样的?其职权包括哪些?

3、简述我国和解与整顿制度。

4、破产财产的分配采用哪些方式?其分配顺序如何?

5、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与不足?提出立法完善意见。我国新破产

法的突破之处何在?

6、案例分析:

上海针织品公司始建于1949年10月,注册地为上海市南京东路233号,现址上海市九江路218弄19好3楼,注册资金278.8万元。该公司系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经营棉织品为主泊的国有大型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人民币10亿元左右。1950年至1989年共为国家创利税15亿元。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该公司经营不断萎缩,效益每况愈下,商品滞销,库存大量积压,每年承受巨额削价销售损失和银行巨额贷款利息。受三角债困扰,至1992年应收款达2.8亿元,欠银行贷款3.54亿元,积压库存2.43

第六章 破产法(答案定稿)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际到位400万元,甲公司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在经营中发生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A公司。管理人清理发现:2011年10月16日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A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分二期交付,货到付款。甲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已交付了第一期服装,价值20万元,第二期服装应于2012年3月10日交付,但尚未交付,A公司两期货款均未付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除应付货款外,还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请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怎样处理? (2)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为什么? (3)甲公司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多少?是否可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出资相抵销? 【参考答案】 (1)管理人可以解除此合同。第二期服装不再交付,也不再付款。第一期服装未付款20 万元及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可以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2)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甲公司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30万. 不可以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出资相抵销课堂讨论6-1

课堂讨论6-2 课堂实训6-1 课堂实训6-2

破产法讲义170322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习题 2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习题 一、判断题 ()1、破产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核心。(前提) ()2、破产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为前提。(核心) ()3、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有效。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半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年内)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7、破产程序因破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8、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9、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平均) ()10、企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选择题 1、破产案件的管辖机构是() A.清算组 B.上级主管部门 C.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2、破产法调整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A.破产清算关系 B.破产预防关系 C.破产经济关系 D.破产社会关系 3、破产申请应当采用()提出。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书面和口头形式 D.其他形式 4、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A.应当终结 B.应当中止 C.继续进行 D.与破产程序同时进行 6、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 A.部分债权人 B.所有债权人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召开。 A.5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8、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 A.5人 B.9人 C.10人 D.15人 三、名词解释 破产: 四、简答题 1、破产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2、破产的界限是? 3、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有。 4、我国破产法规定,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清算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练习题2018

企业破产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 2.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5.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 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 6.假设债权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A.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B.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C.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D.甲企业的债务人D,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7.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年利率6.8%,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一、概念题 1、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 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 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 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 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 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 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 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 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 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 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A .5日 B .7日 C .10日 D.15 8、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债权人财产 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带来的法律结果是(A)。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9、下列属于公益债务的是(C)。 A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财产损失而 需赔偿的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文件送达费用、公告费用 10、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是(D) A. 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5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一、别除权(P257)(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 【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2】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 【解释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案例】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则乙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全部属于普通债权;(2)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40万元,则4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60万元属于乙银行的普通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C) ... A.核查债权 B.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D.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C) ...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C.因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D.因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3.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B) A.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C.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务支付纠纷所在地法院

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 A)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 B.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 C.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 D.破产重整计划开始执行时 5.下列主体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B) ..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股东 C.债权人 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是(D)A.债权人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C.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7.下列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表述正确的是(D) A.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有形财产 B.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无形财产 C.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D.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8.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不能产生有效法律后果的行为是( C) ....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及和解 C.税务机关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D.商业银行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A.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B.重整 C.宣告破产 D.和解 3.根据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等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认定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申请条件 C.人民法院判定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不是申请人等是否提交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有关证据材料,而是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D.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同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同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B.债权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C.税务机关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D.债务人的职工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5.甲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甲企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关于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应承担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妥善保管甲企业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B.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C.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D.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正确的是()。 A.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次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B.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逃避法律义务 C.一般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D.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 7.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是()。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第4章破产法

第4章破产法 正误判断题 1、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 2、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 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4、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5、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6、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7、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8、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0、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11、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 12、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3、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14、破产无效行为的本质特征有二:有害性和不当性。() 15、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16、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 17、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8、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9、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0、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1、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2、清算组不是政府机构。() 23清算组不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24、清算组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 25、清算组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26、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7、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8、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9、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 详细描述: (一)清偿顺位 1.一般企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1】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同期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注意2】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注意1】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属于“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或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注意2】破产企业在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新增) (5)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实施 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提存①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生效条件未成就或 解除条件成就的,应 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②在最后分 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 成就的,应当交付给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五章) 第1页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破产法》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法条】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2012-3-71)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答疑编号506063050101] 【答案】ABC

商法(二)第四章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12/13学年第一学期 专接本商法(二)章节试题 第四章公司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出资的是() A.机器设备 B.著作权 C.劳务 D.债权 2.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根本目的是() A.实现营利最大化 B.保持公司持续发展 C.扩大企业发展规模 D.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3.公司的成立行为不同于公司的设立行为,以下属于公司成立行为的是() A.草拟公司章程 B.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C.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 D.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4.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以下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A.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 B.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 C.设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 D.破产企业的债权,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收回的财产 5.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转让,以下关于股票转让表述正确的是()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B.任何持有人都可以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由转让 C.公司负债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D.公司职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票上市时可以同时上市转让 6. 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分立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必须由() A.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B.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分成等额股份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一般要严于有限责任公司 8.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是() A.负责召集董事会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9. 以下属于在美国上市的股票是() A.B股 B.N股 C.S股 D.T股 10.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方式主要是( ) A.核准设立 B.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C.特许设立 D.登记设立 11.由外国公司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分公司 B.子公司 C.分支机构 D.办事机构 12.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每年年检的截止时间是( ) A.1月30日 B.2月30日 C.3月30日 D.4月30日 1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表述正确的是( ) A.以自由转让为前提,因此任何持有者都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B.发起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不能充当本公司股票的受让人 14.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有( ) A.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B.过半数的股东通过 C.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5.以下关于公司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B.公司的目的是偶然性营利 C.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东投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是债权 16.以下属于公司分立行为的是()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 B.某一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合资子公司,并不作为合资子公司的唯一股东 C.公司将某一部分资产投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公司 D.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成两份或两份以上,以此作为出资,分别组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随新公司成立终止 17.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A.提请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B.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D.决定董事的报酬

第五章_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 求学生了解企业破产的概 念及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 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 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 理、重整与和解,并能运 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 关破产的具体法律问题。

[先导案例] 案情介绍: 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A铸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公司即负债80万元,2001年负债620万元,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 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B市经委同意,A铸材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年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先导案例] 想一想: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A铸材公司的破产申请?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的概念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过程。

、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破产过程中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之间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7. 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

目录 考点一破产原因 考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考点三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点四管理人制度 考点五债务人财产 考点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考点七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考点八破产债权 考点九债权人会议 考点十和解制度 考点十一重整程序 考点十二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十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考点一破产原因 一、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界定 【图示说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査即可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同时存在下列三项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意: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资不抵债”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

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注意】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2018年案例题节选·破产原因】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第一问】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一问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考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破产申请种类特殊规定 债务人可提出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债权人可提出重整和破产清算①破产企业职工作为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②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只能提起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 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简易程序(后详) 金融监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

...../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A.债务人住宅地法院 B.申请人住宅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2.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治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家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物资,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治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物资。治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物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物资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物资,但能够就买卖合同价款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C.治理人已取得该批物资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治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治理人已取得该批物资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治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4.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治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治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酬劳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治理所产生的债务 5.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关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 A.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 B.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C.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9个月内提出 D.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2个月内提出 6.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共有15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23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500万元,由债务人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债务人是否接着营业时,下列情形能够通过的是()。 A.有9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50万元 B.有8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950万元 C.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1050万元 D.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1150万元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 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5 B、10 C、25 D、30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5、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支出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 D、管埋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 6、甲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企业对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后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但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尚未到期,此时银行向 A企业申报了债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经管理人计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5%,在破产分配后,甲企业欠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也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在破产分配程序中向银行清偿了80万元的债务。关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企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银行向A企业申报债权的金额可以为100万元,取得的35万元清偿应先予以提存 C、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20万元的支付,余款分配给A企业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D、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7万元的支付,余款上缴国库 7、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作为甲企业的担保人。当甲企业无力支付货款时,丙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来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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