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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审核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2017.9.11发布

处方审核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2017.9.11发布
处方审核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2017.9.11发布

ICS11.020

C 1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2049—2017

处方审核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escription review

2017-09-11发布2017-10-1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晓阳、姜晓丽、吕良忠、陈传莹、洪东升、吴志昆、吴越、马葵芬、俞佳、姜赛平、应徐颉、吴敏英、刘晓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处方审核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对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处方)进行的审核的要求。包括了审方人员的要求、审核方式、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监控和培训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对医疗机构药房、零售药店及其他提供药品调剂服务的机构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和住院用药医嘱(以下简称医嘱)中涉及的西药、中成药处方的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职改字〔1986〕20号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医政发(2011)11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处方审核prescription review

药师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包括门急诊处方和医嘱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宜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工作。处方包括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

3.2

电子处方electronic prescription

医师采用信息技术编程,在诊疗活动中开具的处方,并通过网络传输至药品调配服务机构,经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药品调剂服务机构发药和医疗用药的电子文书。

3.3

纸质处方prescription

医疗机构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按规定要求在统一印制的处方笺手工开具的处方,作为药品调剂

服务机构发药和医疗用药的纸质文书;或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并同时进行打印的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3.4

点对点认证p oint to point authentication

用来通过拨号或专线方式在两个网络节点之间建立连接、发送数据。点对点认证是各类型主机、网桥和路由器之间简单连接的一种解决方案,医疗机构内部处方传输一般采用点对点认证的标准。

3.5

电子认证 e 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基于共钥基础设施技术规范的数字签名技术,利用证书公钥和与之对应的私钥进行加/解密,并产生对数字电文的签名及验证签名。不同机构处方传输一般采用电子认证的标准。

3.6

电子签名 e lectronic signature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7

基层医疗机构 b asic-level medical organization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3.8

电脑审核intelligent prescription review

采用基于合理用药审查知识库的处方审核软件系统,可就本标准要求的审查内容对门急诊处方和住院医嘱实现自动、实时的审查功能,审查结果提供给审方药师进行判断和确认。

4 审方人员的要求和审核权限

4.1 审方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按照职改字〔1986〕20号规定,取得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

药师、(中)药师、(中)药士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任职资格。

b)基层医疗机构审方人员应取得(中)药士及以上职称,其他医疗机构审方人员应为取得(中)

药师及以上职称,零售药店应取得执业药师任职资格;

c)具有3年以上调剂相关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2 审方药师的权限为:

a)医疗机构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审核权限为西药和中成药处方,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的审核权限为中成药处方;

b)零售药店药师的审方权限按照药监部门的规定执行。

5 审核方式

采取以下两种处方审核方式:

a)人工审核:审方药师对纸质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b)电脑审核+人工审核:审方药师对电脑筛选的警示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对未审核的部分辅

以人工审核。

6 审核流程

6.1 基本要求

门急诊处方和住院用药医嘱应在药师调剂前进行审核,未经审方药师审核通过不可进行调剂。6.2 电子处方审核

6.2.1 审核流程

电子处方审核按图1的流程进行。

图1 电子处方审核流程图

6.2.2 工作程序

6.2.2.1 审方药师通过网络接收来自电子处方提供机构的电子待审处方。

6.2.2.2 审方药师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宜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判断:

a)若未发现有问题,则判断该处方审核通过;

c)若任何一个方面发现有问题,则判断该处方审核未通过。

6.2.2.3 处方审核完,审方药师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不同机构间)或输入工号(同一机构)。

6.2.2.4 审核通过的处方直接进入调剂流程。

6.2.2.5 审核中未通过的处方处置流程为:

a)审方药师将电子处方退给电子处方提供机构,告知存在的问题;

b)电子处方提供机构将处方退给处方医师,请医师修改处方;

c)修改的处方再次传入时按待审处方处理,审方药师重新审核。

6.3 纸质处方审核

6.3.1 审核流程

纸质处方审核工作按图2的流程进行。

图2 纸质处方审核流程图

6.3.2 工作程序

6.3.2.1 审方药师接收待审纸质处方(含拍照上传的处方),并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宜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判断:

a)若未发现有问题,则判断该处方审核通过;

b)若任何一个方面发现有问题,则判断该处方审核未通过。

6.3.2.2 处方审核完,审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进行手工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6.3.2.3 审核通过的处方,进入调剂流程。

6.3.2.4 审核未通过,审方药师联系医师修改处方,经修改后再次进入审核流程。

7 审核内容

7.1 处方合法性

7.1.1 电子处方审核发现不符合电子认证或点对点认证的标准,则判断为处方不合法。

7.1.2 药店审核来自医疗机构的纸质处方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判断为处方不合法:

a)通过国家卫计委网站“医师执业资格查询”核对处方医师的信息不一致;

b)处方中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取得经营许可的药店除外)、医疗用

毒性药品等国家规定禁止在本店销售的药品。

7.2 处方规范性

7.2.1 门急诊处方

7.2.1.1 完整性、清晰度

7.2.1.1.1 医疗机构药房、零售药店及其他提供药品调剂服务的机构应参照附录A制定项目齐全的处方笺。

7.2.1.1.2 处方书写的完整性、文字清晰度审核内容为:

a)处方前填写内容:

1)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门诊病历号;

3)科别、临床诊断(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开具日期;

4)妊娠(孕周)、哺乳;

5)体重或体表面积、身高、过敏史;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b)处方正文内容包括药品名称[通用名或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c)处方后记有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2.1.1.3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判断为处方不完整、不清晰:

a)书写任意一项有遗漏;

b)有涂改但涂改处未有医师签名和日期;

c)书写不清楚。

7.2.1.2 书写规范性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则判断为该处方书写不规范:

a)年龄应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写日、月龄;

b)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c)药品名称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

方制剂药品名称;

2)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3)医院制剂应使用正式批准的名称。

d)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清楚,普通、麻醉、精神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量及处方

效期以及纸质处方类型均符合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

7.2.2 住院医嘱

住院医嘱存在下列任意一项遗漏则判断为医嘱不规范:

a)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性别、年龄;

b)临床诊断(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开具日期;

c)妊娠(孕周)、哺乳;

d)体重或体表面积、身高、过敏史;

e)患者用药信息:药品名称[通用名或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f)医师姓名。

7.3 处方适宜性

7.3.1 西药门急诊处方审核发现以下任意一项有问题,则判断为处方不适宜:

a)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c)处方剂量、用法不正确;

d)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

e)有重复给药现象;

f)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g)存在禁忌使用的药物;

h)应用抗菌药物、麻精毒性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超说明书用药,超说

明书用药无合理的循证医学证据或医师未双签名;

i)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如无正当理由未首选基本药物等。

7.3.2 中成药处方审核发现以下任意一项有问题,则判断为处方不适宜:

a)用药不符合辨证施治的原则;

b)药物处方存在下列配伍禁忌:

1)中成药与中成药配伍;

2)中成药与西药配伍;

3)含西药成分的中成药与西药联用。

c)用法用量不适宜;

d)存在禁忌用药(包括证候禁忌用药、妊娠禁忌用药);

e)存在重复用药;

f)特殊人群用药不合理;

g)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7.3.3 西药住院医嘱审核发现以下任意一项有问题,则判断为医嘱不适宜:

a)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未注明过敏试验及试验结果;

b)医嘱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c)药品剂型、规格、用量、给药途径、给药时机、给药频次、疗程等不适宜;

d)根据患者的体重、体表面积、年龄、肝肾功能和其它生理信息计算给药量,给药剂量与医嘱不

符合;

e)患者疾病情况及临床检验检查结果与医嘱用药存在潜在风险;

f)存在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同时有多组、多途径用药时;

g)静脉用药存在混合配伍禁忌;

h)溶媒品种及溶媒用量不适宜;

i)静脉用药与包装材料不适宜;

j)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之间或药物与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k)存在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

1)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2)婴幼儿及儿童;

3)老年人;

4)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

l)存在超说明书用药,超说明书用药无合理的循证医学证据或医生未双签名或未经本机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审批备案;

m)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及需与医师进一步核实的任何疑点或未确定的内容。

8 审核质量监控

8.1 监控机制

8.1.1 自我监控

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等成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控小组,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进行监控。

8.1.2 管理部门监控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各机构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监控。

8.2 监控内容

8.2.1 应对处方审核的必备条件进行监控,包含:

a)审方人员配备;

b)审方人员资格;

c)审方场所;

d)审方工具配备;

e)审方规范与制度。

8.2.2 应对处方审核的过程进行监控:

a)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即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须保证处方审核的流程可以追溯,并保留相应的记

录;

b)审核反馈机制,即建立不合格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注:不合法、不规范及不适宜的处方统称为不合格处方(以下相同)。

c)审核质量改进机制,即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8.2.3 应对处方审核质量进行监控,监控指标包含:

a)审核处方占总处方比例(%),指本机构单位时间内经审方药师审核的处方占同期处方的百分

比;

b)不合格处方反馈件数,指本机构单位时间内经审方药师审核判断为不合格处方并反馈于医师的

处方件数;

c)处方点评与处方合格率(%),指医疗机构对门、急诊处方每月进行点评,其中门诊处方合格

率应不低于95%;

d)抗菌药物处方人次比例(%),指就诊抗菌药物人次占同期就诊总人次数百分比,其中门诊抗

菌药物处方人次比例不超20%,急诊抗菌药物处方人次比例不超4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人次比例不超60%;

e)门(急)诊处方输液人次占比(%),指门(急)诊输液人次数占同期总处方人次数的百分比。

8.3 监控方式

可采取现场访谈、实地检查、处方抽查等方式进行处方审核质量监控。

9 培训与考核

9.1 培训主体

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我培训,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处方审核外部培训。9.2 培训内容

9.2.1 岗位培训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内容包括:

a)处方管理政策法规;

b)处方审核规范技能;

c)处方审核专业技能;

d)处方审核操作技能。

9.2.2 继续教育培训

审方药师需依据规定完成相应继续培训学分,每年获得相应学分后,方可继续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9.3 培训考核

9.3.1 培训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

9.3.2 培训后考核9.2条所列内容。

9.3.3 考核合格后,由9.1规定的培训主体颁发培训合格证明。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处方笺格式

A.1 普通药品

普通药品的处方笺参考格式见图A.1。

图A.1 普通处方笺格式

A.2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的处方笺参考格式见图A.2。

图A.2 麻醉药品处方笺格式

A.3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笺参考格式见图A.3。

图A.3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格式

A.4 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笺参考格式见图A.3。

图A.4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笺格式

参考文献

[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3]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5]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6]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

[7]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8]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生部卫医管发(2010)28号。

[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0] 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11] 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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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

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

35首用浙江省公路统一用表(JS)101-226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检测、记录日期 施工放样示意图: 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检测、记录日期 交桩示意图: 控 制 水 准 点 记 录 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仪器型号 测量 日期 年月日星期天气气温℃成像度 测点桩号序号后视仪高前视高程设计高程沿需调整备注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仪器型号 测量 日期 年月日星期天气气温℃成像度 测站目 标 竖 盘 位 置 后视 平均读数角值平均角值备注ⅠⅡ 。′〃′〃。′〃。′〃。′〃 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平整度现场检测记录表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路(JS)105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检测、记录日期 本项目为层,平整度最大间隙(h)规定值为㎜。 检测桩号 幅 别超过规定值点数 起讫 1 2 3 4 5 6 7 8 9 10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 ――第2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33/653—20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金国庆、何云芳、骆文坚、江波、洪流、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容器苗ContainerSeedling

指在装有培养基质的各种容器中所培育的苗木。 2.2 苗木种类SeedlingType 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类型,如播种容器苗、扦插容器苗、移植容器苗、嫁接容器苗等。 2.3 苗龄SeedlingAge 从播种或扦插到容器苗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有容器中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换盆(容器)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0表示1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5-0表示1.5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换盆容器苗,换盆(容器)移植1次,换盆前后各培育1年。 1(2)-0表示1年干2年砧木未经换盆(容器)的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砧木换盆(容器)1次的嫁接苗,换盆后培育1年。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嫁接苗在原容器中砧木的年龄。 2.4 苗批SeedlingLot 同一树种(品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容器苗,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视听动画片、纪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 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八条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质量,促进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实施,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健康促进与教育、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及采供血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与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六)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统一管理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标准评审、复审、绩效评估、宣传实施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编制本年度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六条制(修)订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邀请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九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项目由专家评估论证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将立项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由省质监局确定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名网络建设策略 (2) 第三章城镇地名体系框架 (3) 第一节地名体系的空间布局 (3) 第二节地名布局规划的要点 (5) 第三节“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区域的地名布局引导 (6) 第四章路网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一节路网名称规划原则 (12) 第二节主要道路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三节次干路名称规划方案 (13) 第五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3) 第六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5) 第七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18) 第八章附则 (19) 附件一:萧山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0) 附件二:萧山区城区(副城)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 案一览表 (24) 附件三:萧山区临浦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8) 附件四:萧山区瓜沥组团道路名称规划一览表 (31) 附件五:萧山区义蓬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33) 附件六:萧山区党山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0) 附件七:萧山区浦阳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1) 附件八:萧山区进化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2) 附件九:萧山区河上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3) 附件十:萧山区楼塔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4)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提高地名为城市化服务的整体水平,保持本辖区地名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杭州市萧山区分区规划》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地名命名、地名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凡萧山区内城镇与农村,规划、设计和确定地名及与之相关事项,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符合本规划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3条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分为地名总体层面与路网名称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地名总体层面的规划范围,包括萧山区1420平方千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乡;路网名称详细规划的范围是“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尚无名称的规划路网。 第4条本规划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分区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具体为: 近期:2007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5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发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 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6-28 09:02 发布单位:危化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 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第五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浙江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规程

浙江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的设立审批管理,明确合伙人的执业风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合伙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合伙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规程在浙江省(不包括宁波)范围内适用。 第四条合伙所的设立,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伙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6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专职执业注册税务师;(三)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合伙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专职从事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历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工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无其他行业执业注册,无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股份;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向社会公示无问题。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伙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合伙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合伙所负责人。负责人为合伙所执行合伙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应在合伙所章程中明确。 第八条合伙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办理名称登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所的合伙人应当向管理中心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并附下列材料,除证书原件及本条第十四款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理由、合伙所基本情况、执业注册税务师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 (三)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 (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 (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管理制度)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衢州市地名管 理办法

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关联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小区(包括幢号、单元号、门牌号),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桥梁、隧道、水库、涵洞、水电站、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15层之上(含15层,下同)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各种专业示范区、专业市场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县(市、区)设置地名委员会,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壹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壹)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负责标准地名的发布,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志、书、图,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四)编制地名规划且组织实施;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核发《门牌证》,且依法进行监督;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资料和地名信息系统,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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