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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中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

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

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以找齐为原则。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

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

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

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

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

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

万元。

观点三:甲公司应要求2.5万元。理由如下: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定金与损害赔偿均能并用。但有一定限制,定金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使用后,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要想很好地分析该案例,应首先分清三种责任的性质。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

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从法律实践中看,已有很多案例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二者并用有无限制呢?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有限制的,在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主要是补偿性的,当事人因为取得定金会减轻自己的损失额,所以适用时要求总额不能超过损失额。这要分几种情况:

1、损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这既补偿了损失,又具的一定的惩罚作用。

2、在不存在损失时,可只要求定金,这时仅是对违约方的惩罚。

3、在损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损失额为限制。这就体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这时也可仅要求赔偿损失,与并用效果相同。

因此,在该案中,甲公司主张2万元不能最大保护其利益,因为,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已受损2万元,加上甲公司已付乙公司的5千元定金,实际上甲公司已损失2.5万元,肯定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甲公司主张定金双倍返还加上损失共3万元,这时就违背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导致交易双方的不公平。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2.5万元。可以违约金提出要求,因违约金为1万元,尚不足弥补造成的损失,可增加至损失额2万元,同时要求乙公司退回交付的5千元,总额为2.5万元;以损害赔偿提出要求,损失额为2万元,加上已付的5千元(这也应包括在损失之列),这时总额也为2.5万元;以定金合并损害赔偿提出要求,根据限制赔偿理论赔偿的有限性,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以赔偿损失额为限度,也为2.5万元。该案例之所以出现相同的结果,是因为该案中定金、违约金规定均太低及损失额较大的缘故,否则,适用不同的责任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以上观点,也可通过另一案例得到反映:甲与乙订立一份钢材买卖合同,2000元/吨,甲要求乙向其支付2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含部分违约),应支付对方30%的违约金。甲在按约供应了300吨钢材后,因无货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给乙方造成35万元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最多可向甲要求返还85万元的款项。

B.乙最多可向甲要求返还60万元的款项。

C.假设甲的违约没有给乙造成损失,乙若主张定金,最多可向甲要求返还33万的款项。

D.假设甲的违约没有给乙造成损失,从理论上讲,乙最多可要求甲返还55万的款项。

这个案例,只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然后再结合我们刚才的分析,就不难得出正确答案为BCD。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一、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款前半句给予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自主约定的权利,后半句对违约金的标准又有一定的指导,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这里可推知此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而对违约方并无惩罚作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有相差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到“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范围,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法律规定范围有冲突时,法律规定的效力大于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而此范围仅对守约方的损失有补偿作用,并不能起到惩罚违约方的作用;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处支付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还是惩罚性质的?有学者认为是惩罚性质的,然而,笔都却不完全赞成。因为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直接而且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收益,迟延履行债务降低了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率,占用了债权人资金的时间,给债权人的利息、周转、盈利等及其它可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给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此处支付的违约金也具有补偿的性质,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惩罚性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 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 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更直接的看到法律指导违约金的标准: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支付了该部份违约金之后,就不可再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论叫法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只能择其一实施,显而易见,仅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并未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国税总局答复关于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的问题

国税总局答复汇总: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 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 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2009 年12月16日 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来源:作者:杜海军时间:2009/03/23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但以找齐为原则。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 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万元。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担保法》89—91条。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是一个审判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为解决长期解决不了的产权登记问题创造了条件。因为此前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只是判决确认违约和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损失赔偿需要业主举证有实际损失;即使

业主举出了损失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这损失与预期办理产权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是无奈。现在有了上述标准,法院可以径直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了。 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法院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下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130%。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对三者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

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合同协议模板 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1.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概念 1.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劳动者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有关规定”是指劳动部于同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1.2违约金 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协议等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承担一定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1.3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2.1给付标准不同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法律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确定的给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相对方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例

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相对方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导读】 如何区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在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这两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该约定是同时适用、选择适用还是区分适用?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付淑霖律师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6)新民二初字第53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122号 1996年5月7日,新疆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与新疆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1)建材公司租赁经贸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生产加气块,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6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止;(2)租期内租金总额为壹万玖仟元;(3)租期内,经贸公司将全部炉渣免费供给建材公司处理;(4)经贸公司保证满足建材

公司在租期内的用电、用水、用气(包括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产品等)。经贸公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停气,否则应赔偿建材公司损失每天3000元;(5)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罚违约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建材公司没有资金添置生产设备,加之炉渣本身的销售价格不菲,建材公司并未投产,而将炉渣卖到一些建筑工地和水泥厂直接谋利。十年来,建材公司销售炉渣获利超过一千万元。在租赁期间,建材公司还将租赁物中的配套设备转租给张某使用,并收取了租金。 2006年4月,即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不到一个月,建材公司以经贸公司未提供水、电、气,致其不能生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经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9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 【一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后,从建材公司交纳电费以及将设备转租给他人正常使用等情况看,并不存在经贸公司不供电的事实; 2、关于经贸公司是否存在不供气的问题,从转租人张某的证言中可以证实,其从建材公司处转租设备后,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并向建材公司交纳了相应的租赁费; 3、生产加汽块与生产一般的砖所需的设备有所不同,要达到一定设备条件后才能生产,而建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具备生产加汽块的条件。因此建材公司所述经贸公司没有供水、电、气,导致其无法生产加气块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4、从本案建材公司的起诉状可以看出,其认为从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经贸公司就一直存在违约行为。而建材公司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发现经贸公司违约后,就要求经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而是在双方合同10年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有悖常理。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最常见个实用问题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最常见40个实用问题 1、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员工不同意,企业需要赔偿吗? 解答:企业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为什么合同到期终止了,不续签合同也要给赔偿? 解答:这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企业不续签合同也必须赔偿劳动者。 3、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解答:如果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赔偿。否则需要赔偿。 4、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离职去仲裁告公司要求赔偿,怎么解决? 解答:如果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难以避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了,仲裁机构还会考虑审查过错责任。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员工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5、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并入另成立的一家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分公司,且与分公司解除后再行安排入职另一子公司的,此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合同到期超过一年没有续签,公司需要赔偿吗? 解答: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11个月。 7、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学生违约去其他单位上岗,公司可要求赔偿吗? 解答:关键看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了,如有,则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后是否需双倍赔偿空白期差额? 解答:劳动合同的续签,参照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即适用宽限期和二倍工资罚。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间涵盖整个劳动关系期间的,可不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9、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可否随时离职? 解答:员工有离职自由的权利,他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10、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规定,也没有调休,公司需要赔偿吗?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明晰法律规定,看清“三金”原则 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以保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2、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事实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因此,旅行社在选择适用“三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法律性质,有差异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上)(一)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上)(一) 一、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二分法的困惑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前,我国有过三个合同法,最早的是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这一规定被有的学者解释为是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精神,将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视为惩罚性违约金。2]这样的规定与我们《合同法》第114条有很大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思想的转变。这种转变与其说是立法者的自觉,不如说是一种必然。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立法思想必然发生一些变化。《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了困惑:怎样理解违约金?违约金有哪些类型?违约金是什么效力?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规则的不同。我们先谈定性的问题。(一)《合同法》起草阶段的学说见解1·主导见解(1)梁慧星先生依梁慧星先生早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中的见解,惩罚性违约金,即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惩罚。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为双方预先估计损害赔偿的总额。这一区别在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更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3](2)崔建远先生崔建远先生认为,基本上以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为标准来区分,而惩罚性违约金(大陆法系又称固有意义的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以外,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系把它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只能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主张偿付违约金,不能双重请求;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只能请求偿付违约金。并将惩罚性违约金解读为只有在违约金纯为迟延履行而约定时才承认。4]认为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存的为惩罚性违约金,这是德国法系的衡量标准。5]两位先生均系《合同法》的重要起草成员,基本上可以代表《合同法》起草阶段的主导见解。这两位先生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观点形塑了学生阶段的我对违约金的理解。2·其他见解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类见解,其对“惩罚性”的理解是基于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相比较,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6]“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金。”7]而基于这类对于“惩罚性”的理解,人们则会发觉存在一种悖论:违约愈严重,造成的损失愈大,违约金就愈少惩罚性质,愈多补偿作用。8]这类见解颇为常见,但却不宜作为判断违约金性质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类见解对于“惩罚性”的理解纯粹是基于结果:违约金超过了损失,它就体现出了惩罚性,否则,就是赔偿性的。按照这样的标准,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之前,我们无从知道它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既然自始无法定性,也就无法自始确定可供适用的规则,这是这种判断违约金性质的“结果论”的最大缺点。我们不采纳这种观点,而是采纳“目的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用意、目的做出判断,而不是从违约的结果加以判断。一个用来填补违约损失的违约金,其数额完全有可能比实际损失高一些,这个地方可能体现了惩罚,但是结果上的惩罚色彩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违约金条款性质的认定,我们不必也不能等到结果发生后再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做出判断,因为经济秩序需要从一开始就明确对于违约金可以适用的规则。我们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用意、目的中做出判断,这样,即使是赔偿性违约金,并不排除有可能在实际结果上有惩罚的效果。(二)《合同法》施行后的解释及其问题1·解释在主流见解主导下起草出来的《合同法》第114条,在《合同法》施行后应该说是按照主导性见解进行解释。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了,因而这种违约金就是惩罚性的。第2款规定当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适用的关系

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适用关系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

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贰万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王功勋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王功勋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

国税总局答复: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国税总局答复: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 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HR常遇到的40个“三金”问题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HR常遇到的40个“三金”问题1、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员工不同意,企业需要赔偿吗? 解答:企业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为什么合同到期终止了,不续签合同也要给赔偿? 解答:这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企业不续签合同也必须赔偿劳动者。 3、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解答:如果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赔偿,负责需要赔偿。 4、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离职去仲裁告公司要求赔偿,怎么解决? 解答:如果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难以避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了,仲裁机构还会考虑审查过错责任。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员工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5、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并入另成立的一家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分公司,且与分公司解除后再行安排入职另一子公司的,此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合同到期超过一年没有续签,公司需要赔偿吗? 解答: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11个月。 7、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学生违约去其他单位上岗,公司可要求赔偿吗? 解答:关键看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了,如有,则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后是否需双倍赔偿空白期差额? 解答:劳动合同的续签,参照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即适用宽限期和二倍工资罚。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间涵盖整个劳动关系期间的,可不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9、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可否随时离职? 解答:员工有离职自由的权利,他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10、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规定,也没有调休,公司需要赔偿吗?

损害赔偿的计算(王利明)

损害赔偿的计算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2-3-15 原告:B市某食品公司 被告:H市糖业公司 (一)案情 原告于1993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吨,每吨1 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1993年8月初,交货地点为B 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抵B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来另100吨货。同年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 900元提至2 000元,原告于8月15日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月,但价款不能变。同年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2 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每吨2 000元购买提货。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至1993年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 800元,被告于10月15日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1993年8月6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赔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8万元,应自1993年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主要是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未交付100吨白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违约,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或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虽已违约,但原告自愿推迟,已免除了被告的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3年5月10日订立的购销白糖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应在1993年8月初以前向被告交付10万元预付款,但原告仅交付8万元,显然已构成违约。但此种违约是否属于不付货款,并应承担不付款的责任(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我认为不交足预付款与不付货款是有区别的。所谓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给付的一部分价款,从性质上说,预付款的交付是指在履行期尚未到来时,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给付部分价款,而另一方愿意接受这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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