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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红包、回扣

收受红包、回扣
收受红包、回扣

关于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各科室(部门):

为了加强医疗新风减少,廉政行医树立良好的医德风尚,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杜绝各级各类人员收受“红包”,拿回扣有桲医疗道德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方药作风建设意见》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纠风的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各级各类人员不允许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借工作之便接受任何形式的红包、回扣,更不准许索要红包回扣。

二、在无法推辞的情况下,收到的“红包”按医院所规定的技巧进行处理,即:“收皮退肉”、“先收后退”、“等值退还”,实在无法退还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部门副主任并按程序交医院财务科处理。逾期不报告按收受“红包”处理。

三、收到无法退回的回扣,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并上缴医院财务科。逾期不报告按收受回扣处理。

四、收受“红包”、回扣处理条款

(一)、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号,诫勉谈话追回“红包”、回扣。

(二)、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在500—5000元内者,暂停执业或本职工作6个月,当年不得评优并扣发3各月奖金。

(三)、收受“红包”、回扣在5000元以上的者,视情节给予停止1年执业,3年不得评优,涉及触犯法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发现收受两次以上“红包”、回扣,停止其在医院执业,扣发一年奖金,调离现工作岗位。

(五)、索要“红包”、回扣者,视其情节轻重,停职、学习半年,涉及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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