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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构建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构建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构建

《经济问题》1999年第4期A pr.,1999 N o.4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构建

赖昭瑞

(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摘要: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轨过程中,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是一种必然选择。本文以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再造为中心,从土地流转的本质开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原则、方式以及土地流转的管理,从历史与现实、规范与实证有机结合的视角,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土地流转机制;产权主体;合并与规模;市场化与规范化;公平与效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1999)04-0029-04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轨过程中,农村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而作为农村生产要素系统中最基本构成要素的农村土地,其流转机制是否规范、组合方式是否科学,则直接决定与影响到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与农业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再造为中心,从历史与现实、规范与实证有机结合的视角,作一系统分析与探讨。

(一)土地流转的本质——产权主体的换位

依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是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由于价格、利率、工资、经营主体素质之间的差异以及土地供求格局的不断变化,致使同质同量的农村土地在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会产生不同的边际效益。因此,我们的制度改革必须创造出一种机制,以保障现有土地资源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灵活转移,并实现交易成本最低化,这种机制的核心就是土地市场化。尽管作为自然特征的土地具有空间上的不可动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由于被体现为明确界定的各个独立的产权主体的产权,而产权是可以发生具体换位的;况且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同产权主体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产权收益,一般都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时调整产权配置格局。这样,不同产权主体通过产权调整使土地在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之间流动,从而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按效益原则进行配置,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农业生产结构。由此可见,土地产权的变更与产权主体的换位,是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动力机制与实现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土地利用格局僵化,这必然从两个方面制约我国农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一是妨碍农业技术改造进程,二是阻滞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进程。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使土地蜕化为“生活保险手段”,导致土地经营的目标不是追求投入产生收益最大化,而是获取稳定的口粮保证,从而使土地配置失去了效益原则。

产权经济学明确告诉我们:产权不能正常转让,则产权效益实现的交易成本就会提高;土地不能合理流转,则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难以提高。而在我国农村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民已

收稿日期:1999-01-23

经通过土地的“转包”逐渐意识到土地流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依然片面强调政策的稳定性,不适时发育与构建土地流转机制,显然是不明智之举;况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均表明,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就是流动转让。因此,在我国未来农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农业政策稳定性的追求,主要应侧重于使农民对土地经营形成一个较长的经济预期,以稳定与鼓励对土地进行有效投入,防范短期行为。为此,单纯依靠承包期限的延长并不能达到目的,而应通过土地流转与产权主体换位来实现上述目标。近年来,我国理论工作者围绕土地产权主体换位提出了不少富有启发意义的流转方案,比如土地转包、土地合作经营、土地股份经营、代耕代营、“两田制”等;其中“两田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而从本质上讲,这一方案尽管有较好效果,但并非理想选择,因为“两田制”的推行不仅受到土地人均面积大小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滞后的双重制约,而且不利于打破“土地均分”、“规模狭小”的经营格局,不利于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合理化,故而从长远的发展视角来看,“两田制”只能是启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过渡模式。

(二)土地流转的目标——合并与规模的有机耦合

一般来讲,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目标是扩大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这一目标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将目前分散零乱的土地借助于一定机制集中起来,二是逐步扩大农户家庭土地经营面积。前者我们称之为土地合并,后者我们称之为规模经营,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前者是起点或基础,后者是目的或归宿。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尽快解决土地利用分散零乱的状况,为规模经营打好基础,然后才可以通过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机制,将农村土地逐步集中起来,逐步扩大农户家庭耕地规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经营。

为了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土地流转与集中是惟一理想的选择。今后土地流转机制构建的首要任务是避免农村土地利用的进一步细小化,在此基础上推动土地分割零散问题的解决。但是如果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土地合并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从长远视角来看,只有通过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形成土地集中机制,才能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依此反观我国农村现实,可以发现,土地流转制度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许多有利的条件:其一,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使农户家庭拥有了必要的土地产权,为土地流转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基础;其二,非农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相对充裕的可能性空间;其三,农民市场观念的增强以及新型农民的出现,为土地流转与集中创造了必要的主观条件。当然,上述条件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土地流转与集中的目标选择在不同地区必然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目前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土地流转与集中的前提条件日趋成熟,因此应把重点放在推行规模经营上,而我国其他大多数农村地区,推行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还远不具备,因此土地流转与集中的目标应立足于土地的合并与集中,在条件与时机成熟之际,再推行规模经营。

(三)土地流转的原则——市场化与规范化的功能互补

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否则自发的土地流转,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与土地利用格局的不合理。因此,根据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农地制度变革的现状,在农地流转制度创新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优化配置原则。这是土地流转的首要原则,因为土地流转机制构建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任何方式的土

地流转与集中都必须立足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必须有利于土地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2.市场机制与宏观协调相结合的原则。一般而言,市场机制是土地资源的主要流转机制,但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达到土地流转的优化配置目标的。这不仅仅是由于市场机制运行本身的局限与缺陷,而且农户家庭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原则与目标呈现出明显的不一致性与矛盾性;况且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完全性竞争为前提的,这在全国大多数地区是不具备的。所以为了弥补市场机制在调节土地流转与集中的不足,为农户家庭进行微观土地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运用多样化手段进行宏观组织与监控协调。

3.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等自然因素与社会经济条件呈现出强烈的地域差异性,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也表现出参差不齐的发展趋势;而人地比例关系、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基础、农民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异,直接制约着土地流转的方式与效果,由此决定了在不同地区采取完全相同的流转方式显然是不妥的。合理的选择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以充分发挥不同地区土地资源的最大潜能。

4.自愿互利原则。土地流转的主要任务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其主要机制是市场调节机制,并兼顾宏观组织协调机制。但是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与切身利益,不能过分依赖行政强制手段。同时,宏观组织协调机制应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互利原则,不能以侵犯农户产权利益、挫伤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为代价来实现土地流转的目标。

按照上述原则构建起来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具有如下显著特征:其一是流转机制的市场性,即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是建立在土地价值属性基础与土地市场交易的有偿使用制度基础之上的;其二是流转方式的多样性,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民对土地流转方式的不同选择,土地流转方式应趋于多样化与灵活性;其三是流转空间的开放性,必须打破血缘关系与地域界限,在相对扩张的空间里依据价格信号进行土地流转与集中;其四是流转格局的规范性,土地流转机制的一切要素都应给予法律化、制度化的界定,使之成为规范化的制度形式,以减少人为因素与外来干预对土地流转过程的干扰。

(四)土地流转的方式——租赁、抵押与买卖的有机统一

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有效配置应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而价值规律的作用方式具体表现为市场机制,因此农村土地资源有效流转的主要机制就是竞争机制。结合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现实,我国未来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主要实现方式是租赁、抵押和买卖。

1.土地租赁制度。租赁制度是在一定的产权分离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内生的地租机制与租赁契约来实现土地按效益原则进行流转,并实现农村土地与农业生产者相结合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其前提是土地产权的分离,其理论基础是地租地价,其流转实现是通过出租者与承租者订立的租赁契约。在我国未来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家庭具有土地的一般转让权,在承认土地的商品价值属性的条件下,使土地租赁成为可能。但是农户家庭所出租的只是他自身所拥有土地的产权,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要素并没有因此而发生转移,因此土地租赁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约束是不侵犯国家的土地产权并受到国家有效的产权限制。

土地租赁就其内容而言,只是农户土地产权的暂时转移,是农户土地产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就其形式而言,它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土地有偿转包没有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土地租赁比土地转包更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因为土地租赁是在明确的产权关系条件下进行的一

种产权转移,其“租金”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土地产权的价格表现,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从本质上讲,土地租赁制并非只是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地主剥削农民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对它本身并不能简单地评价好坏。租赁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租赁条件,而租赁条件最主要的是地租率与租赁期限。也就是说,租赁制是否有利于农民,是否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主要是由地租率的高低与租赁期限的长短来决定的,与土地租赁本身无直接联系。而地租率与租赁期限的确定,必须有利于租赁双方利益关系的合理化,有利于土地生产经营长期收益预期的建立。总之,土地租赁制度作为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对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会产生一系列积极效应:一方面,对于土地出租主体来讲,有偿持续的土地产权转移,并不会产生失去土地之感,从而不会产生后顾之忧,因为他可以依据契约定期收回土地产权;另一方面,对于土地承租主体而言,通过有偿的土地产权转移,并不需要预先支付土地转让价格,而是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承租土地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土地、劳动力、资金的合理组合与优化配置。

2.土地抵押制度。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或抵押品来获取长期信贷的行为称之为土地抵押信用,它不仅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入,而且也是国家推行农业土地政策的有效手段,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一方面它构成土地产权流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另一方面也为农户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加速土地流转与集中提供资金支持。而土地抵押信用活动一般是借助于土地银行来实现的。土地银行作为一种中介服务组织,属于合作性质的专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管理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发放农业长期投资信贷,帮助农户创业致富,促进土地市场形成,推动土地流转与集中。从长远的发展视角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在土地最终处分权固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户用自己所拥有的法律确认的土地产权要素作抵押来获取长期贷款,以促使土地进入市场,实现各具特色的适度规模经营。为了保障土地抵押制度内在功能的有效释放,一方面应选择与确定信用工具,即不以土地所有权为依据,而是以农户所拥有的所有权为抵押物品;另一方面要适时设立必要合理的土地抵押信用管理机构,在土地检查与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土地抵押交易活动。

3.土地买卖制度。土地买卖是以农户全部土地产权为市场交易客体,以拥有土地产权的农户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土地全部产权让渡与转移的土地市场交易活动,是土地流转最彻底的形式。在我国,土地买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买卖,它是在国家拥有最终处分权与宏观配置权以及有效宏观调控之下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市场交换的对象不是土地的物质实体,而是农户拥有的土地产权;实现手段不是土地买卖契约,而是法律确认的土地产权证书;土地买卖的全部内涵只限于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要素,而不触及到国家土地产权,因而土地买卖的产权范围受到了有效约束。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买卖对于土地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支付土地价格,以买卖形式实现土地流转,有利于促使农民完全放弃土地,有助于非农产业的发展;二是土地按价格买卖,丰富了土地流转形式,因为农民与土地的彻底分离对于土地流转与集中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意义;三是土地买卖制度的推行,为农业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由此可见,土地买卖制度不仅可以通过纯经济形式打破目前土地均分、小规模家庭经营格局,在更大范围内与更高层次上实现土地优化配置,而且对于改造农民传统思想观念,强化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五)土地流转的管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但由于(下转第49页)

作,非市场的人为因素过多地介入就会破坏市场秩序,造成混乱。1997年以来的东亚经济危机从根本上看,就是超市场的国家干预过多造成的。无论人们提出多少解决这场经济危机的对策,改革国家对经济的非市场化的干预都是最根本的。这一点,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东亚各国处理危机的建议和各国政府的政策中也可以窥见一斑。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在国内国际市场还有很多真空可供填充,国内国际竞争环境还不是十分剧烈、并没有对东亚各国的出口造成强大压力的情况下,国家的介入可以组织和集中力量更为迅速地填补这些真空,以抓住机遇,占领市场,壮大自己。东亚各国正是利用战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多数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开始的时机发展了自己。现在,当各国都卷入了市场经济,国际竞争日趋激化的时候,它们那些靠国家而不是靠市场养育起来的企业的竞争力就出现了问题。这说明,东亚各国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了。

现在看来,尽管东亚经济危机发生的具体原因有多种,例如,国际金融投机者的炒作,政府金融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失误,权钱交易的干扰,以及公司的运作缺乏透明度等,但根本的原因却是政府原有的干预市场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只有实行根本性的改革,即对原来的对国有企业、私有大财团实行重点扶持的政策,对过多的政府干预、例如对出口的过分支持和对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进行市场化的改革,一句话,摆正政府的位置。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应是对市场失灵进行宏观调控,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经济发展的适宜环境。东亚的问题是政府干预的力度和范围过大,超出了解决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合理界限,即政府管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要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在经济上明确政府的职能,而且还要对政府和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因为经济上的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与政治密切相关。例如,要解决印尼和韩国的经济问题不在政治上动大手术,不剥夺苏哈托家族的特权和韩国与财团密切的政界要人的特权就谈不上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责任编辑:何 静)

(上接第32页)市场机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以及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迟滞,必然使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不少缺陷。因此,如果推行单一化的市场机制来调节与引导土地流转,并不能达到土地配置的有效目标,更无法合理地兼顾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这就决定了土地流转中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般来讲,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宏观调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国家对土地产权要素(主要是最终处分权与宏观配置权)的拥有,这是政府调节土地流转的内在依据,也是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以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动力所在;二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国家也应当利用自身的政府管理职能,对土地流转与配置进行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调与管理,以保证土地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协调与一致。具体而言,国家对土地流转的宏观调节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弥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缺陷,尤其是对市场机制难以有效配置的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政策等加以及时调节,从社会效益与宏观效益的角度进行引导,以防止土地流转的外部不经济;二是为土地的实际流转与配置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利用经济手段(如税收、地价等)、法律手段和行政组织手段,维持土地供求基本平衡,控制非农用地规模,发育土地流转动力,调节农村土地资源在不同产业、不同地域的流动方向与数量,防范土地利用结构的宏观失调与土地流转格局的运作变形。

(责任编辑:何 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埠前小学刘成海 千秋大业,教育为本;教育成败,系于教师。人们都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些头衔确实很好听,但要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就不那么简单了!这是对教师的一种严格要求,也是对教师的一种充分信任与社会认可,更是教师的一个终身奋斗目标。那么,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一位人民满意的教师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点去思考: 一、思想上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爱祖国、爱人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好自己的光荣职责,与时俱进,做一名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教师。 二、教学上 1、热爱孩子,诲人不倦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爱孩子是教师应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者最可贵的品质之一是人性,是对学生深沉的爱。”付孩子以爱心,是师生心灵沟通的桥梁,是解决教育上疑难病症的万能钥匙。作为老师,在课堂上,要耐心引导孩子;在日常的生活中,除了对孩子要有慈母般的关爱之外,更应

该成为孩子所信任的朋友,喜孩子所喜,忧孩子所忧。根据儿童心理学,大部份孩子都有害怕老师的倾向,对老师的防御心理也十分强,但一但消除其防御心理,其内心就会犹如“广阔的草原”一样,没有任何屏障。 2、为自己充电,树立终身学习观 以前我常会这么想:我工作已有十多年了,凭我的经验,教这些孩子是绰绰有余了。然而,现在的我在工作之余常会这样感慨:怎么越教越不会教了。有句古话说:教,然后知不足。“知不足”,那就要学。 现有这么一句被更改的名言:要给学生一滴水,教师要有常流水。可见时代在前进,孩子在发展,在知识更新日新月异,网络通讯技术迅速发展的社会中,教师要拥有燃不尽的能量,用不完的知识。作为今天的教师,应成为“终身学习的楷模”,重视加强继续教育。首先,在新形势下,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只有像蜜蜂采蜜那样,不断吸取新鲜的养料,才能提高教书育人的本领,适应新课程的需要。其次,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时惧进,教育动态是瞬息万变的,稍不留意,就会与当前社会教育趋势发生错位,所以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水平,不断为自己充电,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教师只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充分掌握和运用好新时代的新科学文化知识,才能引导孩子到日新月异的新时代科学阵地,才能闯出自己的一片新天地。没有渊博的知识,没有新鲜的血液,教师就不可能教育好孩子。因为渊博知识的获得,崭新理论的掌握,娴熟技能的练就,

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

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 【摘要】法治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联系。当代世界,没有实行市场经济而不实行法治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法治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社会。中国社会正朝着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战略目标推进,只要这个目标不变,中国社会也必然会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法治经济 一、法治对市场经济具有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到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到各种商品生产经营的微观操作运营;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到市场经济的社会服务保障等等,都要靠各种有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要靠法治手段来管理、经营和监控,要靠法治措施来排除阻力干扰,排除纷争,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营秩序,保护各个市场经济的合法权益,这些众多方面离开了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 1.法治对市场主体的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各个不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自由,才能实现自由。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确认产权,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构筑市场经济运行的各项规则;确认和保护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化。 2.法治对市场秩序的保障作用 科学完善的法律真实的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引导和规范,是市场立法的根本任务。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的建立,还是市场经济运作的规模,还是市场经济的秩序,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必须借助法律这种科学的管理形式来引导、来规范、来保障。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劳动法等不仅促进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它对排除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纷争都起到主要作用,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法治观念、法律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都是要落脚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而良好的市场秩序来自法治效果,即每个经济主体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权益的实现,义务的切实履行和承担。各经济法律部门都高效而有力地运转既保证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又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和和谐,同时有效地预防经济违法犯罪。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 从法治和市场经济产生的过程来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很高,但经济和政治的一体

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户主姓名):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地、鱼塘等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土地流转时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亩、鱼塘亩、山地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计算,每亩流转费大写,小写。本次流转亩,计币,五年合计流转费大写,小写。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分次支付,每五年支付一次。第一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一个五年流转费,以后每五年在合同对应日支付一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复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路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 规定了政府的含义,我们再来分析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担负什么样的职责。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运行会给社会带来高效率,政府的过多干预只会起到反作用,政府需要作的只是提供安全和秩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经常补偿费用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者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④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庇古认为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客观上存在的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背离。凯恩斯认为政府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刺激有效需求来克服经济危机。萨缪尔森认为政府应该采取矫正垄断,收入政策等方法来实现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70年代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者又重新鼓吹市场的效率,举起了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旗。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有时容易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直接干涉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为从政府的内在特征来看,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所以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否则就容易起到反作用。 第一,政府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一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社会公共权力是出于缓和利益矛盾需要才产生的,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会必须以成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其活动的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相对脱离,凌驾于社会之上才能真正的履行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作为市场的管理者、监督者出现,而不能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因为市场参与者本身必须是代表不同利益并且占有不同资源的市场行为主体。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就违反了自身公共性的特征,也就很难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长期来存在着各种挂靠政府机关的各种企业,国家机关成了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样这些机关在制定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向自己下属的企业倾斜,这样就违反了政府公共性的要求,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不断要求各种挂靠机关的企业必须和政府机关脱轨,就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公共性。 第二,政府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的功能涉及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个体,从而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一定地域内的各个个体只能在同一个政府下生息,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接受公共权力的管辖。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尽管事实上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层级,但是这些部门和层级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政府只能有一个。因此政府一般应该有大局观念,整体观念,这和市场经济的理念是不符和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都是单一的、具体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的增加自己的利益,核心的理念是利己。因此市场是一种“个体理性”,会造成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而政府行为则是一种“整体理性”,关注社会的公平。我国政府推行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如下岗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以及开发大西北,对西部地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战略管理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战略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走上市场经济的舞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而且必须在企业管理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实现管理创新。管理变革的趋势,就是根据并适应市场变化、技术变化以及其他客观环境的变化,实行战略管理。 一、企业战略管理的特点及核心 企业战略管理是目前世界上应用广泛、收效显著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所谓企业战略管理,就是由企业战略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变化确定企业战略目标,制定战略决策,实施战略决策方案的过程。战略管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管理,不仅是各个专业管理领域(如市场营销、生产制造、技术开发、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的综合,而且更注重从企业整体立场出发,用长远的观点看待企业经营问题,是一种关系企业存亡和胜负的长远战略性管理,是一系列创新性的、高级的管理过程。战略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战略管理的出现以外部的经营环境的剧烈变化为前提

企业战略管理最早出现在美国。它的产生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剧烈变化是导致战略管理产生的主要根源。进入本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世界经济形势动荡不安。战后飞速发展起来的西德、日本经济对美国经济提出挑战;石油危机、遍及全球的高通货膨胀率、各国外贸政策的变化以及国际利率的高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其次,技术革命浪潮汹涌,导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科技竞争愈演愈烈,企业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对此很不适应。第三,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促使世界经济由一国向多国转变,日本、西德的汽车厂家、家用电器厂家、电子和计算机厂家纷纷走出国门,在全球市场上向美国公司发起猛烈的进攻,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第四,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价值观念急剧转变,消费需求及工作态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面对这种充满危机的经营环境,许多美国公司由于不适应环境变化,因而其经营陷入了困境,有的甚至发展到破产的边缘。事实使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只注意企业内部资源的利用,不注意外界环境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影响,企业就很难适应环境变化而保持稳定长期的发展,甚至会在竞争的风浪中翻船。于是,美国许多大公司开始重视战略管理,并且积极探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精)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3) 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实行土地"私有化";在城市,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外,以"实股"转(卖)让的方式,居民所得国有资产"股票化"。 这是因为,第一,没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之"皮",市场经济之"毛"将怎样焉附?我们都知道,土地和其他国有资产一样,都是财富。但是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些财富只有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增殖的作用,即放置这些财富于市场之中,才是"活"的国家财富,而不是"管制过死"的国家财富。如果把农村土地私有化,城市国有资产股票化,等于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又相应地拥有了"和土地资源等量"以及和目前"国有资产等量"的具有流动性的"可变资本"。也等于在市场经济里,国家至少又增加了"和土地资源等量"的、可以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的资源。可是现在,我国的土地资源仍人为地分散经营在众人的手中。既不能通过市场化进行优化配置,也难以达到买卖增殖和市场优化配置之目的。这样的为某些人所辩护的固孱守瘸、南辕北辙的在农村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式,实践已经证明:绝对体现不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第二,国家所有,是人民所有;人民所有,是每个人都有;若每个人都有,只要每个人都照章纳税,多得多交!则保证了国家富有!所以,"私有化"也是"都有化"。我们只要界定这种个人与国家的权与利,"无恒产者无恒心",在确保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外,政府出售其它国有资产与国民,不但保证了搞市场经济,有相应的社会关系与其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也把我国每个个人的聪明才智都充分调动了起来。采取这样制度,何愁国不富,民不强!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富强之路,已经证明了"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经济之手段的正确性。 第三,我们必须承认:每个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有人善于管理资产,并能产生高额利润;有人乐于打工,能享受更多的闲暇;个人优势是不同的。这样把资产通过市场合理的途径集中到一部分更有能力的人手中,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虽然少数人富裕了,但社会总财富也必定增加。只有在社会总财富增加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市场获得发展和财富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增加.同时,如果富人们能够多劳多得--多得多交--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调节,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可能在社会总财富增加的情况下,得以逐步实现。这样,富人"富"得有理,"穷人"也能得到经济发展的实惠。 第四,我们所强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原始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二,生产资料的共同利用,即生产过程的全民参与性问题;三,生产成果的共同拥有,即全民怎样分配和消费问题。而我们所强调的"公有制",仅仅强调在原始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这一个环节。几十年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全民占有原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我们的社会主义,应该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生产过程初次按劳分配后,对所产生的"社会主义"成果--即对"国家税收"的全民占有和"再分配"上。 第五,对于全民"所有制"还是全民"私有化",这些仅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之条件。它不仅不具有"目的"性,也谈不上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多是使用"手段"时必备的基础条件。所以,所有制不能保证社会主义之目的的实现--我国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了我们不能利用"计划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大力推行的目标,那么2016中国土地流转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欢迎大家借鉴。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 姚纪纲 提要 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机制之一,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竞争和竞争规律还缺乏全面的辩证的了解。本文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竞争的新的定义,历史地考察了经济竞争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全面地分析了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起的正反两方面作用。 关键词 竞争 市场经济 竞争规律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机制之一,它和供求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等一起发挥着客观的调节作用。今天,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中,从理论上进一步搞清楚什么是竞争,什么是经济竞争规律,竞争机制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我们增强竞争意识,自觉地运用这一规律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向前发展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 竞争和竞争规律 竞争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在自然界,以生存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它广泛存在于一切生命领域。植物界,相邻植株和物种间的争空间、争阳光、争水分、争养料,形成了竞争攀高、争奇斗艳的景象。动物界,同类和同类、同类和异类之间的弱肉强食无处不在,所谓“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就是一个生动形象的概括。就是在微生物界,也同样充满着生存竞争。在严酷的竞争环境中,生物的个体发生了重要改变,有的不断进化,有的则不断衰落,甚至消亡。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生物物种在地球上则永久地灭绝了。因此,竞争还促使新旧物种的嬗递演进。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提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揭示了生物进化的本质和规律,为我们理解竞争现象的普遍性提供了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 人来自于自然界,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类社会的竞争从本质上讲也是生存竞争,但它已比生物领域的竞争有了更为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展现。从我国古代诸子百家争鸣,到近代思想史上的三次大论战,从古罗马的体育竞技比赛到今天全球性的奥林匹克盛会,从科技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竞争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伴随着人类文明前进的脚步,从古至今,无一日停息。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我国思想家庄子就有了“有竞有争”①的论述。郭象释曰:“并逐曰竞,对辩曰争”。就是说,竞争不仅指实际生活中的赶超、争胜,而且也包括思想领域中的论辩和争鸣。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那里,也使用了“竞争”一词,并且,他还把“竞争”和“垄断”作为一对范畴来比较,认为“垄断”就是没有人“去同他竞争”。②他还提到“优胜劣败的规律。”③可见,竞争现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极其普遍、极其广泛地存在着。

浅谈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浅谈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9-08-17 16:56:00 ] 作者:赵蓉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经济代价诚信意识诚信制度 [论文摘要]诚信的缺失,使我国经济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严重阻碍了强国富民的步伐。为此,应深刻认识诚信的意义,揭示由于诚信缺失为经济造成的严重损失,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制度。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重要规范,注重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它的正常运行必须用诚信来维系。但当前诚信的缺失,使我国经济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所以,建立诚信道德,运行信用经济,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呼声。 一、诚信范畴内涵深刻 诚信作为道德范畴有几种不同的意义,首先,是诚实无欺,即不自欺,也不欺骗他人,言而有信,为人诚实;其二,是相互信任,即朋友之间、合作伙伴之间信任对方,也被对方信任无存戒心,光明磊落;其三,是信守承诺,即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所以,它们既是个人的内在品质也是人的行为规范。 当然,诚信在道德价值上仅指向正价值即善的价值。一个恶棍昭示天下他要杀人,他没有撒谎,但我们不能把诚实的美誉加到他头上;两个因为共同的邪恶目标而意气相投的人相互利用,我们不能把这种关系说成是相互信任;一个人通过偷逃税金的方式兑现他对员工提高

收入的保证,我们更不能说这是守信的行为。诚实不欺、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之所以千百年来成为人们行为的标准、美德的体现而被不断地加以弘扬,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品性是社会的要求,是人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因此,诚实不欺、相互信任、信守承诺绝不能包括那些危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破坏社会秩序,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 今天,从现代市场经济的信任体制看,诚信已经成了一个全社会倍加关注的问题。诚信关系着社会的基本秩序。现代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 市场经济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流通。市场活动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的买和卖,市场关系就是人们因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社会联系,只要利益上相互需要和依赖人们就会借助契约形成新的社会联系。经济的全球化使人们在世界范围内联系起来,因此,诚信就必须是适用于交往中的每一个人。 诚信与功利有关。市场和利益追求有着必然联系。追求利益创造财富乃是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和首要前提。但是如果人们的求利欲望没有合理的引导,为了谋利就会不择手段,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结果会损害他人和社会,最终也将损害自己。诚信是引导市场正常运作的道德纽带,有了诚信,市场中的信用体制才能够有效地运行。诚信使得利益双方共同履行契约,既要实现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因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而带来的违约失信的行为受到限制,同时主体因诚信行为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的实现而去进一步强化诚信行为。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模式、问题与对策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它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政策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而现阶段农村分散、粗放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流转和集中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有很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考察,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 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资本化的代表 (二)土地转包模式:土地分散租赁模式 (三)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土地集体租赁的典型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规范,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对土地流转方和流转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流转方式、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不统一,有关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由此造成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模糊不清,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中遭受侵害[7]。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 地使用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规定了承包权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主体,但没有具体规定土地流转的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纳税筹划(Taxpla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现对中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三大方面的纳税筹划略陈管见。 一、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1](P4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比发行债券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2](P121)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可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借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从投

浅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一)

浅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治经济论文摘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许多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我国进入了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即市场经济。笔者认为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法应当起到合理的干预经济、调节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它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限制和克服各种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因素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的经济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证,它能加速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中国的经济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证,它能加速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规范和保障,为国家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市场经济的概念及意义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 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 (二)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下展开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唯有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才能有效地确立起来并贯彻下去。 (三)市场经济是受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是不行的,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这种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间接的调控。实践证明,不论政府以哪一种手段进行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可见,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必须是一种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及作用 (一)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其他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宪法没有结合各个部门、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经济法把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例如明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确定各经济主体对社会主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限和职责,规定他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怎样做好以责任为中心的权、责、利相结合,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于各种违反经济法规,损害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活动,经济法规定了明确的经济制裁办法,刑法及某些经济法则规定了打击那些严重经济犯罪行为的具体条款,从而有力地保护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

论市场机制和市场重构

论市场机制和市场重构 内容提要:本文从行为经济学的视野继续阐述大众行为过程中的市场机制。明确指出所谓的市场“看不见的手”就是资本本身。在大众行为的市场机制当中,存在三个必要的要件:1、主导资本,2、市场价值,3、市场大众。 主导资本操纵着市场过程,市场就是主导资本的狩猎场。改革开放过程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乱象源于中国资本在市场中迷失和价值观的混乱,在我国的市场机制的运转过程当中,一方面,本国资本的掌管者在对市场运行方面毫无应有的主导和控制意识,在市场的主导权方面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就是市场中的人们缺乏不同于西方的属于自己独立思考和理解的价值观,对西方的价值观的渗透无法抵御,出现迷信和盲从。在分析中发现了国家行为受到跨国资本的影响和左右的危险倾向。市场主权的实现,依赖于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是市场由本国资本主导和控制,其二,通过市场运行,主导资本的利益和意志得以充分体现,也就是在市场价值的形成中,主导资本将自身的理念或者价值观贯彻于市场过程,对市场大众的观念进行塑造和改变。 市场重构必须从两个方面展开:中国的主导资本应该重新控制市场运行,为后资本主义时代进行经济理论准备和重塑我们的价值观。 正文 长期以来,我们对市场本质及其诸要素的理解,都是模糊地和片面的;造成这种模糊和片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西方的资本主义价值观和市场观的持续灌输,一些所谓被西方经济学系统训练的人们在市场本质的认识上具有盲从和迷信的倾向,主张照搬他们自己都不甚了了的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洋为中用,丢掉了文化观念的传统和自主性,不肯也不敢对西方的舶来品进行批判;另一方面,也是另一些人们,常常痛陈现实市场的种种弊端甚至罪恶,摆出一副慷概激昂的正义人士形象,极力否定市场本身,将自己心中的简单想法和看似科学公平的办法大肆宣扬,和前一种人一样,玩弄眼球效应;在指责、恐吓和辱骂过后,常常是一地鸡毛。这两种倾向,都在思想上钻了牛角尖;使得冷静而又批判地研究问题成为不可能。批评别人误导的同时,如果又产生新的误导,社会思想就会更加混乱,害人误国。我们的社会仍在不断地变革当中,我们的国家究竟应该走什么样的路,仍在探索当中。就我们的经济运行而言,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要批判,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改革开放继续提供有益的思路和设想,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试图从社会化的角度,重新概述市场机

浙江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 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党支部书记如何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极大地冲击着人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难做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实实在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每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作为一个党支部书记,在基层工作中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他肩负着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是党的路线的执行者、落实者和宣传者。因此,党支部书记的作用在基层党的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但要做好党务工作,宣传党的知识、号召,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还要宣传落实企业的目标任务;不但要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还要作好“四个文明”建设;不但要千方百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还要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不但要做好解惑释疑、化解矛盾、说服教育工作,还要作好 单位方方面面的稳定工作。 一、什么是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从实质上看,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为了实现政治任务、政治目标而去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教育、转化、引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四个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二)、塑造人格、价值观的主导力量。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四)、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 一切工作都要靠人来完成,而人是有思想的。一个人如果不能认识到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不能把工作同党和人民的事业联系起来,他是做不好工作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相对疲软的状况,很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造成思想政治工作不力的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人格教育及培养。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带来人民币,不起什么作用,存在动力不足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党支部书记进一步把职工的思想统一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振奋精神,团结拼搏,艰苦创业;进一步坚定信念,理顺情绪,抵制消极倾向的影响;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有这些,表明企业改革发展每一步都离不开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开展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 就是我们应该做那些思想工作,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密切联系群众。 1、每个党支部都要建立职工家庭档案; 2、本单位职工的生日,党支部要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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