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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

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
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

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

张伟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基于所采用理论方法和样本数据基础,本研究的结论表明,现行计提规定不太合理,可能低估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建议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尽快制定明确的计提IBNR准备金的方法。

【关键词】IBNR准备金财务制度精算方法

一、引言

IBNR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款给付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我国各保险公司目前普遍按照财政部1999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IBNR准备金,具体规定为,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另外据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并即将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也将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

在上述前提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是,应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还是应该按照中国保监会将规定的精算方法计提IBNR准备金?这其实也是我国保险业经常碰到的问题,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协调两个机构的规定,并在过渡期间按“两者孰高”的方式计提。事实上,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指出:对于IBNR 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

无论是按财务制度、按精算规定、还是按照“两者孰高”的方式处理,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IBNR办法是恰当,或是偏高?或是偏低?这里的“恰当、偏高、偏低”的含意是与实际状态进行比较。如果现行办法普遍偏高,或是普遍偏低,则按“两者孰高”的处理方式没有意义。

我国保险实务界人士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赵卫星(1997)和孙刚(2001)曾分别在《保险研究》上(见文献【1】、【2】)撰文指出,按照标准精算方法得到的IBNR准备金与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计提的值相差较大,文献【1】还提到:按照国际上通行精算方法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估算模型,国内财险公司1996年的 IBNR赔款准备金的保守估计值至少应占毛保费收入的8%。根据这个估计,可以推断国内财险公司1996年应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应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因为当年实际赔付率小于100%)。由于1996年全国财产险毛保费收入为452.49亿元,至少应计提36.1992亿元的IBNR准备金;而当年总的实际赔款支出额不超过274.48494亿元,如果按照总的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来计提IBNR,其值至多为10.979397亿元,则IBNR准备金缺口至少为25.22亿元,这也就意味着1996年按照财务制度计提的IBNR准备金严重不足!

然而,文献【1】没有提供详尽的数据、具体的估算方法及其论证过程,而且其结果仅针对1996年国内财险公司的情况,并不能使人十分信服其陈述的结论。

因此,为了充分论证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 IBNR 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本文从IBNR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这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分析。

先从理论上对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 准备金的计提规定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计提基础的合理性问题;然后通过实证方法来分析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对于财险公司是否合理;最后得出本研究的初步结论和建议。

二、对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规定的理论分析

首先明确,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要求,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但寿险公司的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寿险精算规定计提,IBNR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以2003年的数据为例,全行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3880.4亿元,赔款为841.01亿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为341.5亿元,赔款为100.5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为869.4亿元,赔款为476.3亿元。在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机动车保险业务占62.16%,其赔款占全部财产险赔款支出的71.47%。因此,要回答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计提办法是否合理,以车险业务为对象较有意义。

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IBNR准备金的计提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假设,第一,仅规定了计提IBNR 赔款准备金的上限,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低于或等于这个上限来计提该项准备金;第二,计提IBNR以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为计算基础;第三,计提比率上限为4%。

因此,要回答现行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对第一个方面的分析,所牵涉到的是评估准备金的目的,只需要在本节内作适当的理论分析即可。对第二和第三方面的分析,则应针对有代表性的业务进行实证研究。

我国财政部制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核算其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和规则,包括为保险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制定标准。在过去的多年中,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一直是盈利业务,向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注:税率为33%)。如果对保险公司的IBNR 准备金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有可能出于利润的考虑而过多的计提该项责任准备金,以达到少交或递延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IBNR准备金是各项责任准备金中不确定程度相对较高的科目,对其进行评估的主观性程度相对较大,国际上通常采用专业性较强的精算方法评估,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判断该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因此,财务制度更倾向于对准备金规定提取值的上限。事实上,在财务核算时,各家保险公司通常按照上限来计提该准备金。

但如果我们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符合审慎经营、保证偿付能力的目的,仅仅规定一个上限就显得不够了。最好能够具体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所使用的方法、谨慎性要求和相应的披露说明。

三、关于计算基础的选择

采用“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算IBNR准备金的基础,从理论上讲,特别是对于业务量不大的短尾业务,应该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存在两个问题:

(1)我国财险业务规模近些年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许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又在不断增加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在资本金的压力下,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

(2)国内财险公司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统计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进行这种调节的行为常有发生;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实际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在实务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下表1是我们对某财

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的一个例子,用以说明保险公司如何调整年末的实际赔款支出。

表1:立案数流量三角形表

表1中的数据是某财险分公司车险业务在2003年下半年的立案数记录,其中加粗黑体的数字表示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立案数延迟流量,在此只选择了6个延迟期的流量记录。从这个表可以算出,延迟月2和延迟月3对应的加权平均延迟因子分别为0.238034和0.461538,但是在2003年的事故发生期12月,其延迟期2 和延迟期1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99和84,明显可看出99/84=1.17857比0.238034大的多;而在事故发生期11月,其延迟期3和延迟期2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43和34,而43/34=1.2647也远大于0.461538。上述数据说明,在2003年11月和12月立案水平是异常的,这与从该公司业务人员处了解到的情况刚好吻合,在2003年最后一个季度确实存在故意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现象。于是,通过人为调整立案速度的做法就可以达到最后一个季度的减少实际赔付支出额的目的。从保险公司业务部门这个层面来看,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业务人员要达到公司内外部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从保险公司管理层来看,下达一定赔付指标的主要动机在于满足预期利润的要求。

因此,现行制度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实际赔款支出额进行一定的操纵,导致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利润和偿付能力可能不够真实。以“实际赔款支出”为计提基数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对IBNR赔款准备金计提比例的实证分析

关于将计算比率定为4%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要回答这4%的规定是否合理,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从出险到报告赔案的时间差,总体上是不是15天左右;其二,应该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是否会超过4%。以下将通过实证分析两个样本来回答这个问题。

本研究选择国内两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一家较小的公司称为A公司,考察其一家分公司的车险业务,A公司规模小,但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在国内小型财险公司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称为B公司,2003年底在香港上市,业务规模占中国财险市场份额70%左右,选择该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除了业务规模的影响外,还因为可以采用其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信息。

(1)A公司的例子

A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家财险等,车险业务约占全部业务的70%左右,其他单独各险种的份额都较少。因此,在综合考虑各险种的市场占有率和赔付额的大小两个方面之后,这里只考虑该分公司车险业务IBNR准备金计提比率。

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车险业务的IBNR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个角度是基于赔案报告延迟来考虑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比例;另一个角

度直接从计算实际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入手,进一步分析它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关系。 由于数据的有限性和可获得性的限制,本研究仅考察该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的车险赔案数据。这期间,车险赔案总数为6478件,至2004年10月22日,这些赔案全部结案。但是由于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期间的赔案数很少,只有11件,情况异于通常年份的车险业务表现,所以在考虑车险赔案的报告延迟时将这11件赔案剔除,实际只考虑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6477件赔案。

此外,该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对车险理赔的处理是按分级权限进行的,分级权限以赔款额的大小来划分,分级临界点分别为2000元、5000元、10万元,30万元,其中该分公司只能处理10万元以下的

赔案,10万元以上的大赔案由总公司来处理。该分公司的赔案一般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进入公司的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没有立案的案件在信息系统中没有相应的记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算人员以及财务人员所考虑的赔案报告时点实际不是事故通知日期,而是立案日期。因此,该分公司计提的IBNR 准备金,具有已发生未立案索赔额的含义。

一般来说,金额小的赔案一般报告比较迅速,报告延迟时间较短;而金额较大或很大的赔案报告延迟较长,因此大小赔案件数的分布直接影响赔案报告延迟的统计特征。为此,首先要看一看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这期间发生的6477件车险赔案数的分布情况(参见表2):

表2:A 公司车险赔案件数分布 (金额单位为万元)

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到,小赔案(2千元以下)的赔案件数为5069,占总赔款件数的比例为78.3%,中等类型(2千元至5千元之间)的赔案为770件,占比为11.9%,而大赔案(5千元以上)共638件,

占比为9.8%。尽管小赔案占所有赔案的大多数,但

是大赔案的赔案数也不容忽视,毕竟它的占比在10%左右,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大赔案的索赔金额比较大(参见表3),大约在1600万以上,而中小型赔案的索赔金额总和才500万左右,所以大赔案的报告延迟对IBNR 准备金的影响最大。

表3:A 公司车险赔案金额分布(金额单位为万元)

接下来将这6477个赔案的报告延迟的统计结果列示于下表:

表4:报告延迟时间统计(单位:天)

其中,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算术平均数与加权标准差2这两项指标的设置正是考虑了表2和表3的分布。由该表可知报告延迟的简单算术平均约为一个月,而加权平均则达到44天,这说明大额赔案的延迟平均来说要高于小额赔案。更令人惊讶的是报告延迟时间的最大值为423天!究其原因在于该

分公司对理赔实行分级管理,越是难以确定保险责任的案件,特别是大赔案,在每级机构的报案延迟也就越长。

为了更详细地说明这一点,笔者对大、中、小三类赔案的报告延迟时间分别进行了统计并汇总于表5:

表5:报告延迟时间统计( 延迟时间单位为天;金额单位为万元)

表5表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1)报告延迟时间的平均值随着赔案金额的递增而递增;(2)报告延迟时间的简单算术平均值都低于相应的加权平均值。这两点都印证了上面所说的观点:赔案金额越大,报告延迟时间越长。

综合表2-5的统计结果可知,赔案报告延迟平均时间基本上为一个月,中等和大的赔案的平均延

迟时间超过40天,它们都超过半个月!这意味着,根据本文在第二节的讨论,IBNR 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应该超过 8%,而不是4% !

由于在2003年度发生的赔案到2004年10月22日全部已结案,所以可以根据这些赔案信息,直接计算出在2003年12月31日该分公司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以及相关的数据,其结果如下表6:

表6:2003年度车险业务赔案索赔及准备金汇总(单位:万元)

由表6可看出,IBNR 准备金的值明显大于2003年度的实际赔款支出额,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竟达151% !

通过对A 公司赔付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对IBNR 准备金的记提规定,对于像A 公司这样的小财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 准备金将严重不足!

然而,由于大小公司处理赔案的效率不同,像人保股份、太保产险、平安产险这样的大公司,理

赔效率可能比较高。为此有必要考察B 公司关于IBNR 准备金计提的情况。

(2)B 公司的例子

2003年11月6日,B 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一家著名的国际咨询公司对其责任准备金进行了评估,并帮助其发布了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信息。本研究根据所获得的公开信息,特别是关于B 公司1999、2000、2001、2002年度、以及2003年上半年度(评估日为2003年6月30日)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报告,将其评估结果整理如下表。

表7:B 公司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金额单位:百万)

除了航空险和能源险,B 公司公开信息中没有提 供其它各险种的各年度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数据。为了计算应计提的IBNR 准备金,首先要计算出各年

度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其过程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根据《中国保险年鉴》提供的数据,

整理出B 公司这几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如表8所示。

表8:B 公司各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 (金额单位:百万)

第二步,根据B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由于受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约束,B 公司按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来计提IBNR 准备

金,即:当年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 = 当年年末财务报表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值

- 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4% ,得到下表9中的结果。

表9: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金额单位:百万)

至此,可以根据2003年6月30日计算出的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净额值来推算出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净额,即:

各年度应

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净额=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值-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净额。得到下表10中的结果。

表10:B 公司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净额(金额单位:百万)

如果考虑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净额与各年度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的比例,则有表11

中的结果。

表11:B 公司各年度IBNR 准备金净额与各年度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的比例

表11显示,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 准备金净额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之比差异较大,而且除了1999年外,其它各年度的比例都超过4% 。对于2002年和2001年,即使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分别为7463百万元、7162百万元,我们得到的最低的IBNR 准备金净额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之比,则分别为12.4%和6.44%,仍然都超过4% !

因此,如果B 公司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 准 备金,就会导致该公司准备金的计提不足!

五、结论与建议

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分析表明,在固定比例计提上限条件下,以“实际赔款支出”为计提基数由于易受到保险公司的操纵而使得财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四部分对两家样本公司的实证分

析结果则表明,财险公司应计提的IBNR准备金实际已经超过财务制度计提规定的上限。据此看来,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已经不符合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IBNR赔款准备金的现实情况,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计提IBNR的目的,并说明在财务核算和计算所得税目的下,与用于评估偿付能力目的而采用精算方法评估的IBNR准备金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2)重新考虑财务制度中关于计提IBNR的4%上限的规定,或者通过更多的测算和调研来调整该上限比率,或者取消设置上限,代之以指定明确、规范的几种精算方法评估,如损失率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方法等等,根据险种的分类、风险特征以及经验数据选用至少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评估该项准备金,然后基于谨慎性要求获得IBNR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值。

(3)应允许和要求保险公司准备和分别提交针对一般财务报表以及针对偿付能力报告的专门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在责任准备金报告中应明确披露以下主要内容:

A.声明所使用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说明数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B.为避免对实际赔款支出的人为调整,要求分别披露包括实际赔款支出、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索赔次数、结案数等数据的流量三角形表以及各年度的已赚保费流量,而且要求延迟年一般不得低于5年;

C.明确的说明精算评估方法、精算假设、精算方法与其假设的变动及其影响;

D.提供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过程及其说明。参考文献

[1] 赵卫星:谈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几个问题,《保

险研究》,1997年第12期

[2] 孙刚:建立中国产险科学核算体系的思考,《保

险研究》,2001年第6期

[3] 中国财政部财债字〔1999〕8号:《保险公司财

务制度》

[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

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3月24

日颁布

[5] 《中国保险年鉴》,北京,中国保险年鉴编辑社,

2000-2004年

[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香港,2003年

[7] 谢志刚、韩天雄:《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8] 方春银:论IBNR损失的形成及其准备金的提存,

《保险研究》,1997年第11期

[9] 孟生旺、袁卫:《实用非寿险精算学》,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

[10] 吴清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及管理,《保

险研究》,2000年第4期

[11] Bornheutter, R. L. & Ferguson, R. E. (1972). The

actuary and IBNR. Proceedings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LIX, 181-195

[12] Gibson, L. (2000). Reserving best estimates and

ranges.Proceedings of the General Insurance

Convention, 2,185-187, Institute of Actuaries [13] Goovaerts M.J., Kaas R. & V an Heerwaarden A.E.

(1990).Effective actuarial methods. North-Holland, Amsterdam

[14] Claims Reserving Manual. Second Edition(1997).

London: Institute of Actuaries

[15] Taylor, G.C. (1986). Claims reserving in non-life

insurance. North-Holland, Amsterdam

[16] Foundations of Casualty Actuarial Science. Second

Edition(1996). New Y ork: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第六章 责任准备金

第六章责任准备金 第一节净责任准备金(受益责任准备金) 一、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1、责任准备金产生原因 除了保单发行日以外,以保障期内任意某个时刻为参照点,未来收支的现时值都有可能不平衡。 2、净责任准备金定义: 保险公司在任一时刻对每个现存被保险人的未尽责任现时值,就称为净责任准备金。也就是在该时刻每个现存的被保险人将来收益的现时值,所以也称为受益责任准备金。 它的实质是现存被保险人未来收益与未来缴费现时值之差 。 3、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1)按覆盖责任分 净责任准备金(受益责任准备金):覆盖被保险人将来的保险收益 费用责任准备金:覆盖保险公司将来的费用支出 修正责任准备金:对第一年的费用支出作修正,等价调节各年责任准备金,以利于保险公司的利润均匀溢出。 (2)按被保险人缴费、保险人赔付的方式分 完全连续责任准备金(死亡即刻赔付,连续缴费) 完全离散责任准备金(死亡年末赔付,生存期初缴费) 半连续责任准备金(死亡即刻赔付,生存期初缴费) 二、净责任准备金确定原理 以完全连续终身寿险为例 1、前瞻亏损(prospective loss)

其中: 2、净责任准备金的 确定 前瞻亏损的期望即该时刻的净责任准备金,记作。 用这种原理确定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前瞻方法。 前瞻亏损的方差 三、用前瞻法确定常见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1、终身寿险,终身缴费 2、年定期寿险,年缴费

3、年两全险,年缴费 4、次缴费终身寿险 5、次缴费年定期寿险

6、年延期,年缴费的终身生存年金 四、净责任准备金的其它确定公式 1、保费差公式 (1)理解:责任准备金等于剩余缴费期内保费差的精算现值。(2)推导:(以完全连续终身寿险为例) 2、缴清保险公式 (1)理解:责任准备金等于部分受益的精算现值。 (2)推导:(以完全连续年定期两全保险为例)

如何计算保险费

如何计算保险费 一、计算公式 保险费的公式来源说明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因此按CIF出口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令保险费为I,保险费率为r,保险加成(1+保险加成率)为k(通常为1.1),则按CFR进口时: I =CIF× k × r I =(CFR + I)× k × r I =CFR × k × r + I × k × r I - I × k × r =CFR × k × r I ×(1 - k × r)=CFR × k × r I =CFR ×〔(k× r)/(1 - k× r)〕 同理,按FOB进口时:I =(FOB+海运费)×〔(k ×r)/(1 - k × r)〕 二、保险费计算案例 由以上公式可知,要计算保险费之前,至少须知道CFR价与保险费率r。 例1:商品03001的CIF总价为USD8937.6,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8‰),试计算出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出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保险金额=8937.6×110%=9831.36(美元) 保险费=9831.36×(8‰+0.8‰)=86.52(美元) 例2:商品03001的CFR价格为8846.4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8‰),试计算进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进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保险费=8846.4×1.1 ×(8‰+0.8‰)÷(1 - 1.1 ×(8‰+0.8‰))=85.6332÷0.99032 =86.47(美元) 例3:商品03001的FOB价格为7296美元,海运费1550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8‰)和战争险(保险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目录 1 2 3 4 1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四部分。也可以设置“摊回”、“摊回”、“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约定计算确定的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原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余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收回难度大。在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运用项目多由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特殊性的影响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进出口术语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 目录 计算公式 保险费的公式来源说明如下: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CIF/CIP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加成10%-30%为宜。因此按CIF/CIP出口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令保险费为I,保险费率为r,保险加成(即(1+保险加成率))为k(通常为1.1),则按CFR/CPT进口时: 同理,按FOB/FCA进口时:

保险费计算案例 由以上公式可知,要计算保险费之前,至少须知道CFR/CPT价与保险费率r。 例1:商品03001的CIF总价为USD8937.6,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出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出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 保险金额=8937.6×110%=9831.36(美元) 保险费=9831.36×(0.8%+0.08%)=86.52(美元) 例2:商品03001的CFR价格为8846.4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进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进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 保险费=8846.4×1.1 ×(0.8%+0.08%)÷(1 - 1.1 ×(0.8%+0.08%))?=85.6332÷0.99032 =86.47(美元) 例3:商品03001的FOB价格为7296美元,海运费1550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进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进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 保险费=(7296+1550)×1.1 ×(0.8%+0.08%)÷(1 - 1.1 ×(0.8%+0.08%))?=85.6293÷0.99032 =86.47(美元)

第十二章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题库2-0-8

第十二章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题库2-0-8

问题: [单选]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本步骤是。 A.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 B.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 C.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 D.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一一计提特别准备金 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本步骤为: 对大额不良贷款逐笔计提专项准备金、按分类结果对其他“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的同质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汇总各类准备金、最后根据其他因素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总体水平进行调整。

问题: [单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贷款内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A.及时性原则 B.充足性原则 C.保守性原则 D.风险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当在贷款内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问题: [单选]普通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资本的性质,专项准备金资本的性质。 A.具备,具备 B.不具备,具备 C.具备,不具备 D.不具备,不具备 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4384621.html,/ 电子竞技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2010-10-18 10:40:58| 分类:应用文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宁国市田园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 根据国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 司自2010年4月起,按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列入营业费用。每月计提,年终结算,不得超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 为当期收入。 借:营业费用-(短期责任准备) 贷:末到期责任准备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按当月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当月计提。(指月末在保余额,月末时要列出在保单位及对应担保金额,作为计提依据),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列入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借: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长期责任准备) 贷:担保赔偿准备 三、年终税后利润中按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第二条和本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份可 转增资本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 四、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 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一般风险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 末到期责任准备 贷:银行存款 五、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怎么计算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怎么计算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国家相关政策简介: 1.一般地个人交纳,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金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都要参加企业。城镇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计发办法计发。改革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

施后参加工作、(含,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关于养老保险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

保费计算公式

(一)商业险各险种计算公式: 1.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注意,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购置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这种情况称为足额投保;如果是低于新车购置价(最低不能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投保,称为不足额投保。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标准保费=司机座位赔偿限额×司机座位费率+乘员座位总赔偿限额×乘员座位费率 4. 全车盗抢损失险标准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注意,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等于实际价值,但如果是五菱、广本等易被盗车型,只能按照实际价值的7成来投保盗抢险。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6.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保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7.自燃损失险标准保费=实际价值×费率 8.新增设备损失险标准保费=保险金额×费率(从车损费率) 9.涉水损失险标准保费=车损保费×费率(5%) 10.车轮单独损坏险标准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1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各险种)标准保费=各基本险标准保费×对应的 费率 注意,车损、三者、座位险的不计免赔的费率为15%,而盗抢险不计免赔的费率为20% 1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各险种)标准保费=各附加险标准保费之和×对 应的费率 注意,玻璃险这个险种是没有免赔率的,因此在计算附加险不计免赔时要剔除玻璃险

(二)举例说明: 1.被保险人:陈丽,车型:雪佛兰SGM7166SE,新车购置价:80000,5座,初次登记年 月:2007年05月8日,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3万,全车盗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5000,基本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起保日期为2008年05月6日。 车损险=555+80000×1.32%(差两天未够一年,要用小于1年的费率)=1611.00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182 车上人员责任险=30000×0.41%+30000×4×0.26%=435 全车盗抢险:(1)计算实际价值=80000-80000×11个月×6‰=74720 (2)74720× 0.42%+120=433.82 玻璃单独破碎险=80000×0.19%=152 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570 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1611×15%=241.65 三者险不计免赔=1182×15%=177.3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435×15%=65.25 盗抢险不计免赔=433.82×20%=86.76 附加险不计免赔=570×15%=85.5 2.被保险人: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车型:别克SGM6510,新车购置价:250000,7 座,初次登记年月:2005年05月16日,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全车盗抢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5000,涉水损失险,车轮单独损失险,基本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起保日期为2008年05月17日。 车损险=424+250000×1.11%= 3199.00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编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目录 1简介 2账务处理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被挤占挪用 特殊性的影响 计提不准确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 4相关规定 1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企业也可以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摘要:寿险公司的负债水平80%—90%都由责任准备金负债构成,准备金精算假设以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寿险公司的负债 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对目前法定准备金及财务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综述,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相关观点。 边际 一、准备金概述 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1)逐日提存法。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l月1 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l2月31 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l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是: 182÷365×100%=49.86% 即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月提存法。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活了。

假定月保险费收入增长是5%,第一个月保险费收入是2 400元,并且均是在每月的l5(或16)日这一天承保的,若其经营费用率不超过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88 668×(1—33.33%)÷611 448×100%=53.28% (3)季度提存法。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 000%,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 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 15 625×(1-33.33%)÷25 000 X 100%=42% 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类似前述24个半月提存法。②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即前述逐日提存法。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保险公司还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 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

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金〔2012〕20号 ?【颁布时间】2012-3-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4384621.html,/zwgk/2012-04/17/content_2115590.htm ?【全文】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

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其借鉴

摘要: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该试行办法中,有关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的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于1997年修订、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的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对我国非寿险公司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借鉴意义。特别是按照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的新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涉及到精算人员的经验与判断,故对精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长期责任准备金;成长惩罚;成本率 一、引言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

几种准备金的计提

《中级会计学》中几种准备金的计提(老准则)一、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计提 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二、存货的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存货跌价准备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借:投资收益-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注意】新的准则中,借方科目全部用“资产减值损失”。即一、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计提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二、存货的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按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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