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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企业和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因已具备食品制售项目申请条件,可以满足散装食品销售的要求,故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时,可不按本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但其散装食品销售应在备餐、售饭等专用操作场所内操作。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五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销售。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二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散装熟食一般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的熟肉制品。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售卖区域;售卖区域以透明隔断(可设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设立拆封、摆盘等简单处理过程所需的相应操作间,操作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间专用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操作间内可设售卖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操作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或隔断铺设到顶,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制成;

(二)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容器配有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设有与实际加工品种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至少设置2个水池,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

(四)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和配备环境温度计,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安置有效的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

(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三条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初)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2)。

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三十八条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三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

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条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四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二条有粗(初)加工过程的,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三条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具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分开定位存放。

第四十五条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条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自制饮品(热制除外)、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者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第四十七条食品库房不得存放非食品物质(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八条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非食品处理区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第五十条餐厅环境应干净整洁,保持空气流通,设置防蝇设施。宜设置供客人用洗手烘干设施。鼓励餐厅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餐厅的自助餐台应高于75厘米。

第五十一条申请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自酿啤酒)的,在申请许可前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铅、甲醛、蔗糖转化酶活性。

自酿啤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二条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制售过程中有分餐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或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三条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调温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四条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需要集中备餐或售饭的,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五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防止人员交叉、物品混用。

(二)食堂备餐或售饭专用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中央厨房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m2,不得从事冷加工冷食类(腌菜、复合调味料等除外)食品制售,不得制售裱花蛋糕。

第五十八条中央厨房冷却、内包装操作过程中,无一体化可自动包装设备设施的,应设立冷却、内包装间,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关规定。冷却间应保证食品能够快速冷凉。

制作复合调味料应采用自动罐装设备或在专间内进行。

第五十九条直接接触即食食品的用水,应为净化水。

第六十条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加工制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品种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加工日期或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六十一条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二条食品检验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3。

(三)按品种和批次对食品原料及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十三条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四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150m2,不得进行散装食品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六十六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须设置分餐间。

分餐间的设置应符合本章第二节专间的有关规定,根据加工制作工艺及品种等实际情况,可不设空调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第六十七条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速冷设备。

第六十九条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包括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及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食用方法等。

第七十条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或容器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七十一条食品检验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七十二条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七十三条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四条单位食堂在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开办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并提交开办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第七十六条单位食堂需要分餐操作的,需设置分餐间,应符合本章第二节专间的有关规定。

单位食堂需要集中备餐、售饭的,需设置备餐售饭场所,应符合本章第二节专用操作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学生和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有涉外的或民族特色需要的,报市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分)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五)分餐操作:指加工制作的成品先行存放于容器内,经再次分装后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十条根据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八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

第八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同时废

止。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4323988.html,/fg/detail2028510.html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措施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德宏州委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以及全国、全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会议、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坚决实现全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目标,全面推进全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努力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强化全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组织领导体制和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专业监管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和谐平安德宏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快捷、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结构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综合协调配合有力;供应网络主体清晰,城镇村庄监管全面覆盖,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透明;信息网络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捷;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诚实守信,考核奖罚分明,公众饮食用药方便实惠、安全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药监广大干部职工要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中心任务,大力实践和丰富科学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丰富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着力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1、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确保全州50个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坚持“以专为主、以协为辅、专协结合、乡不漏村、村不漏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网覆盖100%的乡镇和行政村,形成完善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2、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承诺制等一系列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

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监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 2016-12-26FDA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一)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 (一)我市食品类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已经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法》不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已被废止的原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现行有效,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终了的,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处理 (一)快速检验结果 抽检不合格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食品检验机构 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应注明相应的不合格项目,不得只列报告编号和名称。 快速检验结果未经确定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通知、通告等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2.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应定性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食品药品考试带答案与解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A、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局主要职责 某某分局作为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店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职责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政策法规、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宣传、信访、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药品科职责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

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样;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保化科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区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样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实践中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同时,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食

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试题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业态,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

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其经营内容,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具体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将其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 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不断提升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明厨亮灶,是我市“阳光餐饮”工程中“过程阳光”的重要内容,是指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饮服务单位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设置参观窗口、视频显示或手机“阳光餐饮APP”(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显示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加工制作的关键部位与重要环节进行展示的方式。 第三条明厨亮灶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 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各区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明厨亮灶主要分为透明厨房、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三种展现形式。 透明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视频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无线或有线网络)和显示屏,使消费者在就餐场所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网络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无线或有线网络),使消费者利用手机“阳光餐饮APP”实时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第七条公开展示的关键部位包括加工烹饪间(区)、专间、专用操作场所、清洗消毒间(区)等。 公开展示的重要环节包括切配、烹饪、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展示方式。

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附件4 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2008版) 引言:为提高本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小型饭店(面积≤150M2)、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等餐饮单位使用。 一、卫生许可管理。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上海市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 ●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得擅自超越。(如擅自供应熟食卤味、外送盒饭、小吃店经营饭菜等)。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如擅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二、人员卫生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健康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二周须重新体检。 ●健康体检需到指定体检机构,可通过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4323988.html,网查询全市体检机构和体检结果,也可核实健康证的真伪。

●患有痢疾、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肝炎、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餐饮岗位。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注意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专间操作还需戴口罩),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带外露饰物。 ●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和擤鼻子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 ●在加工熟食卤味、切配水果、制作果汁等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前洗手后还应进行消毒。 ●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并注意日常维护,保持清洁,不破损不丢失。 三、场所环境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内不饲养动物。 ●墙壁、天花板保持清洁,无脱落、起壳现象,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墙裙瓷砖无缺损,门窗保持清洁。 ●地面平整,无明显积水、油污及污垢,地砖无缺损,排水沟及时清理,保持通畅。 ●加工场所内无老鼠、苍蝇、蟑螂等虫害孳生迹象。 ●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垃圾每天进行清理。 ●不饲养猫、狗、活禽等动物。 ●餐桌、菜单、调料瓶、筷筒等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四、设施设备卫生。食品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保证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44p)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一)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 (一)我市食品类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已经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法》不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已被废止的原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现行有效,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终了的,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处理 (一)快速检验结果 抽检不合格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应注明相应的不合格项目,不得只列报告编号和名称。 快速检验结果未经确定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通知、通告等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2.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应定性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个人总结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个人总结 X X X 20XX年XX月XX日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个人总结 20XX年 X月,我由于工作变动调到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成为食品监督所光荣的一员。在这近半年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培养下,在分管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首先,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以及本局安排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提高自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集体与党保持一致;其次,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对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都积极参加和配合,关心集体荣誉,维护单位形象,同在一个局,共爱一个家,使自己尽快融入到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个大家庭中来。 二、重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食、药监工作的新形势和岗位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掌握“一法两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法律条款准确运用到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边学边做,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巩固和丰富业务知识。执法先要懂法,只有认真地学好法律法规,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面对这一全新的工作领域,我认真学习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用法律法规来武装自已。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忠于职守,吃苦耐劳,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局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监管工作,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做出了一定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 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 和公共卫生部(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 作为一家科学管理机构,FDA 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它是最早以保护消费者为主要职能的联邦机构之一。该机构与每一位美国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在国际上,FDA 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与药物管理机构之一。其它许多国家都通过寻求和接收FDA 的帮助来促进并监控其本国产品的安全。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动物食品及药品、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也包括化妆品、有辐射的产品、组合产品等与人身健康安全有关的电子产品和医疗产品。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项目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根据监管的不同产品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监管机构: 1、食品安全和实用营养中心(CFSAN): 该中心是FDA工作量最大的部门。它负责除了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类、家禽及蛋类以外的全美国的食品安全。尽管美国是世界上食品供应最安全的国家,但是,每年还是有大约有七千六百万食源性疾病发生,三十二万五千人因食源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五千左右人死于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致力于减少食源性疾病,促进食品安全。并促进各种计划,如:HACCP计划的推广实施等。 该中心的职能包括:确保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及色素的安全;确保通过生物工艺开发的食品和配料的安全;负责在正确标识食品(如成分、营养健康声明)和化妆品方面的管理活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管理膳食补充剂、婴儿食物配方和医疗食品;确保化妆品成分及产品的安全,确保正确标识;监督和规范食品行业的售后行为;进行消费者教育和行为拓展;与州和地方政府的合作项目;协调国际食品标准和安全等。 2、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 该中心旨在确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安全和有效,在新药上市前对其进行评估,并监督市场上销售的一万余种药品以确保产品满足不断更新的最高标准。同时,该中心还监管电视、广播以及出版物上的药品的广告的真实性。严格监管药品,提供给消费者准确安全的信息。 3、设备安全和放射线保护健康中心(CDRH): 该中心在确保新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因为在世界各地有两万多家企业生产从血糖监测仪到人工心脏瓣膜等超过八万种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这些产品都是同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因而该中心同时还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售后服务等。对于一些象微波炉、电视机、移动电话等能产生放射线的产品,该中心也确定了一些相应的安全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 “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发[2010]3号文件《关于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就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两集中、两到位”审批制度改革,要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服从发展工作大局,以科学规划、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求真务实为目标,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立审批与服务、监管并重,审批与责任挂钩的新的工作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市局机关各科室的共同努力,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更加规范、办理程序更加简洁、办理速度更加快捷;实现行政许可项目向本局机关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现向中心窗口全面授权到位,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工作责任制;实现中心窗口受理、审查、决定“一站式”服务。 - 1 -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含初审转报省局),进行一次集中再清理,明确本局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法定时限、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对本局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窗口“一站式”办结的要求,对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办理流程再造,形成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含组织现场检查、技术评审)、窗口审批办结的工作流程。 (三)实现行政许可“两集中”。按照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的要求,根据市编办文件精神,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将我局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归并,单独设置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市局依法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集中办理和送达工作;管理市政府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窗口行政审批受理及审批网络系统,承担行政审批资料管理及档案库建设;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验收,组织本级各项认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检查;按规定上报和公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认证检查情况,制发行政许可证书批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行政审批科的行政审批职能,同时向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本局窗口集中,本局机关科室不再承担任何行政审批职能。 - 2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姓名队室得分 一、是非题:(16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 强制性标准。(√)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制度。(X )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任何食品检验机构均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X ) 4.食品标签上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但不用在标 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X ) 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允许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X ) 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回收食品只要能保证微生物合格和各项指标合格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 产。(X ) 二、名词解释:(12分) 1.食品安全: 2.食品相关产品: 3.食物中毒: 4.食品安全事故:

三、填空题:(45分) 1.《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有相应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洗涤以及处理、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国家食品制度中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和情况。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化脓性或者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6.食品检验实行与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负责。 7.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处 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现状与对策2017.3.8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现状与对策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程师胡尊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饮食用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存在着问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正确认识食品药品监管现状,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新形势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适应新形势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已成为食品药品监管的首要任务。 一、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现状 基层地域较广,经济基础薄弱,生活文化水平偏低,镇街的餐饮店、药店、诊所规模小、多分散,设施设备简陋,行业发展不均衡,食品药品经营形成多小散乱的特点,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隐患很大。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全县总面积1010平方公里,辖7个镇,2个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236个行政村(居),63万人口。全县食品经营企业53家,共3000余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单位还存在“夫妻店”、“父子店”,存在一人体检,全家经营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经营户长期处于无证经营情况,饮食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农村50人以上聚餐场所简陋、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成效明显

(一)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良好。面对食品药品安全这项重要民生工作,我县不断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确保全县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处于平稳,有序和可控状态。 (二)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各监管部门,坚持集中整治和打假制劣相结合,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基本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认证认可体系。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化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执法力度。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水平。 (三)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牢牢抓住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重点环节和广大基层薄弱领域,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整治并重,完善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网络,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基层用药安全;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了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从源头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以“飞行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继续保持打假制劣的高压态势,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动工作制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更严厉的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大虚假药品广告的政治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向工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FSMA)背景介绍 In English1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供此译文作为面向广大国际读者的一种服务。我们希望您觉得此译文对您有用。虽然本局努力获取尽可能忠于英文原文的译文,但是我们意识到译文不可能如英文原文那么精确、清楚或完整。本文件的正式版本是英文版。 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每年大约有四千八百万名美国人(每六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人)罹患食源性疾病,约有十二万八千人住院,还有三千人因此死亡。这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健康威胁,但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2011年1月4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这项法律使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可以通过确保食物供应安全而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该法使管理局更多地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作出反应。新法还赋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新的执法授权,旨在提高基于风险预防的安全标准的遵守比例,并帮助管理局在问题一旦发生时可以更好地应对和遏制。这项法律还给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新的工具,使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面对同样的监管标准,同时指示管理局与州和地方政府部门一道,建立一体化的全国食品安全体系。 建立一个新的、基于预防的食品安全体系需要一段时间。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正在为完成这项工作制定程序。国会在这项立法中设立了具体的执行日期。一些授权很快开始生效,比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公司召回食品的授权;还有一些需要管理局着手筹备,发布相应的规定和指导文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每年获得的拨款影响其人员编制和关键业务,同时也会影响管理局实施新法的进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致力于通过开放的程序,并在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有机会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执行新的法规。 以下是新法赋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主要授权和任务。该法的具体执行日期在括号中加以说明: 预防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将首次依法获得授权,要求在食物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建立全面的、基于科学的预防性控制机制。该使命包括: 食品设施的强制性预防控制: 管理局将要求食品设施制定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 (暂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小餐饮服务单位,指具有即时制作、即时消费餐饮服务特征且固定场所的室内经营使用面积在20㎡以上、150㎡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含乡村民俗旅游经营者)。 第三条各辖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人口控制政策的有关要求,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指导下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新设立的小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后,可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局直属分局按照《办法》要求受理当事人申请,并依照《办法》、《细则》和本规范对小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许可技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小餐饮服务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技术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习报告

我实习的单位是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单位是地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经过这次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期一个多月的实习,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督员,我从中学到许多关于药品监察稽查的知识,同时在其他各领域的知识面也得以扩展,包括为人处事,专业学识,为自己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受益匪浅。 作为初次到社会上去工作的学生来说,对社会的了解以及对工作单位各方面情况的了解都是甚少陌生的。一开始我对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等都不是很了解,于是我便阅读实习单位下发给我们的员工手册,向小组里的员工同事请教了解工作的相关事项,通过他们的帮助,我对局里的情况及工作程序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在实习之前,王主任是带我的队长,也是我的老师,并对我进行了,实习前教育理论培训,熟悉工作程序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之后,我是被安排在监察稽查大队,主管药品监察这一块,进入大队的第一印象就是大队的工作很繁忙,这与我印象中公务员是一个很清闲的职位大相径庭。“三人行,必有我师”,进入大队后,队里的每一个人都是我的老师,他们无论在生活上,工作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独到的见解,这些都是我要学习的东西。特别是他们在工作上的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感受颇深。 一个多月的实习学习很快就结束了,作为一名刚刚进入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的新人,在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既得到了领导的殷切关心,又得以和市场科的诸位同事亲历了药品监察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实在是获益良多,在此基于近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一总结。 (1)作为一项药品经营的强制认证项目,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分为零售(细分为单体零售药店,连锁零售药店)及药品批发企业,二者所适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个人觉得,针对不同的经营类型,检查工作中对条款的适用严格程度应有所不同,这并非对条款的肆意篡改,而是在实际中修正条款的执行,使其更加契合现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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