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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范本

竞争性谈判文件

高空作业园林机械采购项目(B包)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长交采2015TP032号)

采购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第二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样本)

第五部分采购内容数量及技术规格要求第六部分谈判办法

第七部分附件—响应性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高空作业园林机械采购项目(B包)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高空作业园林机械采购项目(B包)

三、采购项目编号:长交采2015TP032号

四、采购项目内容:B包:平板拖车1辆(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B包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书

8、供应商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须查询10年);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10、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六、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七、报名及购买谈判文件时间:2015年11月02日--2015年11月09日,上午

08:00-12:00 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

八、报名及购买谈判文件地点: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地址:长垣县财审大厦七楼服务大厅)

九、报名购买谈判文件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若是委托报名,须提供唯一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期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详见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

2、若是法定代表人参与报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按以上要求领取了谈判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谈判小组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视为无效供应商)

十、响应性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7日上午10:00

十一、响应性文件提交地点:长垣县财审大厦八楼8002房间第二开标室。

十二、监督单位及电话:

长垣县检察院: 0373-*******

长垣县监察局: 0373-*******

长垣县财政局: 0373-*******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逯先生

联系电话:0373-*******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373-*******

报名联系电话: 0373-*******

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02日

第二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规定

1 项目说明

采购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长垣县人民路80号

项目名称:高空作业园林机械采购项目(B包)

项目编号:长交采 2015TP032号

项目内容:见项目要求及说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交货、安装、调试完毕。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资金来源:预算内拨款

2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见采购邀请

3 谈判有效期:自响应性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天

4 保证金:

交纳方式:电汇或转账。

保证金金额为: 2000元人民币

在2015年11月13日16:30时(以到帐时间为准)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汇入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单或转账支票上的付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

收款单位:长垣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行: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000 000 000 00222616012。

投标单位凭银行出据的交款证明在2015年11月16日前到长垣县财审大厦七楼服务大厅换取收款收据。

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投标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一律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的基本账号。

未成交的供应商及时提交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资料和资金往来收据(客户名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往来项目填:“长交采2015TP032号保证金”,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成交单位除提供往来数据之外还要提供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5 响应性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6

成交服务费: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15000元。

7 付款方式:产品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

无质量问题时付清。

8 现场勘察:供应商自行勘察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性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不得因勘察现场而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供应商承担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0 履约保证金交纳形式:转帐或现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5%;

签订合同前采购人要求交纳时交纳向采购人交纳。

11

响应性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采购邀请

响应性文件提交地点:见采购邀请

12 1、谈判文件、成交通知书、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均是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响应性文件将不予退回。

13 注意事项:

1、对供应商投报“政府采购节能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的,谈判小组将优先推荐。

2、如本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中规定的属实行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无论招标文件是否特别指明,供应商均应投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时期公布的清单内容为准,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3704726.html,)上予以公布,敬请供应商及时浏览。

4、除本谈判文件中特别约定可以投报进口产品货物外,其他货物均不得投报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设备)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3704726.html,/)、中国绿色采购网、国家环境保护部网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国家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三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

A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高空作业园林机械采购项目(B包)。

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定义

2.1“采购人”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谈判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按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货物”指谈判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需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材料。

2.5“服务”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谈判供应商须承担的施工、维修、维护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响应性文件”指谈判供应商响应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文件。

2.7“成交供应商”指接到采购人签发的成交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3.4 向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

3.5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3.6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7谈判供应商应具有的其他资质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供应商资

格要求。

3.8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有能力提供合格产品及相关服务,承认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内容的供应商均为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4.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谈判保证金

5.1未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5.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谈判资格。

5.3成交的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5日内退还。

5.4下列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性文件的;

(2)谈判过程中未经谈判小组同意擅自中途退场;

(3)谈判供应商恶意串通使招标失去竞争性的;

(4)向谈判小组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5)谈判供应商响应性文件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

(6)未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7)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交货期未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9)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B.招标说明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程序、单位标准和合同条款等,由下述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谈判供应商须知

(4)合同(样本)

(5)采购需求

(6)谈判办法

(7)附件—响应性文件格式

7.竞争性谈判文件条款

谈判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的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条款。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8.1采购人有权修改或补充已发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谈判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内容同样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2谈判过程中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进行报价。

8.3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C.响应性文件的编写

9.基本要求

谈判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的响应性文件且装订成册(响应性文件不得采用活页或散页装订,必须胶装),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从而使其响应性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其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10.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10.1响应性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供应商资格声明

(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表

(6)采购项目承诺书

(7)类似项目业绩

(8)详细技术配置及参数偏差表

(9)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汇总表

(10)报价表格式

(11)最后报价一览表

(1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14)其他材料

10.1.2谈判供应商技术文件规格幅面(A4)应与正文一致,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方便评审,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要求制作。

10.2响应性文件中所涉及的货物,谈判供应商应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证明所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3 响应性文件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所有文件必须使用简体中文。

11.响应性文件格式

11.1谈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性文件格式要求制作(见第七部分附件—响应性文件格式)。

11.2响应性文件(正本、副本)应用A4纸打印,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附件1”响应性文件资料清单说明要求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响应性文件首页应编制“文件目录”并标明页码。

12.谈判报价

12.1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报价的应包括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施工、测试、验收以及其他有关的

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

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谈判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谈判报价应包

括上述各项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定后价格将不得变动。

12.2谈判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谈判报价表格式填写所提供产品及服

务的报价。

12.3谈判供应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谈判后最后报价)将被拒绝,谈判报价不允许

修正和涂改,出现错误或涂改的将以无效报价处理。

12.4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谈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2.5响应性文件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要同所供的货物完全

一致。

12.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2.7响应性文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技术性能逐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谈

判将可能被拒绝。谈判供应商服务承诺书应按不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标准做

出响应。

12.8若谈判货物的性能与投标文件有偏离,请在偏离表中明确标出偏离内容,未

标出的按有利于招标人的方向理解。

13.响应性文件有效期

响应性文件从响应性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起,响应性文件有效期为60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谈判,将被拒绝。

14.响应性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响应性文件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或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谈判供应商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性文件。

14.2除谈判供应商对错误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性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修改处须加盖谈判供应商印章。

14.3响应性文件应以中文编制,计量单位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14.4响应性文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

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性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性

文件,其谈判有可能被拒绝。

14.5谈判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性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谈判小组

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项目结束后,采购单位保留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投报

产品及谈判情况核实的权利,如核实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有违反竞争

性谈判文件规定行为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D.响应性文件的提交

15.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及提交

15.1响应性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在不透明密封袋内。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的,评审时以正本为准。

15.2响应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地点,过期提交的响应性文件将不予接受。

15.3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性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E.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程序及相关说明

16.谈判说明

16.1由采购人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16.2 谈判供应商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

16.3 长垣县财政局、监察局及相关监督机构将视情况对本项目进行监督。

17.谈判原则

17.1 统一性原则:谈判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谈判程序和谈判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谈判。

17.2 独立性原则: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7.3 综合性原则: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谈判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办法和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

17.4保密性原则:采购人或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8.谈判流程

18.1 谈判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谈判工作流程和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要

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

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

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谈判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

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

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现场

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谈判小组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

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18.2 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为审查响应性文件文件内容是否齐全、符合

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性文件格式”的有关规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性文件,将不再进行谈判。

18.3 谈判小组审阅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性文件,确定与各供应商谈判的具体内容。

18.4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

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谈判顺序按签到顺序或

抽签顺序进行谈判。

18.5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8.6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后报价,

采购代理机构将现场公开唱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谈判供应商,其响

应性文件将被拒绝。最后报价将作为评审或计算价格分的依据。

19.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19.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谈判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性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谈判小组可拒绝该谈判。

19.2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在谈判时均应携带原件。

19.3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谈判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谈判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0.注意事项:

20.1谈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可取消其谈判资格

(1)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2)保证金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

(3)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20.2谈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在评审中按废标处理:

(1)交货完工期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2)谈判后最后报价有选择性的或超出政府预算价的;

(3)谈判供应商谈判报价表中提供的产品中有缺漏项的。

20.3经查实,若谈判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采购人将首先做出没收该谈判供应商全额保证金的处理,同时,再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做出: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停止其参加长垣县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予以通告等处理。

21.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21.1 谈判小组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谈判文件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结果将在谈判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进行公告。 21.2 谈判结束后,采购人保留必要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响应性文件中所有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经查实,若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做出列入不良记录、停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21.3经采购人研究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排名

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此类推),同时,对构成违约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追究

其违约和赔偿责任。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方法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部分“谈判办法”。

F.授予合同

23.成交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23.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澄清文件)、谈判记录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2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到《成交通知书》后应立即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迅速组织货源保证如期供货。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自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之日内到长垣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长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23.3谈判小组如推荐的是两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人将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同时,对构成违约的供应商采购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

23.4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交由他人完成,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3.5 “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确定的事项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成交金额的5-10?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3.6采购人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中标金额的5-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处分,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3.7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24.验收要求:本项目货物将由采购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接收并负责全面验收。

25.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减,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6、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7.1谈判小组将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谈判程序开展工作。

27.2在谈判过程中,参加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7.3在评标期间,谈判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成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询问正在进行的谈判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活动。

27.4谈判小组不向谈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的原因,不退还响应性文件。

27.腐败或欺诈行为

在招标采购和合同实施期间,要求采购人以及谈判供应商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为此,特定义如下词汇:

27.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7.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谈判供应商之间串通(在提交响应性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采购人无法从招标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27.3如果认定谈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宣布该谈判供应商在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该谈判供应商为被推荐的成交供应商的,则将同时取消其成交资格。

第四部分合同(样本)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条款和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项目编号)的竞争性谈判结果签订本合同。

1.货物内容

1.1 货物名称:

1.2 型号规格:

1.3 技术参数:

1.4 数量(单位):

2.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________元(¥________元)。

3.技术资料

3.1乙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4.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5.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6.质量保证金

6.1扣除合同总价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6.2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该款无息退还。

7.转包或分包

7.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7.2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7.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8.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8.1 交货期:

8.2 交货方式:

8.3 交货地点:

9.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产品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时付清。

10.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1.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1.1 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1.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1.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11.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1.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1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2.1 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2.2 乙方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2.3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或样品及样品小样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2.4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在质保期内,因人为因素出现故障外,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2.5合同项下货物免费保修期为质量保证期满后个月,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对超过保修期的货物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12.6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小时内解除故障。

13.调试和验收

13.1乙方交货前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3.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13.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13.4 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3.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14.索赔

14.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或样品及样品小样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 在根据合同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甲方将货物款退还给乙方,乙方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

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2.4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5.违约责任

15.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5.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乙方仍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6.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6.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7.合同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7.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2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违约解除合同

18.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对方追诉的权利。

18.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5.3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乙方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按合同第7.3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笫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其他约定

19.1 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9.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4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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