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的起源

【摘要】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它是在原始社会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取代氏族社会世代相传的习惯而产生的。

【关键词】战争起源时间途径特征

1法起源的普遍规律

法律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私有制出现,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社会分裂为阶级和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1.1原始生产力的发展影响

私有财产的发展,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权占有了剩余产品,积累了财富,成为氏族中的富有者和剥削者。

氏族中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要求对于土地、财货进行定分立制,以明确其所有权,并对侵害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

1.2战争促进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

为了扩大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也不断地发动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掠夺战争。根据典籍的记载,黄帝与蚩尤之战,颛顼与共工之战,尧舜与九黎、三苗之战,规模既大且又旷日持久,至禹时,战争尤为频繁,夏王朝正是在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征伐战争中建立起来的

氏族首领的职权也在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中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是氏族的公仆,而是统治整个氏族的权威。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不仅加速了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也使得武装力量的性质由代表全氏族、部落利益的公共武装,演变成保护少数氏族首领利益的私人武装,这是国家形成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2 中国法起源的基本逻辑

2.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商君书》说: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争吵);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生)也。

2.2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一是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二是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

2.3制止暴乱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这种暴乱,使人类不至于两败俱伤、同归于尽。或者说,只有赶快创制礼乐法制,才能使人类得以升华至文明境界,摆脱禽兽生涯,满足尊严和幸福的追求,战胜自然。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2.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汉人班固说: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

2.5礼乐制度的制定的依据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所谓天叙、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传说伏羲时,龙马出黄河,背负河图;神龟出洛水,背负洛书。河图洛书上的神秘图案或文字,表达了上天的意志和法则。得之者就是得到了上天的任命,

就有了为人间立法的权力。

3 中国法起源的途径

3.1法源于天说

此说最早见于《尚书》、《尚书.皋陶谟》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把法律看作是上天的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3.2刑始于兵说

《易师》中说:师出以律,指军事行动要遵守号令。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刑起于兵,兵狱同制,还表现为司法和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

3.3法起于苗民说

《尚书.吕刑》说: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一般认为,华夏民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袭用了苗人的五刑,以其为华夏的刑法。

3.4法起源于定分止争说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提出此说。《管子七臣七主》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所以定分止争也。

3.5法源于习惯说

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来,先秦的礼含有大量习惯法的内容。

4中国法起源的时间问题

4.1黄帝制刑

《史记.五帝本纪》说: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黄帝习用干戈,以征不享.。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据说,黄帝时就设置了法官曰李官,其刑法曰李法。

4.2皋陶制刑

帝舜继位后,又命大臣皋陶起草法律。帝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汉人史游《急就篇》说:皋陶造狱,法律存也。

4.3夏禹制刑

《左传. 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汉书. 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隋书. 艺文志》: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5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5.1对生存和发展的地理环境的依赖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非常之大。因此,地理环境的状况不仅影响着文明起源的时间与空间,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文明的内容与特点。中国是一个内陆性国家,处于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封闭环境之中,因此,在文明的起源与发展的过程中,既缺乏破坏氏族关系最有力的武器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也没有与氏族对立的外来的社会力量的冲击。

5.2受氏族制度影响

氏族制度瓦解的不彻底,导致在走向文明时容留了源于氏族父系家长制的宗法制度,并使之具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由于贵族家族极力维护父系血统的身

份继承权与私有财产继承权,这种做法也同样适用于王位的继承,因此,王权与族权在新的基础上得到了统一。国家的建制以及政治权力的划分依照与王室血缘的亲疏远近而定,国家的统治网络就是各个贵族家族中心点的联结。

5.3部落之间的战争,对于中国法制文明的产生起着催化剂的作用

战争需要严格的纪律约束部队,以确保指挥者令行禁止和生杀予夺的大权,最初的法律就是在适应这种需要中产生了。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的法律,是夏启在攻打有扈氏时所发布的一条军令。中国古代不仅法与刑不分,而且兵与刑也不分,所谓大刑用甲兵。在传统的典籍中,刑起于兵之所以成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一个重要学说,其原因就在于此。

5.4法的起源主要通过刑适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始终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以各级宗族和大小贵族所代表的上层统治者,一是制定大量系统详备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道德教化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法职能。二是对法律进行专断,运用严刑峻法行使镇压职能,辅助礼法的实施。

5.5进入阶级社会

中国从进入阶级社会起,便形成了以王为最高权威的专制政体。王是国家的化身,以王为代表的贵族宗族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国家至上,维护公权是法律的首要任务,刑法、行政法就成为最发达的法律形式。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

2.《中国法制史教程》,钱大群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3.《中国法制史》,陈顾远,商务印书馆1934年;

4.《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田昌五,人民出版社1982年;

5.《中国奴隶社会史》,金景芳,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6.《先秦诸子系年》,钱穆,中华书局1985年;

7.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一卷第97-168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中国姓氏的起源[1]

1.中国姓氏的起源 作为血脉延续的姓氏,最早出现在中国。从公元前3000年中国第一个姓—风姓开始,中国的姓氏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绵延不绝。有关专家最新研究统计结果表明,中国人曾经使用过的姓氏高达22000个,而其中不少姓氏有上千年的历史。中华文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在姓氏的传承之中得以体现。 据考证,中国人在五千年前就有了姓。那时是母系社会,人们只知有母,不知有父。所以“姓”字是“女”和“生”组成,形象的说明最早的姓跟母亲有关。 夏、商、周的时候,人们有姓也有氏。“姓”是从居住的村落,或者所属的部族名称而来。 “氏”是从君主所封的地、所赐的爵位、所任的官职,或者死后按照功绩,追加的称号而来。所以贵族有姓、有名、也有氏;平民有姓,有名,没有氏。同“氏”的男女可以通婚,同“姓”的男女却不可以通婚。因为中国人很早就发现这条遗传规律:近亲通婚对后代不利。 姓和氏的区别:先秦时期,姓和氏含义不同。姓代表血缘关系,同姓不能通婚,氏则是从姓中繁衍出来的分支,是特权和地位的标志,用以区别贵贱,有氏者为贵。所以,先秦时男子称氏不称姓。 姓和氏的融合:秦代废除了原始的宗法分封制度而实行郡县制,氏失去了代表贵贱的意义,逐渐与姓合用,都成为父系血缘传承的标识。中国现在大多数的姓,都是承袭了产生于周代的氏。 《百家姓》是公元960年北宋的时候写的,里面一共收集了单姓408个,复姓30个,一共438个。发展到后来,总数据说有已达5000个,但是实际应用的,只有1000个左右。 世界各国都有“三大姓”的说法,英国是:Smythe,Jones,Williams;美国是:Smith,Johnson,Carson;法国是:Martin,Bernard,Dupont;德国是:Schultz,Mueller,Shmidt; 俄国是:Ivanov,Vasiliev,Deternov;中国有张、王、李、赵,四个大姓,历史悠久,分布广泛,而且都是皇帝赐姓。 根据最新的统计,单是姓张的,就有一亿人,这恐怕是世界上最大的姓了吧。1977年史学家李栋明,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过一篇有关“姓”的论文,文中指出:华人最大的十个姓是:张、王、李、赵、陈、杨、吴、刘、黄、周。这十个姓占华人人口40%,约四亿人。第二大的十个姓是:徐、朱、林、孙、马、高、胡、郑、郭、萧。占华人人口10%以上。第三大的十个姓是:谢、何、许、宋、沈、罗、韩、邓、梁、叶。占华人人口10%。 接下来的15个大姓是:方、崔、程、潘、曹、冯、汪、蔡、袁、卢、唐、钱、杜、彭、陆。加起来也占总人口的10%。换名话说,在中国十亿人口中,有七亿人姓了这45个大姓。另外的三亿多人的姓,都是比较少见的,象毛、江、白、文、关、廖、苗、池等等。 后世之姓,大约有以下几种来源: 1、以氏为姓。氏族社会晚期以至夏、商时代,分支氏族的标号有的也成为后起之姓, 如:姬、姜、姒、风、己、子、任、伊、嬴、姚。

从二里头文化浅谈中国国家的起源问题

从二里头文化浅谈中国国家的起源问题 摘要:徐旭生先从文献资料考证了“夏氏族或者部落所活动的区域”,并从实际考察中于1959年发现了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由于遗址范围广大, 文化内涵丰富, 文化面貌比较新颖, 当即引起有关当局重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即现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于是年秋季即对遗址进行发掘, 工作迄今愈50年。本文试在运用二里头近期的考古发掘材料与古代文献记载相互印证的“二重证据法”,对我国的国家起源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二里头遗址夏文化国家起源都邑 早在20 世纪中叶,范文澜根据《竹书记年》中的传说和《史记》的记载,将夏列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1 ] 。徐旭生先从文献资料考证了“夏氏族或者部落所活动的区域”,并从实际考察中于1959年发现了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由于遗址范围广大, 文化内涵丰富, 文化面貌比较新颖, 当即引起有关当局重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即现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于是年秋季即对遗址进行发掘, 工作迄今愈50年。本文试在运用二里头近期的考古发掘材料与古代文献记载相互印证的“二重证据法”,对我国的国家起源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从文献中解读关于夏王朝的定位问题

在很多古代文献中都有关于夏王朝的描述,《尚书》、《左传》、《国语》、《诗经》、《礼记》、《竹书纪年》及先秦诸子中都有一些关于夏王朝的记载。虽然记载琐碎零星,但通过对其中的整理,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的到夏王朝是当时一个经济文化的中心。这个地区就是黄河、伊河、洛河的交流处,现在河南省西部。 《国语·周语上》“昔夏之兴也, 融降于崇山。”韦昭注“融, 祝融也, 崇, 崇高山也夏居阳城, 崇高所近”此阳城即今为登封告成镇, 在篙山的南面, 二里头遗址的东南面。1977年年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发掘告成王城岗遗址时, 发现两座东西并列的小城堡基址, 可能 即为夏代初期的禹都阳城, 其学术价值自不待言。《逸周书·度邑解》自洛呐延于伊呐, 居易无固, 其有夏之居。”二里头遗址位在伊、洛两河之间、洛阳平原的东部与文献记载是恰相符合的。《吕氏春秋·音初篇》“有帝孔甲于东阳贫山”的传说。《水经注》河水,于盟津今孟津后引其文, 又注之曰“皇甫谧《帝王世纪》以为即东首阳山也。”东首阳山, 在二里头遗址之北, 相距约公里。《史记·封禅书》“昔三代之君, 皆在河洛之间。”《史记·夏本纪》正义“《尚书》云‘太康失邦, 兄弟五人须于洛呐。此即太康之居近洛也。”古本《竹书纪年》“后架伐眠山??而弃其元妃于洛。”二里头遗址位于洛河边上, 与文献记载是相符合的。《史记·吴起列传》,’夏果之君, 左河济, 右泰华, 伊胭在其南, 羊肠在其北。”二里头遗址的位置正在此范围之内。《史记·夏本纪》正义引臣攒曰“《汲泉古文》“太康居斟, 翼亦居之, 梁又居之。”二里头遗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解决合同当事人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时应如何担责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本文拟就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及其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本文认为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可约定性等特点。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即违约发生后,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上的违约形态有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由于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原因也可能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它与其它民事责任又有着根本差别。总之,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相当重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中国姓氏的的形成

姓氏的形成 对姓氏的研究已形成一门学科。它与人口普查、语言学、历史学、考古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人事现代化科学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姓氏学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现代欧美各国的姓氏,大多来源于中世纪,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早在五千多年以前,中国就已经形成姓氏,并逐渐发展扩大,世世代代延续。 中国第一部解说方块文字原始形体及字源的文字学专著是《说文解字》。此书作者许慎(约公元58-147年)解释:姓,人所生也。&&因生以为姓,从姓生。这就是说,人是母亲生的,故姓字为女旁。 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制时期。姓是作为区分氏族的特定标志符号。中国的许多古代姓氏都是女字旁,这说明我们祖先曾经经历过母系氏族社会。各姓氏互相通婚,同姓氏族内禁婚,子女归母亲一方,以母亲为姓。姓的出现是原始人类逐步摆脱蒙昧状态的一个标志。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制度过渡到父系氏族制度,姓改为从父,氏反为女子家族之用。后来,氏族制度逐渐被阶级社会制度所替代,赐土以命氏的治理国家的方法、手段便产生了。氏的出现是人类历史的脚步在迈进阶级社会。姓和氏,是人类进步的两个阶段,是文明的产物。 后来,在春秋战国时期,姓与氏合一,不再区分,表明姓与氏都是姓,表明个人及其家族的符号。这就是我们今天理解的姓氏含义。 秦朝以前,姓和氏是含意不同、各有所指的两个单音词。姓字的古形字是人和生组成的,意为人所生,因生而为姓。秦国刻石《诅楚文》中,始见姓字为 女字和生字的组合字,这一字形最终被汉代人许慎定形,成为会意字。氏字的出现,早在甲骨文中就有。清代文字学家朱骏声在其名著《说文通训定声》中,释氏字本意为木本,是植物之根,为象形字,后来被转注为姓氏的氏,取木之根本之意。 夏商周三代,姓的社会职能是代表有共同血缘关系的种族的称号,而氏则是从姓中派生出来的分支。《通鉴外纪》说,姓者,统其祖考之所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姓起源较早,形成后也较为稳定;氏起源较晚并不断发生变化。《国语·周语》载:姓者,生也,以此为祖,令之相生,虽不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属也,享其子孙共相连属,其旁支别属,则各自为氏。总之,姓为氏之本,氏由姓所出。商周以前,姓用以区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说。氏用以区别贵贱,贵者有氏,而贫贱者有名无氏。氏同而姓不同,婚姻可通;同姓不可通婚。 西汉时期,姓和氏的区别分野已经微乎其微。司马迁作《史记》时,干脆把姓氏混为一谈,成为不可分割的同一属姓了。所以,清初学者顾炎武在《田知录》中说: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始混而为一,《本纪》于秦始皇则曰‘姓赵氏’,于汉高祖则曰‘姓刘氏’,是也。

国家起源的理论

导读:数百年来,国家起源一直是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们关注的一个话题,从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霍布斯、卢梭、弗格森、孔德到摩尔根、马恩和列宁,都有过经典性的系统论述。时至今日,在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的支持下,在吸收过去理论成就的基础上,国家起源更成为当今国际学术界的三大课题(人类起源、农业起源和国家文明起源)之一,并且产生了很多既有实证性又有理论性的研究成果。卡内罗在这篇经典文章中,对当今各种理论流派做了比较详细的概括总结。就他自身而言,是持强制论或者说战争论的观点,认为战争是国家兴起的主要动力。他甚至认为,世界各地的历史学和考古学证据都毫无二致地证明战争是早期国家形成的根本原因,战争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在国家兴起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当然,他也认为,战争并非国家起源的唯一因素。尽管战争可能是国家兴起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国家的兴起还需要一些特殊条件,经过一些具体的过程,例如自然的限制、社会的限制、资源的集中、政治的演化等等。卡内罗的战争论虽然是一家之言,但由于它对历史的继承和现实的尊重而有巨大的合理性,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文明起源研究有重大影响,而且今后仍然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写作于1970年,从时间上看观点已显陈旧。但是作为国家起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仍然值得介绍和回顾。 国家起源的理论 罗伯特·卡内罗(Robert L. Carneiro) (纽约自然历史博物馆人类学部南美民族学中心主任) 陈虹、陈洪波译陈淳校 (复旦大学文博系上海200433) 在人类存在的前两百万年里,人们是以游群或村落形式生活的,就我们所知是完全自治的。可能到公元前5000年,村落开始聚集为较大的政治单位。但是,一旦这种聚集过程开始,它的步伐就会加速,并且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导致了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的形成。(在谈到国家时,我指的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在其疆域内包含许多社群,拥有一个集中的政府,政府有权征税,为劳役或战争招募劳力,以及颁布并执行法律。) 尽管可以确定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政治发展的终极阶段,但是对国家的起源仍所知甚微。的确,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是令人完全满意的。它们都因或这或那的原因而令人失望。然而,我坚信有一个理论的确为国家的兴起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解释。我曾经提到过这个理论【1】,在此我将做更充分的阐述。但是在此之前,似乎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几种传统的理论。 一些明确的国家起源理论出现相当晚。古典作家如亚里士多德,因不熟悉其它形式的政治结构而认为国家是“自然的”,因此不需要加以解释。然而,探险时代使欧洲人明白,世界上很多人并不生活在国家中,而是生活在独立的村庄或部落中,这使得国家看起来并不那么“自然”,因此需要加以阐释。 在迄今提出的众多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中,我们只考察几种。例如,那些建立在种族主义基础上的理论现在已经完全不可信,在这里就无需赘述。我们也摒弃这样的看法,即认为国家是人类“创造力”的表现【2】,或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时间:2008-04-16 10: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

关于中国文明起源与国家形成问题

关于中国文明起源与国家形成问题一一“一年来若干学术问题讨论综述?历史学”(2) 中国古代文明是古代世界上少数具有独立起源的文明之一,又是四大古代文明 中唯一没有中断、绵延传承的文明。中国文明起源,是国际学术界和中国学术 界关注己久的问题。继“夏商周断代工程”之后,“中国文明探源工程研究”已列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故2003年对该问题的研究文章发表较多。 且研讨气氛也较活跃。 1.中国早期文明演进的模式问题 上世纪90年代,苏秉琦先生提出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演进模式一系列理论成果,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他认为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是多元的,并 将中国文明与国家的演进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随着王权的确立,于公元 前3200年左右的黄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及西拉木伦河地区的诸考古学文化,已 经进入了文明时代。内涵是氏族组织已经松散、劳动与社会分工在家族之间展 开、聚落已出现分化、祀与戎发展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控制着社会的神权与 王权,既不是奴隶制,也不是西周那样的封建制。第二阶段便是龙山时代,他 对龙山时代的界定是与分布于黄河中下游及黄淮平原的龙山文化起始年代

相当,内涵是包括龙山文化在内的所有与其同时的考古学文化.尧舜时代或为龙山时 代,或为龙山时代的部分时期.但尧舜传说主要同夏王朝有关,故尧舜传说非 龙山时代诸考古学文化的传说,而只是同夏文化,即二里头文化前身的那部分 属龙山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相关的传说。第三、四阶段为夏、商和西周,可称王 国时期。虽有奴隶但并非奴隶制社会。此时期社会的基本内涵是父权家族、贵 族、平民、农村公社、神权、王权、宗法制、礼制和分封制。第五个阶段从秦 汉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文明进入了以对地方实行郡县管理为特征的中央集权制 的帝国时期。 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模式既不是一元的,也不是简单多元的, 而是多元一体的。文明起源与文明形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文明起源是指文明 因素的起源。文明形成则是指文明的因素发展到足以摧毁原有的社会结构,凌 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产生。夏、商、周三代各有自己的文化渊源和发展谱系.并不同源。但中国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时间、中国文明起源形成的进程与途径、环境因素在中国文明起源形成中的作用等课题还有待解决。 有的学者基本上接受了关于“酋邦”的理论,并用它来解释中国前国家时期复

中国姓氏百家姓-作文

中国姓氏百家姓 中国姓氏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 在今天这个越来越工业化的社会里,它似乎没有多少它曾经具有的意义了。 但是,从它的形成、发展、演变的漫长历史过程来看,它却是构成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百家姓》《百家姓》采用四言体例,句句押韵,虽然它的内容没有文理,但读来顺口,易学好记,与《三字经》、《千字文》相配合,成为我国古代蒙学中的固定教材,该书颇具实用性,熟悉它,于古于今都是有裨益的。 作为代表每个人及其家族的一种符号,姓氏,是姓和氏的合称,在遥远的古代,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古代姓氏起源于人类早期生存的原始部落之中。 姓氏是怎样产生、发展的?这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涉及到社会学、历史学、遗传学、语言学、文字学、地理学、民俗学、人口学、地名学等众多社会科学,为我们了解中华文明打开了一扇方便的窗口。 世界上许多古文化早已连同创造它们的种族一起销声敛迹了,而中国姓氏文化则历经了四、五千年始终延续和发展着。 姓氏一直是代表中国传统的宗族观念的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以一种血缘文化的特殊形式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形成,在中华民族文化的同化和国家统一上曾起过独特的民族凝聚力的作用。

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冯陈诸卫蒋沈韩杨朱秦尤许何吕施张孔曹严华金魏陶姜戚谢邹喻柏水窦章云苏潘葛奚范彭郎鲁韦昌马苗凤花方俞任袁柳酆鲍史唐费廉岑薛雷贺倪汤滕殷罗毕郝邬安常乐于时傅皮卡齐康伍余元卜顾孟平黄和穆萧尹姚邵堪汪祁毛禹狄米贝明臧计伏成戴谈宋茅庞熊纪舒屈项祝董粱杜阮蓝闵席季麻强贾路娄危江童颜郭梅盛林刁钟徐邱骆高夏蔡田樊胡凌霍虞万支柯咎管卢莫经房裘缪干解应宗丁宣贲邓郁单杭洪包诸左石崔吉钮龚程嵇邢滑裴陆荣翁荀羊於惠甄魏家封芮羿储靳汲邴糜松井段富巫乌焦巴弓牧隗山谷车侯宓蓬全郗班仰秋仲伊宫宁仇栾暴甘钭厉戎祖武符刘景詹束龙叶幸司韶郜黎蓟薄印宿白怀蒲台从鄂索咸籍赖卓蔺屠蒙池乔阴郁胥能苍双闻莘党翟谭贡劳逄姬申扶堵冉宰郦雍郤璩桑桂濮牛寿通边扈燕冀郏浦尚农温别庄晏柴翟阎充慕连茹习宦艾鱼容向古易慎戈廖庚终暨居衡步都耿满弘匡国文寇广禄阙东殴殳沃利蔚越夔隆师巩厍聂晁勾敖融冷訾辛阚那简饶空曾毋沙乜养鞠须丰巢关蒯相查后荆红游竺权逯盖後桓公万俟司马上官欧阳夏侯诸葛闻人东方赫连皇甫尉迟公羊澹台公冶宗政濮阳淳于单于太叔申屠公孙仲孙轩辕令狐钟离宇文长孙慕容鲜于闾丘司徒司空亓官司寇仉督子车颛孙端木巫马公西漆雕乐正壤驷公良拓拔夹谷宰父谷粱晋楚闫法汝鄢涂钦段干百里东郭南门呼延归海羊舌微生岳帅缑亢况后有琴梁丘左丘东门西门商牟佘佴伯赏南宫墨哈谯笪年爱阳佟第五言福百家姓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标准答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作者: 日期: 2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第一部分课堂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 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 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 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其他人发言摘要: (1)蒋凯: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岀 解释。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 同标的理由。 (2)李更华: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 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3)张春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 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4)贾新刚: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 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 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 发言提纲: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 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其他人发言摘要: (1)李更华:代位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2)张春霞: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应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摘取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 分权。 (3)贾新刚: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债务人的不 当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应着手恢复原状。 (4)蒋凯: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而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 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代价的,克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主要观点概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 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 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中国姓氏起源及演化

中国姓氏起源及演化 我中华民族是个源远流长的民族,因此,我们民族的姓氏源流就显得非常繁富。 现在姓与氏已经通称,而且在文义上,氏且含有尊称的意思。但在古代,姓与氏的意义不同。三代以前,“姓”代表女系的血统,“氏”则表示男系的功勋,所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顾亭林说:古时男子的氏可传可变,女子的姓则永远不可变。王国维亦证实这种说法,并且指出:春秋以后,男子才开始一律称姓。 我国最古的社会是母系社会,故一个姓,代表一个母族。所以,姓字由“女”和“生”两字合成。换句话说,“女”人“生”了孩子,要表明这个孩子属于那一族的,就给他一个“姓”。而“姓”的意义,以现代眼光看来,它最大的科学意义是做为选择婚配的识别,这种知识在古代中国早就具备了。故《国语》有:“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也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优生学,古人为了优生,发明了每个女人都要有姓的办法,实在聪明绝顶。 至于“氏”的起源较为迟。最初只是贵族的专利,据宋朝的郑樵说:“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例如,周朝初年平定天下后,封其同姓(姬)于鲁、晋、蔡、郑、曹、吴、魏等国,这些国名,便成为受封各同族的“氏”,但仍与周共同姓姬。而封国赐氏的结果,造成了只有诸侯才有氏的尊荣,于是,氏便成为贵族的特征。以氏“别贵贱”,历经战国而至秦汉,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贵族不再存在而起了变化。秦汉以后,氏既不再象征特权,平民不但有名有氏,且所用的氏大都因袭自周代,并开始和姓混而为一。 有关中国的姓氏是怎样起源的,古书上的记载并不一致:有些书上载,黄帝定氏族,他的25个儿子当中,有14个得了姓;有些书上说,圣人兴起,黄帝为了分辨他们或尊敬他们,就吹起六律,定他们的姓;有些书上说,氏定,而后系之以姓。 所有这些说法都很抽象,据中华书局出版之《辞海》,对姓、氏与姓氏的解释,则引述左传隐八年的一段话:“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同时还引据杜预的注解加以补充。大体意思是说:天子指定有德的人做诸侯,并以他的出生地赐他一个姓;又封一片土地给他,那片受封的土地代表他的爵位,就成为他的“氏”。例如舜,是在妫出生的,就赐舜姓妫;封给他的土地在陈,陈就是舜的氏。但清代的梁启超不同意此说,他认为姓是母姓是母系时代的产物,氏则为父系的社会基础构成之后才有的,所谓“因生赐姓”之说,恐乃后世的臆测之词。 大抵各家争论的焦点,都集中在周以前的氏族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其间有一段很长的逐渐演化时期,到了封建制度推行之后,由于史有记载,赐姓命氏的事迹有史可稽,大约已成定论。不过,仍无补于姓氏“起源”的争论。 姓氏的类别,早在汉朝,应劭的《风俗通》则把氏分为九类。宋代郑樵在《通志氏族略》中把得姓受氏细分为32类。 把姓与氏的由来做这样的细分,在外行人看来仍是不得要领的。这里,且摘要举几个例加以说明。 一、以名为氏:五帝时代,有国的不称国,只称名,并以名为氏。例如炎帝是国号,名是神农氏;神农氏也是炎帝的氏。 二、以国为氏:从唐虞到秦代,都是国为氏,春秋时代的诸侯,也是以国为氏,后来这些氏都变成了姓。 三、以邑为氏:邑是周代封邑,封邑的人,就以邑为氏。例如楚国的封邑申(今河南省南阳县北),申邑就是申氏,申氏后来变成了申姓。 四、以官为氏:古代有司马的官名,做司马的人以司马为氏。司马也变成了姓。 五、以爵为氏:古代有王爵、侯爵,凡受封王爵、侯爵的人,就以王、侯为氏,王和侯都变成后代的姓。

文献综述 国家起源

国家起源文献综述 蒋永甫曾就亚里士多德、霍布斯、马克思国家起源进行比较。他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和马克思的国家起源理论中,由于对人类生存困境的理解不同,他们有关国家起源的理论构建也存在不同。他们的政治思考的共同之处在于对人类合理的生存秩序的孜孜不倦的追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类生存困境出发,探讨国家起源问题的最早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之一。在他看来,城邦是自然产生的,他跟源于人类的生存需要。 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被后人归结为政治自然主义或自然主义国家馆,它不同于近代以来有关国家起源的契约理论。而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自然形成的,而是源自化的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体现的是一种近代的原理,“近代的原理一个人为出发点,是每个人都有一个投票权,从而产生了国家。” 霍布斯认为,只要人类运用理性,同意他们不再在他们明显受到侵害的情况以外行使其自卫权,而是把自卫权交给一个代理人,及主权者,让主权者就困难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判断,人类就创造出一个人为的政治秩序,这个政治秩序的中心是公共权力——李维塔,一个“人创造的人”。因此,国家是人类发明出来的,它是个人权利让渡给统治者的必然结果。国家为人类生存提供了政治秩序,这种政治秩序。对于人类生存而言,即是人为的也是极为重要的。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中,霍布斯最直接的凸显了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存困境与政治国

家的产生之间的逻辑关系。 就对霍布斯的国家起源理论的研究中,艾克文进行了分析,在这一轮证过程中,霍布斯由于系统深入的发展了普遍利己、非道德的政治观和保利国家观、从而奠定了其近代政治学开创者的地位。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生存困境主要表现在社会内部由于利益分化而形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把阶级斗争控制在社会公共生存所能允许的范围内,以求得人类共同的生存。但国家的产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类的生存困境,要解决人类的生存困境,必须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而带来的积极矛盾阶级冲突。 西方国家起源理论研究述评中,提到国家起源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关注,特别是二十世纪历来,西方学者注重从人类学、考古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各方面汝州研究国家起源,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说,塞维斯和弗里德提出著名的酋邦理论和分层学说,与此同时,各种具体理论也不断出现,如城市革命、灌溉、贸易和战争,由于单一的因素不能解释国家的产生,因此综合理论应运而生,生态学理论注重利用气象数据并合理的推测组合,社会理论则以更具体的权利、意识、个人、性别和团体进行研究,而这些都推动者国家起源理论的发展。 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讲:塞维斯曾提出,人类社会的演化过程是由游团、部落、酋帮、国家四个阶段组成。其中有经验和特殊能力的单个人领导,部落想游团那样人人平等,但更大程度上带由于社会和文化的复杂性。他们已经发展了以亲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机构,负责重

中国古塔的起源

中国古塔的起源 公元一世纪前后,印度的窣堵波随着佛教传入中国,“塔”字也应运而生(塔字既象形,又涵盖了stupa的音与义,从“土”旁,含有封土之下埋有尸骨或“舍利”之意)。然而,中国并没有滋生印度佛教的社会土壤,佛教只好依附传统的礼制祠祀,佛塔也和古典的楼阁台榭结合起来,“上悬铜串九重,下为重楼阁道”;即在多层的楼阁顶加上一个有九层相轮的塔刹。(三国时,窄融在徐州大建佛寺,寺中造塔,塔的形式是塔顶“上悬铜窣九重,下为重楼阁道”。) 汉魏时已有了造塔的制度,《魏书·释老志》云:九宫塔制度、犹依、天竺旧状而重构之,从一级至三、五、七、九。“天全旧状”指的就是印度的窣堵波,“重构之”即为相叠多层的木楼亭阁。可见木楼亭阁顶上放置串堵波,就是那个时期佛塔的基本形式。 和中国人一样,印度人也认为天是圆的,地是方的,所以那半圆形的窣堵波代表了佛教的宇宙观。传入中国后的佛塔,中国人却把原来坐落在地上的“天”真正高高举到了天上,下面便以方形平面的楼阁来支撑,这是中国人“天圆地方”宇宙观的体现。 不仅如此,在中国人眼里,佛也具有人性,佛所居住的塔也被赋予世俗生活的内容。佛塔的第二个变化就是原来埋藏佛骨的阴森的地宫走上了地面,变成了“寺”。所以在中国往往寺与塔建在一起,有塔便有寺。古老宫殿式的寺庙平面展开,既是供奉佛祖的神殿,又可居可游;而那孤高耸天的佛塔,以它巨大超人的空间体量,打破传统古典建筑平缓坦然的空间序列,既是佛陀“涅磐”神圣的象征,又成了风景胜地的标志。“雁塔题名”成为历代文人登临咏怀的风流雅事;钱塘江边的六合塔,成了江船夜行的航标;河北开元寺的料敌塔使佛塔兼有军事作用;居庸关过街塔,下面不仅车马行人可以穿行,凡人经过即是对佛进行一次顶礼;有的地方甚至建塔镇妖以免除灾难,于是佛塔又变成风水塔。颇具意味的变化是,中国人把印度窣堵波那种指向神秘苍弯的象征形象,只是作为一种标记而束之高阁,塔刹以下楼阁则赋予现实人生、清醒实用的理性内容。所以中国的佛塔是“人”的建筑,而不是“神”的灵境(王世仁《塔的人情味》,载《美学》第四期)。 在千姿百态的中国佛塔中,不论是密檐塔,还是楼阁塔,风水塔还是文峰塔,细细观察的人总会发现,塔的层数皆为奇数,单层、三层、五层、……十三层、十五层、十七层,偶数层的塔极罕见,连塔刹相轮也不例外。而培的平面智为偶数边形,如四角、六角、八角、十二角塔等,绝对没有奇数边的平面形式。除了构造上的原因外,其构思乃出于中国阴阳对立统一的宇宙观。数字在中国除了它的运算功能外,还被赋予哲学的意义。数字有奇有偶,有阴有阳。天数奇数,为阳数,生数;地数偶数,为阴数,成数。天在上,是圆的,向高发展要用天奇数;地在下,是方的,平面展开要用地偶数,这是中国人对数的讲究。天覆地载,高天厚地,天地合一,“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方才有“博厚配天,高明配地,悠久无疆”崇高境界的追求。 当然,佛教也有自己的解释:塔的四边,象征四圣谛;六边象征六道轮回;八边即是八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DOC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的成果的个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姓氏的定义、起源及分类

姓氏的定义 姓氏是表示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关系的标志和符号。同一个祖先繁衍的后代称为宗族。姓氏与人名一起构成了一个人的姓名。相关的学科是人名学。 姓和氏有什么区别?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为了把各个氏族区分开来,“姓”即应运而生了。“姓,人所生也”(《说文》),姓字从女从生,表明了出生的血缘关系,清楚地说明同姓的人都是一位女性祖先的子孙,也是母系氏族社会同一血缘关系人群的标记。这一时期,实行氏族外婚制,同姓之间不能通婚,因而姓还起着“别婚姻”的作用。我国最早从女而成的原姓十几个,如姚、姜、姬、姒等,它们往往表示某一氏族的居住地或崇拜的图腾。 由于人口不断地繁殖,一个氏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发生分解,由姓衍生出它的一系列分支“氏”。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姓、氏则为父系氏族或部落的标记。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氏以别贵贱”,氏成为贵族男子的专称。命氏之法主要有:诸侯以受封的国名为氏,卿大夫以所赐的采邑为氏,有的以职官为氏,有的以居住地为氏。古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近亲结婚会产生不良后代,“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因而在贵族女子称谓中则著之以姓,因为“姓”可表明她出生于某个氏族,起到“别婚姻”的重要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整个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姓氏制度也出现混乱,姓氏逐渐混同。到两汉时,姓已基本确立,与现在通用的姓大体相仿了。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古人改姓之事常有发生。 中国古代姓氏的来源和分类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为了把各个氏族区分开来,“姓”即应运而生了。姓字从女从生,表明了出生的血缘关系,清楚地说明同姓的人都是一位女性祖先的子孙,也是母系氏族社会同一血缘关系人群的标记。 如唐氏,尧帝初封于唐(其地为中山唐县),周代又封其后裔为唐侯(其地在鲁县),以奉尧嗣,故其子孙为唐氏。又如商氏,舜帝命契为司徒,封于商,子孙以国为氏,是为商氏。周初大封诸侯,各诸侯国子孙以国为氏的情况更为普遍,如齐、鲁、卫、晋、管、蔡、霍、曹、陈、楚、郑、吴、韩、魏、许、吕等均是以国为氏。 姓氏的类别和内涵 上古时期,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后来不少图腾演变为姓氏,如夏祖女志梦见流星贯地,化为神珠薏苡(车前子),吞之而生禹,故以薏苡为图腾,姓「姒」氏,「姒」即由「苡」字演化而来。再如周之始祖母姜嫄因「履大人之迹」而生稷,所谓「大人之迹」是指巨大的足迹,实为熊的足迹,故周人以熊为图腾,以「姬」为姓。又如东夷部族以鸟为图腾,史称「鸟夷」,有不少鸟类的图腾演化为姓氏,如鸟氏、凤氏、爽鸠氏等。 至于少数民族地区以图腾为姓氏的例子更多。如云南彝族括扒人以「荞」为图腾,故姓荞氏;拉祜族以虎为图腾,故姓虎氏。此外如水鸟氏、瓦雀氏、野猫氏、孔雀氏等,均由图腾演化而成姓氏。 以国为氏 以国为氏,大体有四种情况。一为以古封国为氏。如唐氏,尧帝初封于唐(其地为中山唐县),周代又封其后裔为唐侯(其地在鲁县),以奉尧嗣,故其子孙为唐氏。又如商氏,舜帝命契为司徒,封于商,子孙以国为氏,是为商氏。周初大封诸侯,各诸侯国子孙以国为氏的情况更为普遍,如齐、鲁、卫、晋、管、蔡、霍、曹、陈、楚、郑、吴、韩、魏、许、吕等均是以国为氏。 以国为氏的第二种情况是古代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小国归化后,以国为氏,如汉代西羌滇国,于汉武帝时降汉,后人称为滇氏。唐永徽初,有吐火国遣使来献大乌,留居中国,称为吐火氏。 以国为氏的第三种情况是异国人来华定居,以其国名为氏。如东汉时安息国太子出家修行,游历中原,定居洛阳,遂称安氏。隋唐时,西域有个米国(今俄罗斯境内),其国人来华定居,人多称为米氏。印度古称天竺,有国人来华留居,自称为竺氏。 以国为氏的第四种情况是汉代以后,受封郡国的诸侯王,以郡国为氏,如汉代景丹封采阳侯,赵谦祥封周阳侯,张敖封信都侯,其子孙均以所封郡国为氏。 以封邑为氏 自周代实施分封制度之后,各受封于天子的诸侯国可在自己的封地内对公族卿大夫及有功之士赏赐大小不等的封地,俗称「封邑」,作为受封者的食采之地,故封邑亦称「食邑」、「采邑」。后人因以为氏,如温、元、苏、毛、甘、樊、祭、尹、陆、栾、郦、邴等。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