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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程序

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程序
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程序

1. 目的

为了保护所有委托方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对需保密的事项和文件资料以及用户的有关保密资料严加控制,以确保本中心检验工作的公正和本中心与委托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全体人员的所有对外服务活动,并对保密范围、措施、处置做出了规定。

3. 职责

3.1 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及有关保密制度。

3.2 工作人员对自己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泄露和暗示。

3.3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自己或提供给他人进行开发活动。

3.4 凡违反制度者,根据情节或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5各科室主任对本科室人员执行本程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6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的保密教育,批准违规事件的处理意见。

4. 工作程序

4.1保密范围

4.1.1 检测原始记录、未公布的检验报告、仲裁报告、质量分析报告、重大事故实验报告;

4.1.2 委托方的送检样品和检测所得的数据、内控标准、工艺配方和专利所有权等所有委托方不愿公开的技术资料;

4.1.3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测计划;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工作报告、会议纪要、财务档案;本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表格等;

4.1.4 新标准、规范、检测技术、设施、微机软件;

4.1.5人员业绩档案;

4.1.6本中心质量活动记录,如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内审、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控制及纠正措施管理等;

4.1.7仪器设备档案;

4.1.8本中心认为需要保密的其它内容。

4.2保证措施

4.2.1凡属保密的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若要查阅,机密级档案

应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绝密的要经最高管理者批准;

4.2.2 检测的原始记录数据均属技术秘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扩散外传;

4.2.3 保密资料不准复印、翻拍,若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2.4对失密、泄密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2.5查、借保密资料须填写文件资料查询、复印登记表;

4.2.6保密资料仅限指定地点阅读,原则上不得复制或抄录,需要复制、抄录、借出指定地点的须经质量负责人或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4.2.7复制、抄录、借出的资料需回收的,应按期交还;

4.2.8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监督检查计划(包括不合格复查)及其检测结果(在检验结果未公布之前);

4.2.9 用微机处理数据及编制报告时,要避免有外人在场;

4.2.10每年对保密资料进行一次清理,档案管理员应列出过期资料清单,并填写资料销毁登记表,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指定人监督在指定地点销毁;

4.2.11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由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并视违纪情节轻重或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对泄密造成的后果应由泄密者承担;

4.2.12凡系泄密情况的处置记录由质量负责人整理归卷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4.3保密资料的查(借)阅

4.3.1属保密资料、文件本中心人员查阅要经查阅人所在部门领导同意,质量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本中心人员借阅(离开资料室)要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并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4.3.2外部人员要求查阅、查询和复印检验报告时,由质量管理科负责受理。

4.3.3 质量管理科的受理人员首先要对委托人的身份、委托的理由是否合乎规定要求加以确认。

4.3.4 若委托人的要求,符合本中心有关查询、查阅、或复印的条件,则填写申请单,由质量管理科主任签字,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到资料室办理。

4.3.5 资料室接到手续齐全的申请单后,办理借阅复印手续。

4.4 当委托人要求用电话,图文传真或其它电传方式传送检验结果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4.4.1质量管理科负责对委托人加以确认。

4.4.2必须是已上交验收的报告。

4.4.3报请质量负责人审批同意。

4.4.4 在传送检验结果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4.5 微机上所有上网的软件程序,各种文件资料和报告内容等储存保密工作,按“计算机应用管理程序”执行。

4.6 向新闻单位提供检测数据信息,需经中心主任批准。

5. 相关文件

5.1 BZCDC/CX24-2010 《计算机应用管理程序》

6. 记录

6.1 BZCDC/JL01-01 《文件资料查询、借阅、复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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