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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卢商标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

比荷卢商标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产生于1971年,后经过修订,于1987年1月1日生效。1992年12月2日,比荷卢再次修改《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是一部适用于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的商标法。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第一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现将比荷卢商标注册时绝对理由审查介绍如下:

第四条

在十四条范围内,下列申请注册不能取得商标权:

(一)违反比荷卢联盟任何一成员国的善良习俗或公共秩序,或者为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规定所拒绝或取缔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不问此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二)为使用商标以欺骗公众的商品申请注册;

(五)能造成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意义上的属于第三者的某一驰名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申请注册,而此第三者又不同意者;

(六)恶意的申请注册,特别是:

(1)明知或佯作不知近三年内已有第三者在比荷卢领土内善意地正常使用着用于相似商品的相似商标而进行的申请注册,且第三者不同意者;

(2)由于直接接触明知近三年内已由第三者在比荷卢领土外善意地正常使用着用于相似商品的相似商标而进行的申请注册,但取得该第三者同意者或申请人在比荷卢领土内开始使用商标后才明知此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一)一切关系人,包括检察官,得主张下列申请注册无效:

(1)1.依第一条规定不视为商标的记号的申请注册(商品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影响商品实际价值的或产生工业效果的商品形状,不得视为商标。),特别是按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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