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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13-8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J13-8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J13-8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

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其他结构构件

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危险房屋鉴定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第三条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题库

2011年《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11年版) 题库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关于危险房屋的定义,正确的是(D )[JGJ 125-99 5.1.1条] (A)危险房屋就是含有危险构件的房屋。 (B)危险房屋为结构受到一定程度损坏,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不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 (C)危险房屋为结构受到一定程度损坏,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是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 (D)危险房屋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A )[JGJ 125-99 3.1.1条] (A)受理委托—初始调查—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B)初始调查—受理委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C)受理委托—初始调查—检测验算—处理建议—鉴定评级—出具报告 (D)初始调查—受理委托—检测验算—处理建议—鉴定评级—出具报告 3、危房以____为鉴定单位,按____进行计量。(C)[JGJ 125-99 5.1.3条](A)房屋各组成部分,建筑面积(B)房屋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 (C)幢, 建筑面积(D)幢,使用面积 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中,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____,推定____,或直接检测____。( B )[JGJ 125-99 4.3.2条] (A)砌体强度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体强度 (B)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体强度砌体强度 (C)砌体强度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 (D)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体强度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 5、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分为四等级。(B)[JGJ 125-99 3.2.3条] (A)a u b u c u d u (B) a b c d (C) A B C D (D)A u B u C u D u

危险房屋鉴定规范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新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模板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 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 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 是指承重构件; 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 能够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 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 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 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它特殊地质原因, 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 或 因其它人为因素, 导致不均匀沉降, 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 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 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 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 且主筋外露, 锈蚀严重, 截面减少。 2.4.2 梁、板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99版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标准简介: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符号、代号;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构件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鉴定;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2.增加了符号、代号一章;3.增加了鉴定程序和评定方法;4.增加了钢结构构件鉴定;5.增加了附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以模糊集为理沦基础,建立了分层综合评判模式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地址渝中区人和街74号;邮政编码400015) 本标准参加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是:陈慧芳、戚正廷赵为民、斯子芳、周云、张能杰 1、总则 1.o.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o.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o.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计算跨度; L 0--------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 ——危险柱数; dc --危险墙段数 n dwb ——危险主梁数 n dmb -危险次梁数 n dsb ——危险板数; n ds ——柱数; n c ——主梁数; n mb --次梁数; n sb ——墙段数; n w -板数; n s ——危险构件数 n d n ——屋架榀数; rt --危险屋架榀数; n drt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 fdm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 sdm P。。面——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危房鉴定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危房鉴定标准 篇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XX)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XX年版) 标准简介: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符号、代号;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构件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鉴定;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2.增加了符号、代号一章;3.增加了鉴定程序和评定方法;4.增加了钢结构构件鉴定;5.增加了附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以模糊集为理沦基础,建立了分层综合评判模式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 产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地址渝中 区人和街74号;邮政编码400015) 本标准参加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是:陈慧芳、戚正廷赵为民、斯子芳、周云、张能杰 1、总则 1.o.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 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o.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o.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 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L0--------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b--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导读]探讨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相关问题。 摘要:探讨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促进城市危旧房屋的改造,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不少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20世纪50年代甚至解放前建造的砖木或简易结构房屋,这些房屋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剥蚀和各种自然的、人为的损坏,绝大部分已沦为危险房屋。通过对这些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与鉴定,可以尽早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同时能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和分部状况,促进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有计划、有重点的翻建、改造。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二是防灾和减灾。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突发事故的侵袭后,房屋的结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破坏,通过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加强房屋的日常鉴定与管理,可以及时维护、加固已损坏房屋,保持房屋预定地抵御突发灾害的能力,从而降低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等给房屋造成的破坏或人员财产损失,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三是对原有房屋的加层、扩建、改建等进行安全性鉴定。任何一栋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的设计、建造的,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有发生。因此对原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以确定是否适合改造或具备改造条件,并通过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则可以避免倒塌事故的发生。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四是对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进行安全性审定。使大量的、经常发生的破坏性装修得到遏制,起到保护房屋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的作用。近年来各类房屋拆改结构,改变用途为商办企业的逐渐增多,居民住房二次装修中拆改结构,盲目加大使用荷载的更加普遍,由此引发的事故及纠纷也日益增多。发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规定对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严格审定,从而保证房屋装饰装修后的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五是司法仲裁鉴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大量公、私房兴建或装修、改扩建施工中,出现了不少相互影响甚至造成损失而引起的房屋纠纷。法院或其他仲裁、行政机关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程度、是否构成危房等进行鉴定,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及简介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税屋备注——本篇法规中的部分条文已被《公告第238号--关于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5—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1 总则 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危险房屋评定等级标准及方法

危险房屋评定等级划分及简易评定标准 一、房屋危险性评定等级划分: 房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其中A、B级可以继续使用,C级需经修缮加固后使用,D级需拆除重建。 二、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标准 (一)A级: 略 (二)B级: 略 (三)C级: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2、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4、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四)D级: 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危房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2.1符号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计算跨度;h—计算高度;n—构件数;nd—危险柱数;nd—危险墙段数; ndm—b 危险主梁数;nds—b 危险次梁数;nd—危险次梁数;n—柱数;nm—b 主梁数;ns—次梁数;nw—墙段数;n—板数;n—危险构件数;nr—t 屋架; ndr—t 危险物价构件榀;F—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Pfd—地基基础中危险构 件(危险点)百分数;Psd—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Pesd 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R—结构构件抗力;?结构构件作用效应;卩 a—房屋A级的隶属度;卩B —房屋B级的隶属度;卩C—房屋C级的隶属度; 卩D —房屋D级的隶属度;卩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卩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卩(—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卩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1 a—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u b—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1 c—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u d—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1a s—上部承重结构a 级的隶属度; 1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1 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1 d—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1 ae—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1 be—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1 ce—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1 de—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Y—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p—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c c—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 B C 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新危房标准下房屋危险性评定办法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房屋危险性评定办法 一、检测项目指标 依据新版标准,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进行综合评定,主要检测指标如下: (一)地基危险性状态: 1、上部结构外观质量检测:通过上部结构的裂缝、变形进行评定,具体指 标见.节。 2、房屋倾斜度检测:采用全站仪对房屋倾斜度进行检测,其限值见表 (24

外观表现来对其进行间接的判断,重点检查的内容有:基础与上部结构竖向承重构件(承重砖墙、剪力墙、围护墙体、混凝土柱、钢柱、木柱等)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裂缝,以及房屋的整体倾斜和位移、房屋外墙根部和四周室外地坪的裂缝、建筑物内部伸入地下土体内的管道设备的变形情况等。 2、上部结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正负零以上部分,有包括地下室部分、地下室按结构层分层,有几层算几层,架空层不作为一层。 二、危险性综合评定方法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主要依据、节,严格意义上是需根据的要求对房屋整体结构构件与危险构件的比例进行计算来评定的,但在我们实施过程中往往仅进行了简单的评定。 (一)简易方式 对于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如农村房屋、排架结构体系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1、危险构件影响范围计算方式 ①首先要确定简单房屋的危险构件,分析每个危险构件可能的直接影响面积, 并求和。 ②测量计算得到房屋的总面积。 ③计算总危险面积与鉴定房屋面积的比值,以该比值作为评定的依据。 2、评定等级方法 比值为零时评为A级,比值大于零且小于或登记5%时评定为B级,比值大于5%但小于或登记25%时可评定为C级,大于25%时评定为D级。 要点解读: 1、危险构件可能的直接影响面积,是指危险构件倒塌、损坏后的造成影响房屋的折射平面面积。 2、鉴于建筑面积计算的复杂性,面积计算可按轴线范围简化计算

CJ13-8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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