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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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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导论

?一、道德与伦理的区分

?西方文化意义上的道德与伦理

道德与伦理常被视为同义词,英语中表示伦理的e t h i c s来自希腊文e t h o s;表示道德的m o r a l i t y则来自拉丁文m o r e s,二者在原始语义上都与品格c h a r a c t e r、习惯h a b i t等相关

?在一些哲学家中,道德与伦理常被赋予不同的意义。

?康德在其后期伦理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t h e m e t a p h y s i c s o f m o r a l s)中,他将道德形而上学区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权利的学说(t h e d o c t r i n e o f r i g h t),其二为德性的学说(t h e d o c t r i n e o f v i r t u e)。在这里,道德有更大的涵盖性:它将法哲学与伦理学统摄起来。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道德的观点理解为“应然的观点”,道德似乎仅停留在主观的领域而尚未达到现实界,而伦理更多地展开于现实生活,其存在形态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认为,作为具体的存在形态,“伦理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的、现实的。”在黑格尔那里,伦理已超越了主观之域而获得了客观的现实的意义。

?当代哲学家如B.威廉姆斯,以“伦理”表示广义的系统,以“道德”表示狭义的系统。“道德”侧重的是责任、义务,以及如何按一般的原则去做,而“伦理”则更关注品格、德性、幸福,以及如何生活。在这里,道德被理解为伦理的片面化。

?也有学者(L o r e n z e n)认为,“道德”是指一定文化界域内占实际支配地位的现存规范,而“伦理”则是指对这种道德规范的严密方法性思考。

2、中国哲学语境下的“伦理”与“道德”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伦理”具体含义指人伦之理,对“人伦”的关注始终是中国哲学的重要特点,早在先秦,孟子已提出了“人伦”的概念,并将理想的人伦具体规定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为序,朋友有信。”

?在中国哲学中,“道”与“德”本是二个概念,“道”既指普遍的法则及存在的根据,又被赋予社会理想、道德理想等意义;“德”有品格、德性等义,又与“得”相通;后者在本体论的层面上意谓由一般的存在根据获得具体的规定,在伦理学上则指普遍的规范在道德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及规范向品格的内化。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作为普遍法则的“道”同时内含着一般的道德理想,“德”则表现为普遍法则与道德理想的体现。

二、伦理学的含义及其产生、发展的一般概述

?(一)伦理学的含义: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现象、揭示道德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是对道德现象进行哲学考察和系统研究的理论体系。

?(二)伦理学的产生、发展简介:

?1、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基督教伦理学——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元伦理学

苏格拉底:德性即知识

?德性(a r e t e)在希腊语中原指事物的特性、品格、特长、功能,亦即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的本性,而人的“德性”就是人之为人的本性,后来便有了伦理上的意义。“善”是自然万物的内在原因和目的,具体到人身上,就是“德性”。

?德性是人的本性,由神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因而人人都具有德性。

?但是说人人都有“德性”并非指现实地拥有,而是潜在地拥有。换言之,人并不是生来就符合人的本性,只有在理性指导下认识自己的德性才能使之实现出来,成为现实的和真正的善。所以苏格拉底认为,未经理性审查的生活是没有价值的,一个人只有真正认识了他自己,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完成自己的使命,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

“德性即知识”论评析

?苏格拉底把德性与知识等同起来的观点,奠定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基础。被称为“伦理学创始人。

?亚里士多德:把德性看做知识时,取消了灵魂的非理性部分,因而取消了激情和性格。

?康德对认识论问题与伦理学问题的区分。

柏拉图:正义对人来说何以必要?

?这句话可转述为:人为什么要道德地行动?

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

?德性是使得一个事物状态好并使得其实现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用在人身上,德性也就是使得一个人好并使得他的实现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

?从人的事务上说,德性是使得我们在所有这些事务上做得适度的那种品质。

伊壁鸠鲁学派:快乐主义

?快乐是人类行为正当性的衡量标准。快乐就是身体无痛苦和灵魂无纷扰。

?达到快乐生活必须注意培养两种德性:“知足”和“审慎”。

斯多葛派:顺从自然(或本性)而生活

?认为哲学中最重要的就是伦理学,他们说,如果把哲学比作一个动物的话,那么逻辑学就是其骨骼与肌腱,自然哲学就是其肉,而伦理哲学则是其灵魂。他们还认为只有伦理学才是哲学之果实。

?最重要是提出自然法的思想,在当代它为一些重要的伦理学家如斯特劳斯和罗尔斯等所研究与主张。

2、中国:儒家的孔子——孟子——西汉董仲舒——二程等宋明理学家

?四书:《论语》、《大学》、《中庸》、《孟子》

三、伦理学的分类

?在人类思想史上,出现过很多伦理学说,我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各种伦理学学说加以分类。

(一)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可以把伦理学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

?理论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或道德学,也称为哲学伦理学。

?实践伦理学又称经验伦理学,它包括描述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还可称为实践人类学。

(二)德性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

?1、德性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的品质的道德性或者说研究的是如何培养人的优良的道德品质。它所解决的是使人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成为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人的问题。

2、规范伦理学

?它研究的是人的行为的善的问题,或者说研究人的行为如何才能在道德上成为正当的。它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使之成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对行为的规范而不是对品质的培养与规范。规范伦理学内部分为目的论伦理学与义务论伦理学。

3、元伦理学

?元伦理学是对伦理学自身加以研究的伦理学。它既不涉及对人的品质的规范,也不涉及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而仅仅涉及对伦理学自身所使用的范畴和命题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研究,以及对伦理学自身合理性的确证。

?元伦理学的含义:m e t a-e t h i c s,20世纪西方伦理学中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理论。又叫分析伦理学(a n a l y t i c

e t h i c s)或批判的伦理学、伦理学的认识论、伦理学的逻辑。由英国哲学家摩尔开创。“元伦理学”一词最早由逻辑实证主义者使用,并形成系统的理论。认为限于研究道德规范和行为善恶等具体问题的规范伦理学没有科学意义,主张以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道德概念、判断的性质和意义。自称是高层次的、不涉及道德现象具体内容的形式研究。

直觉主义元伦理学:摩尔

?摩尔主要是从“善”这个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的分析入手的。他的基本观点是认为“善”是无法界定的,以往各派伦理学对“善”这个概念的界定,实际上都是以他物来界定,如把善说成是快乐,说成是幸福等,他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自然主义,是应当反对的。既然善的概念无法界定,那么我们对于善的认知不可能通过概念的分析来达到,只能通过直觉来达到。

新实证主义伦理学

?情感主义学派:罗素、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史蒂文森。

?语言分析学派:黑尔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特征

?1、认为伦理学既非对道德事实的描述,也非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学问,而仅仅是研究道德语言和逻辑问题的学问。

?2、认为道德是人的主观情感的表现,道德判断表达的是人的情感。所谓道德评价,不过是社会对事件的愉快的或悲伤的情绪反应。

?3、认为道德判断是情感符号表达,所以它不是科学的判断,而是伪判断。其真实性无法从经验和逻辑上加以证实,属于这一类的有痛苦的叫喊和婴儿的啼哭,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东西。

语言分析学派

?1、道德语言的用法

?黑尔认为,道德判断中最基本的价值词有三个,它们是“善”、“应当”和“正当”。他认为,价值词并非绝对的,它既有道德的用法也有非道德的用法,如“好”(g o o d)这个词,我们既可以说“这是一个好苹果”,也可以说,“这个人是一个好人”。前一个判断中的“好”是价值词的非道德用法,后一个判断中的“好”则是价值词的道德用法。

?2、道德判断的根据和标准

?黑尔说,道德判断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真的或假的,是因为它们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说某人在这种境遇中做他应做的事情时,知道这种境遇和共同具有这些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的任何人都将认定:如果他做他应该做的,那么他所做的一切就会与别人相一致,于是,他所说的就是真的;如果言说者并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去做,那么他就在说假话。

?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提出某种道德判断,就不仅是要求别人去做,而且也要求自己去做,如果他自己不如此去做,他所说的就是假的。

(三)应用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在现在是一门显学,是当前西方伦理学的热门学科。它主要是伦理学理论在实践领域的运用。应用伦理学的范围很广,只要伦理意识渗入的学科都可以形成一门相关学科。

1、生态伦理学

?它分为关于自然生态的伦理学和关于社会生态的伦理学,即环境伦理学和政治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问题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而政治生态伦理学涉及的面很广,而政府作用的探讨是其中最主要的问题。

2、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

?它核心的理论问题是:生命的本质和死亡的界定,即与生死相关的问题。在其中讨论得最多的是:人类出生的方式,即试管婴儿或克隆人的问题;医疗资源的配置问题,即在医务活动中的正义性问题;死亡的权利与方法的问题,即安乐死的问题;器官移植、买卖问题。

器官买卖问题的争论

?赞成允许器官买卖的论证是:身体是我的,而我有权依照我选择的方式来处理我的身体。如果我有权对我的身体或为我的身体做一切事情,同时包括生前和死后,那么,我当然有权把我的身体的部分卖给愿意买它的人。

?卖身体器官方式包括:1)在埋葬之前,出售身体的各部分器官,给子女留一笔遗产;2)为了维持生计,卖肾;3)把子宫使用权出让。

?反对器官买卖最强有力的论证是:这样的买卖会存在带给穷人无法承受的压力的危险。

3、经济伦理学

?经济伦理学(B u s i n e s s E t h i c s)关注的是宏观层面上对市场经济过程及其相关机构的基本论证,它探讨理应普遍适用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并不简单地将“自由”归结为“放任自流”。市场经济包含着高度复杂、用以规范经济过程的秩序,所以有可能促成自我负责的经济行为。

?企业伦理学则探讨微观行为层面上“企业行为的社会责任”。

4、科技伦理学

?当前对科学技术的评价形成了两种理论:肯定的理论强调机会,否定的理论强调危险与威胁。

?吕贝、布洛赫等人强调了科技赋予人类生活的机会与意义。其一,科学与技术为生活带来了种种益处,工业社会的生活意义体现为自由和自我实现的机会的增加和现代日常文化的繁荣。其二,科学技术的进步压倒一切,即使如科学技术的反对者那样,科学技术是糟糕的事情,但是糟糕的事情能防止更糟糕的事情。离开技术手段的运用,人们既不能克服环境问题,也解决不了人口问题。

?尼采、福柯与约纳斯强调了科技的危险与威胁。尼采与福柯从道德的谱系学和知识考古学揭示了科学技术权力所造成的人类中心论的危险。

(四)描述伦理学

?含义:依据经验描述的方法,从社会的实际状况对道德进行经验性的描述和再现,也叫记述伦理学。与传统规范伦理学相比,既不研究行为的善恶及标准,也不制定行为准则和规范,而是依据其特有的学科研究方法对道德现象进行经验分析、科学分析。

描述伦理学的类型和理论

?1、道德社会学: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社会的道德现象的科学。

?研究对象是社会的道德事实,根本指导思想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构成部分和要素。

描述伦理学的类型和理论

?2、道德心理学: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科学.根本任务是通过研究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心理机制、社会道德心理发生和运行的过程及一般规律,揭示人的道德品质和习惯、社会舆论和传统文化等形成、发展的心理学规律。

道德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1)道德意识的心理形式。(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等)

?(2)道德行为的心理机制。(欲望——动机——意志——行为——结果。)

?(3)个体道德心理的发展规律。(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的社会成员道德心理状况)

?(4)社会道德心理的运行规律。(社会习俗、传统风尚、社会舆论、社会文化制度对个体道德心理的制约和影响。)

个体道德心理的发展规律

?道德意识发展原则上在每个人身上都有所体现,不过这里有一个具体化的问题,即这种发展潜力具体能发挥到何种地步,要看一般的社会化条件,例如以往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或工作场所中所具备的社会化条件。

?道德阶段发展假说首先是由发生心理学家皮亚杰根据儿童道德判断力形成的实证研究提出来的。之后,劳伦斯和科尔贝格又对这种基本假说进行了系统化,并形成一种发展逻辑,分三个阶段,而每个阶段又具有两个发展层次。

第一阶段:习惯养成前阶段

?这一阶段对规则的遵守仅仅是出于自我中心动机,只是因为对自身带来身体的或快乐的结果而对“好”与“坏”标准做反应。

?1、“惧于惩罚与屈从定向”

?个人仅仅因为害怕惩罚或由于对权威的身心屈从而遵守规则。被遵守规则的人类价值根本无关紧要,而避免遭受惩罚才是纯粹目的。

第一阶段:习惯养成前阶段

?2、天真的利己主义定向

?个人遵守规则是为了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这里虽然出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因素,但只是在交换平等意义上被当作手段使用。

?第一阶段的制裁:惩罚(取消物质奖励)

第二阶段:习惯已养成阶段

?个人行为对作为秩序载体出现的群体、家庭和国家的规则的遵守,已不再考虑直接的或明显的结果。个的的态度取决于对其具有重要意义的相关群体的忠诚与支持。

第二阶段:习惯已养成阶段

?3、人际关系的和谐和“善男善女”取向

?好的行为是取悦他人、帮助他人并得到他们认可的行为,对多数人的“自然”行为的立体形象能够适应。行为常常是根据意图来判断的——“他是好意”第一次变得十分重要了。一个人要通过做“好人”来赢得他人的赞赏。

第二阶段:习惯已养成阶段

?4、法律与秩序取向

?就是服从已有的权威、书面的规则和维护社会秩序。正当的行为就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表示对权威的尊敬,就是为了履行这种义务去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阶段的制裁:羞辱(丧失爱情和社会荣誉)

第三阶段:习惯养成后阶段

?就是明确表示努力遵守道德价值和原则,而不管这些原则是由哪些群体或个人提出来的,也不管这些原则对自身是否有利。这就第一次表明,必须对实际上被承认的规范与值得承认的规范加以区分。

5、社会契约的律法主义倾向

?行为的正当性趋向于根据个人的一般权利以及全社会批判性检验并认可的标准来确定。人们往往明确意识到个人的价值和观点的相对性并相应地强调实现认同的秩序规则。行为的正当性除了通过宪法和民主的方法加以认可外,还有个人的“价值”与“观点”方面的事情。

6、普遍的伦理原则取向

?行为的正当性是根据与自我选定的伦理原则和一致的合乎良心的决定来确定的。这些原则又合乎逻辑上的完整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这些原则是抽象的(如康德的绝对命令),而不是像“十诫”那样的具体道德规范,但其核心必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原则。

?第三阶段的制裁:过失感(良心发现)

西方学者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对于马克思理论是否存在伦理学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马克思不存在伦理思想;另一种看法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应分为社会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两部分。其中社会理论是一种“价值无涉”的社会学,而社会主义理论则是一种道德哲学。

?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指出:马克思的著作不言自明地包含着一种道德理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讽刺毕竟是一种道德遣责。这种体系受到遣责是因为其中内在地包含着残酷的不公,这种不公是“形式”上的公正和正义结合在一起的。

?他说:虽然《资本论》事实上主要是一篇论述社会伦理学的论文,这些伦理概念从来没有这样表述过。它们只是通过暗示表述出来,但并不因此而缺乏力度,因为这些暗示是很明显的。

?马克思的《巴黎手稿》中的思想含有德性伦理的思想。麦金太尔说,伦理学决不是一门纯粹制定规则或标准的学问,相反,它首要任务是告诉人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并为实现一种善生活的内在目的而培植自我的内在品格和德性。马克思是根据实践概念中“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自由自觉的活动”来表达它的德性伦理的。马克思认为人的价值实现和完善就是在自由自觉的活动中,而异化劳动却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使类生活异化,“类生活”体现人的善生活的内在目的,异化劳动则是与这种目的背道而驰的。

?伍德承认:“不论马克思的辩证法还是人性论都或多或少公开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上。”

?分析马克思主义卡曼卡认为,马克思并不注重把共产主义描绘成一个富足的社会,他主要是把它描述为人的尊严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劳动者能得到尊严。

?德布拉·萨茨认为:马克思对于历史为什么会产生共产主义所作的解释,需要假定某些价值包括自由价值作为解释性角色。正是因为自由对人类来说是客观的善,历史才以善的方式前进。

第二章历史上的几种伦理学说

第一节基督教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转变主要是由基督教伦理学完成的,具体说,主要是由基督教哲学的两个最重要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完成的。

?基督教伦理学是神学的一部分,它从基督信仰和人类理性的角度出发去研究人、寻求人生的目的时所遵循的一些原则。显然,基督教伦理学是一种神学伦理学,或者说是一种伦理神学。但是,不可否认,这种“伦理神学中宗教崇拜以外的那些道德义务也有社会和人类基础”。而且,这种伦理思想影响了西方社会一两千年。

一、《圣经》中的伦理思想

?道德教化是宗教的一个重要方面,基督教在其教义中包含了大量的道德教化的内容,这首先表现在基督教的经典《圣经》之中。《圣经》中的伦理思想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是经验形态的。它是通过讲述历史和故事的方式来表达其伦理价值观的。

?第二,它主要是德性伦理。

?就是说,它仍然是注重人的德性的培养,特别是在《新约全书》中,它基本上是以耶稣基督为人们在道德上效仿的榜样,要求所有的基督徒应当像耶稣基督那样生活,像他那样为人处世。

?在德性要求方面,《圣经》中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神学和宗教德性的要求,那就是“信”、“望”、“爱”这三种神学德性,但是,对这些德性的阐述以及将它们与古希腊的四美德合并为七美德,则是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所为。

第三,开始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

?这主要表现在《旧约全书》中由上帝向人类昭示的十种戒律中,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基督教的“十诫”之中。

摩西十诫

?第一诫:只敬耶和华神,不能在思想上和生活上敬别的神。

?第二诫:反对偶像崇拜(包括对金钱、性欲、知识的崇拜),要爱神,否则受罚。

?第三诫:不可用神的名义做不诚实的事或行恶(包括发誓、祝福、诅咒)

摩西十诫

?第四诫:纪念安息日

?《圣经》中说:“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的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摩西十诫

?第五诫:孝敬父母。

?第六诫:不可杀人(但不禁止战争中杀人和执行死刑)

?第七诫:不可奸淫

?第八诫:不可偷盗

?第九诫:不做伪证

?第十诫:禁贪恋

摩西十诫

?“十诫”中的前四条属于神学戒律,它规定了其信徒对待上帝的态度,禁止那些有损于信仰的活动。而后面六诫,则属于一般的世俗伦理戒律,而且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在基督看来,对上帝的服从不仅表现在前面四条神学戒律之中,而且也表现在后面六条世俗戒律之中。因此,《圣经》中提出的“十诫”既有把神学戒律世俗化,又有把世俗戒律神圣化的特征。

二、奥古斯丁的伦理思想

?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是基督教神学和基督教伦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两个人。他们的特点在于借助古希腊哲学来完成基督教教义的理论化和系统化,在基督教教义中引进理性的成分,从而开创了基督教的理性神学或自然神学。在伦理学上,则是完成了基督教伦理的世俗化和世俗伦理的宗教化的进程。

?理性不会令人“信”上帝,但理智可以给信上帝的人的“信”做出合乎理性的解释与辩护。

(一)七美德说

?奥古斯丁对古希腊德性伦理学的继承和改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他承认古代的四美德说,承认这四种美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但是为了宗教神学的需要,他把原本的四美德——理智、勇敢、节制和正义——改变为审慎、刚毅、节制、正义并对之作了宗教化的阐释。

七美德说

?1、“审慎”:指的是懂得什么东西应该和值得去追求,什么东西不应该和不值得去追求的德。

?2、“刚毅”:指的是灵魂的这样一种性情,即我们不惧怕不测之事,不怕失去那些不在我们的权能之下的性情。

?3、“节制”:指一种克制和制止对邪恶的东西的渴望的美德。

?4、“正义”:指所有的人各得其所应得的情况。

七美德说

?其次,他把基督教的基本信条——“信”、“望”、“爱”作为最主要的善和德性加到四美德之上,从而形成了基督教的七美德说。

七美德说

?5、“信”指的是对基督教、对耶稣基督的信仰。

?路德对“信”的理解:

?所谓信上帝,即是过一种上帝希望我们过的那种生活。

?相信耶稣为每一个的救赎而死。

?“信”会使信徒与基督教联合为一。

七美德说

?6、“望”:指对上帝救世,上帝的末日审判,以及来世的升入天堂的企盼。

?7、“爱”:最核心的是对上帝的爱,和对邻居的爱。

七恶德

?骄傲、贪婪、愤怒、嗜食、放荡、消沉、迟钝。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关于人的本性,奥古斯丁的基本思想是:

?1)他认为,由于人本身是神所创造的,因此人性也是神所赐予的。由于神是全善的,所以他所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或善的,因此人的本性也应该是善的,“人性本善”,这是他从本体论或创造的角度得出的结论。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2)奥古斯丁又认为,说人性本善,是从人性是上帝的创造物的意义上讲的,而不是就人的具体的道德行为说的。就人的道德活动本身而言,人性应该是中性的,也就是不善不恶的。

?3)在奥古斯丁看来,无论是主张性善论,还是主张人性无善无恶论,都只就人性的初始阶段而言的。也就是说,是就亚当、夏娃尚未堕落时说的。但是,自人类始祖的堕落之时起,人性就被败坏了。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性本恶”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4)在基督教看来,由于人类始祖的堕落,其后的人们就成为“可怒之子”。任何人,只要他是通过血缘自然生育时,都将保留其始祖所犯之原罪。而人要想恢复自身的本性,惟一的办法就是用自己的一生去忏悔、去赎罪,而人要想赎罪,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最根本的还是要靠上帝的神恩。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奥古斯丁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乃是因为它是上帝所造的,有些人的本性之所以受到谴责,不是因为上帝造得不好,而是因为他们给自己的本性造成了缺点。我们对某些本性的谴责,不是谴责本性自身,而是谴责它之中的缺点。我们对这些缺点的谴责正是对其本性的赞扬,因为这些缺点违背了人的本性。因此我们反对的只是与人的本性相反的人的缺点,而不是人性本身。所以我们应该大胆批判我们自己身上和别人身上的缺点。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奥古斯丁认为,原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第一次运用,是人对神的一种违抗。它的错误之处在于违反了上帝“根据保存原则和禁止扰乱自然秩序的命令所定的法则”。而这种自然秩序主要表现为尊卑有序、上下有序、天主凌驾一切之上这种等级原则。

?他认为,原罪使人类受到神的惩罚,对于个人来说,对罪的惩罚就是死亡,对社会而言,就是奴役制度之出现。

(三)善与恶及恶的起源

?1、对于善恶问题,他的基本看法是“善恶同体”。

?也就是说,善恶同存于一个实体或事物之中,善恶本身不是实体而是属性。他说,被造的万物是善的,但不是全善。这是因为,创造万物的上帝是至善的,而作为受造物的万物不能和上帝一样,因此,虽然它们也是善的,但不能是全善或至善的,否则它们就同上帝平起平座了。

?被造物的善是可以增减的,而善的减少也就是恶。在这个意义上,他把恶界定为:“善的缺乏”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他还认为,世上的事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永恒的事物,一类是属世的事物,前者是超时空的,后者是在时空中的。在奥古斯丁看来,善是对永恒的高尚的神圣的事物的追求,恶则是放弃对永恒事物的

追求而追求世俗的短暂的事物。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2、恶的起源

?奥古斯丁对恶作了分类,一般来说恶有两种:一种是主动作恶;另一种是被动地承受恶。这两种恶在起源上是不同的。

?主动作恶的那种恶,其产生的原因不是上帝,因为上帝是全善的,他不会作恶;而被动遭受恶的原因则有可能是上帝,因为这种恶指的是在人们作恶之后对恶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对于受惩罚者而言,会被看做是一种恶,但是就这种恶是上帝赏善罚恶的产物而言,我们可以说它产生的原因是上帝。从赏善罚恶的意义上看,它实际上不是恶而是善。

(二)基督教神学人性论

?3、恶的分类

?在《教义手册》中,他把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物理的恶”,指的是自然界的恶;第二种是“认识的恶”,指的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产生的错误;第三种是“伦理的恶”,即人世间在人类自身中发生的恶。

三、托马斯·阿奎那的伦理思想

?在伦理学上,托马斯进一步完成了基督教伦理学的世俗化和世俗伦理学思想的神圣化。托马斯的伦理思想主要集中在他的《神学大全》中。托马斯的论述可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讨论德性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讨论戒律的问题;第三部分是讨论正义的问题。

(一)托马斯的德性论思想

?1、关于德性的获得问题

?亚里士多德强调德性的获得与人的行为实践紧密相关,认为通过不断地行为,形成习惯,才能获得德性。

?托马斯说,就德性的获得方式而言,一种是通过不断行为而获得,它就是获得的德性;另一种是通过灌输而形成,这种灌输的德性的获得要靠神恩,即要由上帝灌输到我们心灵之中。获得的德性是世俗的德性,而灌输的德性则主要是神学的德性。

2、德性获得的必要条件

?他认为,一个人要想具有德性,必须具有这样三个条件:

?1)一个人必须是“有所知”地行动。因为一个人在无知的状态中所做的事是他“偶然为之的事”;一个人在无知的状态中所做的事是无法加以评价的。这也就是提出了关于德性方面的知识的问题,并把这种知识设定为获得德性的必要条件。

2、德性获得的必要条件

?2)一个人应当“自愿地行动,也就是说,通过选择那些因其自身是原因的特定的行为”。托马斯认为,这种自愿的行动指的是一种双重的内在活动,即志愿和意向的活动。据此,托马斯强调了自愿或自由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

2、德性获得的必要条件

?3)一个人必须“从一个坚定的和不可动摇的原则出发行动”。托马斯认为,道德活动中的自愿和自由不是任意的,它表现为对原则的遵循。而且它所遵循的原则具有某种坚定性和不可动摇性。托马斯同时认为,这种坚定性恰恰属于某种习惯,所以一种道德的活动实际上产生于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惯。

(二)由德性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转向

?托马斯对伦理学的发展的贡献在于他意识到德性伦理学的缺陷,因而强调由人的品性的德性伦理学向人的行为的规范伦理学的转化。

?托马斯意识到德性伦理的相对性和内在性的特征或缺陷

?1、德性的相对性

?他以正义的德性为例说,苏格拉底说正义就是“是谁的东西归谁”,这一原则说起来简单,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而不失正义其实是很难的。在某种情况下对此原则的遵循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义的损害。因此,

就是对正义德性的实施也必须对之附加许多条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必须是符合“应当的时间”、“应当的情况”,否则就有可能使善德变成恶德。

?然而,附加的条件越多,则使德性失效的可能性越大,失效的方式也越多,而德性本身也就越缺乏普遍性的特征。

?由于德性本身的相对性,所以德性伦理也就缺少某种确定性。

?2、德性的内在性,使行为的道德评价出现困难。

?因为一个行为是否从德性出发我们无法从行为本身加以确证。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外在的行为本身,而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地代表他具有某种德性,而且有某种德性的人的行为也不一定全是这种德性的体现。为此,托马斯研究重点从对人的良好品质的考察转向对行为进行道德考察。

?3、把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结合起来。

?托马斯把德性原则与行为原则看成是一个行为原则的两个方面。托马斯说,考察人的行为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原则;另一方面则是人的行为的外在原则;内在原则是能力和习惯,而外在原则则坚各种戒律的遵守。

?4、对伦理规范即戒律作了区分。

?他把戒律区分为三种:道德戒律、司法戒律和礼仪戒律。

?提出四种法的思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学。

四、基督教伦理思想评判

?1、基督教伦理学的属性

?早期基督教伦理学是义务论,它强调的是行为的动机和它所遵守的规则。

?新教产生后,较强调行为的结果,基督教伦理学就由义务论转变成目的论。

?按康德的看法,所有的基督教伦理学都属于目的论伦理学,它把人们的道德活动视为追求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这个外在目的就是为了赎罪和进天堂,而且它是一种他律的伦理学。而任何他律的伦理学都是一种目的论的伦理学。

3、基督教的积极意义

?基督教伦理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如教人为善,它把底线道德以神的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它要求人们与苦难作斗争,与各种恶作斗争,这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它以至善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表现出对人的终极关怀,这也值得肯定。

4、基督教伦理的消极作用

?基督教伦理学也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而宗教本身所具有的消极作用它也都具有。

?首先,它是一种超自然主义,这种思想导致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否定,导致某种禁欲主义,与早期希腊人对世界的肯定形成鲜明的对比。

?其次,基督教伦理学表现出对理性和知识的蔑视。虽然托马斯所倡导的自然神学容纳了理性的思考,但是,它始终是从属于启示神学的,是低于启示神学的。而且,圣经中对智慧的界定不是对理性的肯定,而是界定为对神的爱。

?第三,基督教伦理学还表现出对自然德性的蔑视。它认为与上帝无关的自然德性本身不是德性而是罪恶。

?第四,基督教伦理学突出了一处忍让和服从的思想,它认定,服从上帝律法的基督徒只应采取“不抵抗恶”的态度。

尼采对基督教伦理的批判。

?尼采对基督教伦学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这种批判主要集中在基督教伦理学所表现出来的奴性之上。?他认为,基督教伦理学是一种奴隶的伦理学,是主张忍让,不求进取的伦理。

?尼采主张反传统,认为“上帝死了”,一切旧的传统道德都应当抛弃,要重估一切价值,提倡主人道德。

尼采对基督教伦理的批判。

?他认为基督教的奴隶的道德带来的是:病弱、怯懦,丧失个性,伪善、守旧、怨恨等;而新的主人的道德则表现出:健全的生命本能、充沛的强力意志,独特的自我意识、真诚的人生态度、蓬勃的创造精神,以及对人类未来的伟大的爱等。

第二节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结语中说:有两件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位我上者灿烂的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t h e s t a r r y h e a v e n s a b o v e

a n d t h e m o r a l l a w w i t h i n)

一、反对经验论幸福主义

?法国唯物主义从感觉论出发,认为所谓善恶好坏,归根到底不过是以感觉为物质基础的快乐或痛苦。去苦求乐,乃人之“本性”,此亦即利益。人所以作恶,是由于恶、坏事对他有利。所以伦理道德应该归结到个人利害上来。

知识背景:休谟的感觉论

?休谟《道德原理研究》:“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通过理智来解释人的行动的最后目标,我们要把它们完全提交给人的感情和情绪,而无须依赖于任何理性的能力。问一个人为什么进行锻炼,他会回答说因为他希望保持身体健康,假如你再问他为什么希望健康,他可以容易地答道因为疾病是痛苦的。但如果你再探究下去,想找到他为什么厌恶痛苦的理由,那他却不可能给出任何回答。这是一个最终点,不可能再依靠任何别的对象了。有的东西必定是因自身的缘故而被欲望的,因为它与人的感情、情绪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法国唯物主义的感觉论

?霍尔巴赫说:“人从本质上就是自己爱自己,愿意保存自己,设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所以,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唯一动力”,而所谓道德,并不是别的,只是联系在一起的人们的共同利益而已。

?爱尔维修说:“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把它们看成道德的或罪恶的……”。“如果爱美德没有利益可得,那就决没有美德。”

康德批判经验论幸福主义

?1、幸福没有客观的标准,不能成为道德的善。

?康德指出所谓幸福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一个人认为幸福,另一个人可以认为恰恰相反。对幸福的欲求、理解和享受,人各不同,时各不同,可以由种种偶然的经验条件所影响和决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共同标准。

2、道德命令是绝对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t h e c a t e g o r i c a l i m p e r a t i v e

?假言命令:t h e h y p o t h e t i c a l i m p e r a t i v e

?对康德来说,所谓“绝对的”,就是对所有理性存在物普遍有效;所谓“命令”,就是我们应该去履行道德规则(或作为律令我们必须履行)

二、道德律令根源于实践理性的“善的意志”

?《道德形而上学》“无论在这一世界内外,没有什么东西可称作无条件地善的,除了善的意志。”

?“善的意志”就是人们对于源于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顺从。

三、康德的“义务”概念

?“义务”就是做所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绝对命令”,一个为了“义务”而行事的意志就是善的意志。但如果只是符合“义务”或与“义务”相一致而行事,则不是。

四、道德律令的三种表达形式

?(一)普遍的立法形式。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A c t o n l y o n t h a t m a x i m w h e r e b y t h o u c a n s t a t t h e s a m e t i m e w i l l t h a t i t s h o u l d b e c o m e a u n i v e r s a l l a w.

康德道德法则的三个特征

?1、这种道德法则是一种定言命令,它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循它行事。

?2、这种道德法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3、这种道德法则具有先天性。

康德道德法则体现的四种行为责任

?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自杀

?2、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人是否可以不去发展自然赋予自己的才智而纵情享乐。

?3、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不遵守诺言

?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不帮助别人

二、人是目的

?“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其所以可能,正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人只对人有道德义务,对动物或对神没有这种义务。

?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才智、不去帮助别人,都违背“人是目的”的法则,即把自己(如自杀、自弃)或别人(如说谎、骗人)仅仅当作工具。

人是目的的矛盾

?“人是目的”作为两条道德律令存在这样的矛盾:即作为与人无关的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本质特征,是要求人必需无条件服从,人在这里可以说是道德律令的“工具”;但道德律令的原则又要求人是目的。

(三)意志自律

?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

?意志自律(t h e a u t o n o m y o f t h e w i l l)

?意志他律(t h e h e t e r o n o m y o f t h e w i l l)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就是康德所谓“实质动机”,即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觉)、神意等等。

道德律令的“自由”内涵

?康德指,道德律令这三条原理是同一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指向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自由”。?第一,道德律令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是自由的。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

?第三,意志自律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

五、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至善”

?道德律令所以是绝对命令,不在于人是理性存在,恰恰在于人是感性生物的存在,需要实践理性来约束自然情欲,这是一方面;但追求幸福即满足自然情欲又是人的“本性”,照顾幸福也是人的一种义务,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抛弃幸福,这是另一方面。这两方面的矛盾和“解决”是《实践理性批判》辩证篇的主要内容。

道德与幸福的二律背反及其解决。

(一)道德与幸福的矛盾

(二)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两者既不是先天分析的,也不是后天综合的。

(三)至善: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不是后天综合的,也不是先天分析的,它们只能是先天综合在“至善”中。

?“至善”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要达到“至善”,首先要达到德行的“最高的善”,即首先要追求道德的完满,但道德是不能完全穷尽的,它必须无止境地向前进展,而个人总是要死的,所以,只有认为人的人格能无止境地延续下去即灵魂不朽,才能达到个人意志与道德律令的完满契合。所以,人的道德行为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条件,人达到神圣(即道德的完满)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条件,人获得“至善”则以上帝存在为前提条件。

六、康德道德哲学评价

?(一)康德伦理学说的地位

?1、康德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人类的伦理道德活动与认知理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指导人类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放在了指导人类认知活动的理论理性之上,从而提高了道德活动及道德理论的地位。?2、通过强调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先验性,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建构起与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不同的义务论的道德体系。

?3、康德的伦理学强调了伦理行为的非功利性和自律性特征,以及其以人为目的的正义和平等理论,维护了人的尊严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

(二)康德义务论的理论优点

?1、义务论把道德活动本身看做是我们行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动本身的内在的价值。这是一种作为目的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而目的论的缺点就是它把道德活动作为达到非道德目的或价值的工具,这也就降低了道德活动的作用与崇高地位。

?2、义务论在道德评价时注重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不像目的论那样,只关注行为的最终效果,不过问行为的动机,而道德活动的崇高也正在于行为动机的崇高上。

(三)康德义务论的缺点

?1、由于对道德法则形式原则的强调,导致康德无法说清义务与人的情感、利益之间的关系。他关于人的行为不能以情感利益为动机和目的的要求有点过于严格,具有严格主义的倾向,因而在现实生活中难于实行。

?2、康德希望通过道德法则的先天性来说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种先天性是无法证明的,因而缺乏理论的确证。

?3、康德未能处理好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把对道德法则的遵守绝对化,因而忽视了社会生活中情景对道德法则的影响,以及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时应有的灵活性。

第三节功利主义与目的论伦理学

?目的论主张的是对道德之外的目的之追求,它的特点在于把德性看做是一种工具,看做是谋取功利或幸福的一种工具。

?历史上目的论伦理学较集中地体现在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这几种伦理学学说中。

?“功利主义”这个词有广义的理解与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凡是追求利益的伦理学都可称之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所以,快乐主义、幸福主义都可以称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

?从狭义看,功利主义特指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一种伦理学说。

?功利主义(U t i l i t a r i a n i s m)又译为“功用主义”、也为译作“乐利主义”(梁启超)、“效用主义”,这是为了

回避“利”这一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具有的贬义或负面的道德价值。其实,在西方功利主义是赋予“利”以正面的道德价值。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功利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而提出来。

(一)快乐主义是功利主义的基础

?1、“趋乐避苦”是伦理学的人性基础。

?边沁认为,苦乐是道德上是非或善恶的评判标准,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

?2、把快乐幸福的产生和痛苦的防止归结为功利,并对功利这个概念加以界定。他说:“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

3、关于行为的道德评价

?第一,凡是快乐的量超过痛苦的量的行为就是善行,凡是痛苦的量超过快乐的量的行为就是恶行。?第二,如果一种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大于另一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它就比另一行为更善。?第三,在一切可能的行为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最大的那种行为,就是最大的善。

(二)功利主义的原则:边沁的定义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原则。

?幸福主义伦理学是使每个人谋取自身幸福的学说。

?功利主义是为了追求大多数人或全体人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其基础就在于个人,所以最大数人的幸福就在于最大多数个人的幸福。

(三)功利的具体计算

?边沁主张直接运用功利主义的原则来指导和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善恶。具体说就是:行为引起的快乐减去其带来的痛苦的余额为正时就是善;为负时,行为的性质就是恶。

快乐量的计算

?1、快乐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

?影响快乐量的因素:第一,快乐的强度;第二,快乐的持续性;第三,快乐的确定性;第四,快乐的影响力。

?2、最大的快乐或最大幸福的特征:第一、“增殖性”;第二、纯粹性;第三、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边沁研究了一个行为的形成本身应具有的六大要素,它们分别是:所采取的行动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随的行为的意图;可能与之相伴随的知觉、不觉或错觉;引起该行动的一项或多项动机;它所表明的一般意向。

?边沁对“意向”与动机作出区分

?意向是人们行动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动机则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

?意向完全以客观效果作为行为好坏的标准,而动机则与道德价值无关。

?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是趋乐避苦,这是人的本性所引发人的行为;但一个行为的好坏,则要看其意向,即他所要达到的目的,意向不可能看见,因而它只能由行为结果来判定。

(五)道德制裁理论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和“法律”。但他又认为,理性只是一般地作为行为的指导,而法律不仅使一般道德规则固定化,同时还可以通过它来实施某种惩罚或制裁,以维护道德与法律的权

威性。

?边沁提出制裁的度的问题,他认为惩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消除犯罪,因此惩罚所带来的痛苦应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

二、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

?约翰·密尔(J o h n S t u a r t M i l l),又译作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主要代表作有《逻辑学体系》、《论自由》(严复:《群己权界论》)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修正和改进

?1、对功利主义的理解,由一种积极的理解转向某种消极的理解。

?2、对边沁的“快乐”概念作了区分。

?3、由边沁的行为功利主义开始转向规则的功利主义。

?4、提出关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对“快乐”和“功用”的理解

?1、功利主义原则主要是对痛苦的免除。

?人们一般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对快乐的无限追求。密尔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一种积极的理解,应该对功利主义作消极的理解。

?功利主义不仅仅表现为对快乐的追求,而且还表现为对痛苦的免除,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对痛苦的免除。

?第一,功利主义原则主要是避免痛苦;

?第二,快乐是一种偶得的东西;

?第三,烈士牺牲自己的幸福也是在追求幸福

?第四,超然也是一种福

?第五,消极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要求不高

?对人们来说,最可羡慕的生活应当是一种具有中等分量的道德和理智的资格的生活。

2、对快乐的区分

?快乐分为感官的快乐和理智或精神的快乐。

?精神的快乐包括情感的快乐、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

?精神的快乐要高于肉体的快乐或感官的快乐,因为这种快乐更永久、更稳定、更惬意高贵。

3、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

?凡是经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都会知道,精神的快乐胜过肉体的快乐。或者起码大多数人会得出这种结论。

?追求精神快乐的人是心地明白、受过教育、有情感和良心的人的行为,相反,追求肉体快乐的人是低等的、没有受过教育、没有情感和良心的人的行为。

?凡是高贵的人都不会去追求下等的生活,因为他们是高傲的,是爱自由、爱个人的人,是有自尊心的人。

?追求精神的快乐较难,但是人们还是去追求它,因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

4、对功利的理解

?功利主义用来作为行为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一人幸福,而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

?功利主义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整体的利益是虚幻的东西,只有个人的利益才是实在的。

?个体主义的哲学本体论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矛盾。

(二)由行为功利主义向规则功利义的转向

?行为功利主义是直接用功利主义的总原则去指导和评价人的行为的道德学说

?规则功利主义是承认在功利主义的总原则下还有次一级的原则,行为更多地是受次级原则来指导的。

密尔对功利计算难题的辩护

?密尔认为,功利的计算早就在人类的活动中进行了。

?他人早已进行过这种计算,也就是说,人们在经验中早已对各种行为之结果有了认知,并且以这种认知为根据形成了某些信念或信仰,这些信念或信仰就构成一些道德规则或规律。它们就是一些次级原理,或中间原理。

?密尔认为,人们一般借助中间原理行事,但是,这些中间原理也可能出现冲突,它表现为中间原理之间的相互背反,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需要回到第一原理中去,也只有依靠第一原理这个终极原理,才有可能解决伦理冲突。

(三)德性与幸福的关系

?密尔对德性与幸福的关系,基本立场就是康德所说的伊壁鸠鲁的立场,即幸福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的,而德性只不过是人们达到幸福的工具而已。

1、德性是幸福的工具

?密尔认为,德性不是人们的自然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工具,为了达到目的(幸福),人们就要借助于德性,时间长了,人们形成习惯,也就把德性本身变成目的的一部分。

?虽然从幸福中我们不能分析出德性来,但由于习惯的结果,德性被包含在幸福之中,成为它的一部分。

2、德性不是行为的动机

?密尔说,之所以说德性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在于人们不会仅仅为了德性而去行动,人们总是为了德性之外的目的而行动。

?德性本身是不可欲的,只有它与幸福相关联时,它才是可欲的。

?只有欲望才能成为行为的动机。

(四)道德评价的功利主义标准

?密尔认为,只能以行为的后果,即它是否带来快乐与痛苦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认为康德在论证为什么不能违背道德法则时,也存在着最后还是不得不求助于行为后果的状况。康德不能完全回避目的论的指责。

德性与善恶无关

?密尔强调,当我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不是评价一个人的品性或德性,而是评价他的行为。德性与行为的善恶并无必然的联系。

?德性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可欲的东西,而仅仅是达到可欲的东西(幸福)的工具,因此,它不能成为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

(五)对边沁道德制裁理论的修正

?1、强调内心制裁。内心的制裁就是良心制裁。

?2、认为良心是一种社会感情,它是在做出违反义务的行为后,由感情转化而成的一种悔恨的特殊感情。?3、良心是经验的,而非先天的。

(六)关于功利与正义

?密尔认为,思想史中的一切时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用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的。

?他认为,公道是否能够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首先要弄清公道或不公道的特性。

1、公道的形式

?1)法律的公道:尊重任何人的法定权利是公道的,侵害这种权利是不公道的。

?2)道德的公道:就是尊重人们在道德上的权利。将任何人按道德上的权利应得的东西夺去或扣留着不给他,是不公道的。

?3)应得的公道:人们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或利或害)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

1、公道的形式

?4)守信的公道:失信于人,破坏所认可的契约是不公道的,因而,诚信守约是公道的。

?5)平等的公道:不在不应有私恩偏爱的事情上抹杀别人,专给一个人好处。在人们眼中,平等是公道的精义。

2、公道与仁慈的区别

?公道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义务,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完全强制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人们的要求不是一般的“应该”,而是“一定要”,它是具有对应的权利的义务。

?仁慈是不完全强制的义务,是一种没有对应权利的义务。

3、关于道德感

?道德感是一种伴随公道观念而起的感情。

?公道感或正义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要处罚施行侵害行为的人;二是知道或相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确定的人受侵害。

?人们之所以主张对侵害者加以处罚,主要是出于自卫的冲动和同情的情感。

?公道感就其具有处罚的欲望而言来自于人的报复心。报复心没有道德意义,因为它不过问是否应当报复,自然的报复情感只有在社会情感的道德化之后才具有道德性。

4、公道的冲突与解决途径

?人们对公道的理解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只有诉诸功利主义的总原则才有可能解决。

(七)关于自由的理论

?《论自由》(《群己权界论》)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个人在不影响到他人情况下,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我们应该划清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界限,反对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扩张。

密尔的自由原则

?1、个人行为中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社会和他人不得妨碍其自由。?2、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他人的谴责或社会的处罚。

倡导个性自由

?个人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如鲁莽、刚愎自用、自高自大、不刻苦以及某些被人们视为怪僻的嗜好,不应当受到谴责或制裁,而应当帮助他改进和完善其品性。

?他认为,一个人的欲望和冲动是他自己的,就是有个性;一个人的冲动不仅是他自己的,而且是非常强烈的。

三、对功利主义的评判

?批判的声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来自于康德义务论的批判;其次是来自元伦理学开创者摩尔的批判;再次是来自于罗尔斯的批评。

功利主义:善优先于正义

?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对幸福、功利或善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因此,根据这一原则,为了获得较大的善就有可能舍弃正义,牺牲一部分或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所谓“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它考虑的是是否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利益与幸福;至于在这些人之中,这些利益是如何分配的,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则不在考虑之列。

?三种分配总额加起来都是12,然而三种分配却不同,第一种分配D1分配差别最悬殊,第三种分配D3分配完全平等,第三种分配D2分配介于其间。而按照功利原则推理,则只要12是能达到的最大利益额,

那么三种利益分配形式就都是可允许的。这是功利主义经常受到攻击的一点。罗尔斯重申这一指责。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至少可能带来两个严重后果:

?第一,它可能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

?第二,它可能允许一种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差别,造成贫富悬殊。

最高程度的最低额规则(m a x i m i n r u l e)

?当我们面临选择时,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在确定的情况下的选择(c h o i c e u n d e r c e r t a i n t y)

?第二,在冒险的情况下的选择(c h o i c e u n d e r r i s k)

?第三,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的选择。

?不确定情况下的选择是,我们并不完全知道当自己作出选择之后会有多少种可能的后果,同时我们更无法计算每种后果出现的或然率。罗尔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程度的最低额规则是最好的选择规则。这个规则指出,当我们面临选择时,最合理的选择是:这个选择的最坏的后果比别的选择的最坏的后果要好(即选那个能在最坏的情况出现时给我们最多好处的方案)。

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从伦理学的观点来看,在苦难与幸福,或痛苦与快乐之间并不存在着对称关系。人类的苦难提出了一种直接的道德诉求,即获得帮助的诉求,而无论如何不存在增进的类似要求。

?对功利主义的口号“最大化快乐”的进一步的批评是,它在原则上假定了一种连续的快乐——痛苦标度。这种标度允许我们把痛苦的程度作为负的快乐的程度。

第四节中国传统伦理思想

?一、中国传统伦理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传统伦理主要是指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的关于如何为人处世的道德,具体说,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凝聚起来的道德心理、道德观念、道德准则、人生理想、道德思考和道德学说或伦理学说的总和。

?早在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027年的殷商时代,就有了德、礼、孝等道德观念。西周时期,以周公为代表,提出了“孝”、“字”(爱)、“友”、“恭”、“信”、“惠”等道德规范以及“敬德保民”的“德治”思想的雏形。?中国伦理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四个阶段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伦理学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伦理思想领域学派林立,主要有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四大派别。

?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仁”。在孔子看来,“仁”具有“全德”之称,包含诸德,传统的孝悌、忠信、智勇等都被纳入“仁”的范畴。

“仁”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仁者,爱人”。

?第二,忠恕。“忠”就是帮助别人,即“与人忠”;“恕”是推己及人。

?第三,“克己复礼”。爱人不能违反“礼”的规定,而要按贵贱等级差别去爱人,不能不分等级一视同仁。?在孔子“仁爱”思想基础上,孟子具体提出了“仁义礼智”、“孝悌忠信”八个道德规范。他认为,这些德目是人生下来就有的不学而能的良能,不虑而知的良知;人人都应做到,也能够做到。

?在利与义的关系上,孔子、孟子倾向于重义轻利,强调封建道德,忽视物质利益,但也认为应该“见利思义”、“见利得义”。

?在道德教育上,孔子提出“德政”、“善政”。儒家非常重视道德修养,主张一个人要有所作为、肩负大任,

必须经历艰苦磨练,具有高尚的情操,不断内省、修己、自诉。

孔孟的道德学说

?1、孔孟学说的特征

?儒本来是一种职业,所谓儒者,就是以相礼教书为职业的人。他们正如向秀、郭象所说:只能明“古之人”之迹,而不能明其“所以迹”。

儒家与儒者的不同

?儒者是社会中的教书先生,礼乐专家。这是孔子孟子以前就有的。儒家是孔子所创立的一个学派。?孔子说,他“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一般儒者本来都是如此。不过孔子虽然这样说,他自己实际上是“以述而作”。因其以述而作,所以他不是儒者,而是儒家的创立人。

?儒家是以“说仁义”见称于世的。在中国旧日言语中,仁义二字若分开使用,则各有其意义,若联用,则其意义就是现在所谓道德。

?儒家讲道德,并不是只宣传些道德的规律,或道德格言,叫人只死守死记。

2、仁、义、礼、智

?儒家所讲仁、义、礼、智。后人以仁、义、礼、智、信,为五常。

?孟子讲“四端”则只说到仁义礼智。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从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公孙丑上》)

1)“义”

?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义是道德方面的应该。

?无条件的应该,就是所谓“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陈淳语)。义是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之要素。?一个人无条件地做他应该做的事,其行为是“无所为而然”。一个人以做某种事为手段,以求达到其自己的某种目的,其行为是“有所为而然”。

“义利之辨”

?“有所为而然”的行为是求利,“无所为而然”的行为是行义。这种分别,就是儒家所谓“义利之辨”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

?董仲舒说:“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一个人若是为他自己的利益,他的行为不可能是道德行为。

?不是道德行为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它可以是非道德的行为,即与道德范畴完全无关涉。(注意“不”与“非”的不同,参考“白马非马”之辨)

?儒家所谓义,有时也指在某种情形下办某种事的在道德方面最好的办法。《中庸》说:“义者,宜也。”?儒家所谓义又似乎是儒家所说的“中”。办一件事,将其办到恰到好处,就是中。不过义与“中”也有不同。?有人说:儒家主张义利之辨,但他们也常自陷于矛盾。

?如《论语》云:“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乎!?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孔子也注意到了人民的富庶。人民的富庶,岂不不人民的利?又如《孟子》云:“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不以梁惠王言利为然。但他自己却向梁惠王提出一现代人所谓经济计划,欲使人可以“衣帛食肉”、“养生送死无憾”。孟子岂不亦是言利。

?所谓利,如是社会的公利,他人的利,则此利与义不但不冲突,而且就是义的内容。

?儒家严义利之辨,而有时又以为义利有密切的关系,如《易传·乾·文言》云:“利者,义之和也。”其理由即在于此。

?程伊川云:“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遗书》卷十七)

?求私利,求自己的利,是求利;求公利,求别人的利,是行义。

2)“仁”与“忠”、“恕”

?“公而以人体之谓仁”。“体”是体贴之体,“人”就是人的心,就是人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

?以恻隐之心行义谓之仁。所以说“仁,人心也”,“仁者,人也”。孟子亦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

?仁人必善体贴别人。因己之所欲体贴别人,知别人之所欲;因己之所不欲体贴别人,知别人之所不欲。?因己之所欲,知别人之所欲,所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此即所谓“忠”。

?因己之所不欲,知别人之所不欲,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此即所谓“恕”。?合忠与恕,谓之忠恕之道。朱子《论语注》说:“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

?“忠”是就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说,“恕”是就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说。

3)礼

?礼是人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拟以代表义者。

?《礼记·曲礼》说:“夫礼,自卑而尊人,先彼后己。”

?儒家常以中说礼。《礼记·仲尼燕居》说:“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

4)智

?智是人对于仁义礼的了解。

?无了解的人,只顺性而行,或顺习而行,他的行为合乎道德,但只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不是道德行为。?人欲求高的境界,必须靠智。孔子说:“智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论语·卫灵公》)

5)仁义礼智不是同一层次

?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孟子·离娄上》)

3、儒家的境界

?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的“养浩然之气”可体现儒家的境界。

?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这是孔子自叙其一生的境界的变化。

?“志于学”之学,并不是普通所谓学。此所谓志于学,就是有志于学道。

?“三十而立”。孔子说:“立于礼。”(《论语·泰伯》)又说:“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四十而不惑”。孔子说“智者不惑”(《论语·宪问》)。有完全的了解所以不惑。不惑的智者才可以有真正的仁的行为,及义的行为,其境界才可以是道德境界。

?“五十而知天命”。

?仁义礼都是社会方面的事。所谓天命,可解释为人所遭遇的宇宙间的事迹,在人力极限之外,为人力所无可奈何者。

?“六十而耳顺”。“耳”即“而已”,犹“诸”即“之乎”或“之于”。此句蒙上文而言,顺是顺天命,顺天命。

?“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做道德的事,不必是出于有意的选择,亦不必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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