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从法的形式与实质层面认识和理解《城乡规划法》

从法的形式与实质层面认识和理解《城乡规划法》

从法的形式与实质层面认识和理解《城乡规划法》
从法的形式与实质层面认识和理解《城乡规划法》

从法的形式与实质层面认识和理解《城乡规划法》

“法”作为人类社会强制性管理工具,其作用是历史的产物;同时,“法”这种历史产物其形式对内容有所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认识,《城乡规划法》是从“法”的形式要求出发,从城乡规划领域选择适合自身形式能够发挥作用的内容。就《城乡规划法》的认识特征而言,形式即本质。在城乡规划的诸多存在形式之中,城乡规划的法规形式是最重要的。从法的形式及其实质切入是认识《城乡规划法》的有效途径。

一、法的形态及其实质

法是行为准则的最高形式,它是通过国家机器来强制保障的必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尹文子曾阐述“法有四呈”:第一种法即“不变之法”,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客观规律,无须用法律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第二种“齐俗之法”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必热”、“圆无直”等,在城乡规划领域表现为技术标准和规范,比如建筑间距的规定、土地功能的协调性等。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字单指这第三种,《城乡规划法》即为此种形式。从法之行为规范的角度上理解,城乡规划共7章,前5章是行为的要求和条件,第6章是法律责任,针对违反上述行为要求的惩罚措施,第7章是附则。第四种“平准之法”乃法的本意,应如律度权衡那样公正无私、明确有效。规划法的目的在于协调人与自然、城市与环境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组成之诸群体和个人之间建立平等协调的关系。尤其第二种和第四种揭示了法律的准绳应客观、公平的原则。

二、城乡规划法规的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城乡规划的基本制度,定义城乡规划行为,界定城乡规划行为的适用范围,明确城乡规划的目的与要求。如《城乡规划法》及地方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

第二,从城乡规划科学研究中,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实践的经验之中产生的法规,这些技术规范是规划和建设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属于此种。

第三,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城乡规划成果,也就是依据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市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是特定空间范围中规划建设行为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体框架,其结构是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点的树状结构。

三、《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属性及组成框架

《城乡规划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通属性质之外,还有作为行政法的一些特征。行政法是调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和活动的法律。中国行政法可划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特别行政法通常指民政、治安、文教卫生、交通、市政建设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属于特别行政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实体法偏重于肯定一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而享有的管理指挥者的优越地位,确认其所发出的行政行为(对一般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不可抗拒的法律效力,着眼于保证行政权力畅通地运作。尽管实体法内也有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方面的条款,但是通常只属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而难以将其具体化和操作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实体法仅仅是行政机关用来实施管理的法,而不是用来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单凭行政实体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针对此弊端,《城乡规划法》加强社会和公众权利保障方面的内容,增加城乡规划的公共参与、城乡规划的公示和

公布,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的条款。

《城乡规划法》就是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城乡规划领域中的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行为的规范。《城乡规划法》作为特别行政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作为程序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体系,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诸行为的关系,同时又提出各种行为的要求和准则。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作为行政法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特别行政法主要规范城乡规划领域的有关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

第二,城乡规划法作为城乡规划领域的核心法(或者主干法)其本身又呈现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主要作用是确立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基本制度;具体内容由从属和配套的法律完善。

第三,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外,还要符合其他一般行政法的要求,作为特别行政法的一种,《城乡规划法》与其他特别行政法及与一般行政法是平行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必须满足《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要求,比如符合《民法通则》的要求、《物权法》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等。

尽管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但是城乡规划的内容构成具有相似性。《城乡规划法》分一般内容和核心内容两个部分,一般内容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和其他杂项内容等。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确定城乡规划的行政关系,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权力和义务。第二,构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体系,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建立城市空间资源分配和环境控制的技术体系和技术手段。第三,保障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权力的有关规定。第四,城乡规划领域中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处罚的有关规定。

四、《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的分析与讨论

《城乡规划法》分7章70条,篇章结构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基本保持原规划法“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章节及其关系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现实的要求,删除原规划法的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将其主要内容并入《城乡规划法》的第三章;同时,将原规划法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章节中有关城市规划修编的内容和要求分离出来,并补充完善为《城乡规划法》的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增加和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的内容,并单独列为第五章“监督和检查”。总体结构上,《城乡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的调整和完善。以下分章节讨论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整个规划法的基础与核心,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划机构与责任、规划体系、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和要求、规划工作的财务保障等。

(1)讨论1:立法目的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清晰阐明规划法的目的有三个方面:首先,“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定本法”,这表明规划法为行政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这是法律空间目标;第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法律的社会经济目标。显然,这里混淆了城乡规划的客体与规划法的客体。《城乡规划法》是法,法的对象是人与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划”是动词,是人类及其组织的活动,“规划”的对象是城乡空间。“城市规划法的功能是为制定城市规划的参与者提供一些原则和规则(有些规则是强制性的,有些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同时为已制定的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上保障手段,属于为决策和执

行决策服务的范畴”。管理是行政法的属性,不是行政法的目的;“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只能通过具体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来实现,这个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参与者主观和客观方面非常复杂的因素,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无法实现上述具体的功能目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

《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应当是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管理、城乡建设活动和城乡规划的监督等领域内各参与者的权利界定和保障,以及各项行为的规范。阿尔伯斯说过,“规划法具有既作为规划工作(规划制定)的框架,又作为实施规划的工具的重要意义”。(2)讨论2:法律的适用范围——名词概念的法律界定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条阐明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为类型和行为的空间范畴两个方面。行为类型是指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活动。行为的空间范围是指制定行为没有空间限制,建设活动限定在“规划区”,行政许可被限定在建设用地范围。

同时,还界定了“城乡规划”和“规划区”两个概念。“建设活动”没有新的法律解释,显然不完备,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旧法对建设活动的法律解释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所从事的一切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这种解释没有包括诸如建筑功能转换、广告招牌的设立等建成环境管理等内容,而在许多城市这些内容已经被纳入城乡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行政许可。”这里“建设用地范围”的法律解释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3)讨论3:规划体系与规划机构

从法是行为的规范的角度出发,规划法要成为可操作性的工具,首先应当区分城乡规划诸行为,以及诸行为的主体和责任。法律规定的城乡规划的主体就是规划机构,从规划法的行政法的属性理解,法律规定的规划机构主要是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要明确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规划设计院和社会公众等。

城乡规划主要包括编制、审批、管理和建设等几个环节和几组行为。《城乡规划法》延续《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思想,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和建设等行为关系为规划制定制约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制约城乡建设的整体性这样一个紧密的线形过程。由于行为的目的不同,规划法将上述行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环节,即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的实施。

从行政管理方面分析,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是具有“立法”性质的行政行为,而立法权与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有关,行政空间范围与行政等级有关。《城乡规划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以行政机构管理的空间范围为尺度划分城乡规划的类型,形成从国家、省、市、镇、乡村的空间规划体系,而空间的尺度又决定规划内容、目标和作用,由于空间尺度决定规划的性质,故而国家、省域的空间范畴的规划类型是城镇体系规划,市镇为总体规划,农村地区为乡村规划。据此,《城乡规划法》明确界定“城乡规划”法律内涵,实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规划的类型、层次和关系,从而构建了从国家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一体化的空间规划体系,并且规划层次与规划机构相对应。这种规划体系强化上层规划类型和上层规划机构的权利,权利的上移、集中,与规划事物的

地方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相矛盾。

同时,《城乡规划法》强调依法编制的城乡规划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非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原则,这个原则削弱了规划管理的能动性,使得规划体系在总体上呈现出更为刚性、更为僵化的特征,这与迅速的城市化过程和充满不确定性的现实存在矛盾。

(4)讨论4:城乡规划诸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行为规范大致包括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条件、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范围等,《城乡规划法》第四条也是从这几个方面要求城乡规划行为的。

第一,制定城乡规划的总的要求:“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前四点是基本价值观的申明,后一点是行为基本准则。

第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要求:“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改善、促进、保护、保持、防止和符合等这些动词是城乡规划的具体行为,并且行为的目标也是法律规定的。

第三,实施城乡规划的一般要求:“遵守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符合规划要求”(第三条),“符合城乡规划成果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第四,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镇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这几点不是针对规划行为自身的要求,而是行为结果的要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有权力确定城乡建设标准?如果有这个权利,它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关系如何?换而言之,规划成果与国家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关系如何?比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土地开发强度、绿地建设标准、建筑日照间距等。总体规划是在国家标准的框架内选择确定具体城市的建设标准,还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来确定?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地方立法,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家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阐述不清。

(5)讨论5: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规划制定过程中突出问题。《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意味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和条件。这个阐述与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深化和空间化的阐述基本一致,国民经济计划比较具体,城市规划可以深入并落实到空间中。现在“国民经济计划”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了,内容没有以前具体和明确了,但是二者变成“依据”关系。现实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

首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时间范畴不一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5年为一个周期,城市总体规划是20年为一个周期,长期规划以短期规划为依据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一届政府的工作目标,城市总体规划是社会全体的发展目标,在目标取向上二者存在差异。我国政府是人民政府,理论上讲,政府的工作目标能够代表社会的整体愿望,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完全是这样。政府首脑的主观意志和短期行为常常反映在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第三,近几年的规划实践经验是,城市规划的空间发展引导与控制,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政策和投资引导实行“双平台”控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这种实践在珠江三角洲的发展中取得一定成效。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两个规划,它们由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编制规划,同时二者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但本法要求“衔接”,实际很难操作。如果“衔接”是规划思想意识的要求,这在规划实践中已经贯彻下去了;如果是两个规划成果的

“衔接”,则缺乏“衔接”的手段和制度。现实中不衔接情况主要有:规划编制的目标政策不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不同;两个规划和部门的地位是平等的,缺乏衔接的主动性。(6)讨论6:规划事务的财务保障

《城乡规划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城乡规划的财政保证制度,成为财政支出的合法类型。主要问题是乡村没有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没有财政权利,乡村的规划管理费应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城乡管理费用没有标准,是以行政机构的等级来定人员、定编制,然后按人头来预算管理费用,还是以规划管理的事务量来确定管理费用?二者的差异很大。比如,珠江三角洲的一些乡镇,经济比较发达,规划管理事务多且复杂,而规划机构设置受到行政编制的限制,管理费用得不到长期稳定的保障。

城乡规划事务的费用不仅是编制和管理,还应包括规划补偿和赔偿的费用。

(7)讨论7:制约政府的权利与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力

制约政府的权利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是本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改进方面之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主要措施是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和公众参与,及城乡规划制定与管理过程的公开。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措施主要是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知情权包括相关利益人的查询权利。

《城乡规划法》比较强调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忽视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前提条件,比如第九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这里的疑问是:控告和举报属于什么权利,这里是否含有规划诉讼的权利?规划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否成立?违反城乡规划制定要求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起诉,如果可以它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如何?在英国规划体系中,合法制定的规划成果是不能起诉的,个人和团体的意见只能在规划制定过程中通过公共参与来充分表达;但是,具体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都可以起诉,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的规划诉讼。

2、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诸形态与制定的主体和制定行为之关系,规划制定过程有关公告和公共参与的要求,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和行为要求等,参与城乡制定的主体及其行为关系,具体见表1。

(1)讨论1:城乡规划制定过程的公告和听证会、论证会,以及批准城乡规划的公布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共参与的基础和前提。论证会、听证会是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这是城乡规划落实规划制定过程公共参与制度的重要措施。但是,公告什么内容,是所有的规划文件吗?包括基础资料都公告吗?直接公布技术文件普通公众能够理解和参与吗?法定的公告媒体是什么?法定的公告方式是什么?论证会、听证会由谁组织,邀请什么人参加?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什么法律地位?这个工作性质是咨询,还是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公布的目的是什么?是宣传还是规划生效的法定前提?这涉及到规划制度的转变,即由规划成果的“批准——生效”,转化为“批准——公布——生效”。一个公众未知的规划缺乏合法的前提,这些内容都需要法律明确。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

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安排。

(3)讨论3:调整“一书两证”的适用范围,增加乡村建设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取消出让土地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是适应社会投资体制变化的现实选择,简化乡村建设的审批程序,合并两证为一证也是适应乡村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简化“一书两证”制度,调整“一书两证”发放的使用条件,调整“一书两证”发放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具体措施是:权力上移,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干预许可证发放的权力;权力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的法定要求,也同时规定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土地合同和发放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的过程中不可变更的要求,这项规定是约束行政寻租行为的,那么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原来采用“规划许可证”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英国规划体系中“规划许可证”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保障,它既是行政的权利,也是行政的责任。如果规划条件不可变更,那么规划条件的作用完全可以用土地契约来代替,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变成多余的行政环节,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行政许可环节,就应当承认规划许可证的实质——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4、第五章监督检查

规划的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法》调整和充实的内容之一。规划监督的类型、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与要求见表3。

监督的类型分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类型。《城乡规划法》强调行政监督的责任和要求,对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权利只有一般性规定。

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是条块分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地方政府是领导作用,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是指导作用。《城乡规划法》调整两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由旧法的行业指导转变为指导和监督,在城乡规划的监督方面,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直接行政干预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废止地方部门发放的规划许可证,这点有些类似英国环境事务大臣的“抽审”权力,对违法工作人员有建议处分权和责令处分权。社会实践证明,上级监察下级,少数监察多数,行政体系的内部监察是最低效能的监察。

目前人大的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审议总体规划,审议意见由政府决断;听取政府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在城乡规划方面人大的权力值得关注,首先,城乡规划事务是否属于国家的权利?类似于国防、税收、海关等。还是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就目前的行政机构的设置来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是规划法却赋予中央和上级政府更多的权力,比如规划的审批权力在中央或上级政府。其次,城乡规划的权力构成体系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三种权力形式: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与司法权力。人大应当拥有哪方面的权力呢?从宪法和地方权力构成的合理性上分析,规划制定的决策权(规划的立法权)应当在人大,执行权在政府,监督的权力在社会,司法权可以在行政(如英国),也可以在法院。但是,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是非自治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在经济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半自治的状态,并且行政改革的趋势也是逐步向地方政府让权,城乡规划是否属于让权的范围之一,值得讨论。在这个背景下人大的实质权力就处于尴尬的位置。

5、第六章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通过厉法来吓阻违法建设行为是《城乡规划法》意图之一。是强化法律的执行与可操作性,还是强化处罚力度,实际上体现不同的法制思想。《城乡规划法》关于违法主体、违法情况、处罚主体与处罚要求见表4。

五、结语

如果说《城市规划法》在中国规划建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阶段中,承担了奠基者的角色,那么《城乡规划法》则是在市场经济实施的十几年来,通过对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为未来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的构建探索一条发展的道路。这条道路是否能适合中国城乡发展的现实和规律,仍有待时间的验证。城乡规划法从宣言回归到规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必然的趋势。本文从法的形式及其实质对这部新的规划法进行了初步解读,发现其中仍然存在不少与学理或现实相矛盾之处。解决这些问题不但需要配套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认清中国城乡规划的现实。关注地区的差异性,吸收地方的成功经验,借鉴西方对法治精神的透彻理解,不失为规划法好的改良思路。

参考文献

1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北京:东方出版社,1919

2 刘家海,蒋明杰.对城乡规划法若干问题的反思.学术论坛.2005年07期

3 G·阿尔伯斯著,吴唯佳译,薛钟灵校.城乡规划理论与实践概论.科学出版社,2000

4 耿毓修编著.《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周剑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戚冬瑾,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助教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推荐下载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 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 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 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 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 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1、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的一项社会主义重要政治任务。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深刻领会到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我们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我们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中心,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为为基础来规范自己,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家的基本政策。 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地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地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地政治方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的必然要求。 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法律是为我们每一位公民而设立的,我们都要遵守法律。做到依法治国,特别是我们得检察部门更应该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执法为民,为人民办事也要依据法律,不应该讲情面、讲关系等。只有做到执法为民、一视同仁才能真正的做到公平正义,我们围绕着这基本内容结合实际的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地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国家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国家的利益为重,服务大局。 综上所述,我们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过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认真总结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经验,顺应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讲法治与讲政治统一的高度,深化检察改革,切实地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必然会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于我们今后更好的工作也起着举足轻重和开拓创新的积极作用! 2、联系我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的实际,请你谈谈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认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要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

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 案例1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 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

关于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王剑锋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我们越是清楚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有学者主张庞德法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利益说。 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的,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乃看待法律: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文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是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 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仍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配合。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必须使自身的活动扔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所以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庞德从人性论出发,认为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本性具有自我扩张性与社会本性。两者具有不协调性和不平衡性。文明社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限制人的自我扩张性而弘扬社会本性,而能胜任如此大任的就是社会控制。 3.根据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注册规划师Word 文档

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韩天祥首先声明不是自己一次全过了就瞎显呗,确实是因为最近同学朋友问的多了,就想一起跟大家说说。 经验1:四科精力要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针对自己薄弱环节多花点功夫。千万不要觉得哪科难而放弃他,或者觉得今年时间精力有限,就集中看哪科,因为考试的时候他不会按照你认为的难易程度出题,说不定哪科就跟抽疯一样弄的非常难。比如前年的相关就非常简单,周围的大多数朋友都过了,去年考的就很偏,好多东西压根就没听说过。去年的实务是最难的,跟城乡规划法新出台有关,尤其是规划管理的题不怎么好答,好像还跟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些差别,批卷尺度把握的也挺严,这些都是我的感觉,从自己的成绩和周围朋友的成绩看出来的,去年拿到证的,实务分都很低,我就知道周围四个人是60分过的,我也是幸运者之一。 经验2: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城乡规划法》,至少要看十遍以上,最好能背下来。如果你没有时间看书,那考试前两天你就好好看看城乡规划法吧,真的考很多题,在不同的科目里都有,如果对其中条文理解不是很深,或者说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的,可以与老的城市规划法对比着看,还可以看城乡规划法解说那本书,是一个小黄本,解说类的书不少,只有这个小黄本是官方出的,据说里边还是有一些个人认识的东西与该法律精神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讲该书已经把城乡规划法解释的很透彻了,其它版本的解说错误就更多了。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题目记不大清了,有好多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的原文拿出来,把其中一个关键词挖空让你选,比如对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这两个概念在法规里边就考了四个题目,比如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是建设用地范围不是规划区范围,这个题我就答错了,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第一轮做题的时候凭第一直觉答对了,后来检查题目的时候反复想了半天最后还是改错了,所以要相信第一直觉;还有一些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中的几个小条一起排列上,把其中的一个小条中的一个词或者一个数字给改变一下,又或者是原来说三个或者四个小条,他在选项中加又一个,比如有一个题是有关违法查处的,原文是分了两个冒号,相当于三个小条,在选项中又加了一个说的看似处理的很对的一项,从题目理解上这四个选项都是对的,但只有三个是法规上说的内容,剩下的那个就不对了。 经验3:四门课程要建立统一的骨架。这是一个执业资格考试,核心就是如何编制各层次各种专项规划,所以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理解着看,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项目对号入座。对于各层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我是这样理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他是教你怎么样去编各层次的规划,我们看书目的是为了考试,可考试之后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如何编制各种规划,正好利用看书考试的这个机会,扩展我们规划的相关知识。在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工程,做到对实际工程中的图纸和说明书中做的东西和编制办法里边的条文对号入座,这样有助于建立一个清晰的骨架,看其他的法规规范技术条文或者相关数字信息能够清楚的知道看的东西是在骨架上的哪个枝杈上的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枝杈上的细节信息如果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过来想想前边的主架上一些原则和大框数字,这样就能大概推断出哪几个选项更靠边,哪几个选项能被排除。这里个人体会是做过总体规划的话非常有优势,总体规划就是一个完整的骨架,各科考试的内容都是血肉添加在这个骨架上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试试,在看编制办法的时候拿一套完整的总归说明书和图纸看看是怎样对号入座的,而且对于我们平时接触较少的专项工程规划方面,总体规划中的工程规划就更是一个我们理解专项规划的骨架了,要不然我们看一个专项的技术规范,留在脑子里边的就只是一些数字,过一段时间就忘没了,不知道哪些数字是最有用的核心数字,比如给水专项中的人均用水指标,要是做过总规,对这个数字就不会忘,知道这个数字就能推导出很多相关数字,比如城市规模对应的水厂规模,水厂规模对应的用地等技术规模,还可以推导出城市的污水量,污水厂的规模等等。有这样的框架,看各专项的技术规范就不怕内容多、数字繁琐,可以记个大概,考的时候可以再骨架上找推断哪些选项可以被排除。而且考试之后也不至于看的书全被遗忘。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一、从灋说法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二、刑法律 《唐律疏议》简述法律之沿革曰: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地下室开挖层数,故将大量停车位设置在用地内地面上,但是仍然满足

不了停车指标,由于用地紧借绿线,且绿带宽15米,故次开发商欲将余下的100多辆停车位布置在市政绿带内,同时为提高小区内部景观配置,其还考虑将用地内一垃圾堆场设置在绿带内。 分析: 此案例开发商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相关条款及处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浅谈对社会科学方法的认识

浅谈对社会科学方法的认识 摘要: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前两个专题的学习,本文结合社会过程研究方法和社会系统研究方法,浅谈了作者对于社会科学方法的认识。通过对一切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观点的理解,和世界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思想的阐述,得出人类应该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世界,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世界、发展世界。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论;过程研究方法;系统研究方法 一、社会过程研究方法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在运动和变化的,也就是说所有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这是将辩证法与其他方法区别开来重要的一点,也是马克思认识和把握世界方式的重大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形而上的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法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正确方法是,把客观事物置于其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加以认识,把客观事物同它存在和发展的过程统一起来加以认识。”从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认识到: (1)社会是过程的集合体。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物质世界都是一个发展过程,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而不是事物的集合体。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它们在历史中产生、发展,也将最终走向灭亡。这就要求我们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处理问题,认识到人和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不要用老眼光看问题是不可取的。潜意识中就应该认识到,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要拥有发展变化的思想意识。 (2)我们同样也要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社会历史过程中各个阶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每一个社会阶段都是对上一个社会阶段的继承并对上一个社会阶段进行改进发展。人类历史是一个在曲折中前进的过程。它不会一帆风顺的发展,更不是在无限循环。 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既有主体选择性,又要遵循客观规律性,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1)主观性。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所以区别开来就是因为人类社会多了人的参与,人类主动的追求自己的目标。也就是自然界的发展是盲目的、自发的、无意识的。而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计划的、自觉的、有意识的。“历史过程总是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