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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场外金融市场的监管

欧洲场外金融市场的监管
欧洲场外金融市场的监管

欧洲场外金融市场的监管

戴赜1

摘要

在欧洲经济和金融市场一体化框架指引下,欧洲场外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主要呈现三大共同特征,一是根据参与者性质和专业程度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二是对交易所市场的监管和对OTC市场监管的逐步趋同,三是在欧盟和各国政府的努力下,欧盟区域内交易、结算和监管标准都逐渐趋同。但是由于历史、文化和金融体制有所差别,各国的监管框架还是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本文对德国和英国的场外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做了介绍和分析:德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立法监管;而英国的监管体系中自律成分较多。

欧洲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较高,监管体系也比较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欧洲经验,进一步完善发展我国场外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具体来看,可以有以下四个经验值得借鉴:一是建立场外市场区别监管制度,在零售市场加强行政监管,在批发市场加强自律管理;二是场外市场监管要将多边电子交易系统和内化交易系统涵盖进来;三是建立场外市场交易的报告制度;四是推动清算、结算系统联通,并推动场外市场引入CCP机制。

1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一、欧洲金融市场的主要结构

1、交易结构

以交易方式来划分,欧洲金融市场可以分为两大组成部分:第一,交易所市场。在欧洲有两个主要的交易所集团:德国交易所集团2(DEUTSCHE BORSE),泛欧交易所/纽约证交所集团3(EURONEXT)。这两个交易所集团提供了包括股票、债券和指数等基础产品和以股票、利率、货币和商品为基础的期权和期货衍生产品的竞价撮合交易。除此之外,大部分国家都有一家或几家本国证券交易所,如意大利证券交易所(Borsa Italiana)、维也纳证交所(Wiener Borse)、西班牙证券交易所集团(BME group)等,提供各种金融产品的场内撮合交易。

第二,场外交易市场。近年来,场外交易市场已经日显电子化、集中化的特征,各类电子交易系统纷纷出现。据统计,单就固定收益市场而言,1997年,全球有11个电子交易系统,2002年,出现81家电子交易系统。

场外电子交易市场又可以分为交易商间(inter-dealer)交易系统和交易商/客户(dealer-to-customer)交易系统。目前,交易商间电子交易系统主要包括MTS系统(包括EuroMTS和各2Deutsche Borse的前身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1994年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期货交易所合并,成立

德意志交易所集团Deutsche Borse。1997年,德国几家清算、托管机构与Deutsche Borse合并,1998年,瑞士期货交易所与Deutsche Borse合并,至此,Deutsche Borse成为综合现货交易平台Frankfort Exchange、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平台Eurex和清算交割系统Clearstream的交易所集团。

3Euronext于2000年9月,由巴黎证交所、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布鲁塞尔证交所合并而成;2002年初,Euronext 又收购了葡萄牙里斯本证交所和伦敦国际金融期交所(LIFF)。2006年,纽交所与Euronex合并,纽交所持有Euronex91.42%的股份,成立“NYSE-EURONEXT集团”。目前,NYSE-EURONEXT集团是连接纽约、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里斯本和伦敦6大金融市场的交易所平台。

国的MTS系统)、eSpeed系统、BrokerTec/ICAP系统等。以BrokerTec/ICAP系统为例,这是一个大交易商间的电子交易系统,其交易产品包括信用、能源、股票、外汇、利率等各类OTC 金融产品。交易商/客户交易系统主要指大的金融机构开发的属于单一或多个做市商特征的交易市场。主要有Autobahn Electronic Trading(是德意志银行开发的报价系统)、Tradeweb、Bloomberg Bond Trader(是Bloomberg开发的交易系统)、Bondvision(是MTS集团的子公司)、MarketAxess 等。以Tradeweb为例,在这个交易商/客户交易系统上,几家大的交易商不断对客户(主要是零售投资者)报出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可交易的产品包括欧洲政府债券、美国国库券、欧洲商业票据、欧洲信用票据、信用违约互换、利率互换、资产抵押证券、德国金融抵押债券等。

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金融产品的场外交易还是通过传统的电话和声讯经纪方式进行的。图一和图二是以固定收益现券交易为例统计的交易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交易商间市场来看,还是从交易商/客户市场来看,通过传统的声讯经纪和电话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都占50%以上。在流动性较强的政府债券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正逐步增加,如通过交易商间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政府债券交易量占到45%;但是在流动性较差的公司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通过传统的声讯经纪和电话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还是占到全部交易量的90%左右。

表一:交易商间电子交易系统

数据来源:SIFMA,ECB 表二:交易商

表二:交易商//零售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来源:SIFMA,ECB

2、清算和结算体系

第一,交易所市场的清算和结算体系。欧洲交易所市场的清算一般通过中央清算对手(CCP)。交易所市场的各类交易通过CCP 进行清算后,再到证券结算系统(SSS)进行结算。

第二,场外市场的清算和结算体系。场外市场一般采用双边自行清算的方式。近年来,欧洲OTC 市场的部分交易也开始使用CCP(如图所示)。OTC 市场的交易最后也由SSS 进行结算。(交易量占场外交易

商间交易总量%)

交易商间电子交易系统声讯经纪/电话报价驱动型指令驱动型欧洲政府债券

54.5387.5高收益公司债券

99.60.40投资级公司债券

89110ABSs

9910(交易量占场外交易

商/零售交易总量%)

声讯经纪/电话单交易商报价型交易商/零售电子交易系统多交易商报价型客户询价型欧洲政府债券

62.78.3 2.926.1高收益公司债券

91.71 2.1 5.1投资级公司债券

81.8 3.6 3.311.3ABSs 99.20.300.5

图一:交易、清算和结算系统示意图

第三,欧洲金融市场主要的CCP和SSS

为欧洲金融市场交易提供CCP服务的清算所主要有五家:奥地利清算所(CCP.A)、意大利清算所(Cassa di Compensazione e Garanzia,CC&G)、西班牙MEFF清算所(MEFFCLEAR)、德交所Eurex清算所(Eurex Clearing AG)、伦敦清算所Clearnet公司(LCH.Clearnet SA)4。

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CSD)共有18家。其中欧清(Euroclear)和明讯(Clearstream)属于跨国证券登记托管机构(ICSD),其他的登记托管机构主要为本国的证券交易提供托管。图二是欧洲各国的证券托管机构。

图二:欧洲各国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一览

4由原伦敦清算所和Clearnet公司合并而成

来源:欧央行《欧盟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报告,2006年12月第四,欧洲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安排的主要特征

从总体上来看,欧洲金融市场的清算和结算安排还是呈现国别分割的特点,欧洲金融市场的清算、结算安排呈现了多样化特征。一种类型是全国统一,如德国,明讯为全国的债券市场交易提供结算服务;另一种类型是区域整合,如伦敦清算所Clearnet 公司(LCH Clearnet)为法国、比利时、荷兰、英国和葡萄牙的ERUONEXT交易所集团提供清算服务,欧清(Euroclear)则相应为这些国家提供结算服务;一些国家国内有不止一个清算和托管机构,如西班牙,全国有四个结算机构,为不同区域的交易提供结算服务;还有个别国家将结算服务外包给不同国家的不同机构,如爱尔兰政府债券在欧清公司结算,爱尔兰公司债券在英国CREST结算公司结算。

但是在过去的几年中,从清算所到结算机构都出现了一系列的横向整合和纵向整合的趋势。在清算所领域,原CLEARNET 清算所与原伦敦清算所LCH于2003年合并为LCH CLEARNET清算所,LCH CLEARNET的业务范围涵盖了法国、葡萄牙、荷兰、

比利时及英国的清算业务。德交所旗下的Eurex清算公司为德国和卢森堡两国提供清算服务。在结算领域,欧清公司(为英国、爱尔兰、法国、荷兰、比利时和葡萄牙五国提供债券结算服务)、明讯公司(涵盖了德国和卢森堡)和Nordic公司(涵盖芬兰和瑞典)三分欧洲证券结算市场。

图三:为欧洲场外债券以CCP方式清算的安排一览

资料来源:欧元债券和衍生产品市场报告,ECB,2007年6月

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特征

(一)根据参与者性质和专业程度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标根据参与者性质和专业程度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准欧洲金融监管当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主体都规定了准入标准或者许可证制度。从事投资业务的主体需要具有适当的资源和完备的内控体系。在此基础上,监管制度要求投资主体区分不同的交易对手,对于不同的交易对手投资主体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适用于老练客户的规则比适用于非老练客户的规则宽松。如果交易对手属于非老练客户,则投资主体应保证交易的“适当性”并受到来自监管和司法方面的严格约束。对交易对手性质的认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对交易所市场的监管和对OTC市场监管的逐步趋同由于交易所对买卖双方提供集中统一结算,交易所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保证了交易和结算的履行,因此,交易所一般会制定严格的参与者准入标准和持续风险管理要求,监管者对交易所本身的准入也很严格。但是OTC市场没有这种履约保障机制,因此,OTC市场的参与者准入标准不那么严格,OTC市场本身受到的监管也比较松散。

但是,随着科技技术和电子交易系统的发展,交易所市场和OTC市场之间的区别在逐渐缩小。比如一些OTC市场引入CCP 制度安排,多边电子交易系统的兴起使得传统分散的OTC市场变为集中,交易所们也推出了OTC交易系统以满足交易所参与者不同层次的交易需求。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对交易所市场和对OTC市场本身的监管也在趋同。

(三)推动欧盟区域内技术和监管标准的统一

近年来,根据《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FSAP5)的总体精神,从金融基础设施整合、统一监管标准到监管者间合作,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

1、构建欧盟金融市场监管的统一法规指引

(1)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最重要的监管法规指引——金融工具市场指引(Directive on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D)

2007年11月1日生效的MIFID旨在促进金融工具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统一,同时改善投资者保护。MIFID是欧盟金融市场目前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行为规则指引,各国金融市场监管者都根据MIFID调整本国的监管规则。

MiFID的包括三大核心原则:第一,在金融市场的投资活动中,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零售投资者的保护;第二,扩展对不同类型交易平台的监管,监管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交易所市场,还包括近年来兴起的多边交易系统6(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ies)和内化交易系统7(Systematic Internalisers)。第三,监管的金融产品范围更广。受监管的产品范围首次增加了商品衍生品(现货和远期商品市场不受监管,但是商品期货和期权都在

5这个计划旨在推动欧盟统一金融市场的形成。

6根据MIFID的定义,“多边交易系统”是指由一个投资公司或一个市场经营者运行的多边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并按照某种交易规则来集合多方投资者金融工具买卖利益,并达成买卖合同。

7“内化交易系统”是指一家公司在有组织、系统化而且相当频繁的基础上,在自己的账户上交易客户的

指令,而不是在交易所或者多边交易设施上进行交易。

监管范围之内)、信用衍生产品和差价合同8。

MIFID要求,提供投资服务的机构,首先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即具有完备的合规安排、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完备的簿记系统和利益冲突的管理机制等;在投资活动的过程中,投资公司应“最优执行客户指令”、“更加细化的客户分类”“进行审慎投资研究”“提高交易的事前和事后透明度”和“有效管理利益冲突”。MIFID要求对交易所市场、多边交易系统和内化交易系统采用一致的准入和日常监管标准,特别是后两者需要提高参与者准入要求。

(2)一级市场的指引

2003年出台《募集说明书指引》,统一各国发行标准,规范各国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行为。2004年出台的《透明度指引》,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债券或股票发行人每半年提供年报,发行人应该保证所有权益证券持有人享受同样的信息披露和权利待遇。涉及一级市场融资的法规指引还包括《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指引》(2003)等。

(3)集合工具投资指引(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1985年出台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指引》是有关欧盟国家基金公司的市场准入、行为准则以及投资政策制定。指引对欧盟

8价差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就是通过建立和结束一份标准化的合约来交换某一特定标的金融产品在建立和结束时可能不同的价格差来完成投资行为,但是交易本身不涉及此标的金融产品的所有权的转移。价差合约通常可以是以保证金操作的方式和现金清算的形式来完成。目前,国际上价差合约涉及的基础产品包括商品期货、期权、利率、指数、股票、债券,几乎所有存在价格变动的产品均可以设计为价差合约。

国家的投资基金能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类型和比例也做了建议。对于OTC产品,《指引》指出适合集合投资工具投资的OTC 金融工具必须是能够市场化估价的、能够随时以公平价值变现的金融工具,并且交易对手必须是接受审慎监管的机构。

(4)抵押品指引(Collateral Directive)

2002年出台的《抵押品指引》是为了促进跨境抵押品的运用。在抵押品指引出台之前,欧盟各国金融市场抵押品跨境使用比较困难,因而限制了跨境金融交易。《抵押品指引》在促进抵押品的跨境使用方面主要规定各国法律应该着力消除各国法律对担保品处理不一而隐含的法律风险。

2、促进区域内清算和结算系统整合

欧盟促进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统一的措施包括:

◆2001年和2003年两个Giovannini报告,指出欧元区证券清算和结算领域存在的15个割据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2001年,ESCB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开始在欧盟区域内推广“国际证券协会清算结算委员会”提倡的证券清算和结算的统一标准(CPSS-IOSCO)。

◆2004年,欧盟成立了“清算和结算建议和管理专家小组”(CESAME),小组成员都是来自各国的私人和公共部门的有关清算和结算的专家,小组致力于消除Giovannini报告中提到了15个清算结算割据问题。2005年,“法律合规小组”和“财务合规小组”成立,专门致力于消除在清算结算标准统一中遇到的

各国法律和财务规定不同问题。

◆2006年,由三个自律性组织(欧洲证券交易所联盟、欧洲清算所联盟和欧洲中央证券托管机构联盟)推出的“行为规则”(Code of Conduct)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清算和结算领域的价格、服务标准、连通性和市场准入提出了若干行业自律标准。

◆2006年11月,欧盟出台《清算和结算指引》,提高清算和结算价格透明度,增加清算和结算领域的竞争,降低服务费用。(目前,这个指引主要是关于股票的,将会逐步推广到其他金融工具领域。)

3、各国监管者紧密合作推进市场管理标准统一化

在组织层面,欧盟亦成立了多个跨国界合作机构,为欧盟范围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合作提供指导。在证券监管领域,成立了“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推动欧盟各国证券活动的监管统一。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即主要涵盖在证券监管之下。在银行监管领域,成立了“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Committee of European Banking Supervisors),促进欧盟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共享监管信息。在保险领域,成立了“欧盟保险及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Committee of 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Supervisors),促进养老金管理和保险行业的监管合作和统一。这几个委员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法规没有强制权利,但是其发布的建议性和指导性准

则,是欧盟国家监管体制的重要风向标。

三、欧洲场外金融市场监管的两个国别案例

(一)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

场外金融市场监管内容包括六个主要方面:适用的

第一,适用的法法

律法规,有些国家对不同行业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由不同的法律进

行规定,有些国家只有一部核心法律对金融业活动进行整体界

定;第二,监管主体,有些国家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审慎监管

和市场监管由同一机构履行,有些国家有分别的银行和证券监管

机构,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由业内自律监管。

第三,OTC产品准入及OTC市场主体准入。大多数国家和地

区都没有对OTC产品实行限制,—些国家对某些行业从事衍生

第四,是否和如何对交交产品交易的对手和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是否和如何对

易所以外的各类交易系统、以及本国清算和结算系统进行监管;

第五,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监管和审慎监管。第六,市场自律管管第五,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监管和审慎监管。第六,市场自律

理。

(二)案例之一:强调立法监管的德国

1、法律法规。在德国,金融产品的交易主要是在证券法律

框架下进行监管。与金融市场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交

易法》、《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报告规则》、《投资基金法》、《银行

法》、《保险业监管法》、《证券交易所法》等。

2、监管机构

德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由三级组成。位于最上层的是联邦金

融监管局(BaFin),负责颁布各类法律法规,并负责证券市场的主要执法活动。BaFin拥有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披露、收购行为等一系列调查权和处罚权

第二层次是州政府,负责监管本州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州政府有权批准建立和撤消当地的证券交易所;批准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条例;监督交易所对有关证券法规和条例的实施;对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层次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主要职责是实时监控交易和相关活动,发现异常及时向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及联邦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协助它们进行调查。

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州政府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联邦金融监管局不能对州政府发布命令,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分工负责,相互合作。

2002年德国金融监管职责统一到BaFin以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央行)不再对金融市场负有直接监管职责。但是由于联邦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保证支付体系稳健高效和货币政策实施职能,BAFIN仍须定期就金融业的重大问题与联邦银行进行讨论。

3、OTC产品准入及OTC市场主体准入

德国对OTC市场的准入没有特别的规定。银行、证券、保险、普通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交易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但是,想要进行“证券”和“衍生产品”相关的“投资服务”(investment

services),需要事前向BaFin注册成为银行、投资公司(investment firms)或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s)。

《证券交易法》对受到监管的“证券”和“衍生产品”相关活动进行了界定。《证券交易法》第二条对“证券”和“衍生产品”本身进行了界定。“证券”包括股票、与股票相类似的权利凭证、债券、可交易的投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工具不包括在证券的范畴之内)。“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权证合约,合约的标的资产可以是证券价格、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利率、商品或贵金属价格和外汇汇率。银行(信贷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普通公司想要进行于上述产品的代客交易、承销(一级市场业务)和经纪、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证券保管和融资融券,需要获得BaFin授权。

在上述框架下,金融合约的设计可以由市场交易主体自主决定。《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只是在特别特殊的情况下,财政部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禁止或限制某类期货的交易。

4、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的管理

过去,德国对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管理只局限在证券交易所,即只有交易所市场需要获得开办授权和持续监管。《证券交易所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准入资格和日常行为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的参与者准入资格、交易规则、风险管理等。

近年来,各类场外电子交易系统异军突起,对交易所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交易商间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商/客户电子交易系

统以灵活的交易机制(一对一询价或是做市商报价)、低准入门槛(通常对参与者没有或只有很低的资本金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和无国界交易(没有对外国参与者的歧视性要求),获得了场外市场的灵活性优势和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优势,市场份额不断提高。

根据MIFID的框架,2007年11月,德国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将“多边交易系统”和“内化交易系统”纳入监管范畴(证券交易法新增31G和H)。多边交易系统和内化交易系统将作为“投资公司”的一类纳入对统一的监管标准,需要获得准入授权和接受BaFin的持续监管。多边交易系统和内化交易系统受到的监管将与传统交易所受到的监管日渐趋同。

对清算、结算机构的监管不因为其为场内、场外市场服务而有区别。对结算、清算系统的监管涵盖在《银行法》的范畴下。银行法第24条规定,从事清算、结算活动的机构应该事前到BaFin和德意志联邦银行进行注册,并定期提交清算、结算活动情况、参与者情况和和清算、结算系统的管理规则。

5、从业者的市场活动行为准则和审慎监管

第一,从业者的市场活动行为准则。《证券交易法》第31条规定了从事“投资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的准则。这些行为规则包括:

(1)基本原则:勤勉、专业、认真、以客户的利益为上,当利益冲突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不准利用客户的交易活动影

响市场价格从而为投资服务机构牟利;不准利用客户交易活动的信息为自己牟利。

(2)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经验、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投资服务,不准向客户推销不适合他们的产品,向客户提供关于金融产品充分的信息。

(3)内控制度:具有管理投资服务活动、处理利益冲突的组织结构安排和内控机制安排。

(4)账户记录:保存客户的指令和执行情况、客户经理是谁、投资服务的费用情况、客户接受的投资建议情况至少6年。

(5)资产分离:如果投资服务公司不是银行,那么必须将客户资产和自有资产有效分离。必须定期通知客户有关资产存管的情况,并与存管银行达成安全存放和客户资产的协议。

(6)信息披露:投资服务人员在提供金融工具分析报告、向公众发布某项金融产品的信息或推介金融产品的时候,必须遵守专业、勤勉和认真的原则。必须同时披露发布信息的人员信息,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情况。

其他与交易直接相关、但不属于直接提供投资服务的人(如相关的会计、法律人员),也需要定期向BaFin提供其从事和投资服务相关的辅助活动的信息,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第二,从业者行为的监督机制。那么,如何保证从业者遵守上述行为规则呢?德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做了两项制度安排:一是外部检查,二是交易信息报送制度。

外部检查制度。《证券交易法》第35条规定,BaFin具有对从事投资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实践中,由于BAFIN无法对众多投资公司和银行进行检查,因此由外部审计师(auditor)(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对投资公司和银行遵守投资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年检。外部审计师由投资公司和银行指定,但是必须事前报知BaFin。如果BaFin 认为不合适,可以要求更换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向BaFin和德意志联邦银行报告。在特殊情况下,BaFin也可以自己亲自或指定某个机构对投资公司进行审计。金融产品的最终用户(一般指自营交易商和个人)不在BaFin的检查范围。BaFin只是通过检查投资公司和银行的合规情况来间接地了解最终用户的情况。

交易信息报送制度。德国建立了非常重要的交易信息报告制度,以便监管者对金融市场的各类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报告规则》规定,从事投资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将所有证券和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每日向BaFin的电子报告系统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每个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的价格、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交易方式、是自营还是代客交易等。交易所和场外市场的数据都会汇集到该系统,BaFin每天收到大约250万个证券和衍生产品的交易报告。BaFin还专门成立了市场分析部门,负责对这些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是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

第三,审慎监管。对存款类机构的审慎监管主要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各类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资本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比如德国规定投资基金从事OTC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需要受到一定限制9。对其他投资公司(如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投资于金融产品则一般没有数量和内容上的限制。

6、市场自律

德国金融市场的发行人和交易商成立了“德意志衍生产品协会”(Deutsche Derivative Institute)和“德国衍生产品论坛”(Germany Derivatives Forum)等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创设和交易进行自律管理。但是,德国证券监管体制比较强调行政立法监督管理,证券业者的自律管理居于较次的地位。

9投资基金投资于OTC衍生工具时:全球暴露部位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OTC衍生工具对手需为受审慎监管的机构,品种应每天可以计价,并可随时以公开的价格作反向交易进行了结;基金管理人应使用VaR方法和内部风险测量模型来对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按交易对手方违约时可能给基金造成的最大潜在损失来估算每个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暴露部位。基金因衍生工具对一个交易对手方产生的风险暴露部位之和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案例之二:自律管理色彩较浓的英国

在MIFID的大框架指引下,英国的监管体制在很多方面与德国是类似的。但是相比德国,英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较为注重自律性,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业内自律管理。

1、与德国类似的监管制度安排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

与德国比较类似,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大一统特征。所有金融业的适用法律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2000,简称为“FSMA”)。同时,《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证券、银行、保险行业的监管权统一在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FSA)是英国金融市场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的监管者。根据FSMA的授权,FSA制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包括适用于所有授权主体的行为规范,每个行业的行为规范和对各类机构的审慎监管标准),对各类金融行为进行规范。

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发起了金融市场法律委员会(FMLC)。该委员会的角色是:“对当前或者将来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批发性金融市场框架内的法律不确定性或者误解进行确认,并考虑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FMLC也应作为连接法院的桥梁,帮助英国法院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

(2)OTC产品准入和主体准入

与德国类似,在英国,只有受到FSA授权的主体才能够从事与“投资品”相关的活动。

浅谈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宁波大红鹰学院 大作业 题目: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所在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11财管402(本) 学号1131061450 姓名朱懿 2013年6月20日

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班级:11财管402 姓名:朱懿学号:1131061450【摘要】:金融市场监管一般是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作为金融活动载体的金融市场,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缺乏监督和管理的金融市场不仅效率十分低下,而且可能酿成金融和经济危机,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金融危机,提醒我们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使经济健康和快速的发展。本文通过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措施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一)、我国早期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明朝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发展比较缓慢。 (二)、我国近代金融市场的发展 1897 年,中国创办自己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银行逐步成为金融业的主体,钱庄、票号等相应退居次要地位,并逐步衰落。可以说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发展真正开启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门。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市场 1979年10月开始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1993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间接宏观调控机制手段。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

欧洲货币市场形成的原因

欧洲货币市场形成的原因,过程,特点和作用 欧洲货币市场是指非居民相互之间以银行为中介在某种货币发行国国境之外从事该种货币借贷的市场,又可以称为离岸金融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形成的原因 1.逃避本国金融政策法令的管制。 2.为减缓本国通货膨胀,对非居民的本币存款采取倒收利息政策的结果。3.美国队境外美元的存在采取放纵的态度 欧洲货币市场的特点 1.管制较松 这个市场的货币当局,对银行及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货币的吸存贷放,一般管制都很松。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或企业常常在此借取资金,原苏联、东欧国家也如此,以适应其经济发展的需要。 2.调拨方便 欧洲货币市场,特别是以英国伦敦为中心的境外货币市场,银行机构林立,业务经验丰富,融资类型多样,电讯联系发达,银行网遍布世界各地,资金调拨非常方便。 3.税费负担少 市场税赋较轻,银行机构各种服务费平均较低,从而降低了融资者的成本负担。4.可选货币多样 欧洲货币市场所提供的资金不仅限于市场所在国货币,而几乎包括所有主要西方国家的货币,从而为借款人选择借取的货币提供了方便条件。 5.资金来源广泛 欧洲货币市场打破了资金供应者仅限于市场所在国的传统界限,从而使非市场所在国的资金拥有者也能在该市场上进行资金贷放。与此同时,借款人也不受国籍限制。 欧洲货币市场形成的过程 1.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为欧洲美元发展的最初阶段。 20世纪50年代,美国海外军事开支庞大,海外投资增加,美元大量外流,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差。美国为了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从20世纪60年代起采取了一系列限制美元外流的措施。,这一措施导致了美国人转向美国境外筹资,美国的海外企业也将利润存入海外银行 2.从20世纪60 年代中期至70 年代中期为欧洲美元市场的发展阶段,欧洲货币市场逐步进入全球化的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元的霸主地位动摇,国际储备货币趋向多元化。

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特点

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有很大吸引力的市场,这个市场与西方国家的国内金融市场以及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有很大的不同,关键在于这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主要有如下特点: 1、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其借贷活动 不受市场所在国政府金融法规、税制和政策的约束,能够吸引众多 不同国籍的市场参与者。 2、欧洲货币市场经营的货币种类多,资金供给充足,借款条件 灵活,能满足各种筹资者的需要。 3、欧洲货币市场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主体,众多离岸市场的24小时不间断的业务活动充分体现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 1、欧洲货币市场经营非常自由 由于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管制和税收限制的市场,所以经营非常自由。例如,借款条件灵活,借款不限制用途等。因此这个市场不仅符合跨国公司和进出口商的需要,而且也符合许多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2、欧洲货币市场资金规模极其庞大 欧洲货币市场的资金来自世界各地,数额极其庞大,各种主要可兑换货币应有尽有,故能满足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及其银行、企业对于不同期限与不同用途的资金需要。 3、资金调度灵活手续简便较强竞争力 欧洲货币市场资金周转极快,调度十分灵便,因为这些资金不受任何管辖。这个市场与西方国家的国内市场及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很强的竞争力。 4、欧洲货币市场有独特的利率体系 其存款利率相对较高,放款利率相对较低,存放款利率的差额很小,这是因为它不受法定准备金和存款利率最高额限制。因此,欧洲货币市场对存款人和借款人都更具吸引力。5、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批发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的经营以银行间交易为主,银行同业间的资金的拆借占欧洲货币市场业务总量的很大比重;它也是一个批发市场,由于大部分借款人和存款都是一些大客户,所以每笔交易数额很大,一般少则数万元,多则可达到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 欧洲货币市场的业务特点是: 一,国际借贷业务趋向分散,国际金融垄断组织的活动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渗透。在以伦敦为主体的欧洲货币市场之外,卢森堡金融市场的作用日益增长。此外,像香港、新加坡、巴拿马等也都经营各地区的“亚洲美元”或“拉美美元”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资金市场。 二,银行资金来源由零星转为大宗,由零存整放转为整存整放。欧洲货币市场的资金来源逐渐由吸收短期资金到发行大额可转让的存单来吸收资金。在资金运用上,中长期贷款、买方信贷及欧洲债券的业务量急剧增加。 三,中长期贷款额度不完全以存款及营运资金大小为依据,常常先贷放后借入,贷款利率也随借入利率的变化而定期调整。经常是先与借方签订贷款合同,以后再从其他地方设法借入资金。 四,综合货币单位在国际借贷与债券发行中开始作为计算单位,如欧洲货币单位(ECU)及特别提款权(SDR)。 欧洲货币市场的特点: 欧洲货币市场集结了大量境外美元与境外欧洲货币。大的跨国公司、企业从这个市场借取其所需要的资金,外国的中央银行与政府机构也从这个市场进行资金融

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是金融市 场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也随之发展开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逐渐增强,金融证券市场相应制度逐渐完善。然而,因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长期发展中,国家政府就监管方面仍存在问题,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 发展,对此,文章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问题;解决措施新形势下,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运行势态来看,证券 市场正处于亚健康状态,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监管的不利。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一直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在证券市场实际运行中,证券市场却并未遵循政府意志,而是自由运行。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1.证券市场监管的简单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主要是指政府行政部门运用相关法律规 范,对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等流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约 束证券投资机构非法牟利、恶意搅乱市场等行为。简单而言,证券市场监管,是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参与者等的行为进行的监管。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问题2.1?C券市场较为单 我国是一个产业大国,即使我国仍处于发展状态,在商 品市场上却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规模也相对较小。而导致该

现象的原因则是:我国经济发展、融资制度等问题,多数企业对银行贷款过于依赖,企业内部融资制度规范性、完整性存在问题。最终,证券市场单一、狭窄,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 2.2监管制度存在问题新形势下,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经济 市场发展迅速, 金融证券市场也随之发展。然而,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中仍存在问题,缺乏相应的制度控制,监管制度也缺乏长远规划,过于追求高效、快速的经济发展,忽视了稳健、安全的指导思想,使得证券市场发展出现危机。实际上,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式存在看缺陷;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政府监管主体的权利过于集中等,为证券市场带来混乱,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发展。 2.3法治监管不完善

欧洲资本市场介绍

欧洲资本市场介绍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2008年金融危机前,欧洲金融监管的法律协调采用()框架。 ? A.德拉基 ? B.马科维茨 ? C.弗拉基米尔 ? D.莱姆法路西 ? E.梅德韦杰夫 我的答案: D 2 . 当前,德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 ? A.联邦金融监管局 ? B.德国金融监管委员会 ? C.德国金融与经济委员会 ? D.德国最高人民法院 ? E.德意志交易所集团 我的答案: A 3 .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起来。? A.金融服务行动计划 ? B.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 C.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 ? D.泛欧金融监管法案 ? E.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我的答案: E 4 . 2010年,欧盟议会决定成立(),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金融风险。 ? A.欧盟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 ? B.欧洲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 ? C.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

? D.欧盟经济金融委员会 ? E.欧洲中央银行 我的答案: 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下列哪些机构属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 ? A.法兰克福交易所 ? B.欧洲黄金交易所 ? C.欧洲期货交易所 ? D.欧期所结算公司 ? E.明讯银行 我的答案:ACDE 2 . 欧盟金融一体化具体表现在哪几方面? ? A.资产可替代性 ? B.资本可替代性 ? C.机构可跨境性 ? D.资金可跨境性 ? E.投资无限制性 我的答案:ABC 3 . 目前,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微观审慎机构包括了哪些机构?? A.欧洲银行管理局 ? B.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 ? C.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 ? D.欧洲金融资金管理局 ? E.欧洲登记结算管理局 我的答案:ABC

5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及政策建议

5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及政策建议 5.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的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二)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1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黄人杰 2013-04-16 16:04:45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京)2012年9期 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区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转变,现在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取得巨大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促进了经济和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阻碍市场发展、缺乏监管有效性的许多突出问题,表现为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普遍,市场经常暴涨暴跌,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满意度不高,监管政策常常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监管活动和过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识别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对于发挥监管的应有作用和实现监管目标,确保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 自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有关方面就一直强调加强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在保证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年的努力,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驾驭市场、管理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监管有效性逐步提高。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的科学规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初步认识到监管制度应当符合市场规律的问题,考虑到如何通过符合市场的

规律来加强监管的问题,逐渐认识到确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新思路,强调把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加强市场监管上;明确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的监管目标。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开设确立了比较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开始用新的思路指导对市场的监管。 2005年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实践的需求,对1999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保证了比较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监管架构的形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监管部门也开始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这些工作和成绩,对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年发展的巨大成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实事求是地说,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有效性有了初步的增强,除了前面所介绍的,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局面。这些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一是通过贯彻执行《证券法》和修改制订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使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初步改善;二是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等举措,使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运作逐步规范。 第二,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是战后出现的最大国际借贷市场,是资本主义世界借贷资本和银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跨国银行是欧洲货币市场的经营主体。美国跨国银行长期以来是欧洲货币市场实力最强大的银行,对欧洲货币市场的借贷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以下着重剖析欧洲贷币市场的产生、发展和特点,以及欧洲货币市场的国际经济影响。 一、欧洲货币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欧洲货币这一概念随着国际借贷资本流动的新发展不断扩大和充实。最早的欧洲货币几乎全是欧洲美元。50年代美元外流,持有者将这些美元存入欧洲银行,而不存入美国境内银行,故称欧洲美元。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增长,西德马克,英镑,法国法朗,瑞土法朗,日元,荷兰盾等货币也流入外国。被存入发行国的境外银行,便产生了欧洲马克,欧洲英镑,欧洲瑞土法郎,欧洲日元……。可见,欧洲货币包括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境外货币。60年代初期,它们的绝大部分被存入欧洲银行。60年代中期,以新加坡为中心出现了亚洲美元。亚洲美元是欧洲美元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同样,70年代以后,存入加勒比海的开曼和巴哈马的美元也称欧洲美元。简言之,80年代以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境外货币存款部属欧洲货币。“欧洲”二字等同于境外,并不限于欧洲。1981年12月,美国批准在其境内建立国际银行业设施,吸收非美国居民存款,同时各个国际银行业设施之间可以在美国境内互相借贷美元。美国货币当局把这些在美国境内,但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管制的美元存款也定义为欧洲美元。80年代以来,日本借贷资本充溢,随着日元国际化的发展,1986年12月1日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终于开业。有180多家日本和外国银行参加营业,当天成交总额超出500亿美元。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和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一样,不受日本国内银行法管制,可以吸收非日本居民的日元存款。这些存款也当然是欧洲日元的—部分。可见,欧洲货币这一概念逐步突破特定的地理区域限制,表现出国际借贷资本流动性的特点。至此,所谓欧洲货币就是“治外”货币,即不受金融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存款,不管其在境内还是境外。 欧洲货币市场是经营欧洲货币的借贷市场。美国和其它国家巨型跨国银行是欧洲货币的经营主体。凡是经营欧洲货币借贷的银行被称作“欧洲银行”。西方国家把一年期以内的资金借贷市场称作货币市场,把一年期以上的资金借贷市场称作资本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既是货币市场又是资本市场。不过,由于欧洲银行之间的短期拆放占了这一市场的绝大部分交易,所以,人们习惯上称欧洲货币市场,而不称欧洲资本市场。这一市场遍布全球各大洲,主要集中于各个国际金融中心。每家跨国银行都是一个小市场。各国跨国银行之间和银行内部通过电话、电报、电传进行借贷交易。欧洲货币市场也是空前庞大的外汇市场。跨国银行、跨国公司、政府机构、地区公司以及各种经济实体出于各自的需求既可进行外币借贷,又可进行各种可兑换货币的买卖。 欧洲货币市场产生于50年代后期。在美国发动侵朝战争时,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避免美国冻结其资产,将美元存款从美国提出,转存于英国和法国境内的银行,从而产生了最早的“欧洲美元”。但是,这一偶发事件还不能说明欧洲货币市场产生于50年代初期。欧洲货币市场的产生取决于欧洲美元的自由借贷。1957年,英国为防止英镑外流,加强了外汇管制,于是伦敦银行开始对客户提供美元贷款。1958年,欧洲大多数国家实行了自由兑换外汇,为欧洲美元的自由借贷提供了必要条件,从此,欧洲货币市场形成并迅速发展起来。 欧洲货币市场规模1959年为15亿美元,1960年为20亿美元,1964年增至200亿美元,1969年底也才有900亿美元。70年代,这一市场规模空前膨胀起来,l979年底达12450亿美元,1988年3月底更高达45610亿美元。 60年代,欧洲货币存款毛额年平均增长46.3%,70年代年平均增长26.3%,但是,这一市场绝对规模的膨胀是在70年代以来。欧洲货币存款有毛额净额之分。净额是由毛额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欧洲金融一体化发展现状分析

欧洲金融一体化发展现状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四个方面来分析欧洲金融一体化的现状与发展:欧洲金融业的决策机构—欧洲央行;欧洲央行现行的货币政策;注重欧洲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性;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挑战。对这四方面的解析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其金融一体化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效果。 关键词:欧洲金融一体化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研究欧洲金融一体化发展现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欧洲金融一体化的机制和规则入手,分析研究其决策方法。 欧洲金融业的决策机构—欧洲央行 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决策机构则是理事会。前者由4至6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行长和副行长各一名,他们由欧盟首脑会议直接任命;后者除执行委员会成员外,还包括欧元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每年至少要举行10次会议,以作出有关欧元利率、汇率和货币投放量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欧洲央行的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七年,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四年,可以在执行委员会有效期内连任。 欧共体成员国于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正式提出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EMU) 的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在共同体内实现只有一个中央银行、一种单一货币的欧洲货币联盟。1994年1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欧洲货币局在德国法兰克福建立,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未来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作框架的设计工作。在1988年5月的欧盟特别首脑会议上,根据《马约》规定的入盟条件,欧盟15个成员国中的11个国家率先取得了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资格,荷兰中央银行前任行长威廉?杜伊森贝赫被推选为欧洲中央银行行长。 欧洲央行行址设在法兰克福。其基本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欧洲货币联盟内统一的货币政策。从制度架构上讲,欧洲中央银行将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后者除欧洲中央银行外,还包括所有参加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类似联席会议。前者具有法人身份,而后者没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可以粗略理解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关系,也就是说,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元区内所有国家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然后交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去实施。各国中央银行将失去其独立性,从而事实上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分行。所有欧元区成员国都必须按其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向欧洲央行

我国金融监管发展主要问题及建议

金融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发展主要问题及建议 姓名: 班级: 学号: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使得金融监管的体制的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热点,金融监管体制在决定监管效率上发挥着基础作用,对于整个的金融监管来说至关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然后提出了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对中国现行监管模式提出的挑战、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以及监管成本较高等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而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来一些改进建议。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 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 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 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 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人民银行即中国的央行为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负责宏观金融政策法规、货币流通和货币的流通量;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 对证券市场及相关参与者的监管;保监会主要负责对保险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 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 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市场监管展望德勤

《金融市场监管展望》德勤 金融危机十周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卷首语我很高兴向大家介绍德勤监管策略中心发布的金融行业研究报告《金融危机十周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 在本报告中,我们呈现的主要观点是:“金融危机已过去近十年,其阴影也开始逐渐褪去。 危机后,大部分审慎监管政策已制定出台。 相比金融危机之前,如今银行的资本实力更加雄厚,且流动性更强。 各国采取不同举措,按照既定时间安排,贯彻落实业已达成的审慎改革措施,并着重关注公司治理与文化、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以及不断涌现的新经济、市场和运营风险。 企业应了解如何应对这一焦点转变所带来的全新挑战。 ”在《金融危机十周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报告中,我们确定了六大跨领域议题,包括从实施新规向持续监管转变、应对英国脱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IBOR)过渡、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运营风险应对能力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物有所值。 这些议题对金融服务行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基于以上六大跨领域议题,我们还确定了六大监管常量,即:公司治理与文化、审查企业为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环境所建立的商业模式、企业数据保护和应用、产品/服务获取与弱势客户、漏

洞测试及模型风险管理。. 这六大常量并非最新提出的概念,但仍将成为的重点监管领域。 我们诚挚希望通过引入和分享德勤开发的先进理念和思想力 作品,对上述探讨内容发挥抛砖引玉之效,借此与中国的金融界进行深入地沟通和交流,为中国金融市场落实相应政策和监管举措提供借鉴和启示。 吴卫军2月15日德勤中国副主席,金融服务业领导合伙人“雷曼兄弟破产已过去十年,我们如今面临怎样的金融环境?可以说,我们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不足。 系统安全性有所提升,但仍有漏洞。 经济增长出现反弹,但各地区之间存在增长差异。 ”克里斯蒂娜·拉加德,《雷曼兄弟事件十年之经验教训与未来挑战》,9月3目录前言内容概要跨领域议题监管常量银行业 资本市场保险业投资管理术语表尾注联系人目录敬请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3886005.html,/RegOutlook,获取您感兴趣的报告内容,并运用我们的互动式监管大事件工具。 目录3前言4内容概要8跨领域议题10从实施新规向持续监管转变11应对英国脱欧13IBOR过渡16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19运营风险应对能力21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物有所值23监管 常量25公司治理与文化26审查企业为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环境所建立的商业模式28企业数据保护和应用30服务/产品获取与

欧洲金融危机·创新·监管

欧洲金融危机·创 新·监管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欧洲金融:创新·危机·监管 杜莉①张鑫②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商学院长春 130012)内容提要:金融创新、金融风险或危机与金融监管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欧洲金融的创新与监管一直有自己的特征。总体上看,欧洲金融监管对其金融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但全球性金融危机仍然暴露出弱点和不足。本文从金融创新理论和欧洲金融创新历程的梳理入手,对其金融监管以及欧洲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借鉴其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欧洲金融危机创新监管 一、20世界60年代以来欧洲主要国家的金融创新 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欧洲美元市场是欧洲金融创新的高潮。此期间,欧洲债券市场的浮动利率票据(FRNs)、票据发行便利(NIFs)、欧洲商业票据(ECP)、欧洲中期票据(EMTNs)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应运而生。③ (一)英国在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上的创新 英国的金融创新从80年代开始迅猛发展。1978年,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引入了股票期权的交易业务;1984年,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 ①作者简介:杜莉,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②张鑫,吉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金融学。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评析”(2009JJD790016)。 ③应展宇.变革中的欧洲金融体系:1980-2000[J].世界经济,2005(7).

C18045S欧洲资本市场介绍

欧洲资本市场介绍----答题一7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2010年,欧盟议会决定成立(),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金融风险。 ? A.欧盟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 ? B.欧洲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 ? C.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 ? D.欧盟经济金融委员会 ? E.欧洲中央银行 我的答案:A 2 .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起来。 ? A.金融服务行动计划 ? B.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 C.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 ? D.泛欧金融监管法案 ? E.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我的答案:E 3 . 下列哪家中国企业是在英国二板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上市的?()? A.中国石油化工 ? B.中国生物柴油 ? C.海科化工 ? D.联视工程 ? E.华扩达 我的答案:A(?) 4 . 当前,德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 ? A.联邦金融监管局 ? B.德国金融监管委员会 ? C.德国金融与经济委员会 ? D.德国最高人民法院 ? E.德意志交易所集团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种类有哪些? ? A.股票 ? B.政府债券 ? C.金融债券 ? D.企业债券 ? E.存托凭证 我的答案:ABCDE 2 . 下列哪些机构属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 ? A.法兰克福交易所 ? B.欧洲黄金交易所 ? C.欧洲期货交易所 ? D.欧期所结算公司 ? E.明讯银行 我的答案:ABE(?) 3 . 目前,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微观审慎机构包括了哪些机构? ? A.欧洲银行管理局 ? B.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 ? C.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 ? D.欧洲金融资金管理局 ? E.欧洲登记结算管理局 我的答案:ABC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次贷危机爆发后,欧盟认识到金融一体化会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成员国之间交叉、感染。鉴于此, 欧盟暂时放缓了金融一体化的步伐。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由于英国资本市场体系三板市场Off-Exchange受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故属于正式市场。 对错 我的答案:错

4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化历程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中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监管职能分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尤其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促使其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4.2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1.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理性监管,忽视

金融监管名词解释

金融监管名词解释 1.金融监管 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面对金融市场失灵,政府不得不依据金融经济法规,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市场化手段对机构进行监管 2.观念俘获 金融监管者的失职是由于被错误的观念俘获 3.旋转门 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员工互相跳槽 4.监管俘获 金融机构会游说政客,久而久之,被监管者适应和熟悉监管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后,监管常常为被监管业界的利益服务。监管不是效率驱动而是政治驱动的。提供监管的机构只是被监管机构的猎物 5.政治俘获 政府对金融的监管是为了自身利益 6.主场效应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官员而言,金融服务业就是“主场观众”,公众就成了“客队观众”。

7.管制寻租说 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许权,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使自己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政府的经济管制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的寻租机会,并产生了政府及其代理人的租金创造和抽租,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公平 8.管制供求说 政府管制有收益也有成本,达到均衡决定了管制状态 9.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10.最后贷款人安排 最后贷款人,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保证支付,防非理性挤兑带来的金融恐慌。 11.金融创新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现有金融组织构架和金融工具的边际创新 12.金融创新因说 导致金融创新活动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降低自身的风险,

世界三大离岸金融市场

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必须受所在地政府的政策法令的约束,而离岸金融市场则不受国家政府管制与税收限制,摆脱了任何国家或地区政府法令的管理约束。如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离岸市场不可或缺。本文就总结了几个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概览,助您更好地选择离岸注册地。 关键词:著名的离岸金融市场有哪些? 一、香港 在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一直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香港的营商环境优越,资金信息流通,市场开放,自由有序,集合世界各地的专才,配合完善的基础建设、独立的法治制度,以及低税率等多方面优势,是内地企业“走出去” 的理想平台。香港的税制简单且税率低,被誉为中小企业的天堂、创业的沃土。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1.英属维尔京群岛概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官方语言为英语。BVI的行政权力来自英国女皇,由派驻当地的总督代行权力。岛内的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 BVI以金融服务和旅游业为主导,旅游业占全国收入的45%,而近50%的政府收入来自离岸公司的牌照费。

在BVI注册的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均无须向BVI政府缴税。BVI没有外汇管制,任何货币都可以自由进出。截止2014年,有逾100万所公司在当地注册。BVI的标准货币为美元。 案例: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网易、优酷、TCL国际、华润置地、光大国际、蒙牛乳业等优质的公司都选择在BVI注册。 2.BVI与中国的关系 BVI没有与中国或者我国香港地区签署免双重征税协议。不过,早在2009年,中国便与BVI 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并与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 ?原始土著居民为印第安人,现有居民多为非裔加勒比海人,为英国属地 ?被称加勒比海避税天堂,全球获取外国投资排名第四,外国投资首选地 ?政府颁布《国际商业公司法》,使其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离岸金融中心 三、开曼群岛 1.开曼群岛概览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是在西加勒比群岛的一块英国属地,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3个岛屿组成。岛内的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 金融和旅游业是开曼的两大经济支柱。开曼是全球四大离岸金融地之一、世界最大的离岸银行业中心、世界第二大离岸专属保险基地、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开曼群岛的货币是开曼群岛元。开曼没有外汇管制,任何货币都可以自由进出。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改革现有模式,建立监督委员会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08级金融A班朱琳0719213027 摘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后WTO 时代,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将更加迅速。2008年,金融危机因次贷危机而爆发。2009年,二板市场也即将上市。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将面临挑战。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监督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 然而,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加上国外大部分为混业经营,而我国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需要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规则。 所以我认为,我国有必要改革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改革的方法,是建立一个立于三会至上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这样,可以在原来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重复监管地带和监管盲区进行系统的监管。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进程——改革要不断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1)建国以来到1984年 建国以来到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 2)从1984 年至1992 年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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