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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

铁道部2003年8月1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

(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器官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颁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7)。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站长)应当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人数较多时,应当封锁事故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发生旅客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车站、列车认为必要时,应请求地方政府协助组织抢救。

第八条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特快列车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在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通过运转车长通知就近车站派人寻找。同时,列车长应在前方停车站拍发电报,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分局(铁路局)和列车担当铁路分局和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有关证据材料。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第十条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

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十三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垫付,如旅客或其家属确有困难,经事故处理站站长(车务段长)批准,用站进款垫付,待事故责任明确后,依法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受伤旅客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公安机关或医疗部门确认死亡后,车站应当暂时派人看守并尽快转送殡仪馆存放。对死者的车票、衣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其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或死亡原因系伤害致死需立案侦查时,可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必要时应对尸体做法医鉴定。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七天。

第四章事故通报

第十五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分局、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当先用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速报内容包括:

(一)事故种类;

(二)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三)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四)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五)事故及伤亡简况。

第十六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当立即调查情况,收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三天内向事故处理站移交。

第五章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事故处理工作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

(一)事故处理站(车务段)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事故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处理站公安派出所;

(四)与事故处理有关的单位或人员。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担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在铁路分局的分局长为组长。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在铁路局局长为组长。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如下工作:

(一)办理受伤旅客就医事宜;

(二)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公安部门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处理尸体意见等;

(三)查实伤亡旅客身份,通知伤亡旅客家属或发寻人启示;

(四)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五)处理死亡旅客尸体;

(六)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七)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分局应派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局应派员参加特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会。应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旅客伤害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医疗费用按实际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其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限额。如旅客人身伤害系法律、法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其医疗费用由旅客承担。

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第三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当按照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和保险金(具体见附件8)。旅客身体两处以上受伤并部分机能丧失的,应当累加给付,但不能超过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旅客受伤治愈后无机能影响,在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的5%以内酌情给付。旅客死亡按最高限额给付。

第二十三条如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旅客人身伤害是由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相应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其它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勘验、寻人启事等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费中列支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上列明。

第二十五条因事故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有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铁路分局)的,由处理事故分局将以上费用转帐给责任单位。无责任单位的,转事故发生单位。

第二十六条事故责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责任轻重由事故处理工作组确定。

第七章事故赔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提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见附件1),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工作组接到“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后,应当尽快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偿。办理赔偿应当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见附件2),事故处理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见附件5)生效。同时,开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通知书”(见附件3),及时将赔偿金、保险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需向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转帐时,由铁路分局财务部门开具转帐“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接到转帐“通知书”等资料后,应当于10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分局。超过10日时,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条事故案卷一案一卷,由事故处理站、段保管,案卷保存期为5年。

第八章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

旅客违反铁路安全规定,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引导、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自身责任。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设施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给旅客造成的损伤,属第三人责任。

非上述三种责任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

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

(一)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

(二)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四)车站误售、误剪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五)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

(六)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七)因餐车、售货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八)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九)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

(十)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列车责任的。

事故处理工作组认为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其他部门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

第三十三条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将调查报告、事故案卷、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报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理单位共同的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客运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四条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符合规定时,上级客运主管部

门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纠正。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当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见附件4)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第九章调查报告与统计

第三十六条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向分局客运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伤亡事故及以上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和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由铁路局签署意见后报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每年1 月10日以前将上年度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统计表”(见附件6)报铁道部。

第十章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三十八条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办理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证据。处理时使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由事故处理协商各方签字结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文)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

2.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

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通知书

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

5.事故处理专用章

6.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统计表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8.旅客人身伤害支付赔偿金、保险金百分率表铁道部2003年8月1日发布 2003年9月1日施行

铁路事故案例汇总

锡林浩特车务段铁路交通事故案例 学习资料 第一部分 人身安全案例 一.路内职工责任轻伤事故案例 X年X月X日X站上水防护员李X上水作业时,因雨天道滑,忙于抢点,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人身轻伤。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概况 X月X日10时05分,X站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李X担当1道客车X次上水作业防护任务。上水作业时,李X帮助上水员拉水管,因雨天道滑,摔倒在1、Ⅱ道间第3位上水栓上,被上水栓阀门手柄杆碰伤,造成右股骨粗隆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构成人身责任轻伤事故。 (二)事故原因 1.李X上水作业时,在雨天道滑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穿防护雨具,又忙于协助上水工抢点作业,不慎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摔伤。 2.李X担任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职务,在上水作业中精力不集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上水过程中未认真确认周围状况而导致摔倒碰伤。 3.X站在恶劣天气下未对上水作业进行重点卡控,致使在上水作业时间紧的情况下安全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劳动安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工作,把人身安全与行车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检查教育,严格落实职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加大人身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劳动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2.严格施工检修作业等防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查找施工防护安全措施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作业防护人员在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作业中,要严格防护措施的执行,杜绝防护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3.认真开展劳动安全对规对标检查,加大现场作业过程卡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二、X站“7.11”调车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X年X月X日,X站解体3108次,10点20分调车长XX传达完计划后,站在机车媒水车一端运行方向右侧开始作业,机车运行中在绕过钩头向左侧移动时,右脚踏空,坠落在线路内,造成双腿被轧断致残。 (二)原因分析: X年X月X日当天X站有降雨,站区泥泞,调车长XX在作业中违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穿雨鞋作业,在机车运行中移动位置时没有站稳抓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各站长要按规定在调车作业时到现场盯控,卡控作业的关键点,消除安全隐患。 (2)在调车作业中作业人员要按照《人标》、《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中的规定,按规定着装,在作业中一定要抓稳站牢。特别是在作业中不要分心,不要偷懒,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X站“1.22”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对高铁板块股价的影响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对高铁板块股价的影响一、基本情况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经过 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截至25日18时,“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人数已增至39人。据温州市有关方面介绍,第39具遇难者遗体是在现场挖出的。到25日18时止,此次事故共造成39人死亡,其中初步确定身份的有38人。此外,住院192人,其中重症12人。 事故前高铁行业状况 1. 我国高铁运营状况 目前,我国已有6920营业公里高速铁路投入运营。其中,新建时速25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铁路有4044营业公里,包括时速350公里的京津城际铁路、武广高速铁路、郑西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高速铁路,时速250公里的合宁、合武、石太、济青、甬台温、温福、福厦客运专线及成都至都江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速铁路的发展,不仅为人们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而且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我国高铁未来前景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以令世界惊奇的“中国速度”迅速崛起,中国高铁不仅展现出中国铁路建设和管理的智慧,更向世界展示出一张“中国名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我国高速铁路发展。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的高铁建设技术和高铁工程质量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中国高铁在设计、建设、制造方面也拥有绝对优势。随着京津、武广、郑西、京沪等等一条条高铁的建成与运行,让世界刮目相看。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高铁里程最长的国家,中国铁路部门在修建高铁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是高铁建设史上一笔财富。因此,加快高铁建设,让高铁贴地安全飞,给老百姓出行带来许多方便,给各地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增加腾飞的翅膀,拥抱新的生活。 二、动车事故对股市的影响 1.动车事故引发的股市波动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很快就在资本市场上得到了反馈。 周一沪深股市跳空低开,呈现单边下挫走势。其中,受“723”事故影响,铁路基建板块领跌两市,投资者情绪受到极大影响。截至收盘,沪指大跌82点,跌幅达2.96%,创下自今年1月中旬以来最大单日跌幅纪录;深成指跌幅更是达3.13%。恐慌性抛盘纷纷涌出,两市成交额达2200亿元。

国内外铁路客运的典型事故案例

1、1971年12月7日,451次近郊旅客列车和837次货车在京广线琉璃河站发生尾追相撞的重大行车事故,铁路职工和旅客死亡14人,伤22人,中断行车1小时40分. 2、1976年10月16日,广州到深圳92次在广深线41公里处脱轨颠覆,旅客18人受伤,中断行车24小时59分; 3、1978年12月16日南京开往西宁的87次在陇海线杨庄车站与西安开往徐州的368次拦腰相撞,造成旅客死亡106人,重伤47人,轻伤171人,客车报废3辆,中断行车9小时30分,被称为震惊中外的“杨庄事故”; 4、1980年2月19日,南阳开往郑州的410次(郑州客运段担当)旅客列车到达郑州车站时,3号车厢因为旅客携带摔炮爆炸,造成1名旅客死亡,8名旅客受伤,客车报废1辆; 5、1980年1月22日,长沙开往广州的403次列车,到达京广线株州车站时,因为旅客携带发令纸燃烧起火,造成旅客22人死亡,4人受伤,客车大破1辆,小破1辆; 6、1981年7月9日,成昆线尼日至乌斯河间的利子依达铁路大桥被泥石流冲塌,正在通过的442次列车2台机车、1辆行李车和1辆客车坠入大渡河内,造成130人失踪和死亡,146人受伤,线路中断15天; 7、1981年10月20日,由加格达奇开往三棵树的274次列车运行到颚尔格奇和朝阳村间,由于罪犯实施爆炸,造成旅客3人死亡,65人烧伤,客车大破1辆,中断行车2小时50分; 8、1984年5月14日,济宁开往三棵树的117次旅客列车在深山线房家和大红旗间,因为旅客吸烟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伤22人,报废客车2辆,小破1辆,中断行车1小时14分; 9、1984年12月18日,武昌开往广州的247次(武汉客运段担当)旅客列车,运行在荣家湾至黄秀桥间,3号车厢因旅客携带雷管发生爆炸,造成该旅客当场死亡,3名旅客受伤; 10、1986年1月15日,武昌开往广州247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白石渡至坪石间,由于犯罪旅客在7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旅客死亡7人,重伤11人,轻伤27人; 11、1987年2月18日,三棵树开往加格达奇的373次旅客列车在肇东车站因为旅客携带的夹克油着火,造成旅客6人重伤,7人轻伤,旅客大破1辆,中断行车1个多小时; 12、1987年4月22日,双鸭山开往齐齐哈尔的98次特快列车,当运行到滨北线松花江大桥时,列车14号车厢发生犯罪旅客实施爆炸,造成12名旅客死亡,44人受伤,客车报废1辆; 13、1987年7月18日,郑州开往重庆的287次旅客列车,运行到京广线孟庙车站时,由于罪犯旅客在9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副列车长和另外8名旅客死亡,30名旅客重伤和39名旅客轻伤,客车大破2辆;

铁路车辆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车辆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6年2月27日,某钢铁公司翻车机操作员在翻卸车辆时,离开操作台到窗口查看邻线空车清车情况,翻车机自行翻卸过程中,由于拨车机脱钩装置在脱钩时有阻滞,造成车辆没有及时脱钩并将车辆带出翻车台2米,而翻车平台的光电感应开关失灵,没有及时停止设备翻转而继续翻车,造成车辆南端第一担轮对西面压崩出口处的西侧钢轨,导致车辆脱线。 车型车号二位转向架 二位转向架交叉杆弯曲变形二位转向架4位防脱拉环弯曲

二位转向架3位防脱阀破损、拉环顶杆折断现车7位轮对脱线点 案例二2016年3月8日,某电厂翻车机操作由于空车迁车台限位未到位,信号采集联锁系统失效,翻车机操作人员对翻车机自动作业情况实时监控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迁车台移动未到位的问题(路轨未对准,左右偏差90mm),而迁车台自动推进车辆过程中造成C64K 4934364全车轮对脱线,走行12.1m。事故车辆全车4担轮对脱线,空车。其中现车1位、2位左边轮对离开钢轨460mm,3位、4位左边轮对离开钢轨440mm,5位、6位、7位、8位左边轮对离开钢轨100mm 。 车型车号全车脱线外观

一位转向架脱线、一位交叉杆弯曲变形二位转向架脱线、一位交叉杆弯曲变形 路轨未对准,车 辆脱线点 迁车台限位未对准路轨左右偏差90mm 迁车台迁车台铭牌 案例三2016年4月20日,某电厂2道翻车机在作业中造成车辆C70 1584267脱线,由于翻车机压力机构液压站缺油,导致压车镐、靠车镐压力不足、不均衡,造成翻车机压

不住被翻车辆,使车辆在翻卸、牵车推进时脱轨。 车型车号全车脱线外观 现车1位、2位交叉杆弯曲变形50mm,1位枕梁翼板变形35 mm,1位上拉杆弯曲变形,1位人力制动机拉杆弯曲变形。1位转K6型转向架共2位轮对脱线、1位、2位防脱装置破损,且相对应防脱拉环变形。 1位迁车台迁车台铭牌 案例四2016年5月5日,某港口专用线内6道发生C64K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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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3650291.html,/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3650291.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高速铁路乘务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A卷

学年第学期级期末测试卷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 A卷 《高速铁路乘务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一、填空题。(一空1分,共15分) 1.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管理是指在社会生产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惯例,铁路运输事故应包括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旅客伤亡事故和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 3大部分。 3.高速铁路应急管理是指在应对突出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为使事件的危害降至最小,且使其决策最终优化,铁路各级单位通过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处理、管理与控制决策等现代技术和方法,建立一定的管理体制和机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对事件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的过程。 4.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上的电器设备主要包括餐车电气设备、电茶炉、电冰箱和微波炉。 5.根据铁路红十字药箱药品的配置情况,可以将药箱分为甲、乙、丙

三类。 二、判断题(一题3分,共15分) 1.有效处置和消化安全风险不是推进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措施。(×) 2.某职工对事故不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3.按突发事件管理过程,高速铁路应急管理可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4个阶段的管理。(√) 4.手动开门程序:用三角钥匙将三角锁向左旋转,拉开即可。(×) 5.非处方药在药品包装盒上有RX标识。(×) 三、选择题(一题4分,共20分) 1.铁道部(2013年拆分成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了(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并于( A )起实施。 A.2012年3月1日 B.2010年3月1日 C.2012年4月1日 D.2011年4月1日 2.下列不是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应坚持的原则的是(D) A.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B.领导负责、分级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 C.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路地联控。 D.以人为本、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4.高速铁路应急管理阶段模式不包括( C ) A.预防 B.准备 C.组织 D.恢复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19-50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

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组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组织 旅客安全运输是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衡量运输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运输,人人有责”的思想。 一、旅客运输组织的原则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二、旅客运输安全 1.搞好站、车秩序,客运人员必须经常向旅客宣传铁路安全旅行常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标准作业。 2.车站应有秩序地组织旅客进出站、上下车,随时清理站内闲杂人员,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越股道,除指定车站作业的小型限速(10km/h)机动车外,其他车辆严禁进入站台。 3.车站建筑物及站、车一切为旅客服务的设备,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车次范围

旅客列车的种类及车次范围如下: 1.特快旅客列车:T1~T998。其中:跨局T1~T298;管内T301~T998。 2.快速旅客列车:K1~K998。其中:跨局K1~K398;管内K401~K998。 3.普通旅客列车:1001~8998。 (1)普通旅客快车:1001~5998。其中:跨三局及其以上1001~1998;跨两局2001~3998;管内4001~5998。 (2)普通旅客慢车6001~8998。其中:跨局6001~6198;管内6201~8998。 4.临时旅客列车:11~1998。其中:跨局11~1498;管内1501~1998。 5.临时旅游列车:Y1~Y998。其中:跨局Y1~Y498;管内Y501~Y998。 6.回送客车底列车:001~00298。 7.因故折返旅客列车,原车次前冠以“0”。 四、旅客运输阻碍的种类及原因 运输阻碍是指铁路旅客运输中因意外事件使铁路运输不能正常进行。 1.种类: (1)旅客列车撞车、颠覆、脱轨、坠河。 (2)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204交通事故处理测试题(初)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测试(初级)试题 (总分120分,测试时间120分钟)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分类使用名称:( A ) A、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C、故意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 D、单车事故、双方事故、多车事故 2、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填写( B )登记备查。。 A、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 B、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C、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D、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3、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一般情况下( A )内赶到现场。 A、10分钟 B、15分钟 C、20 分钟 D、30分钟 4、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的现场后,对现场处置的正确程序是:(B )(1)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并开启警灯。 (2)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3)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4)确认肇事人,验明身份。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A、(2)(5)(3)(1)(4) B、(5)(2)(1)(4)(3) C、(4)(5)(2)(3)(1) D、(1)(4)(5)(2)(3)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C ) A、予以受理 B、先行进行调查,在确定案件确实存在的予以受理 C、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D、予以立案调查 6、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C )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A、24小时 B、2日 C、3日 D、5日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A) A、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B、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之日计起; C、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 D、现场勘查之日计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B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 B )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A、三 B、五 C、七 D、十

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2020年整理)铁路事故案例心得体会.doc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违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观看了《新乡桥工段安全警示片》,使我感受到“安全大于天”、“安全警钟长鸣”、“安全万事排最先”的深刻含义;感受到生命的珍贵和铁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当看到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突然消失,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心中不由迸发了“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感想,作为一名铁路员工,这是我通过观看安全警示片后,深刻领悟到的工作原则。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中。 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一件件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诸上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看完警示片体会如下: 1.新任职工对规章不熟悉,不遵守《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在案例中,接打手机;违反“现场防护员需站在距作业地点5-10米范围内便于瞭望的地点防护”,在区间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在双线期间应面迎列车方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2.防护作业时应该设置专职防护,防护员需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防护员不得临时随意调换,确需更换时,施工负责人需重新对防护员布置作业内容、安全关键点和注意事项。 3.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中执行力度缺乏,高处作业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酿成悲剧; 4.跨越线路时,“一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制度执行不到位; 5.现场负责人不经确认、擅自下达作业指令,带领作业人员,提前进网,以及没有遵守天窗作业基本防护要求。 总之,这几起事故的发生是和防护人员失职、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起到监督提醒和负责的态度、作业人员对规则规章的不熟悉不遵守有关,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酿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2.车间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反对违章作业,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

铁路路基事故案例及分析

铁路路基事故案例及分析 一、石太高速客运专线路基下沉案例分析 1.事故概况 2009年7月7日至8日,我国开工最早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发生了路基下沉事故,由于连日普降暴雨,事故发生时,列车晃车严重,其中 k178+910、k158+300、k106+300三处路基下沉严重,最大下沉分别达到64.2cm、16cm、9.7cm。这起事故导致多趟北京至太原的动车组限速运行晚点,严重影响了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危及列车运行安全。铁道部认定k178+910质量事故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k158+300、k106+300质量事故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如图4-1 图4-1 石太高速铁路路基下沉 2.事故原因 一是路基填筑不规范。填料控制不严,粒径超标、级配不良,甚至有的填料类别与设计不符;填筑不讲究工艺控制,野蛮操作,虚铺厚度超标;路基断面加宽不够,边坡碾压不实,雨季冲刷严重;过渡段台阶宽度不足,涵洞两侧不对称填筑;土工格栅铺设不平顺、接头搭接长度不够、搭接处理不规范等。 二是路基挡护和排水工程质量问题突出。沉降缝、反滤层不按设计要求施做;片石混凝土片石掺量过多;预应力坡面锚索施工不到位,存在锚索长度不够、数量不足、不做防锈处理等问题,甚至有个别锚索不张拉就使用。排水系统不到位、不完善、不畅通,造成路基、涵洞经常被水浸泡。 三是CFG桩和岩溶注浆施工存在较多的质量隐患。比如,不做工艺性试验就

开始施工;实际地质与勘察资料有出入时,不及时进行变更,影响处理效果;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手段偏弱等。 3.事故责任 石太客专k178+910处为中铁三局施工区段,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石太客运专线公司; 石太客专k158+300处为中铁12局施工区段,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石太客运专线公司; 石太客专k106+300处为中铁13局施工区段,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石太客运专线公司。 4.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中铁三局,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赔偿损失70% ,设计和监理单位赔偿损失各15%; 中铁12局,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赔偿损失90%,监理单位赔偿损失10%; 中铁13局,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赔偿损失90%,监理单位赔偿损失10%;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取消2次铁路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投标资格; 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有限公司,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监理投标资格。 5.采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技术交底管理。一是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运营部门参加,对全线进行现场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尤其是防护及排水工程,一定要现场核对,对措施不强的,要研究制定优化措施。二是建设项目一开工,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将设计意图、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作业标准、安全措施等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详细准确说明。三是加强技术交底考核评价。技术交底工作纳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技术交底不到位、处理问题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考核或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2)增加路基施工专项联合检查环节。在全线路基基本成型或独立标段路基成型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牵头,组织运营部门及施工、监理单位,联合对路基本体、防护及排水工程进行现场平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了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地形地貌改变后,更要重视这个检查环节。运营部门在建设阶段就要提前介入了解路基和防护工程、排水工程的情况,并提出不符合运输要求的问题,建设单位组织抓好整改。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1.1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局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1.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为满足旅客和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托运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的需要,凡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及与铁路企业签订合同,在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与旅客、货主接触的活动和其内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1.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满足旅客、货主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特性的总和。 1.4车站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 1.5承运人 与旅客或货主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1.6旅客 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1.7重点旅客 老、幼、病、残、孕旅客。 1.8托运人 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包运输合同的人。 1.9收货人 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包的人。 1.10车站客运工作通用标准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所规定的要求。 1.11车站客运作业标准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所规定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要求。 1.12照度(平面照度) 单位面积的光通量(单位为lx)。 1总则

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坚持“安全第一,方便快捷”的原则,实现“安全正点、设备良好、环境适宜、饮食卫生、服务文明”的质量目标。 2车站工作标准等级划分 车站工作标准划分为: 大站(特、一等站)、中等站(二、三等站)、小站(四、五等站)三个等级。客运量较小的大、中等站,可根据业务量大小,指定车站比照执行相应等级的工作标准。 3车站客运工作通用标准 3.1安全秩序 3.1.1安全 3.1.1.1安全目标。实现“六消灭”:消灭责任行车事故;消灭火灾、爆炸事故;消灭旅客和职工责任伤亡事故;消灭食物中毒事故;消灭行包责任重大、大事故和内盗事故及局用品丢失事故;消灭现金、票据丢失、被盗等收入事故。 3.1.1.2安全组织。安全组织健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安全、消防领导小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 3.1.1.3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定期召开安全、消防工作会议,安全、消防文电齐全,制度健全。有火灾、爆炸、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精神病、食物中毒、烈性传染病、线路中断、客流暴涨等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有可操作性,分工、责任明确,处置程序、防范措施得当。安全作业关键点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符合本站生产作业实际,严密、有效,重要的安全作业规定应纳入《站细》。 3.1.1.4安全考核。安全考核机制健全、真实有效。 3.1.1.5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设施齐全,维修及时,定期检查,作用良好;安全通道、出口畅通;安全标志明显。站内平过道有安全警示标志,站台有关人员配备喇叭或口笛。日均发送旅客100人以上的车站、高铁车站、边境口岸车站、反恐任务和警卫任务繁重地区车站配备X光型安检仪,安全门和手持金属探测器;管内较大客运站每个车站配备备用X光型安检仪,以替代故障设备或应急使用。 3.1.1.6安全检查。做好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宣传、查堵及处理工作。按照规定配备安检人员,对旅客携带品、小件寄存物品和承运的行包实施安全检查;配备安检设备的车站,要建立人机结合检查的制度,做到件件检查,人人安检;安检仪操作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未配备“安检仪”的车站,要设立安全检查岗,有专人负责,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

7.23铁路事故反思材料

7.23 铁路事故反思材料 一次次的铁路安全事故向我们每一名铁路职工搞响了安全警钟, 为深刻吸取 723 铁路事故的惨痛教训,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 7.23 铁路事故反思材料, 希望能帮 到你。 7.23 铁路事故反思材料篇 12011 年 7 月 23 日 20 时 30 分,北京西开往福州 的 D301 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局管内永嘉—温州南间瓯江大桥处,与前行的杭 州开往福州南 D3115 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造成 36 人死亡、192 人受伤。 此事故发生在京沪高铁开通不久, 又是暑期运输期间, 令全国上下十分震惊,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铁路安全形势严峻。 作为一名铁路客运管理干部, 我充分认识到安全职责大于天, 安全工作压倒 一切工作,我们务必集中精力,迅速行动起来,狠抓安全,落实管理,切实采取 措施,理清安全管理思路,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首先, 反思自己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 我认为自己还存在着以下差距:一、 安全认识上有差距。 安全始终是我们工作的永恒主题和职责,安全生产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与我们千家万户的家庭快乐,与我们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紧紧相连,息息相关。 在安全生产中, 每一次触目惊心的事故教训, 安全教育中的事故案例对我们 都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震撼和冲击,能够说,安全人人都需要,人人都惧怕失去安 全。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 自开行直达列车以来, 安全问题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 新的课题,直达列车从设备上是全新的,从人员素质上也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在 安全管理上, 我们有时却会正因这些优越的条件而疏于管理, 对安全的隐患没有 最大限度地去预想、卡控和防范,如:对列车三品的查堵,我们平时总要求乘务 员在车门口要加强宣传、查堵,但思想上有时也认为直达列车全列卧铺,旅客素 质高了,车站也会严格查堵,就应不会有什么问题,思想上抱有侥幸心理,久而 久之,安全意识就会放松,在认识上存在着差距。 想想一些发生的事故教训, 每一件事故的发生, 虽然都有一系列的原因和教 训, 但深挖根源, 都是由于某个细节的失控造成的, 因此, 端正态度, 正确认识,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才能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职责感。 二、安全管理上有疏漏。 在安全教育上有时流于形式,我们对落实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存在着“以文 件贯彻文件, 以会议贯彻会议的现象, 结合实际少, 可操作性不强, 走形式主义。 对有些安全上的隐患缺乏了解,凭经验主观决定,对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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