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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四五”法

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四五”法
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四五”法

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京法治发[200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

“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法治发[2005]2号)

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的要求,自2001年开始,全市开展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监督和组织下,经过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法制

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首都的民主法制建设,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市人事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体现表彰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首都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精神,使评选表彰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巩固“四五”普法成果,为“五五”普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断推进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各地区、各系统及市属各单位的集体和个人,符合条件,均可参加评选。评选表彰工作应向一线倾斜,基层法制宣传工作者优先。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此次拟表彰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45个,“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5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组织运转协调,工作卓有成效;

2、工作制度完善,各类普法对象学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高;

3、主要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较高;

4、本地区社会安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法律素质较高;

5、在领导干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及主要工作职责

狮子楼第一小学 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及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韩燕妮 副组长:薛丽 成员:张成尧李秀华张建侠魏明利刘春丽及各班主任 二、依法治校工作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 韩燕妮负责工作小组全面部署及统筹工作; 薛丽负责工作小组监督工作; 1.提请学校党政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决策学校法制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布置法制建设工作。 2.健全完善依法治校工作网络。 3、根据领导小组的会议意见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期末做好总结。 刘春丽(少先队) 1、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作好总结; 2、组织师生学习相关法律,根据领导小组的会议意见组织干部学习法律,增强法制意识强; 3、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学习工作; 4、通过板报、橱窗、广播、征文、演讲、模拟法庭、参观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向社会宣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6、配合当地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促进

学校周边环境文明化、健康化、安全化。 7、校内申诉委员会办案准确,错案率为零,没有发生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努力争取在校学生犯罪率为零。 8、实施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因师生不服学校的行为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9、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案件上报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并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10、,加强“三风”建设,使社会、学生和家长对校园满意。 张成尧(后勤) 1、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提请学校党政领导召开、召集会议,本着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开展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工作。 2、健全完善教代会制度,进一步做好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3、规范校务公开制度,增强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4、现代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5、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学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使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得到落实。 6、有效实施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根据党政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7、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教代会民主评议校长、民主测评工作,并组织到位,操作规范。 8、老师员工对校园满意,进一步加强学校“三风”建设。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XX中心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为了加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对XX中心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职责,圆满完成预定目标,特制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县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指示和部署要求。 2、审议我县XX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落实。 3、研究决定我县XX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项活动,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落实。 4、研究、决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5、听取下属各股、室或相关机构关于我县XX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各股、室提交的重要工作和事项。 6、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工作和事项。 二、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决定、意见和有关指示精神; 2、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计划,对正在实施的

《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3、筹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 4、研究制定XX中心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5、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6、组织、协调各股、室开展不同层次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并具体指导各股、室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 7、组织XX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8、定期向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和受领导小组委托向县委、人大、政府报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9、完成县委、人大、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8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全文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五)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

购单位管理。 (六)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以下即统称所有权单位)。 四、公房实行登记制度。公房的所有权单位须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机关申请房产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公房的所有权单位,应在竣工后6 个月内申请登记。公房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等房屋现状变更,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经房管机关同意,可以缓期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由区、县房管机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1角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房屋所有权证》由所有权单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 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各级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档案资料要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点、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结构、层数、面积、设备、用途、建筑年代、变更情况等全貌。 七、使用公房,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的原则,按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节约用房。地处主要大街的铺面房,应作商业、服务业使用。 八、公房所有权单位,应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职工住房的互换工作,帮助职工解决上班路远、居住不便等实际困难。 九、使用公房,必须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住。违者,所有权单位有权责令其迁出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诉请房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 十、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一)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单位买房,须持有本单位归口

在向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依法治市工作情况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总结报告模板

在向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依法治市工作情况座谈会上的发 言提纲 一、关于20XX年工作情况XX依法治市工作正在实践的“跨越式” 发展1·指导思想由“单一型”向“系统化”的跨越突破仅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基本环节思考工作的单一思路,从坚持本质着眼,在执政为民、创建服务型政府上明确方向,完善“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建设指导原则2·工作要求由“抽象型”向“具体化”的跨越突破仅就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法律普及、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一般性要求,从城市特点出发,在“安全、诚信、秩序”三方面明确目标,完善城市法治工作的整体评价标准体 系3·运作方式由“活动型”向“理性化”的跨越突破仅举办各种法制宣传和法制实践活动为基本载体的运作方式,从总揽全局角度,在加强依法治市的实际运作方面明确范围,完善“坚持党的领导,完善社会条件,把握基本环节”的具体措施4·执法行为由“权力型”向“责任化”的跨越突破仅强调创造执法环境、有利严格执法、维护执法权威的偏面观念,从纠正失范入手,在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上明确责任,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执法机制5·指导手段由“传统型”向“现代化”的跨越突破仅满足于开会发动、抓点试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传统方法,从科技运用创新,在现代络媒体建设和使用方面明确抓手,完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的工作手段二、关于20XX年工作打算(一)整体工作思路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要求,以在全省率先建立文明法治城市为着眼点,按照“安全、诚信、有序”的评价标准,制订实施《XX市20XX—20XX 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年度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市法治化的进程。(二)重点工作安排1·在党政机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中大力推行宪政意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提高其政治、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工作能力。2·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依法治理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能力。3·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熟悉、掌握和运用包括世贸组织规则在内的世界经济通行规则,提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4·组织关于建立本市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预警机制的实务性研究,提高相关行业和参与解决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有关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0795775.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立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已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环节,成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2002年9月开始在本单位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市民对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向公众回复其意见被采纳情况的要求,现将2010年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0795775.html,)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0795775.html,)公布法规规章草案15项,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地方政府规章草案10项,通过网络收集意见412条(详见附表)。 (二)除网站外,市政府法制办还通过信函、报纸,以及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包括各区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利益群体以及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对这些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据统计,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共举办座谈会121场、专家论证会16场,深入一线调研57次,征集到相关意见700余条。 二、公众意见及其被采纳情况 公众所提意见,绝大部分对草案表达了看法或者提出了

具体修改建议,个别陈述了一些其他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些意见均及时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在修改草案时予以了充分考虑。现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们在草案审查过程中,通过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等。2010年7月22日至8月13日,草案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网民共提出意见156条,计46000余字,对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等各方面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网民对制定《若干规定》表示非常支持,希望尽快出台,并希望立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法。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明确执法部门职责问题。有网民提出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有不作为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际需要,《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违法建设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了规划部门、城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分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保障,确保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1、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通依发〔2010〕4号 关于印发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园、区级机关各部门: 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2010年9月6日 2010年南通市通州区法治建设 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法治通州建设,服务和保障全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条考核工作在区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分类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专业评估与省市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镇、区、园和区级机关部门。实行分类考核、分类评比,具体分为四类(名单详见附件):(1)镇、区、园;(2)行政执法部门;(3)司法部门;(4)其他列入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畴的机关部门。重点考核具有执法职能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部门。 第四条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别,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涉及“法治建设组织力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学法普法”等方面。因“依法执政”方面的要求与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区委组织部“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考核要求相近,故不作重复设置。 第五条实行百分制考核,各单位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分由两大项组成:(1)区级法治建设考核得分,分值为100分;(2)在省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中的表现,实行倒扣分制,即在省市考核中失分的单位,从该单位的区级考核得分中作相应扣分,未失分的单位不扣分也不加分。 第六条区级法治建设考核具体采用季度督查与年终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年终检查安排在当年度11月中下旬;南通市级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度12月份;省级考核为两年一轮,下一轮考核预计安排在2012年初。 第七条对镇、区、园的考核,目前仍直接按照南通市《2008年“法治南通合格乡镇”考评验收标准》执行,我区不另行出台考评标准,但该文件中“学法用法”条目的内容替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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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 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

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三、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

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五”普法工作目标分解方案 为顺利实施我市“十二五”时期法治建设和“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切实增强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现结合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责任目标分解和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市“十二五”时期法治建设和“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促进某某跨越式发展,构建平安某某、法治某某、和谐某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成员单位共性职责 (一)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法治某某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某某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参加法治某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法治某某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贯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单位)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法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实行工作责任制,将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个人,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制定年度法制学习计划,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六)加强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持证上岗制、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司法、执法水平。 (七)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八)认真推行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商南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1](同名9678)

商南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商南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县普法依法治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法办”)的指导下,协调分工,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全县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任务。 一、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普法教育的工作规划和部署要求。 (二)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系统(部门、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参与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的研究起草,积极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本系统(部门、单位)普法依法治理专题调研,制订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并报领导小组。 (四)参与全县普法依法治理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验收工作。 (五)加强本系统(部门、单位)普法依法治理信息报

送工作,确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县委办 、负责领导小组及县普法办提请县委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的协调、联系工作;做好提请县委制定出台的全县普法依法治理重要文件的协调工作。 、围绕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部署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推动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县委的相关考核内容。 (二)政府办 、负责领导小组及县普治办提请县政府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的协调、联系工作;做好提请县政府制定出台的全县普法依法治理重要文件的协调工作。 、围绕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部署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推动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的相关考核内容。 、结合县政府学习会,举办县政府领导法制学习讲座。 (三)县委组织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会同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市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市政府系统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 (四)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成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_共10篇.doc

★成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_共10篇 范文一:成立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了更好加强本公司品牌建设,更好地推进综合协调发展,明确品牌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本公司品牌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新闻工作组和舆情风险工作组。具体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品牌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主要职责 统筹品牌建设工作;制定工作原则和工作思路;指导工作的总体方案的制定及最终方案的审批;确定工作过程中重大事项;审定品牌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研究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等。二、品牌建设办公室成员及主要职责 本公司品牌建设工作归口部门为办公室。 1.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2.主要职责 负责品牌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策划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 实施;了解掌握各项任务完成进度;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络和协调,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品牌建设的综合性宣传、汇报材料的编写;负责协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专业合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三、新闻工作组 1.人员组成 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分管经营工作或新闻工作的领导担任,经

经理授权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办公室是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工作职责 (1)加强日常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网络主管部门的沟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网络主管部门上报突发情况,建立良好的沟通汇报机制。(2)在发生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事件时,应立即向党政负责人汇报,经新闻应急工作办公室上报至上级公司。发现重大舆情后,应立即向党政负责人报告。 (3)在信息已经扩散并造成不良影响后,应向媒体和公众做出积极姿态,引导舆论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达到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的目的。 (4)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加强传播或澄清事实的新闻事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领导、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的新闻发布需求,安排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6)组织拟订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策划方案,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起草新闻发言稿,做好新闻发布的会务组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主持新闻发布会; (7)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领导、新闻发言人、各相关部门反馈舆情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8)完成上级公司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 (9)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上级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舆情风险工作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推进依法行政,要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从我镇实际情况看,要侧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而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最为关键的就是要紧紧抓住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一本质。只有抓住这一本质问题,才能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依法行政从本质上说,不是针对管理相对人的,不是针对老百姓的,而是依法规范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目前,在行政机关和一些干部的头脑中,存在着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把依法行政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依法治民,一提依法行政就是要对行政相对人如何如何,而往往把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置于法律约束之外,因而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甚至违法行政现象熟视无睹。我们推进依法行政,必须首先强化执法主体,尤其是各级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种种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整个政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是继续抓好“双清”工作。镇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按照省、市

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继续抓好这两项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迫,工作量大,直接影响着全镇软环境建设的进程,因此,涉及的相关部门也务必要按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上报。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发规范性文件和实施行政决策。镇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备案、公布,提高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行行政决策,不能凭想当然或少数人说了算,要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并采纳各业务相关部门意见,履行法制部门审核程序。要将制发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注意防止并纠正简单化、随意性倾向,从源头上避免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同时,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为了追求部门利益而出台一些政策规定,一定要防止产生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要依法规范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工作人员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主体,政府行政行为大量地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具体的行政执法和管理行为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管理中不依法办事,有的滥用权力,有的以权谋私,有的超越权限,有的不讲程序,有的行政不作为,等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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