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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

成都市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

用水价格标准

成都市物价局成价农【2009】245、【2010】84号文

自来水厂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申请

平南县官成水库管理所 关于调整官成水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 平南县物价局: 我厂为了解决官成镇及其周边村屯的居民用水问题,提高供水质量,改善官成镇的人居环境,促进官成镇的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不断加大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经过多次更新改造后日供水能力达700立方米。但是,由于设备陈旧落后,水质水量难以保证官成镇及周边村屯居民的生产、生活正常用水。用水高锋期出现部分区域水压低、水量不足,甚至缺水。随着城镇区域不断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扩大供水规模,拓宽供水范围,缓解供水紧张滞后的局面,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我厂于2009年根据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贵发改农经[2009]331号批准,在旧水厂区旁边动工扩建了设备较为现代化、日供水2180立方米的官成村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该工程到2011年8月基本完工,2011年8月底正式投入试运行,实现了新旧厂联网供水。该工程投入运行后,将供水范围扩大为以官成镇圩为中心的官成、岭西、章逻、苏茆、官东及官南等6个村及沿平南至金秀公路两侧邻近的村庄。随着资产增加而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及利息,物价指数的连年上涨使净水材料及管道维修成本不断提高,导致了费用开支增大,成本升高,产销倒挂,连年亏损。由于现行水价一直偏低,企业负债经营,投入没有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必然导致企业生产能力的滞后,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直接影响到居民生活质量及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此,我们向贵局提出合理调整自来水水价的申请,以增强企业后劲,促进旧供区供水管网改造,保证自来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申请,请审批。 平南县官成水库管理所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对水价进行调整时,需要发出通告,告知相关用户。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一 根据《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滁发改价格〔20xx〕346号)精神,自20xx年1月1日起,我校水价从2.18元/立方米上调至2.43元/立方米。 附件: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年月26日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二 尊敬的各位商户: xx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计划内用水,每吨按一级水价计费,超出部分按二级水价计算,成倍超用水量,按三级或四级水价计费,具体收费计算量以收费单为准。 三、执行时间新的阶梯水费价格自20xx年6月执行。 四、缴费办法收取6月份水费时,同时对欠水费商户的拖欠部分开始收缴。新收费标准每执行一个月,同时收取之前拖欠水费商户的一个季度的水费(捆绑式收取),否则不接受只缴纳新的水费款项。 特此通知 Xxxxxxx管理中心

年6月8日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三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xx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 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配水管网改造费 1、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 3、收费管理: 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 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 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

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 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 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3、用户销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50元;水表口径为DN40-DN50的每表收取150元;水表口径为DN80以上(含DN80)的每表收取200元。 4、消防准备费:除市政公用外,凡未单独装消防表的用户内部消火栓每只每月收取10元。 六、以上标准是主城区的最高限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下浮。除主城区(包括北碚区)外的其它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高于此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北碚区)的自备水厂按此规定执行。 七、原渝价(1997)22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水资源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 4、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具体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按实际取水量计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六、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本通知规定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七、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其中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国库10%;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核拨。 八、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于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附表:

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申请方案

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2009年供水成本情况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使水价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达到洱海保护治理和供排水企业的良性发展。为增进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1】6号)和《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等国家、省、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现将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供水情况和供水成本数据公开如下,恳请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与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有关协议,原大理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股权转让予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4月7日公司正式更名为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大理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及有关业务由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 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省属国有企业云南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属社会公共服务型企业,承担着大理市城市供排水的保障工作。前身为下关自来水厂,1965年第一座自来水厂建成供水至今已有四十六年发展历程。公司现有人员291人,其中,在职248人(含供水、污水),离退休43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中价〔2011〕30号 点击:247次| 发布时间:2011-04-02 | 来源:中山物价信息网 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 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 1、整合供水价格。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 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具体如下: 1、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生活用水价格暂缓调整。鉴于目前预期物价通胀的压力,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精神,对我市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将选择适当时机再进行适度的调整。 2、统一调整和整合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东升镇、古镇镇、东凤镇、三乡镇、神湾镇、板芙镇、港口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趸售水的供水价格。 (1)非居民供水价格统一整合调整为1.80元/立方米,分三步实施。详见下表: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2020年征集中山市自来水价格调整

征集中山市自来 水价格调整

关于征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将于2020年9月中旬举行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听证会,对我局拟定的《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进行论证。现就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新闻媒体的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名额分配:本次价格听证会聘请听证会参加人38名,除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8名代表由我局直接聘请外,另向社会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消费者、经营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30名,旁听人5名,新闻媒体5家。 (二)产生方式 1、听证会参加人: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当报名人数不足16名时,由我局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并将考虑区域分布;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

我局聘请。 2、旁听人、新闻媒体:由我局根据报名情况随机选取。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会参加人报名条件 1、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充分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并能够如实、客观地反映意见; 2、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供水价格情况和政策有一定的了解; 3、能依时出席听证会,并就定价听证方案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和理由; 4、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5、能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旁听人、新闻媒体报名条件: 1、能依时参加听证会; 2、能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3、新闻媒体报导客观、公正。 三、报名办法 凡有意成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及新闻媒体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 (一)申请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物价局价格调控科报名; (二)登陆中山价格信息网(http:///)下载《中山市

穗价函〔2012〕28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广州市自来水价格的函》(穗自来水…2011?176号)收悉。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批复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水价的稳妥实施,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水价调整的对象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水价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53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价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合理水价与水价调整

W ATER & WASTEWATER INFORMATION 热点聚焦 4/2011 水价不合理是影响水供给和造成用水浪费的重要原因。无论是水价改革还是水价调整,其目标都是为了使水价趋于合理,以便有效地发挥价格机制配置水资源的作用。 1 合理水价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水价才是合理的?在实践中,衡量水价是否合理,有许多方法或标准。 对于城市水价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从用户角度,将居民的用水费用与生活费用进行比较,对企业用水则以水费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来衡量;另一个是从供水企业的角度,即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与供水价格进行比较。 对农业水价的衡量则有如下标准或主张: (1)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以农业灌溉水费占灌溉增产效益的比例为标准,如泰国、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为9%、8%~12%、10%、9%~15%,世界银行资助的灌溉项目为17%。 (2)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国内研究提出的主张有:①用农业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重衡量,认为20%~30%为宜;②农业 水费占灌溉增产效益的比重以30% ~40%较合理;③当水费占农业投 入的10%~12%,或产出的8%~ 10%时,水价合理或基本合理。 关于衡量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合 理的标准,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 认为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收入的3% ~4%为宜。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ESCAP)的建议是,居民用水的 水费支出应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 住建部在《城乡缺水问题研究》中 认为,我国居民家庭用水水费占其 收入的2.5%~3%为宜,而目前水费 仅占工业成本的0.1%~0.4%,占居 民生活费用不足0.5%,从而得出水 价偏低的结论。另据中国水网公布 的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平均供水 价格只有1.4元/m3,污水处理费只有 0.4~0.5元/m3,省会级的城市平均供 水也只有2.4元/m3,污水处理费只有 0.6元/m3。国家有关部门曾要求污水 处理费提高到0.8元/m3,但目前很多 省会级城市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从供水单位提供的信息看, 普遍认为现行的供水价格不足于补 偿供水成本,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 态,只有少数略有盈利。 农业用水的价格更低,只能 补偿供水成本的30%~40%。据 《2009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 汇编》提供的数据,2008年3种粮食 亩均成本562.42元,亩均物质与服务 费用287.78元,亩均水费6.08元,占 亩均成本的1.08%,占亩均物质与服 务费用的2.1%,油料水费支出占亩 均成本和亩均物质与服务费用比重 分别为0.3%和0.7%,棉花水费支出 占亩均成本和亩物质与服务费用的 比重分别为0.9%和2.4%。若用上述 标准来衡量,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 农业水价明显偏低。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上述 各种测量水价的办法是否合理,都 是以水价的形成是否科学合理为前 提条件的。如果水价的形成是不合 理的,以此为测算基础所得出的结 论也就失去其科学性和可取性。 从理论上分析,合理的水价, 其价格形成必须是科学的,科学的水 价形成机制必须反映水商品的价值、 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水的供给和需求 以及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 行科学的水价计价办法,形成科学的 比价、差价关系,做到不同的水量、 水质、用途、地区、季节、峰谷乃至 不同的供水工程等形成不同的水价结 构。水价形成的基础即构成水价的成 合理水价与水价调整 温桂芳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摘 要 介绍了衡量合理水价的标准,认为在进行水价调整时,不能简单地使用平均化的标准去测量居民的承受能力,应把重点放在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力上,以防止居民力“被提高”,承受力的测算要以居民的生活所需的基本用量为准。在当前物价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水价的调整应小幅为宜,对困难家庭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关键词 水价改革 水价调整 价格机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容全文 津价管〔2010〕136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44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成化水务水价调整申请方案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水价调整申请方案 1、基本概况: 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位于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建设规模1万m3/d,实行的是BOT运作方式。2007年4月26日,由温州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津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合同,后经新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温州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BOT 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正式开展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2008年7月完成建设,进行调试运行。调试运行中发现,进水水质波动较大,与设计差别较大,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另外,环保竣工验收时根据新津县环保局和成都市环保局的要求排放标准必须提高到一级A标准,为了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2009年7月增建了提升泵房和调节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投资1500万元。2009年12月调试完毕,12月28日经成都市环保局专家评审,顺利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经历了国家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省、市、县有关环保部门的数十次检查,得到了各级部门的一致认可。2010年7月经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的核查认定,新津工业污水处理厂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为成都市和新津市的“十一五”减排任务作出了巨大贡献。截止2011年7月经

西南环保局督查中心的核查认定,新津工业污水处理厂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为成都市和新津市的“十一五”减排任务作出了巨大贡献。 2、申请调整水价的依据: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收费为1.29元/吨,过低的水价使得公司运行出现严重亏损,面临着无法正常运行的困境,因此需要调整水价来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使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更好地为全市人民服务。申请调整水价的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约定,采用两年制调价期限,根据动力电价、人员工资、化学药剂等调价因子,按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2、根据《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新津工业污水厂出水排放标准为城镇综合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而在环保竣工验收时根据新津县环保局和成都市环保局的要求排放标准必须提高到一级A标准。为了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了提升泵房和调节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投资1500万元。 3、因排放标准从一级B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目前按一级A 标准运行人工成本、药剂用量、电力成本等生产成本相应增加。 4、2007年至2011年间动力电价、人工工资普遍增加、药剂价格快速上涨。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范文篇一 根据《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滁发改价格〔20_______〕346号)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我校水价从2.18元/立方米上调至2.43元/立方米。 附件: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_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年12月26日 范文篇二 尊敬的各位商户: _______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计划内用水,每吨按一级水价计费,超出部分按二级水价计

算,成倍超用水量,按三级或四级水价计费,具体收费计算量以收费单为准。 三、执行时间新的阶梯水费价格自2021年6月执行。 四、缴费办法收取6月份水费时,同时对欠水费商户的拖欠部分开始收缴。新收费标准每执行一个月,同时收取之前拖欠水费商户的一个季度的水费(捆绑式收取),否则不接受只缴纳新的水费款项。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中心 年6月8日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三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_______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自来水改造收费通知

通知 各位住户您们好: 本小区管网因年久腐蚀严重,漏水经常发生,有时还发生主管网爆管情况,造成水资源的浪费,用水安全也存在很大隐患。为解决小区管网老化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消除水质安全存在的隐患,保证居民用水安全,贯彻执行住建部关于实行阶梯式水价的要求,衡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自来水公司拟对本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于9 月 1日至 9月 10日,由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协助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本小区现场收取用户所欠水费及“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费900元(此价格为最大优惠价,只收取材料费、路面恢复费等,不收工费,)并预交水费100元,交费后由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登记用户信息(用户名、住址、电话)办理水卡,通知公示十日内逾期未缴改造费的,由自来水公司按照建设工程预算书价格1500元收激。 三、工程费用包含(将建设工程预算书张贴于门口公示栏内,欢迎大家查阅):1、户外管道材料费、安装费;2、勘察设计费;3墙体钻孔及修复费;4、工程施工中防护栏的

钻孔和修复费;5、施工安全防范相关措施费用。6、工程费用不包含:(1)、不包含入户材料费、安装费;(2)、业主要求增加的管道安装和其他项目。 四、通知公示后十日后,由物管中心协助自来水公司进入现场施工,预计工期为天。物业管理中心设专人现场监督施工情况,保证此次施工优质、安全、高效。 五、户外工程安装完毕后,由用户自行改造室内管道,十五日后自来水公司进行新旧管道割接,业主领取水卡用水。 望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于“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如果居民对此改造方案有异议或者建议请及时反映,现将有关部门的电话公示如下: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电话:2230219 衡水市市自来水公司(业务服务)电话:2123985 衡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衡水市自来水公司物业管理中心 2014-9-1 2014-9-1

龙门县城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龙门县城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年月中旬,龙门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水价改革调整和实施阶梯水价的请示》(龙供水〔〕号),要求对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水价进行改革和调整。我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水价改革的精神,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同时,拟定了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价调整改革方案。 一、水价改革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的要求,将现行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简化为类。即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维持现行不变。 (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的要求,建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行三级阶梯水价。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确定。第一阶梯要求覆盖以上居民(各阶梯水量见附表)。 二、价格调整内容(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 (一)调整供水成本价格。从原成本水价元,调整为现

时元。 (二)对水资源费进行政策性调整。从原元,调整为现时元。同时,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精神,自年月日起水资源费上调至元。水资源费属供水企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属省政府。下来,仍有后续调整标准的可能。因此,我局参照《关于惠州市区(中心区)水价调整和改革的通知》(惠市发改价〔〕号)及周边县区的做法拟建立联动机制。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种类,按平均值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基本水价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本次水价改革后的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按现行的优惠水价元不变,优惠价差额部分由自来水有限公司按月做好统计工作。 (二)实行同网同价和同步实施阶梯水价。根据今后供水区域的发展需要,按照《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价〔〕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号)精神,实行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价同网同价和同步实施阶梯水价。 (三)合表用水。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统一按居民用水第一阶价格向小区居民

泸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泸县物价局文件 泸县价业〔2009〕41号 泸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泸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泸水司〔2009〕55号)收悉。为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成本监审和听证,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现将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0元,调价后各类用水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2.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3.02元/吨(其中工业用水2.38元/吨),特种用水4.8元/吨。自来水价格分类按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四川省

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124号)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政策。属于你司泸县县城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的生活类用水价格,已抄表到户的,按2.42元/吨收取水费;未抄表到户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吨定额计算,由你司每年一次性集中返还9.00元/户,低保户凭低保证或有效证件领取。你司每年应将低保户价格补贴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希你司认真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的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调整自来水价格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建设局, 县物价检查所,福集镇政府及兼职物价干部。 泸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 (共印15份)

主要城市自来水价格

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7636次时间:2012-05-07 各自来水用户: 根据太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价商字[2008]106号)精神,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二○○八年九月一日起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标准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按用水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 ㈠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生活用水。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各级水量与对应水价如下: 一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及以下,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30元; 二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以上至13.5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60元; 三级水量:每户每月13.5立方米及以上,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6.90元。 2、尚不具备“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和学校生活用水户,其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 ㈡行政事业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70元。执行范围是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及非盈利性医院等用水。 ㈢工业用水 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40元。执行范围是工业企业用水。对按国家产业政策纳入省、市所属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加价一倍;淘汰类企业加价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一倍(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甄别核实后确定)。 ㈣经营服务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60元。执行范围是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外贸、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业、澡堂、洗染理发、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种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盈利性医疗机构等用水。 ㈤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8.00元。执行范围是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酒吧、茶馆、汽车清洗、滑冰及高档娱乐场所等行业用水。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仍由我公司代收。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0.5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80元,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㈠此次调价后,对太原市六城区低保户每月增加2元的水价补贴,市民政局将在发放低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 筑价费[2020]7号 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贵阳市供水总公司: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 (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 (一)调整后的价格 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

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 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如非用户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约定时间抄表的,则受影响的月份按第一级水价收费。 2、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20]39号)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05]54号)的要求,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应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全面实现贵阳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三)阶梯式水价加价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阶梯式水价超过第一级水量部分的加价收入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统一征收和使用,专项用于“一户一表”的改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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