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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申请书

补充医疗保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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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申请书

补充医疗保险申请书

“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某某人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

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用户需求书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要求,且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2、提交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投标人所属总公司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根据近三年公司经营利润表,最近连续三年未出现亏损情况。 4、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5、能够实现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6、对社保信息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投标人能够为参保人提供结算服务。 7、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人近期(投标截止起往前一年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加盖社保管理部门公章); 8、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务处罚记录证明》原件(自开具之日起前三年内的无税务处罚记录证明,若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不

足三年的,则开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开具之日无税务处罚记录的证明。开具时间为项目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 (二)资金来源 本项目已获河源市人民政府批准,资金从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概要 为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河府办[2002]1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河府办[2014]2号))。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门诊)以上至封顶线以下部分纳入支付范围。 三、服务相关要求 (一)医疗保险服务方案 1.保险险种: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招标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投保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4.承保人:通过招标方式对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确定商业保险公司。 5.被保险人:参加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约25万人(保费支付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意外伤害保险招标(询价)书模板[1].doc.答案

JIANG TAI INSURANCE BROKER CO., LTD. 意外伤害保险招标(询价)书 注: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招标(询价)书模板供各中心(部门)、分支机构参考使用;各中心(部门)、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相应修改,但应符合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客户基本情况 一、客户情况简介(如招标,一般提供客户名称) (一)客户企业类型:大型国有集团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建筑类企业之一。 (二)此次参保人员:客户集团总部的600名在职员工,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及下属企业的管理。 二、客户基本需求 (一)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以公司的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保障职工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起到激励和保障相结合的作用。 (二)为适应国家社会体制改革,欲在短时期内在养老、医疗、意外等方

面逐步完善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体系。 (三)客户经济效益较好,在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过程中,客户最看重的是保险公司的服务和信誉。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要求 一、保障内容要求 (一)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为:2004年1月1日零时到200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二)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

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参保范围:学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缴费、补助及缴费时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40元。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所在学校给予全额补助。 重点保障大学生在哈市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范围内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寒暑假或实习等期间在原户籍地或实习地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及办理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也给予报销。一个学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1万元。 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时间:自新生报到之日至当年十月一日之前办理。 三、参保登记:学生保险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负责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承保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应当提供其家庭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应支付的保险费30元,由同级财政支付15元,学校从贫困助学金或其他渠道支付15元, 四、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机制,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办理报销: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在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刷卡结算。参保学生需在外地(哈尔滨市以外城市)住院治疗或急诊的必须向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本人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折,异地转诊患者还需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道里区友谊路423号)。 学生保险办公室负责人:盖蕾办公室电话:0451- 84892637 88537579 六、办理该业务时需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工本费(制卡费)25元。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保险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XX年5月,人保健康承保了浙江省XX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一年的运行,XX市人均住院费用由XX年的13314元降低到XX年的11994元,减少了1320元,市本级和三区的479人次得到1043多万元补偿,XX市政府建立起708万元的重大疾病风险基金,人保健康也实现盈利485万元,收到了政府和市场双赢的初步成效。XX年,XX市政府决定将全市80%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交由该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450万元。 一、XX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XX—XX年,太平洋寿险在经营XX市补充医疗业务期间,受诸多因素影响,累计亏损600余万元。XX年,XX医保中心自行运作,经营效果也不理想。XX年5月,在总结新农合商业化运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XX市政府决定将该业务交由专业的商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浙江省分公司以“契约型”模式运作。根据协议,医保部门每月向职工征收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费后,将补充医疗的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将赔付与保费收入的差额部分留作公司利润,但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5%,即若赔付率低于85%,差额部分提留为重大疾病风

险基金。XX年,该公司承保18.63万人,原保费收入2236万元。 (二)主要做法 在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中,人保健康改变了以往被动进行风险控制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事中管理,充分利用两者资源,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署办公制度。针对医保中心经费不足、人手短缺的情况,在人保健康的建议下,保险公司和医保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人保健康在医保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审核医疗费用,配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聘请医学资深人士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咨询。 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和动态预警制度。通过参与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人保健康进一步完善了自身信息系统,实现对治疗情况的全程监控。同时,设立动态预警名单制度,及时提醒重特大病情、超标准医疗费用等,加强了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授权巡查住院制度。经医保中心授权,人保健康获得了对病患住院情况的巡查权利,取得第一手医疗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不合理诊疗,从源头上控制了造假行为。 四是建立医疗费用先审核后支付制度。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置,对不合理费用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审核结果。

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参加2015-2016年 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 分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公司于近日下发了《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对职工参加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方式、费用、报销标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方案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2015年1月1日重庆邮政企业在册A、B类职工及A、B类退休职工,均有资格自愿参保。参保人员采取一次参定,中途不增减的方式。 二、延续政策,无缝衔接 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确保政策无缝衔接,根据《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参保期限从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凡2015年1月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一次性申请参加为期两年保险。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中途不接受任何参保人员的增减(本次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员工和退休职工,在2015-2016年度保险周期内,不得再参保)。 (一)人员减少。凡2015年12月31日24:00前已死亡的职工,不再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其已缴纳参保费用,分两次退还:

1、凡在2015年底前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死亡人员个人和单位已缴纳的保费退还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将死亡人员个人缴纳的2016年保费100元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2、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以上费用返还各单位。 (二)人员增加。2015年1月2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邮政企业新增的A、B类职工,可自愿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三、保险赔付 (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理赔事项的索赔期限:应在出院或死亡6个月内(2015年9月30日以前出院或死亡的,理赔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逾期,承保保险公司不再受理。 (二)赔付资料由报销人按保险公司要求准备齐全后交工会相关人员,由承保保险公司每月定期上门收取理赔材料并做好相关解答工作。具体资料项目待保险公司确定后,由市分公司医改办另行发文通知。 (三)保险金赔付

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 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 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

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在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缴纳。按“外地农民工”参保的人员不加入补充医疗保险(即:无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他参保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等相关事务由北京大学基本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直接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透支。 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当年资金不足导致参保人员未能报销医疗费用的,转下一年度优先解决。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2、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25%的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长年肾透析、器官移植后长年服用抗排异药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纯自费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4、以上各项最高报销限额合计为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彭某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彭某想到自己的企业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他想知道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律师在线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法律问题 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在线

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

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 …摘要?近年来,北京市大部分经营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境地,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对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亏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风险控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loss has been incurred in sup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 business written by most insurance companies in Beijing. In this article,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is conduct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re included. Key word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up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 risk control 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经营具有风险管理难度大、专业水平要求高、理赔服务量大、盈利空间小、受外界影响大等特点,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最近两三年,北京市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公司所承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居高不下,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重灾区”。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现状集中表现出国内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不利的外部因素,也反映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诸多不足,成为研究补充医疗保险经营的一个很好的案例。笔者通过市场调研、同行业交流、客户沟通等方式,对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经营现况进行调研,并深入分析研究,希望从中能得出一些经验教训,并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同仁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关注和思考。 一、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允许各单位将缴费基数的4%列入成本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回顾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经营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市场拓荒阶段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Special terms of medical insurance for inpatient subsidy of life i nsurance company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 款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 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 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

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在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校教职工重大病及门急诊医疗负担,同济大学于本年度起参加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进一步缓解我校教职工医疗压力,更好地解除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保障对象 凡纳入上海市医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1年,自2014年6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零时止。 四、参保及续保手续 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具体理赔事项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五、保障费 保障费每人每年260元,由校行政统筹支付,保障对象无需承担。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一、保险利益表 二、保险利益说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

1、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种类 本保险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急性脊髓灰质炎。 重大疾病的具体说明及判定方法参见附件。 (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加门急诊医疗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5000元。 三、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以下机构不属于本保险所认可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第三部分理赔服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2019年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XX年5月,人保健康承保了浙江省XX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一年的运行,XX市人均住院费用由XX年的13314元降低到XX年的11994元,减少了1320元,市本级和三区的479人次得到1043多万元补偿,XX市政府建立起708万元的重大疾病风险基金,人保健康也实现盈利485万元,收到了政府和市场双赢的初步成效。XX年,XX市政府决定将全市80%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交由该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450万元。 一、XX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2002—XX年,太平洋寿险在经营XX市补充医疗业务期间,受诸多因素影响,累计亏损600余万元。XX年,XX医保中心自行运作,经营效果也不理想。XX年5月,在总结新农合商业化运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XX市政府决定将该业务交由专业的商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浙江省分公司以“契约型”模式运作。根据协议,医保部门每月向职工征收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费后,将补充医疗的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将赔付与保费收入的差额部分留作公司利润,但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5%,即若赔付率低于85%,差额部分提留为重大疾病风险基金。XX

年,该公司承保18.63万人,原保费收入2236万元。 (二)主要做法 在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中,人保健康改变了以往被动进行风险控制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事中管理,充分利用两者资源,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署办公制度。针对医保中心经费不足、人手短缺的情况,在人保健康的建议下,保险公司和医保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人保健康在医保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审核医疗费用,配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聘请医学资深人士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咨询。 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和动态预警制度。通过参与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人保健康进一步完善了自身信息系统,实现对治疗情况的全程监控。同时,设立动态预警名单制度,及时提醒重特大病情、超标准医疗费用等,加强了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授权巡查住院制度。经医保中心授权,人保健康获得了对病患住院情况的巡查权利,取得第一手医疗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不合理诊疗,从源头上控制了造假行为。 四是建立医疗费用先审核后支付制度。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置,对不合理费用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审核结果。如有分歧,由医保中心审核小组进行裁决确定。 五是发挥专业化优势,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理赔时效,承诺10个工作日支付赔款;利用自身服务网络,提供转外就医服务,解决患者异地就医难问题;推出健康评估、慢病管理、绿色通道等外延式服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

江西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摘要 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问题,一直是学校、学生与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2008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江西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率先地实行学生医疗保险的新模式,相比过去的公费医疗模式,已取得较好的效果。本文针对江西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并基于参保情况以及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作出较充分的阐述、分析与对策,并在最后附录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此借鉴与学习。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对策,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绪论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2009年,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我省在校大学生在2009年9月底前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保大学生还可自愿参加大病补充医保,享受大病补助。一年以来,这项惠民政策已渐渐取得成功,现就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以及若干问题谈些己见。

一、江西省实施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办法和管理措施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成人院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集体参保的形式,全部纳入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南昌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则由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按照基金管理“单独建账、允许调剂”的原则负责办理。 (三)财政补助及缴费标准 为确保全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保全覆盖,将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具体筹资标准2009年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由20元调整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虽然各地的报销水平不一样,但年内最高支付限额将不低于3万元。 (四)办理方法 江西各高校将在每年9月底前,向本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校大学生名单,并由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把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基本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江西省城镇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并统一在网上公布。同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基本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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