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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

1.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多选)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

2.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

3.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

4.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培养和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育人才队伍。多选

第一章 绪论

1. 判: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容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的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4.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题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不平等地位的。

5.教育法规的作用或功能:指引、评价、教育、保障作用。

6.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8.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五条)(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9.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0.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1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是唯一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其他的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1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通过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名称包括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13.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 14.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

15.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1986年7月1日施行,修订后,于2006年9月1日施行。

16.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实施。

17.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施行。1990.12.28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3.10.31颁布《教师法》,并于1994.01.01开始实施。 19.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法定条件(2)行为准则(核心部分)(3)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20.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判断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判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判断

2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2.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内容。

2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24.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25.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6.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和组织,客体包括:①物 ②行为 ③精神财富

多选

27.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28.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及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判

29.教育权利的分类:

(1)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 (2)家长的教育权利 (3)国家的教育权利 (4)学校的教育权利

(5)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30.根据《教师法》有关规定,教师的教育权利主要包括:(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权(4)获取工资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权 31.教育义务主要包括(1)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学校的教育义务(4)教师的教育义务(5)学生的教育义务 32.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有以下职责: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颁发学业证书 (6)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 (7)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3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社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了解 34.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35.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及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36.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37.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和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和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第二章 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教育政策的特征:(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和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2.教育政策的功能(作用):(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 3. 教育政策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4. 在上述教育政策中,(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课程与教学政策(6)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5.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 (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 (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6.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7.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8. 我国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执行实施的。教育政策的主要渠道或实施途径(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广大人民群众 9.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联系: (1)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判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判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判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判 10.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区别: (1)两者制定主体不同(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政策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两者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政策强制力是有限的,主要是宣传、教育、解释等手段) (3)两者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较复杂,有时候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时候有局限性) (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更稳定和长效,调整范围小) (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政策解决不严格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法规规范严格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 第三章 教育法制建设 1.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2.教育法规制定的原则:5条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3.我国教育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二、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于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三、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3.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地问题:(一)时间效力(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 多选 4.教育法规的效力,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5.教育法规执行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6.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得行为 7.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8. 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9. 教育守法的内容: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判断 教育守法的条件: 第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第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第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10. 教育法规的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11.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第一,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第二,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第三,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第四,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第四章 学校 1.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2.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这有别于学校这个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3.学校的特征:(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4.学校办学自主性:在学校无过错及没有相关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前提下,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干涉。同时,学校也不得借口自己拥有办学自主权而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案例分析用得着) 5.学校财产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第二: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第三;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6.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为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7.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 判 8.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规矩) (2)教师(人) (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地)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钱) 9. 我国《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作为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6个)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1. 判断,多选,我国学校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一,校长负责制;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一,校长负责制;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2.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13.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1)制度系统 (2)制度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 (4)制度教育系统

申诉制度。

8.《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10.教师申诉的范围:

(1)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11.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一)申诉人(二)被申诉人(三)受理机关

12.教师申诉的程序:(1)提出(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2)受理(3)处理

1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生申诉分为两种:一是校内学生申诉简称校内申诉;二是教育行政申诉。

14.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是要先提起校内申诉。判

15.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16.学生的申诉范围: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定为两个:一是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

(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17.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一是申诉人;二是被申诉人;三是受理机关

18.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19.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呢过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0.《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表明,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

21.《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理(四)决定(五)执行

23.教育行政诉讼特点:

(1)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2)诉讼专属,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

(3)被告取证

(4)不得调解

24.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5.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二)审理和判决(三)执行

26.教育行政赔偿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7.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二)侵权行为主体(三)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四)因果关系

28.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29.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部分组成。

30.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过失人一要进行赔偿,二要接受行政处分)。

31.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要的内容。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3)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

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20.《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

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

员对教师打击报复造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21.违反《教师法》,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主体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其一,对拖欠教师

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或是学校,包

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有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二,对违反国家财

政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

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

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

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22.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付法律责任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

付法律责任

第六章教师专业标准

1.教育发展的关键在教师。

2.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具有极为积极的现实意

义:

第一,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第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

第三,教师教育教学互动科学有效的重要指导

第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五,教师教育的重要指南

3. 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大标题)

(1)师德为先(增强敬业精神;练就高超的师

能;崇尚进取的精神;发扬高尚的品格)

(2)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旨归;要尊重

学生的个性;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3)能力为重(教学;表达;教育科研;环境

适应;课程实施;课程开发能力)

(4)终身学习

第七章学生

1.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主动系统学习间接经验的人

(2)学生是具有独特性的人

(3)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2. 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

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单选,判断

3.学生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力

(2)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质帮助的权力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力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如选举权,

被选举权,结社权,休息权等。

4.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有7种,5+2)

除了前面提到了五种权力以外,高等学校的

学生还具有以下两种权利:(1)结社和文体活

动权(2)社会实践权。

5.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度。

6.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依据《高等教育

法》和2005.09.01实施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学业水平的义务。

第二,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

第三,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7.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

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8.学生的违法行为:

(1)逃学,辍学行为

(2)考试舞弊行为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4)因故或不慎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

9.《教育法》第79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

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

效......”。

10.学生权力的保护:

(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

司法保护(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

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

复,利益得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1.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三句都可能出判断)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2)行政渠道(我国规定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

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

民间渠道)

3. 从教育申诉的主体来看,是指合法权利收到

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

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

申诉的主体。

4.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

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

一级行政机关等。

5.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

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6.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

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7.《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得教师申诉

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就属于非诉讼上的

14.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

(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15.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

督权

16.教代会的代表: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

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

之三十左右产生。教代会应有学校各方面代表,

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

一定比例的女职工。

17.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

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18.教代会代表实行责任制,代表可以连任。

19.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和表决权

(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

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

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

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向上级领导反应的权

(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

予承认其工作

20.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自觉学习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及参

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在教改中起表率

作用

(3)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

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

(4)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下达,向行政领导反

应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传达校领导

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1.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

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2.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议案和

重要议案都要施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教代

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

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23.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24.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

点,教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

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25.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章教师

1. 《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

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1)教书育人

(2)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提高

民族素质的使命。多选

2.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判,单

3. 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应当享有崇高的社会

地位。

4.《教师法》第32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定规

定得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得义务,忠诚于“人

民的教育事业”。

5.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

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

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诉讼渠

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6.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

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

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

学社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7.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

(6)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8.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提出申请、受理、颁发

证书。

9.《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10.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

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

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

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

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1.《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

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

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教师聘任制的的特征:

(1)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

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

系。

(2)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3)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3.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

解聘。

14.《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也就是我们通

常说的“德,能,勤,绩”。多选

15.《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16.《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

公正,准确,充分听取(1)教师本人(2)其

他教师以及(3)学生的意见。”

17.教师考核工作应该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

准确。

18.教师的法律责任是《教师法》中一个十分重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比如: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规概述

第一章教育法规引论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二、教育法规的特征 (一)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判断) (三)教育法规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判断) 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三、教育法规的功能 (一)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二)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的评价作用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教育法规具有突出的客观性。教育法规是针对所有人和所有机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都是以教育法规为准绳的。二是教育法规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只要人们的行为进入教育法的范畴,教育法规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就必须与教育法一致。 (三)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四)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四、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一)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二)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三)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四)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 一、教育法规渊源的内涵 有的理解为解决法律的原动力;有的理解为制定法律的机关;有的理解为法律演进的源流等。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一)宪法 《宪法》中有关教育事业的规定无疑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如《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则属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内涵 教育法规体系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1.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3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

2020年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参照模板

1.学位证书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 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合。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 1

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立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同时,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校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它们是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2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最终版2016附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三)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 c )。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a ) A.聘任制 B.聘用制 C.合同工制 D.终身制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c )为目的举办学校 A.私利 B.欺骗 C.营利 D.政治 11.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b )日内,作出处理。 A.20 B.30 C.45 D.60 12.(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A.1984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95年 13.《高等教育法》由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 a )月1日起施行。 A.1 B.2 C.3 D.4 14.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 a )

【复习材料】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简答题】 1. 学生申诉制度与教师申诉制度的关系是什么?P195 1-1 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P194 1-2 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P192 2.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P106 3. 简述高校教师权利有哪些?P109 如何理解这些权利?P111 4.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原则是什么?P63 5. 高等教育的性质是什么?P60 6. 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P126-127 6-1 简述高校教师聘任制度?P125 7. 简述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P138 (三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宪法)如何理解这些权利?P140 8. 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方式有哪些?P188 (1))行政救济:①行政监察②审计复审; (2))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 (3))司法救济; (4))其他救济:①仲裁②调解 9. 简述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内容P96 及其限制P98 10. 简述教育法自身的特征有哪些?P31 11. 简述我国依法治校基本要求?P23 12. 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P87 【论述题】

1. 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如何认识政府在高教管理体制中的主要权力与职责? P77-P80 2. 结合你校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P130-131 3. 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发挥自己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 4. 结合你校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P96-98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以下几个方面: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校内人事权;学 校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对外交往权。 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首先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其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这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 与高校关系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力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围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确 保放权到位。具体来说,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培养需要的学生;支持高校特色办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 优化学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扩大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高校自主开展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扩大高校管理使用财产经费权限,发挥经费最大效益;支持高校开展国际交流 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 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政府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 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确保放而不乱。高校要相应 地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快高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不断健 全自主权有效行使的自律机制。要强化社会对高校的监督,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完善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专业 机构实施评估等手段,确保高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转变,必须要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我们将按照三中全会部署, 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办学主体地位,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5 教育部“红七条” 《意见》划出了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在教育教学活动 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 术影响;四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是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是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 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6. 结合高校教师的法律义务,谈谈你对“红七条”的认识? P117 教师的义务 3.2 高校教师的义务(P117-121) 3.2.1遵纪守法义务(《宪法》第53 条); 遵守宪法; 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高校教师的义务( 2 )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P1-2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P6 3、教育法的特点。P6-7 4、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5、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1-14 6、试述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P19-24 7、如何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地位。P14-16 8、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其有哪几部分构成?P28,30-32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教育法制的概念。P35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意义与作用。P36,41-43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P44-48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56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53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法律适用、遵守法律的概念:P57,61,62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P60-61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P61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P65-66 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P76-77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P75-76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77-78 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 6、教育行政管理分为几种形式?P72-73 7、能够构成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哪些?P86-87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P90-91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P92-94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P94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 参考答案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 (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 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 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 简述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 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1.(考过)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教育法》自1995年9月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三)(04年一直考)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等。(四)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2.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要素组成。 4.(判)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二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三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5.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6.学校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学校对学校教育进 行管理、经营而形成的权利。一方面,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罚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7.学校的教育义务: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主要担负着以下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颁发学业证书;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教育法制 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属行政);三、国家司 法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模拟题(附答案)A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模拟题A (附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以下说法对的打√,错的打×,把答案写入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及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相邻权和合同关系上。() 2、就目前来说,教育法还主要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在教育领域中的一个分支。() 3、凡属学校对学生负有组织、管理、保护安全责任的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都属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 4、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民办学校属公益性教育机构,其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7、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8、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要结合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发展潜力与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9、教育制度就是学制。() 10、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权利未受到损害,则法律不发生作用。() 11、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应由公务员本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13、专职学生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14、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当归学校所有。() 1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业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6、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郭凯 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 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1、义务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2)教育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1制定:制订、修改、废止 2认可:承认已有的法律具有 效力 (3)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教育法的渊源:包括两方面的问题:1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 创制方法;2是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的教育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 相互关系如何。教育法规的效力:1、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2、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高于同级政府立法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高 法解释或者裁决原则教育法体系的含义: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教育法体系的分类 1教育法的形式结构(又称纵向结构)2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又称横向结构) 教育法的结构的含义:构成法律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又称为法律结构的要 件。教育法规文件的基本组成部分1教育法规文件的名称 2教育法律规范3效力(等级、时间)与适用范围: 等级效力通过立法机关体现出来;时间效力包括通过、公布或发布法律时间;生效或施行时间;适用范围 4教育法律本文的结构:按性质可分总则、分则、罚则、附则教育法律规范含义: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

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准则。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一般地说,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几条法律条文组成的。 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 ?假定(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奖惩(法律后果):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法律体系的含义:是就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言的,即一国由不同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包括: 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教育法规:“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教育法规的特征 (1)法律至上:教育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2)立法民主:教育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3)法律完备:教育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4)司法公正:教育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5)制约权力:教育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6)保障权利:教育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教育法治的价值:(一)教育法治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不知法就可能违法 (1)不了解法本身的内容而违法: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关系,高等学校只能对学生和教师进行行政处分,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2)不了解法律之间及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而违法 (三)不知法就不能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不知道有哪些权利(2)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教育法治的价值: 1、公平 2、效率 3、秩序 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法律是否严密、完备、精确、统一、权威性(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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