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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1、《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2、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3、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②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③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⑤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⑥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4、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①检查合同执行情况;②检查

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③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④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⑤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⑥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5、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1、《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②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③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④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⑤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⑦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2、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2、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

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 × × × 工程竣工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工程概况

1. 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 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 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 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 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 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 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工艺设备

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参数、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和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工程监理

概述监理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七章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第九章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以及审计意见。

第十章生产准备及试运行

概述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意见。

× × × ×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1.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招标投标情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交工验收情况、管理措施及经验等。

2.主要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设计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经验与体会等。

3.主要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总结施工经验与体会等。

4.主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依据、监理主要工作、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包括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存在哪些缺陷、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和体会。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概述工程概况(监督范围)、监督依据、标准;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工作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检查情况;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档案资料评价、工程总体质量评定);存在问题与建议。

× × × × 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

工程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项目法人:

四、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开工、完工日期:

九、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单项工程分别说明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和优良率,总述整个工程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优良率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工程参建单位签字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1、概述工程概况(监督范围)、监督依据、标准;

2、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

3、质量监督情况(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工作内容);

4、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5、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7、工程检验资料检查情况;

8、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9、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10、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档案资料评价、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11、存在问题与建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 备的条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 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 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 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 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 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 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

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 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 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 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 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 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四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第六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结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

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名称、资质和审查结论;(五)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六)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情况和结论;(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基本情况和结论;(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十一)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十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五)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码头审批程序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

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负责人及牵头组织单位 1、施工完毕的开、掘巷道,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综采设备前的回采生产系统,由生产矿长负责,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生产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综采设备安装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运输队、地测科、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4、回采收尾结束的综采工作面,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综采设备拆除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其它单位工程(如皮带铺设、绞车地锚、拉底、劈帮、巷道维修、峒室施工、供排水、供电、供风、供气、地质勘探等),由专业对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规定 1、单位工程竣工后,首先本单位进行预验,达到标准后向矿提出验收申请。 2、矿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纪要,并根据纪要和相关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查落实。 3、掘进送巷及其它开掘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巷道用途,考虑设备运输、布置和安装、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构筑、排水等,对巷道成形、断面规格、支护质量、风水电管路、轨道、绞车峒室、油脂库、配件库等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移交前,皮带、溜子、电缆、管路、轨道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如需拆除时,必须经生产、机电、通风、供应等部门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4、综采设备安装,从安装准备到安装完毕(综采队接面前),工作面及两巷相应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管路、轨道、绞车、通风工程、防尘降尘设施、巷道支护等均由安装区管理,并负责其完好;综采设备安装必须按安装设计及回采要求进行静、动态验收,先对支架、采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各种类开关、电缆管线、轨道、通风灭尘等综采配套设备及设施在停机状态下验收,然后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均不少于2小时)以及试采(不少于两刀煤)的验收,以确保综采队接面后能正常回采。 5、综采面收尾结束,必须按收尾措施,对铺联网、通道成型质量、通道规格、通道支护、支架支护及机电设备、支护器材等全面进行验收,以确保综采设备的安全顺利拆除。综采面收尾结束移交时,由生产、机电、通风、运输、供应、安监等单位一起确定回收支护材料、轨道等的距离、位置和数量等;此外,电缆、皮带、轨道以及其它专用工具移交退租时,必须按《东曲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工作面及设备、设施交接要有书面手续,并有机电、供应等部门的签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建建 [2000]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 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达到竣工标准。 ( 二 )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 查 ,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三 )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 ,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 |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 ( 达到设计要求 ,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五 )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 , 形成生产能力 ,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 , 提出试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2020052923031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分包内容 建设规模层数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申请竣工日期 工程 竣工 资料 内容 主要 施工 内容 工程 质量 情况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1填表说明 填表阶段: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填写。 填表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 接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构、档案管理机构。 份数及打印要求:一式六份, A4纸单面打印。 工程名称:填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工程地址:填工程地址(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地址一致)。 施工单位:填施工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分包单位:填分包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分包内容:填分部或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按验评标准的规定填写)。 建设规模:建筑工程填写建筑面积,市政、公用等工程填写长度。 层数:填竣工图纸的层数(建筑设计图纸注明的层数)。 工程类别:公共、住宅、工业厂房等。 开工日期:工程开槽或打桩日期。 申请竣工日期:填写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竣工资料名称:施工技术资料、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建筑构配件检测报告、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主要施工内容:填分部工程名称(按验评标准的规定填写)。 工程质量情况:填分部工程评定的等级。 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有项目经理证,与施工合同一致)。

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公章:项目部公章 年月日:填日期(项目部验收合格后的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1 : 我单位施工的工程 经过项目部检查和公司的核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此申请竣工验收,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给予检查核验。 项目经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第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经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它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经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 十二 ) 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 , 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 十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工程完工后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同时 ,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 ( 二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 ,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 专家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 , 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并到 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见附表 ) 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见附表 ) 。 ( 四 ) 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不符合要求的 , 通知整改 , 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 五 ) 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程序如下 :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 , 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 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 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 程竣工验收意见 ;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 致意见时 ,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 待意见一致后 ,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不能协商解决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 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 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 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 一 ) 立项批复 ; ( 二 ) 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 ( 三 ) 施工许可证 ; ( 四 )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20〕65号)正式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0〕65号)。该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20〕172号)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 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 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 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 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 办法修订汇报.doc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0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说课讲解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 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对单位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检查与评价,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该办法。 一、验收条件 1、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无超计划、超概算情况发生。 2、工程管理资料含:⑴批文⑵论证结论、立项通知⑶ 招(议)标手续⑷合同、技术协议⑸开工报告。 3、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4、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并提交 监理评估报告或初验报告; 5、向集团公司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参加单位人员 1、矿建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生产处通风处机 电处安监局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2、非煤建设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安监局机 电处煤质处(洗煤厂项目参加)煤化工研究所(煤 化工项目参加)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三、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单位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估;

3、建设单位汇报单位工程立项、限额设计、计划、招 议标、合同情况,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 资等情况。 4、验收人员分专业组进行竣工验收; 5、各专业组汇报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6、建设单位就验收各专业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及存在问题,限定7 —15天的整改时间,限期整改; 7、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委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组织复验,并报送整改回执单,确认已整改;或 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复验,确认已整改后,发放 竣工验收证明书。 四、各专业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1、土建组由战略规划部工程科牵头,预算科、质监站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矿建组由生产处牵头,质监站、通风处、安监局、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矿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机电安装组由机电处牵头,质监站、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总则 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依据、条件 2.1验收的依据: 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验收条件 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7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3.1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1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 (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 (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

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 (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第三条检测要求 〔一〕基桩完整性检测依据《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111041-2000〉、《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几V丁?81 -01 -2004〕、《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111249-2001〕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00】106-2003 )5 〈二〕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宜达到14天以上,钻芯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不宜小于28天或预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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