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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有关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_摘取及移植的法律制度_张锋

澳门有关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_摘取及移植的法律制度_张锋
澳门有关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_摘取及移植的法律制度_张锋

·论 坛·澳门有关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摘取及移植的法律制度

张 锋 任静远

【关键词】器官移植 澳门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1.9;R61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3-0125-02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医疗手段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医学,无偿捐献器官在一些国家已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怎样尊重死者的遗愿和家属愿望等。同时,在一些非洲国家,人体器官的国际交易已成为危害当地社会安全的重要犯罪。我国内地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但在澳门却有一套严密而细致地规范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及移植的法律制度。澳门回归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不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延伸到特别行政区有效,这一法律制度对内地的相关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澳门2/96/M号法律对器官捐献、摘取和移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器官和组织的捐献、摘取和移植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

只有为了移植治疗和诊断的目的进行的捐赠和摘取人体器官或组织的行为,方属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果是以下三方面的医学行为,由其他的法律来调整,这三方面包括:1.抽血和输血;2.卵子和精子的捐献,如人工受精行为;3.受孕和胚胎摘取、转移和处理,如人工流产等行为。同时,法律对于移植和捐献器官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秘密性原则

法律规定除本人明示同意,或是本人死亡之后,按照其亲属的先后顺序,即:配偶、子女或是父母的先后顺序获其中一方明确同意,方可以公布器官或组织捐赠人的身份,其它情况禁止泄露器官和组织捐赠人的身份。

(二)无偿原则

澳门法律禁止因获取报酬而捐赠组织和器官,同时也不允许在澳门地区宣扬人体器官和组织的交易,医院在器官移植和摘取的手术中可以获得劳务报酬,但这里的报酬中同样不得涉及关于实施手术的器官或组织的任何价值。无偿原则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捐赠人因摘取行为受到损害,不论其本人或第三者有无过错均有权获得赔偿,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因为器官有偿交易而引起的为非法获取器官而发生的杀人、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

同时,为了保证器官摘取和移植等手术的安全性,为治疗的目的而进行的这种手术只能在获得特别许可的医院内由医生负责并按照相应的职业规则进行。

二、自活体摘取器官和组织的法律规定

自活体摘取的器官和组织被分为可再生物和不可再生物,前者如骨髓,后者如肾脏、角膜等器官。对可再生物摘取规定较为宽泛,仅规定摘取是出于诊断或是移植治疗的目的。但对于摘取和捐赠不可再生器官规定相当严格,当捐赠人和接受人之间有应予注意的“特别关系”时方准许摘取。同时,除了法院特别许可以外,禁止未成年人捐献不可再生的器官。另外,如果捐赠了器官或组织有可能长期或严重影响捐赠人的身体健康,则捐赠也是被禁止的。

自活体摘取组织或器官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告知制度

这主要是指医生负有使捐赠人了解捐赠器官和组织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关副作用和手术后护理知识的义务。医生也应使捐赠人知悉捐赠可能引起的心理后果。医生应该确保双方当事人理解捐赠行为的影响,并且确保捐赠协议不涉及任何报酬。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捐赠人对捐赠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个明确的了解,避免仓促作出捐赠行为。

(二)同意制度

捐赠人和接受人的同意应该是在自由地了解情况以后作出的,并应该以书面形式确认,但如果接受人的情况不准许作出书面确认,也可以不受这个限制。同意还必须向准备施行手术的医院院长指定的医生作出,同时,为了避免手术医生施加一些不恰当的影响,接受人同意的医生不能是移植手术小组的成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捐赠人的权利,法律允许在移植行为实行以前,捐赠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的同意可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自由废止。

(三)捐赠人获得医疗保障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器官和组织交易,但捐赠者有权获得医疗直至完全康复。同时,如前所述捐赠人还有因为摘取组织或器官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予以特别保护

如捐赠人为未成年人,在其本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同意只能由父母作出,如果父母被停止行使亲权时则由

监护人作出。如果父母意见不一致则须经法律许可。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有能力理解和表达,那么捐赠器官和组织,亦须本人明确同意。对于成年精神病人来说,须经法院许可,同时必须本人不反对,才可以摘除器官和组织。

三、从尸体摘取器官和组织的法律规定

在从尸体摘取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制度中,首要必须确定的是死后捐赠人的身份。在澳门实行捐赠人记录的制度,因此死后捐赠人身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1)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和澳门卫生局表示其愿意作出捐赠;(2)曾以书面方式作出声明;(3)表示仅愿意捐献特定器官或组织给予特定受益人;(4)由捐赠人记录卡或其它可行的和明确的方法证明;(5)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在缺乏捐赠人记录卡,不知死者生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摘取组织或器官。

明确死亡捐赠人身份非常重要,如果死者没有生前明示以及未通过上面5项查明身份便实施了摘取手术,行为人最高可被处以2年有期徒刑。

澳门法律采用脑死亡的标准来认定死亡。法律规定,脑死亡证实采用法医症状学的标准和规则,同时为了避免移植小组医生的不良影响,该小组的医生不应参加死亡的证实。

在从尸体摘取器官的过程中,医生应该避免与摘取无关的对于尸体的剖开和切断,假如尸体曾经剖开或切断,应尽可能使其恢复原状。这种保护尸体完整的义务主要是为了维护死者的尊严。需要验尸的,则对尸体的切断和剖开以不妨碍法医验尸为限。同时,需要验尸不妨碍实施摘取,但医生应该记录对于验尸有用的观察结果。

实施摘取的医生还应制作两份完备的笔录,该笔录由实施手术的医生和医院院长签字,一份在医院存档;另一份送交澳门卫生局。笔录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死者身份资料、证实死亡日期及具体时间;(2)查阅死后捐赠人身份卡及其它资料的记录;(3)参与手术医生的身份资料;(4)指明摘取器官或组织的用途。笔录可以使卫生局对死后捐赠器官的行为加强控制,同时也减少了发生违法行为的机会。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

对违反上述关于器官或组织摘取的行为规定的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纪律责任相当于内地的行政处分责任。附加刑主要包括:(1)撤销公共官职和职务;(2)禁止1~5年从事某些特定职业;(3)关闭未获特别许可而施行摘取和移植的场所,期限不超过2年。

法律对处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为从尸体中摘取器官或组织而杀人,适用关于加重杀人罪所规定的刑罚。

2.如果因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因为向他人交付人体器官或组织而支付或收取金钱,处三年徒刑。同时,无论以何种方式宣传或允许宣扬器官交易,处至多三年徒刑或课以360日罚款。法律还规定了两种有关组织和器官交易的犯罪也受同样处罚:(1)使他人决定就有关器官和组织要求支付或给予金钱的人;

(2)创立、资助、领导或代表目的在于从事组织和器官交易的人。另外,为了严厉禁止器官交易活动,对未遂犯亦处罚。

3.针对违反捐赠无偿性的处罚,即因捐赠器官或组织而收取或支付报酬及偿还和接受偿还有关摘取的开支和负担的人,课处一年徒刑或最高至120日的罚款。违反捐赠无偿性的未遂犯也处罚。

4.针对不法摘取和移植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的处罚。

(1)违反自活体摘取器官法律制度中的准许义务,如不是为诊断和治疗目的而摘取器官、组织,或未经法院许可,为未成年人摘取不可再生器官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最高课以三年有期徒刑。

(2)违反摘取手术安全性的要求,未按规定在医生直接监督下施行摘取和移植手术,或是在许可医院以外进行此类手术的,处以2年徒刑或课以240日的罚款。

(3)违反自活体摘取制度中关于同意摘除的规定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特别保护的规定,如捐赠人未有书面同意便为其实行了器官摘除的,处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

(4)以故意或是任何方式在物质上或是精神上协助他人违反上述准许义务的从犯也要进行处罚。

为了加重对不法摘取行为的打击,法律规定了以上几种违法行为的未遂犯也要受到处罚。

5.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从尸体上摘取器官或组织,最高可处两年有期徒刑或最高240日的罚款。

6.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只适用罚款,不适用有期徒刑:(1)医生在自活体摘取器官以前,违反告知义务,处澳元1万~10万元罚款;(2)违反保护尸体完整性而对尸体作了与摘取无关的剖开和切断,或是不尽力为曾被剖开和切断的尸体恢复原状,或是医生施行摘取手术之时,未能按法律的要求作好书面笔录的,处澳元5千~4万元的罚款。

从以上澳门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捐献、摘取和移植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制度的规定非常细密,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对内地尽快开展这方面的立法研究,解决好器官捐赠这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的问题,制定符合国情的器官捐赠法规亦不乏借鉴意义。

(收稿:2000-04-25)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研室,北京,10008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基本问题界定 学院政法学院 课程名称刑法学分论 专业年级2012级刑法学 学号20120056 姓名于泽洲 任课教师冯慧敏教授 2013年8月12日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基本问题界定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简单分析此罪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是罪名的确定。通过比较几种不同的罪名,分析各自的特点,最终确定认为应叫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次分别界定“组织”“他人”和“人体器官”三部分。然后分析了本罪的既遂未遂状态与共犯罪数形态。最后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从而简单界定了本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形态;器官捐献;故意伤害; 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器官移植等方法进行医疗的实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 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然而仅是对某种行为罪状及刑罚处罚的描述,相关的罪名、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和相似罪名区别的基本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界定。 一、罪名之确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 八) 》颁布的时间尚不长,关于本款所规定的罪名,理论界的相关论述还比较少见。下面对几个常见的说法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1。这一概括忽略了本罪成立最本质的“组织”行为的特征,会使人误认为一般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也一律构成犯罪,而事实上本罪只处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至于罪名中是否有必要突出“非法”两字,笔者认为,综观我国刑法中以组织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均未在“组织”前冠以“非法”两 1武新.卖肾男倒卖他人器官获刑买器官患者多“沉默”[N].北京晨报,2011 -02 -18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版)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 理规定 (2019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2) 第三章捐献器官的分配 (6)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下

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订。 第六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四)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3328910.html,);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报名)

编号: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正面) 公民自愿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是“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崇高体现。我已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常识和有关政策法规,承诺在逝世后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用于救治器官衰竭的患者,并做以下志愿登记: 本人相关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学历:职业: 国籍:宗教:。 联系电话:邮箱E-mail: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现居住地:邮政编码:。 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是否征得家人同意:是□否□ 家属姓名:与本人关系:。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我保证填写的以上信息准确真实,如发生变更或个人意愿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登记机构。) 我自愿无偿捐献: 全部器官□ 或: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其它() 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签名:。 年月日

报名登记须知 (背面) 感谢您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 在填写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491号)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表达其逝世后无偿捐献器官用于救治器官衰竭患者的意愿,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3.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或组织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4. 请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告知登记机构。我们会对所有信息保密。 5. 若个人捐献意愿发生改变,登记者有权登录网站或以书面的形式撤销和变更登记。 6. 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报名登记后,请告知家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获得家人的理解、支持和同意。 7.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无绝对年龄限制,原则上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没有癌症(原发脑肿瘤除外),一般都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但逝世后是否可以捐献器官,将由医疗专家评估后决定。 8.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医疗程序进行,任何时候都不会影响登记者在发生意外或疾病时的抢救和治疗。 9. 如不能现场递交此表,请按如下地址寄往贵州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与细胞组织捐献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八鸽岩路101号省防疫站4号楼4楼,邮编:550004) 10.我已阅读并知悉上述须知。 志愿登记者签名 年月日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gai 江西财经大学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的性质认定 专业法律 学生姓名徐珂论文编号28 准考证号012210150349 指导教师易虹 2012 年度下 (上/下)

江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指导登记(一)姓名:徐珂专业:法律编号: 28 论文撰写成绩(百分制):论文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的性质认定

开题报告(选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意义: “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对于打击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既遂未遂如何认定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首先,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构成要件要素中是否包含结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就是行为犯,规定了结果内容的犯罪就是结果犯罪。 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面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的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没有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人体器官一览表

人体器官一览表,别熬夜,年轻人注意了!! 任何试图更改生物钟的行为,都将给身体留下莫名其妙的疾病,20、30年之后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一、晚上9-11点为免疫系统(淋巴)排毒时间,此段时间应安静或听音乐。 二、晚间11-凌晨1点,肝的排毒,需在熟睡中进行。 三、凌晨1-3点,胆的排毒,亦同。 四、凌晨3-5点,肺的排毒。此即为何咳嗽的人在这段时间咳得最剧烈,因排毒动作已走到肺;不应Medicine,以免抑制废积物的排除。 五、凌晨5-7点,大肠的排毒,应上厕所排便。 六、凌晨7-9点,小肠大量吸收营养的时段,应吃早餐。疗病者最好早吃,在6点半前,养生者在7点半前,不吃早餐者应改变习惯,即使拖到9、10点吃都比不吃好。 七、半夜至凌晨4点为脊椎造血时段,必须熟睡,不宜熬夜 手、脚、身体各个穴位所对应的内脏(图) 下面这几张图显示了,咱们的手、脚、身体各个穴位所对应的内脏。按摩的时候,对准穴位下力,才能对我们身体有益。

如图所示,比如我们的脚趾分别代表了我们眼睛和耳朵,而整个脚底就相当于人体身体的主干。 下面是手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学会了自己给自己按摩一下吧。 拉拉耳朵养护全身器官 肾是人体重要脏器之一,乃先天之本。肾脏功能是否正常,对健康长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医五行学说认为,肾主藏精,开窍于耳,医治肾脏疾病的穴位有很多在耳部。所以经常进行双耳锻炼法,可起到健肾壮腰、养身延年的作用。 一、提拉耳垂法双手食指放耳屏内侧后,用食指、拇指提拉耳屏、耳垂,自内向外提拉,手法由轻到重,牵拉的力量以不感疼痛为限,每次3~5分钟。此法可治头痛、头昏、

神经衰弱、耳鸣等疾病。 二、手摩耳轮法双手握空拳,以拇、食二指沿耳轮上下来回推摩,直至耳轮充血发热。此法有健脑、强肾、聪耳、明目之功,可防治****、尿频、便秘、腰腿痛、颈椎病、心慌、胸闷、头痛、头昏等病症。 三、提拉耳尖法用双手拇、食指夹捏耳廓尖端,向上提揪、揉、捏、摩擦15~20次,使局部发热发红。此法有镇静、止痛、清脑明目、退热、抗过敏、养肾等功效,可防治高血压、失眠、咽喉炎和皮肤病。 四、搓弹双耳法两手分别轻捏双耳的耳垂,再搓摩至发红发热。然后揪住耳垂往下拉,再放手让耳垂弹回。每天两三次,每次20下。此法可促进耳朵的血液循环,有健肾壮腰之功效。 五、双手拉耳法左手过头顶向上牵拉右侧耳朵数十次,然后右手牵拉左耳数十次。这一锻炼还可促进颌下腺、舌下腺的分泌,减轻喉咙疼痛,治慢性咽炎。 六、双手掩耳法两手掌掩两耳廓,手指托后脑壳,用食指压中指弹击24下,可听到“隆隆”之声,曰击“天鼓”。此刺激可活跃肾脏,有健脑、明目、强肾之功效。 七、全耳按摩法双手掌心摩擦发热后,向后按摩腹面(即耳正面),再向前反折按摩背面,反复按摩5~6次。此法可疏通经络,对肾脏及全身脏器均有保健作用。 八、双手扫耳法以双手把耳朵由后面向前扫,这时会听到“嚓嚓”的声音。每次20下,每日数次,只要长期坚持,必能强肾健身。 以上八法,可根据各人所需选择,或单项或几项配合进行,只要能持之以恒,一定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简单易学的强肾健体保健法 祖国传统医学认为,肾为先天之本,生命之源,肾气充盈,则精力充沛,筋骨强健,步履轻快,神思敏捷,肾气亏损则阳气虚弱,腰膝酸软,易感风寒,生疾病等。肾虚病症有阴虚、阳虚之分。肾阴虚者,有肺热、咽燥、腰膝酸软、头晕耳鸣、舌苔偏红等症状。 肾阳虚者,常见有肢体畏寒、精神萎靡、腰酸耳鸣、舌淡、体胖等症状。 中医认为,肢体的功能活动,包括关节、筋骨等组织的运动,皆由肝肾所支配,故有“肾主骨,骨为肾之余”的说法,因此坚持体育锻炼,以取得养筋健肾、舒筋活络、畅通气脉、增强自身抵抗力之功效,从而达到强肾健体目的。散步、慢跑、打球、做****、练拳舞剑等,都是不错的锻炼项目。下面介绍几个简单的保健方法,您可以试试。 搓擦腰眼:两手搓热后紧按腰部,用力搓30次。“腰为肾之府”,搓擦腰眼可疏通筋脉,增强肾脏功能。 揉按丹田:两手搓热,在腹部丹田处按摩30~50次。丹田乃人之真气、真精凝聚之所,为人体生命之本。此法常用之,可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提高人体的抵抗力,从而达到强肾固本的目的,有利于延年益寿。 发“吹”音“吹”与肾相应,肾属水,故有滋养肾水的功效。反复做6~9遍。 另外,心脏对应的是“呵”音,肝脏对应的是“嘘”的音,脾对应的是“呼”的音,肺对应的是“斯”的音,三焦对应的是“唏”的音。发音的时间长一些,次数多一些。 健脾通胃肠气的保健方法: 双手重叠,顺时针绕肚脐揉腹,以通为主,可促进胃肠气通畅,逆时针绕肚脐揉腹,则以补为主,可起到健脾作用,便秘患者,多顺时针揉,脾虚者,则加逆时针揉,每次3 00~500下,每天1~2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解读 内容摘要:自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以来,在半个世纪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形势对其作出规定,正式将组织他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本文将对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解读,弄清其具体的含义及适用。 关键词:器官、组织、出卖 一、立法背景 自20世纪5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用以来,器官移植在挽救人生命中所起到的成效越来越显著。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于临床,经过多年发展,达到相当水平。目前,世界性的问题是移植器官需求量与供给之间严重的不平衡,导致每年都有很多人因得不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由此还滋生了一个新兴行业——买卖人体器官。由于人体器官具有不可再生性,买卖人体器官不符合人道主义,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符合世界趋势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器官移植”概述及适用刑法规制“器官移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涵义及其存在状态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这里对器官作了狭义解释,“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的存在状态有三种。第一种是活体器官,公民基于身体权对其享有全部的处分权。第二种是从活体摘取的器官,一般不认为器官是物,但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仍然认为个人对其自身器官具有处分权,只是该处分权应以符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附图1)。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 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四)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 责协调、指导、实施 人体器官获取工作;负责对人体器官获取专家开展技术方面 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省级人体器官捐 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人道救助实施办法。日常执行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器官捐献宣传推动工作;负责招募并管理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

器官买卖合法化

关于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审视 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器官供体来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明文规定了器官供体的合法来源。受医学发展制约以及捐献意愿低,器官需求远大于供给,买方市场的客观需要使得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现象大量存在,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大多是国家都将器官买卖认定为犯罪行为。 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不仅关系着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而且极大程度上涉及法律的介入。从伦理学来分析,支持器官买卖的一方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第一,功利主义认为应当使整体福利最大化,不考虑一个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行为结果对快乐最大值的影响。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来,器官买卖会增加供体来源,形成合理的器官交易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利于解决穷人患者的经济问题。第二,自由主义一方坚守法律赋予人维护自身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人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个人有对自身肢体进行支配的权利,因为人的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 然而在我看来把人体器官当做商品那样流通,人的尊严和人格也被物质化了。康德从道义论的角度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因为有理性而区别于其他生物,人不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从根本上否定了把人当成商品的伦理可能。形成器官买卖市场看似公平实际上加剧了两极分化,凸显了社会不公。从伦理上讲它强化了富人和穷人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亵渎了发展器官移植业造福人类的初衷,满足了中间商获取暴利的愿望,这样的买卖会带给穷人无法承受的压力。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而穷人则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 此外,器官买卖也会带来以下问题:(1)由于市场上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人体器官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中间商为了牟取暴利可能会选择器官供给方的患病情况,致使购买者具

组织出卖_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论坛 第26卷第3期 2011年5月法 治 论 丛The Rule of Law ForumVol. 26, No.3May, 2011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刘静坤1 陈 晖2 (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 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 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 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 罪行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11)03-028-06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人体器官供体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 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①资料显示,“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美国 等国,从事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活动亦相当活跃。许多人体器官非法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严密─────── 作者单位:1.最高人民法院;2.中国政法大学 收稿日期:2011-03-18 ①《男子买卖器官被判刑7年,多因贫困走上犯罪道路》,《北京晚报》2011年2月17日。

浅谈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的必要性

浅谈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的必要性 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保持正常机能的保障,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些年来,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经常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之中,令人们心惊胆颤并且深恶痛绝。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买卖人体器官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案例中处治该行为的也都是比照我国刑法的其他罪如“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若是不符合其它以上罪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将作为无罪处理,这显然成为了一个法律的漏洞所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我国首次将非法买卖器官罪写入刑法。笔者认为,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完全必要的,理由如下: 一、人体器官买卖违法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一个方面来说,买受人体器官的行为是通过购买他人的身体器官以满足自身或亲友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健康的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他人健康的损害来保障自身健康的需要,即所谓的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是一种极端自私的行为,是不尊重他人人身权的行为,这应该是受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孝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而孝经上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毀伤,孝之始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我们身体上所有东西,包括四肢毛发、五脏六腑都是父母赐予的,我们要珍惜和爱护它们,不能伤害它们,这是孝顺的基本。出卖自身器官是在器官与自身脱离的前提下,以损害自身健康为代价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不爱惜身体发肤,忽视生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传统观念、伦理道德,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由此可以看出,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将直接诱发社会生命伦理的丧失和人们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信仰的危机,社会的善良风俗将遭到破坏。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摘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的事件,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无法对所有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惩罚,因而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器官犯罪;成因;制度 一、我国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特点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供不应求的器官移植患者而言,经常会出现器官难求的局面,为了快速得到救命的器官,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惜高价求购,这就催生了器官买卖的繁荣,虽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各异,但是纵览该类行为,可以归纳出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如下特点: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 就拿组织出卖器官而言,犯罪行为从起初的个人单线联系供体的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规模的犯罪集团。犯罪也从最核心的中介行为扩展为自始自终的一条龙服务,比如:通过各种手段网罗供体,然后将供体豢养起来派专人看管,有专人负责联系买家,还有人专攻证明造假,欺瞒医院的审查,还有人专门负责拉拢器官移植科的医生,为顺利实现器官移植做好准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次,器官交易中介机构及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1]。 再次,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主体大多依靠网络实施危害行为。 器官交易的达成无一不是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通过网络汇集供体,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找潜在的客户——急需器官移植的受体,一旦达成意向,再通过即时网络详细沟通器官移植事宜,即器官移植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器官交易之所以能够通过网络实现交流、对接主要缘于网络的发达以及监管的缺失,器官中介正是借助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缩短了联系供需双方的时间,加快了人体器官买卖的进程,同时又逃避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 二、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 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器官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它涉及伦理、制度、道德以及法律,其中制度的建立、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制衡都是非法器官移植行为泛滥的原因。 (一)器官犯罪之所以愈演愈烈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器官的供不应求,之所以

云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合同管理制度

云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云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云南省分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案例3 器官非法交易案

案例3 器官非法交易案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日益增多,单靠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器官难免不足。德国图托根医药公司在过去一直从事人体器官生意,庞大的美国市场让他们大赚特赚。 2004年8月5日,乌克兰工程师安纳托里·卡尔扎克在基辅去世,他的尸体被送往当地的法医研究所尸检。当晚,安纳托里的女儿丽娜就接到电话,让她第二天早晨尽快赶往研究所商谈重要事。 当她来到研究所时,和这个法医研究所有关联的一家公司工作人员向她坦述移植皮肤的事项。最后,丽娜在文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是现在,丽娜知道自己是被忽悠了。这个乌克兰公司因为向德国图托根医药公司提供人体器官正接受检方的问询。而后者又转手将这些人体器官推向美国市场——不光是皮肤,跟腱,骨头甚至软骨都是这家德国公司的“产品”。“这让我太震惊了,”丽娜说,“如果我知道这些,我绝对不会签字。” 一份调查文件透露,2000年,图托根医药公司的仓库中已经存有688个膝盖骨腱、1831个膝盖骨、1848个腓骨、1196个脚骨以及其他20000多个人体器官。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曾经认定20家乌克兰公司有资质向美国市场提供人体器官,但是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数据库中,这些公司的联系方式都是相同的,都指向位于德国巴伐利亚的图托根医药公司。 问题: 1、In the nineteen eighties, American and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have already announced the sale of organs is illegal. Why would appear organ trading phenomenon in this case? 2、What is the ethical arguments against the sale of organs?

摘取尸体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一)

摘取尸体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一) 关键词:尸体/器官移植/脑死亡/处分权 内容提要: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器官摘取包括从活体和从尸体身上摘取两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很多人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心存芥蒂,因而更倾向于从尸体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这样不免诱发诸多刑法问题,如,摘取尸体身上的器官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里的尸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脑死亡者?谁有权决定摘取器官,是死者生前自我决定,还是其亲属来决定?如何认定摘取尸体器官的正当化问题,其是否存在形式违法、实质合法的情形?等等。本文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明确尸体器官摘取的罪与非罪界限。 一、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 要判明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主要是解决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一问题。 就侵犯尸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规定不一,意大利刑法在第410条至第413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尸体的犯罪,依据该法第410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对尸体进行毁损或者肢解,……构成侮辱尸体罪;第413条规定,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为了科学或教学的目的,解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尸体或其一部分的,构成非法使用尸体的犯罪。按照意大利刑法的规定,肢解、解剖尸体均可能构成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44条设立了“亵渎死者遗体及其埋藏地罪”,依据该条的规定,“亵渎死者遗体”是对已埋藏的和暂未埋藏的遗体实施的任何行为,掘墓、盗取随葬品、使遗体裸露和肢解遗体等等。1]德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了“扰乱死者安宁罪(死者安息妨害罪)”,非法夺走权利人保管的尸体、尸体的一部分或者骨灰,……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02条则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以上各国刑法对摘取死者器官的行为并未明示是否构成犯罪,因而在学理上不乏争鸣,如在德国,便有观点认为医生私自摘取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死者安息妨害罪,因为:第一,医师从医院的尸体身上摘取器官,即使未得到死者家属的承诺,也具有保管尸体的权利,因而可以取走尸体的一部分;第二,死者家属只有埋葬死者的权限;其三,死者家属对尸体不具有事实上的保管权限,医师因为保管尸体而摘取其器官,没有侵犯有权限者的保管权限,故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2]241-242 不过,外国刑事立法虽然未曾明示摘取器官的行为是否为罪,但侵犯尸体的犯罪条文中一般都规定了“毁坏”行为,可以将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解释为对尸体的毁坏,因而被理解为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在理论上应该没有问题。我国刑法对尸体的犯罪并未直接规定毁坏,只是规定了盗窃、侮辱两种方式,由于仅仅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尸体,那么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是否属于侮辱尸体,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借助法益保护理论来解释刑法规定的内涵。 就侵犯尸体的犯罪的保护法益来看,外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如在德国,围绕该问题学界观点纷呈:有的认为侵犯死者亲属或社会对死者的敬虔情感;有的认为是基于对死者崇敬的风俗立场;有的认为除了对死者的社会敬虔情感外,尸体还有一定的人格权(人格的延续);有的认为是对死者延续的人格权的保护等等。2]243-244日本刑法理论围绕刑法第190条的尸体损坏罪的保护法益也不乏各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保护死者遗属对尸体的崇敬情感;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保护多数人“宗教活动的自由”;还有观点认为是为了保护对死者的社会敬虔情感以及死者或家属的利益。3]齐藤诚二教授则主张尸体损坏罪具有三重法益,一是以人格残留权为核心,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敬虔情感为次,第三是对尸体完整性侵害的信赖。2]274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的看法大同小异,但通说认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不仅

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填写须知

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填写须知 中国人体器官管理中心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感谢你们在家庭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时候,愿意代表你们的家人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这将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给许许多多的家庭带来希望。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不幸去世时,根据本人或亲属意愿,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改善未来生活质量,并能继续贡献社会。中国红十字会开展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其身故后自愿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2、器官捐献并无绝对的年龄限制,要求志愿捐献者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原发脑肿瘤除外),具体由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人体器官评估组织评估器官、组织是否适合捐献。 3、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491号)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包括两种情况: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而且并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的形式共同表示愿意捐献器官。 4、亲属有权决定是否捐献器官及捐献何种器官,有权在捐献手术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撤销、更改捐献登记。 5、器官捐献会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和医疗程序进行,任何时候都不会影响志愿捐献者的抢救和治疗。器官摘取时采用严格的外科手术标准,如同在医院接受任何一项外科手术。在整个过程中,医护人员绝对尊重捐献者的遗体、遗容,并最后回复遗体原貌。 6、凡捐献者去世后因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均无须亲属承担。 7、基于对捐献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捐献者和接受者双方的信息都将严格保密,以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如果双方同意,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捐献者家人有关器官接受者手术后的进展情况。 8、亲属在填写登记表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捐献者的关系证明,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字。 9、《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吉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和捐献者家属保存。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2日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 莫洪宪杨文博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关于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状这样描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其属于简单罪状。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正确理解“组织”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认定。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对于“出卖”应做广义理解。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条文中规定行为人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但是本文认为该罪名应当表述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宜使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而“出卖”则仅仅是单方的卖出行为,两者差异较大。 从目前器官犯罪的情况看,一是“黑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自身的器官;二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三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后两种则主要表现为“贩卖”,而且后两种行为往往与前者有着密切的黑色交易联系。现实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有别于通常的组织犯罪。

器官捐献公益广告词

器官捐献公益广告词 篇一:六年级课外辅导 1、请指出下列句子中的错别字并改正。 a.海伦不分昼夜,像一块干躁的海棉吮吸着知识的甘霖。 B.秦兵马俑惟妙惟肖地模拟军阵的排列,在雕塑史上决无仅有。2、请解释“顾”在词语中的意思。a.相顾一笑B.三顾茅庐c.奋不顾身 3、请根据意思和举例,写四字成语。 a.指恭敬谨慎,竭尽心力去效劳。例:臣只有一片愚忠,愿~,追随陛下。 B.形容景物繁多,来不及观赏。后多用来形容来人或事情太多,应付不过来。例:汽车向神农架山区奔驰,只见奇峰异岭扑面而来,令人~。 4、下面句子中标点没有错误的是哪句?请填序号。a.李白,杜甫,白居易都是唐代的著名诗人。 B.“妈妈,”我轻声喊道,“您过来一下。”c.我不知道那个人是不是他哥哥? d.周总理亲切地说:“同志,你辛苦了,人民感谢你”!5、改句子。 a.妹妹说:“我晚上去参加活动,叫妈妈不要等我吃晚饭了。”改成转述句:B.缩句 ①水平如镜的西湖不是汹涌澎湃的大海。 ②在所有的世界著名人物中,玛丽.居里是唯一没有被盛名宠坏的人

③颤颤巍巍的母鸡顺着墙根,扯长了如怨如诉的声音。④广场上千万盏灯静静地照耀着天安门广场周围的宏伟建筑。⑤夏天,老人们都爱到河边的树阴下钓鱼。⑥英勇无畏的战士们如猛虎下山,直扑敌人的阵地。⑦我的喉咙被心中激起的强烈情感堵住了。 ⑧加拿大政府为了表彰这位杰出的优秀科学家,把他誉为”用双手掰开原子弹的人"。⑨她用各界为表彰她的功勋而捐赠的一笔巨款创建了南丁格尔护士学校 1 生命的礼物 那年,在美国考得驾驶执照,同时 发给一张淡红色的小卡,卡上写着:按照统一的人体捐献法规,当我死之时,我作如下选择: a、捐献我的任一器官和部件。 b、捐献我的心脏起博器官(植入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 c、捐献下列部件和器官—— d、不捐献我的任一器官部件和心脏起博器。以下是亲笔签名和日期。真新鲜!要是我母亲见了,一定大惊失色。美国人简直是疯子!她虽然不相信“来生转世”之类的说法,但刚领到驾驶执照就谈死,她会认为不吉利。再说捐献器官,把尸体弄得支离破碎,她会认为太残酷。不过,我在a项上作了选择,就是说,一旦发生意外而死亡,我愿意捐献我的任何一个器官和部件。我签上自己的大名,把卡贴在驾驶执照后面,并把“捐献者”三个字的小红点贴在驾驶执照正面。我端详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模板清单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省份:编号: 注:亲属是指捐献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登记单位:登记人:登记时间:

编号: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 我已了解器官捐献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捐献器官能够挽救他人生命, 是人生价值的最高境界,体现的是人道、博爱、奉献的崇高品德。我志愿在身故后 无偿捐献器官,以挽救他人生命,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将真实准确的提供并填写个人的信息和有关资料,并承诺,在我有关信息发 生变更时、个人意愿发生变化时,我会及时告知登记机构。 我的相关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我志愿捐献:肾脏□肝脏□心脏□肺脏□ 胰腺□脾脏□小肠□ 其他() 签名: 时间:年月日

编号: 秘密 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登记机构: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经办人: 接受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xx省红十字会印制

遗体捐献同意书 我自愿将自己的遗体无偿地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为祖国医学教育和提高疾病防治工作水平,贡献自己最后一份力量。 请亲属遵照我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办理有关手续。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申请人信息】 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名称: 联系方式: 职业: 籍贯: 健康状况:(如患疾病,请注明)

【捐献意愿】 (请在选项框“□”内打“√”和“×”) 1、遗体接受单位: 2、遗体捐献用于: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临床医疗□ 3、捐献遗体:整体□或部分□(请注明另行捐献器官或组织的名称: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脾脏□小肠□角膜□其他) 4、遗体捐献时是否留遗发作纪念:是□否□ 5、遗体使用后是否留骨灰:是□否□ 6、遗体捐献可委托以下人员为执行人: (1)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 (2)关系密切的亲友 (3)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养老机构 (4)其他有关单位 7、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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