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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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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类推时,必须比照定罪判刑。3.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相等,同时执行。5.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6.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犯罪分子。8、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9、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0、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1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2、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4、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7.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19.我国刑法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0.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1.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2.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2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用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7.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28.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文

途径解决。

30.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

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3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

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

事责任。

32.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

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3.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

面。

36.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7.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

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和(学理解释)。

38.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

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40.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和(不作为)。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

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

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

失)。

44.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6.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

47.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

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49.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50.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

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

的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1.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特征

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

必备条件。

52.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和(单位)。

5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

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54.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

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5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

称准自首。

56.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

情况大致有三种,即:(1)是对前段

的(补充);(2)是前段的(例外);

(3)是对前段的(限制)。

57.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9.刑法理论上,我国刑法所保护而

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被称

为(犯罪客体)。

60.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

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

的行为。

62.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5.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以

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

绳)。

67.根据屈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

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68.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

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7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

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72.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

以上(十五年)以下。

64.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一年)。

34.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

年)以下。

35.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

45.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

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

年)。

16、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犯罪,经过(15年)后,不再追

诉。

73.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能适用死刑。

74.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

76,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屈人

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的合理因素。

77.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严

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

80.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

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行为。

1.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

个显著特点,一是(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更为广泛),二是(强制性最

为严厉)。

3.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

的间接故意。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

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

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

形态。

7.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

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

(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9.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计算。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和(不作为)

4.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

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

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

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

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判处尤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

年)。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7.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

假释.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

学。

三、选择判断

1.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

(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首要分子是指(C.在犯罪集团或

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的犯罪分子。

4.有期徒刑的期限为(B.六个月以

上十五年以下)。

5.犯罪分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

(D.相对较轻)的刑罚。

6.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追诉期限从(C.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1、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

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这属于(B立法解释)

2、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

的是(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

法不认为是犯罪;D刑法当时法律和

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

比刑法重)

3、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C作为与不作为)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B间接故意)的犯罪

6、犯罪既遂是指(C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7、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A时空性;B自动性;D彻底性)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

9、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C三年)

10、某甲被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B十年)以后,可以假释

13.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危害行为)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1.下列机关中,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

5.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A.防卫挑拨)。7.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法关押达10天。某甲的行为属于(C.继续犯)。

8.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A.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9.某甲因犯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应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是(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10.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B.十五年)。1.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C 对前段的限制)。

2.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 犯罪的行为利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3.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D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A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8.死刑不适用于(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9.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一年)。10.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追诉期限从(D 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

一切(D.犯罪行为)作斗争。

3.按照(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

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划分,犯罪客体

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B.直接故意)

犯罪中。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

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

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

于(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A.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

对某甲可以(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被判处(A.无期徒刑;B.死

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9. 某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

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D.死刑缓

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0.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

时,其考验期限为(B.十年)。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

特点是(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

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

制;D.是前段的例外)。

3.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的施行时间

是(C.1997年10月1

日 )。

4.我国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

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

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同类客

体)。

5。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

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

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

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

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C.间接故意)。

6.金某与李某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

李某打了金某两拳。几分钟后,汽车

到站打开车门时,金某从后面用脚将

李某端下了汽车,致使李某受了重

伤。金某的行为属于(D.防卫不适

时)。

7.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于是携带匕

首尾随某乙到了一偏僻处,正准备下

手时,下起了大雨,某乙急忙跑向附

近一户人家。某甲见状,只得罢手。

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

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

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

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9.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是(C.公安机

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别被判处

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D.吸

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的解释分为(A.论理解释;

B.文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是(A.从旧兼从轻原)。

3.犯罪的基本特征是(B.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C.具有刑事违

法性;D.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4.我国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最

低年龄是(C.已满14周岁)。

5.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形态

存在于(B.直接故意)犯罪中。

7.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D.犯

罪构成的个数)。

8.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必

须经(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B.拘投;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0.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

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D.确有重大立

功表现)。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

特点是(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但书”

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

3.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

(D.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A.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某甲以暴力抗拒税务人员依法征

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

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抗税罪一个罪。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

竞合犯)。

9.对于被判处(A.无期徒刑;B.死

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3.按照(B.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

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5.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

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A.

免除处罚)。

6.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

分子,按照(A.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

7.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

法拘禁了lo天。某甲的行为属于(C.

继续犯)。

8.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

(B.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0.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为(B.十五年)。

14.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

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故

意伤害他人致

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

1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行为犯

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

18.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B.入轻或者减轻)处

罚。

20.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

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 A.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3.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

中,只有(A危害行为)才是一切犯罪

构成的必备条件。

14.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

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故

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

18.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B.入轻或者减轻)处

罚。

1、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这里的“但是”表示的是(A、

对前段的限制)。

6、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

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D、

免除处罚)。

9、某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

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应为(C、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

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

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 同类

客体)。

3.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

来源于(B.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

求;C. 法律的明文规定;D.行为人先

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8.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

时,其考验期限为(B. 十年)。

1. 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

有(A. 对前段的补充;C. 对前段的

限制;D.对前段的例外)。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B.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

件是(A. 没有故意犯罪D.确有重大

立功表现)。

2.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D. 严

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

当其犯(C. 放火罪D. 抢劫罪)时,应

当负刑事责任。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B.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 犯罪行为终了)之门起计算。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任意共犯D、复杂共犯)。

22、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23、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

24、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包括(A、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某甲D、因构成累犯而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某丁)

25、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A 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之后,随即用该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千元的手表 B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与别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千元的大衣穿走 C张某在商店购买手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千元的真首饰调换 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元的海洛因拿走)

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

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8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10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

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

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1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

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

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1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

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

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

态。

1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和单位。

15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

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

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

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

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

犯罪组织。

1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19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0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

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罪犯。

21边疆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

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

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

犯罪形态。

22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3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统治和利益,根据自己的意

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

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

律。即宪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

2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

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

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

裁标准。

2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

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

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

26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

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7邢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

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

法律制裁方法。

28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

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

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9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

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

罚权归于消灭。

3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

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

效果。

3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

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

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2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

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

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

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

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33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

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

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4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

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犯

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5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

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

度。

36时效:就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

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

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7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

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

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38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

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赎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39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

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40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

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

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

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

罚的制度。

41罚金:就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

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

金钱的刑罚方法。

4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4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

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

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

罪形态

45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

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

失。

47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

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

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8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

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

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

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

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

50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

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

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

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

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5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

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

限。

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

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

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5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

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

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

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5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

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

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

国刑法。

55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

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56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

法有溯及力。

57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

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

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58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

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

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59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

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0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4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7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8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9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0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72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73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74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7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7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

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

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

度。

78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

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

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79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

的阐明。

80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

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体而言,是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

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

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

而进行的解释。

81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

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

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

解释。

82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

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

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

解释。

83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

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

上所作的解释。

84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

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

释。

85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

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

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

做的情况。

86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7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

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

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

长。

88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

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

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

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89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0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1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

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9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

法权益的行为。

93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

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9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

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又可附加适用。

9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

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

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

就是没有溯及力。

96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97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98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

构。

99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

对于其生产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

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

就是没有溯及力。

100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

的整体。

101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

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0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

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03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

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

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04危害结果(狭义):是指作为犯

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

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05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实际

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错

误地实行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

106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

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

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的行为。

107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是指对正在时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的制

度。

108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109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

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

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

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10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

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111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

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

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

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12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

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

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

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

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

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它反映

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

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11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

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

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115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

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116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

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

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

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

力。

117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

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

含义所作的说明。

118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

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

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

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

刑罚。

11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12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

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

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

主权的组成部分。

121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

本国刑法。

122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

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

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

国的刑法。

123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

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

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

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4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

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

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

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12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

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

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

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

就是没有溯及力。

126从旧原则: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

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

往”。

127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

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

及力。

128从旧兼从轻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

129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130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131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13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13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34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3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136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13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3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39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14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14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2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43犯罪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

144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45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46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47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148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9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0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

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

度。

15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

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

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

成的。

15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

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

状态。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

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

果。

15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

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

动或者起因。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

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

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

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

义。

15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56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

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

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

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

157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损害的行为。

15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59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

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

行为。

160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16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

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

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状态。

162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

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163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

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

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6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

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65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

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6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167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68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69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

罪的犯罪分子。

170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

的犯罪分子。

17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

172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

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73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

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174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

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

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7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

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

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

况。

176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

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

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77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

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

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

名的情况。

178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

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79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

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

的强制措施。

180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

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

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

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

效果。

181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

人重新犯罪。

182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

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183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

刑罚方法。6 X) Z+ _3 j5 J( y9 e

184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

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85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

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

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86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

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

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87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

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

刑罚方法,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

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

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188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

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

惩罚手段。

189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方法。

190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

罚方法。

191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

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9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

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

罚方法。

19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

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

194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

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

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195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

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

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

实情况的总称。

196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

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

既包括从宽处罚情节,也包括从重处

罚情节。

197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

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

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

节。

19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

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比或者赦免

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犯罪分子。

199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

为。

200数罪并罚: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

时间内所犯数罪,依据一定的原则进

行的合并处罚。

201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

判刑后,在其中最重一刑以上、数罪

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

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202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

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03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204减刑: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05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206刑罚消灭:也即刑罚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司法上的具体刑罚权。

207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208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209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210时效延长: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

简答与简述

1什么是犯罪未遂?它具有哪些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区别的特征?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

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三个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区别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关键。(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没有完成所预期的某一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送的区别关键。(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所致。这是犯罪来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关键。

2什么是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答:累犯就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兔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走之罪的

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即反革命累犯两种,各自有其特定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构成的条件是:(1)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亦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兔以后三年内

所犯。

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答:构成犯

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

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

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

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

为需要具备经下三个条件:(1)行

为人负有实施某种各级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兵的实际可

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

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

4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答:一

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1)前罪与

后罪都有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

的主观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

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

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4)前后

两罪均匀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

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

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

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5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答:减刑,

是指对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事罚

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

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1)减刑的适用对象

是被判处管役、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

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

定。(2)犯罪分子在刑罚招待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

件,也是决定性要件。(3)减刑事

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事的限

度条件。

6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

性规定。答: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适

用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死刑适

用条件的限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

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犯罪

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

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

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

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

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7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及其基本适用规则。答:数罪并罚,

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

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根据

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

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

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

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

执行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

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

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

行无期徒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

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4)数罪

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

附加刑仍须执行。

8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答: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

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

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

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

一的整体。(2)犯罪构成是行力的社

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

由刑法加以规定。

9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答:成

立紧急避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有危险的现

实存在,(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即危险正在发生。(3)紧急避险的对

象条件,即只能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

益。(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即只

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

行紧急避险。(5)紧急避险的主观条

件,即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

10简述适用假释遵守的条件。答:(1)

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

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

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

件,也是前提条件。(3)犯罪分子在刑

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

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

是关键性条件。(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

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

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

外。

1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

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答: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

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典把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

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

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

周岁。

12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答:

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具有以下基本

特征或必备条件:(1)行为人必须基

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

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

合犯的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

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

的客观特征之一。(3)行为人所实施

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

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

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

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4)行

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

的法律特征。

13什么是一般缓刑?答:适用一般缓

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一般缓刑,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

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

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

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

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

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

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

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3)犯罪

分子不是累犯。

14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

方面的条件:答(1)起因条件:不法

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

结束的进行状态。(3)对象条件;只

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

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主

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

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

15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

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

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

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16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

方法是:(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

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

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

后罪之日起计算。(4)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7什么是假释?就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18简述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答: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19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

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

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

止形态的特征是:(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

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

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4)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

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1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22刑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法律制裁

方法的区别。答:所谓刑罚是指宪法

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

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其

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

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

法。(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

关。(4)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

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必须依靠

刑事诉讼程序。(6)以国家强制力

作保障。区别:适用对象不同;严厉

程度不同;机关不同;适用根据和适

用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23刑法基本原则和界定标准。答:刑

法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全部刑法规范、

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

本精神、具有直到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其界定标

准:(1)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

原则(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

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具有指导

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

24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

制性规定?答: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

适用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死刑

适用条件的限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

行极其严重的g巳罪分子。这是刑法

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

定(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

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

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

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

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

行。

25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答: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

征。(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

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第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只有

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

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

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

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6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

任?答:(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

主犯分为三种:第一,在犯罪集团中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其他在

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3)刑事责任:对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

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

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7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

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

征?答:(1)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

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的心理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

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3)过于自信的过失

也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

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

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28简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

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

人犯罪的犯罪分子。(2)构成教唆犯

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

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

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教唆犯

的刑事责任:第一,对于教唆犯,应

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

则。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如果被

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

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

处。

29简述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1)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成立

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0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

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

者有哪些区别?答:(1)犯罪的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第二,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

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在意

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

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二者

的区别: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

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

程度有所不同。第二,从意志因素上

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显然不同。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

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

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31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答: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

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

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犯

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

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

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

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

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

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

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所致。

32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答:(1)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

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

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

和制裁标准。(2)刑事责任的基本特

征包括:第一,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

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

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

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

3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

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

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

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

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

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

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

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

或模棱两可。

34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答: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中止

的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

动性和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

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

有效性的特征。

35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1)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

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

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

制裁方法。(2)刑罚的特征:第一,

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

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第

二,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第三,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

判机关;第四,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

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第

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

序;第六,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

保障。

36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答:(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持有的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37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答:(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8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答:(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它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这是指,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第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39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简述特殊(1)特

别累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

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

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犯罪分子。(2)构成条件:第一,

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

罪。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

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

限制。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

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

别累犯。

40累犯的构成要件。答:(1)特别累

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

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

罪分子。(2)构成条件第一,前罪与

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

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第

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41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

的?答:我国刑法把各种犯罪的追诉

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的档次,

即:(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

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

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

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

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

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

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

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2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

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答:我国刑法

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

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

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

的基本适用原则包括:(1)判决宣告

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

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2)判决

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

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

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4)数

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

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43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

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

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

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

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

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

的主要标志.

44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

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

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

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45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

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6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1.立法解

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

的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

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

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

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属于无权解释. 二按解释的方法不同

可分为: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

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

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

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

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47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

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

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

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48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

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

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

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

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

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

棱两可。

49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

基本要求是什么?

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

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

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

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

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

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

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

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

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

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

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

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

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

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

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

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

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

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

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

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

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

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

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

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

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

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

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

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

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

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

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

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

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

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

50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

义与基本要求?

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

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

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

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基本要求:(1)立法要求,即立

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

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

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我国

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

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

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

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2)司法要

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

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强化量刑公

正的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

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

和协调统一。

5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

的规定?

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

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

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

体制。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

则)。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4、

普遍管辖原则。5、独立行使刑事管

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

的原则。

5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

规定?

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

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

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

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

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

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

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

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

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

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

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

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

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

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

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

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

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53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54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55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

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

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

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

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

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

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

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

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56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

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

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

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

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

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

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

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

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

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

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57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一.犯罪客

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

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

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

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

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

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

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

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58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

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

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

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

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

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

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

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

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

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

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

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

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

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

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

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

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

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

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

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5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

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

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

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

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

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

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

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

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

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

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

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

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

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

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

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

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

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

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

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

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

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

差别。

60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

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

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首先,

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

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

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

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

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

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

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

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

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

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

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

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

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

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

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

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

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

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

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

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1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

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

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

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

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

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

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

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

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

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

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

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

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

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

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6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

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

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

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

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

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

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

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

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

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

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

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

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

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

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

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

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

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

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63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

些?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

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

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

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64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

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

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

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

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

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

有机联系,这表现在: (一)辨认能力是

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

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

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65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

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

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6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67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8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

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

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

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

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

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69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

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

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

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

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

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

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

响量刑.

70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

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

者有哪些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

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

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

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

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

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二.

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

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

("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

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

必要特征. 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

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

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

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

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

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

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

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71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

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

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

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

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

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

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

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

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

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

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

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

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

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

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

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

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

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72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

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

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1、假想

的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3、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

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

误:1、客体的错误。2、对象的错

误。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4、

工具的错误。5、因果关系的错误。

7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

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

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

限度条件

74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

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

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

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

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

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

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在

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

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

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

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

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

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

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

便构成防卫过当.;三.在财产权益,价

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75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

避险的必要限度?

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

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

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

行为。具备的条件:(一)合法权面

临现实危险(二)危险正在发生(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四)具有避险意识(五)没有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

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

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

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

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

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

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

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

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

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

在紧迫的情况下。

7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

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

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

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

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77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

犯有哪些类型?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

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

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

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

危险犯。

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

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

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

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

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

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

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

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

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

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

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

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

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

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

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78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

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一),客

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

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

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

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

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

止下来. (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

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

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

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

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

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

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

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

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

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

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79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

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

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80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

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

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

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

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

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

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

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

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

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

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

况下的犯罪中止. 由于这种类型的犯

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

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

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

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

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

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

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

既遂停止下来.

8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

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

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

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

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

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

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

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

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

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82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

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

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

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

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83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

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

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

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

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

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

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

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

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

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

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

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在

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

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

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

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

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

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

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

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

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

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

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

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

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

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

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

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

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

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

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

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

事责任。

84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

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

两种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

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

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

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

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

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

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

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

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

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

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

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

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

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2.在

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

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

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

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

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

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

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

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

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

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

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

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

作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

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

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

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5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

件和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

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

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

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

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

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

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

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

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

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

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

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

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

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

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

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

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

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

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

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

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

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

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

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

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

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

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

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

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

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

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

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

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

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

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

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

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

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

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

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

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

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

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

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

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6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

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87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一,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一)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四)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

88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一)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89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

意.

90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

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

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

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

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

罪名.

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

从重)处罚.

91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

(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

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

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

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

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

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

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

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

罪并罚)

92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

哪些基本特征?

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

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

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

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

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

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与作为刑事责

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

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

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

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

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93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

答?

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

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

刑罚.

二,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

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

责任轻则刑罚轻.

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

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

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9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

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

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

制措施。特征:(一)刑罚的适用对象

只能是犯罪人.(二)刑罚适用的主体

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刑罚的种

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

为依据.(四)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

诉讼程序(五)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

作保障.

95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一,(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裁方

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

法者.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

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

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

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

三,(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

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

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

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四(适用

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

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

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

程序法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被适

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

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

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96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

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

关系。

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

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

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

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

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

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

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

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

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

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

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

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

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

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

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

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97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

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

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

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

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

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

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

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

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

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

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

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

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

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98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

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

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

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

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

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

执行期满后的处理:1,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

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

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

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适用范围:1,危害国家安

全的。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3,对于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

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

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

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4,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

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

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

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

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99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

么?

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

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

活动。

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

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

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意义: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

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③贯彻

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100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

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

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

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

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

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

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

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

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

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101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

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

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

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

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

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

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

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

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

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

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

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

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

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

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

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102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

种类:(一)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2)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4)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1)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3)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构成条件:⑴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⑵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⑶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103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形式.

一,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1,自动投案.(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后,尚未归案之前,即在犯罪后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另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初为自动投案,(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而自动投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公安机关参加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以后必须承认

自己所犯特定之罪,而不能仅空活的

承认犯罪,(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

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

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

和裁判.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投案人乐供

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2)投案人所供

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共同

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

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

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

首,(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

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

供述所实施的罪行.供述与事实不符,

或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

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

首,

二,特别自首成立条件:1,其主体必须

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条件.对

此,应特别注意的把握以下几点:(1)所

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罪行.(2)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

已掌握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

是本人的罪行.(4)所供述的罪行与司

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罪行

属不同罪行,以自首论,若属同种罪行

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供述罪行较

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04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

些?

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

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

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

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

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

式: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

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

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

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

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

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

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

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105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

用数罪并罚?

概念: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⑴数罪并罚的特征~①前提条件~

一犯罪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时间条

件~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

罪的,或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

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

罪,或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

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③*作规

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定

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

执行的刑罚。

⑵数罪并罚的原则~①并科(相加)

原则~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

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数罪相

加,合并执行;②吸收原则~对数罪

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

罚执行,其余较轻刑罚被最重的刑罚

吸收,不予执行;③限制加重原则~

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

刑罚为基础,在加重一定刑罚执行,

或在数罪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

按规定的最高刑期限度酌情决定执

行的刑罚;④折衷(综合)原则~对

数罪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吸收和限

制加重原则,分别适用不同刑种的数

罪并罚。

⑶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吸收

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具体

地,根据《刑法》69条:对于死刑、

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刑

采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并科原则,对于

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

原则。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

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

高不能超过20年。①先并后减~判决

宣告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前发现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

他罪行没有被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

作出判决,然后同原判决一起按数罪

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

刑罚应计算在内。②先减后并~宣告

判决后,刑法还没执行前,被判决的

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罪作

出判决,把以前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

合并执行。

106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

件。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

体运用制度。⑴我国刑法的缓刑~法

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

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

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

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⑵缓刑考验期~

刑法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

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⑶缓刑犯行为规则~刑法75

条: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

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

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

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

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⑷缓刑

撤销~刑法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

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

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或新发现的

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

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

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罚。⑸战时缓刑~刑法449条:在战

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

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

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

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107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

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有下

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

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

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

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

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刑法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

算。

108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

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

计算?

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

前释放的刑罚制度。⑴假释条件~①

对象是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且必须

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

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②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1/2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

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

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⑵假释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考

验期限为10年。

109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

消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10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

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意义:一、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二、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111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答: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12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

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

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

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

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

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

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

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

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

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

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

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

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案例分析

一:案情:被告人赵××,男,

十九岁。一九八○年五月一日晚九时

许,赵××在某市中原路七三八厂门

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

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

手拦截。陈调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

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头,返口

质问,赵即躲进六三八厂。后因马路

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时,又遇见

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

一齐追上质问,赵即向陈等讲明是认

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

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右上颌

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匕

首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

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陈送往

医院抢救。幸抢救及时,陈×住院二

个月后基本痊愈。请分析:1.赵×

×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

什么?答:判明“赵××行为属于正

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

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兔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

害人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

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

的;(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

护合法权益;(4)防卫行为只能针

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5)防

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

应有的损答。2对赵××应当如何处

理(指处理原则)?答:赵××的行

为是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

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结合案情说明

赵××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属

于正当防卫,因而下负刑事责任。

二:案情:孙某在其夫王某外出打工

期间与刘某勾达成奸。王某回家后欲

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想

去,便找到刘某表示愿意与刘某在一

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同

意,提出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示

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门

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上

铁棍、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下。

当晚十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日凌

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

铁棍猛击头部,致使王某颅脑破裂,

当场死亡。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

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

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如

何?为什么?答:1、孙某的行为构

成犯罪。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孙

某属于教唆犯。2,教唆犯是指故意

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教唆

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

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本案中,

孙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目的,故

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孙某,使之产

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人犯罪行

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

因此属于教唆犯。由于孙某在与刘某

的共同犯罪中居于教唆犯和指挥的

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

用,因此,从另一角度讲,孙某又属

于主犯。

三案情: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

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

脾气暴烈,两人经常争吵并且动手打

架。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

王某与李某因为电影中的一个情节

而发生争吵,并且越吵越激烈。争吵

过程中,王某一时冲动,掏出随身携

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

刀,说:“你他妈的还跟我吵?”然

后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

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请根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分析:王某对李

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

么?为什么?答:1.对李某的死亡,

王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2.间

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

著特点表现力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

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

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

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本案中,王

某明知自己持刀猛捅李某腹部的行

为可能会造成李某重要器官受伤而

导致死亡,但王某对此无动于衷,捅

人后扬长而去,对李某的死活放任不

管,以致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

时的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

特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

四:案情: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

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

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

生厌心。一日,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

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

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

遂产生杀害汤某之心。当日午饭前,

王某将灭鼠药放人汤某准备要吃的

稀饭中。汤某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

呕吐,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

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

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

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

汤某脱险。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

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

质的行为?为什么?答:1.王某的

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犯罪中止。2.犯罪中止是指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即自动放弃犯罪的

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即属

于后者。构成此种犯罪中止必须具有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的

特征。3.本案中,王某出于杀夫的

故意完成了投毒杀人行为,但在作为

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发生之

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害

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

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因此,王

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五:案情:被告人张某,女,21岁,

某厂工人。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

(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

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

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

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

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

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楼

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

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

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

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

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

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

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

已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

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

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

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

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

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

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

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

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菜已溺水

身亡。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

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

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

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

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六:案情:被告人徐某某,男,15岁(1984年lo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儿”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能否不上学,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从东屋找来铁扳手,残忍地向赵某头上猛砸几下,眨眼间赵某就没了动静。徐某某从赵某身上搜去60元钱后逃之天天。赵某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因颅脑损伤,已成了个“植物人”。请分析: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何对其进行处罚?答: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本案中,徐某某故意以残忍手段对其母亲施暴,致使其受重伤成了“植物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七: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

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

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

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

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

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

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

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2.李某的

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

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3.李某的

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李某将

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

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

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

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八:案情:王某,男,2l岁,某高

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2002年6

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

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

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

吴某的脚。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

继续前行。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

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

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王某无

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吴某于是

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

住一顿暴打。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

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

图冲出人群。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

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请分析并说

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和处理?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

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

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

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事贵任。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

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

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

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

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

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

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

九: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

人。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

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1年4

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

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

4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

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

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

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

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

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

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

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

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

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

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

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

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

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

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

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

火机。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

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

理?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

遂。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

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

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本案

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

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

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

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

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

备或中止。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

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

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

放。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

业。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

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

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

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2

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

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

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

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

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

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

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

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

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

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

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

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

潜逃。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

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

理(只答处理原则)?1.陈某、吴某、

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

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

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

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

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

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

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

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

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

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

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

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

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

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

于主犯。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

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

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

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吴某,男,20岁,某某高校在

校学生。吴某因向同学借了500元钱,

催还得急,于是就动起了抢出租车司

机的念头。2003年11月4日晚11

时许,吴某携带准备好的一把水果

刀、一卷封口胶和一个蒙面头套搭上

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某某大学围

墙边上时,吴某让司机将车停了下来

准备行抢。但当吴某将水果刀从衣兜

里抽出来时,早有防备的司机已经跳

出车外,并用遥控器将车门锁闭。吴

某随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巡警当场

抓获,并交代了其作案意图。试分析:

吴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上(处理原则)?答:(1)根据刑法

规定和有关刑法理论,为了犯罪而准

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行

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形

态。(2)吴某出于抢劫出租车司机的

目的,实施了准备作案工具、选定作

案目标和作案地点等犯罪预备行为,

但是由于其犯罪意图被识破,其抢劫

行为尚未开始实施即已被迫停止了,

因而其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3)抢劫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

一旦实施就会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吴某的行为虽然属于犯

罪预备,但其行为已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因而构成抢劫罪。(4)由于

吴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

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

对于吴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王某,女36岁。王某与刘某

系夫妻,因关系不和,刘某正闹着要

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

心。一日,王某将刘某骗出单位到一

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

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

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

然致刘某严重烧伤。试分析:王某的

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即遂、犯

罪未遂?为什么?答:(1)王某的行

为属于犯罪既遂。(2)王某的行为已

经实施完成,并且造成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3)王某送刘某就医的行为没能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十三:陈某,男,29岁,××人武部干事。王某,男,26岁,××人武部文书。一日,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认为有墙壁阻挡不会出事,并继续练枪法。陈某装子弹,王某开枪,结果有一颗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赵某。试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答:(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与王某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3)王某开枪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其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

十四:吴某,男,36岁,无业。李某,男,26岁,无业。张某,男,23岁,无业。陈某,男,29岁,无业。一天下午,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四人在一起喝酒时,吴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李某、张某和陈某表示同意。吴某遂分派李某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陈某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吴某、李某和陈某聚集到一起,由陈某带领,在一艘货船上盗得出口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5千余元。第二天,吴某要李某去找张某想办法销赃,李某找到张某后,张某一再表示不干,李某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张某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试分析: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答:(1)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盗窃,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吴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陈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人犯;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

十五、吴某,男,23岁,无业。吴某为窃取财物,在某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后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文件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外,还有一支手枪,几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把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后被起获。

试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吴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吴某盗窃财物并盗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只构成一罪,应依盗窃罪从重处罚。(3)吴某的盗窃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十六、李某,男,30岁。1998年5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其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罪。2004年9月,李某犯盗窃

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试分

析:李某能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1)李某不能构成累犯。(2)李

某符合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和刑度

条件,但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

件。(3)李某前罪缓刑期满属于未执

行原判刑罚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十七、马某,男,29岁。马某因犯盗

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

程中,马某主动交代自己还曾犯有另

外的盗窃罪。经有关机关调查,确有

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

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

未破获。试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

案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

么?答(1)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道。

(2)马某交代的罪行属于司法机关

已掌握的其本人的同种罪行,不符合

特殊自首的条件。(3)对马某交代的

罪行应当单独判决,并与原判决“先

并后减”。

十八、李某,男,25岁。李某因有盗

窃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

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

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试分

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

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答:(1)

李某交代抢夺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

(2)李某交代的抢夺犯罪属于司法

机关未掌握的他种犯罪,符合特殊自

首的条件。(3)对于李某的抢夺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九、陈某,男,24岁。2003年11

月19日下午,陈某来到某某市。下

车不久,3时许,天上下起了雨,陈

某正好经过某某美容美发店门口,于

是就跑进去躲雨。等了一会,眼见雨

一时半会还停不了,陈某便问店主阿

英是否可以做按摩(意思是性服务),

阿英称无此项服务,予以拒绝。陈某

于是又称要洗头。但当阿英为其洗完

头后,陈某却以阿英不为其按摩为由

拒付洗头费,两人为此发生了争执。

僵持了十几分钟后,陈某突然掏出一

把水果刀,抵住阿英脖子,逼迫阿英

答应为其按摩,阿英仍然拒绝。陈某

恼羞成怒,将阿英强行拖入美容美发

店里间,并将其掐昏。随后,陈某将

阿英拖到床上实施了奸淫。等到发泄

完后,陈某见阿英还没苏醒,心里着

了急,深恐附近居民及阿英家人赶来

后会危及自己性命,于是便跑到对面

一家店里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向

店主和盘托出,并要求店主立即帮他

拨通110报警。巡警随后赶到将其带

到了公安局。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

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

则)?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

罪。(2)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以

刀相威胁、将被害人掐昏等暴力手

段,强行奸淫被害人,严重侵犯被害

人的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

成要件,因而构成强奸罪。(3)陈某

虽然是由于害怕而通过店主向公安

机关投案,但毕竟是其基于自己的意

志主动投案,且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

行,因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

件,构成自首。(4)根据刑法规定,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陈某所犯强奸罪属于严重刑事

犯罪,且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因此,

对于其只可从轻处罚而不可减轻处

罚。

二十、某某奥格雷,男,33岁,外国

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

人员一道执行该国境内航班飞行任

务。在飞机航行至临近我国上空时,

奥格雷启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

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

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到

我国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农田里。试

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

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

(1)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刑

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

法予以刑罚处罚。(2)奥格雷的劫机

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但结果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受

我国刑法管辖。(3)奥格雷的劫机行

为属于我国参加并承担相关义务的

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根据普遍原

则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管辖。

二十一、陈某某,男,20岁,书店职

工。金某某,男,20岁,书店职工。

以上两人结识了未婚女青年罗某某

和方某某后,经两位女青年同意发生

恋爱关系后,陈某某和金某某两次在

家中与两位女青年发生互相拥抱接

吻抚摸,但未发生性行为。试分析:

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为什么?答:(1)陈某某、金某

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陈某某、

金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3)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并

未触犯刑法规定,亦不应受刑罚处

罚。

二十二、王某某,男,20岁,农民。

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13岁)系邻

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

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某某也随同

前往。游泳时,陈某某要求王某某带

他到深水处玩。王某某虽然知道自己

的游泳技能并不是很熟练,但自信能

够满足陈某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

意,并将陈某某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

远的地方,陈某某、王某某各自游泳。

不久,王某某感到身体累了,便离开

陈某某自行上岸。陈某某在深水中体

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

会后溺水死亡。试分析:王某某的行

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为什么?答(1)王某某的行为

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不作为的犯罪。(2)陈某某的死

亡是由王某某的行为所导致,二者之

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联系。(3)王

某某负有消除陈某某生命安全所处

危险状态的义务却并未履行,属于不

作为。(4)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

某的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构成犯罪。

二十三、陈某,男,1981年11月生,

某某校学生。1997年10月15日,陈

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

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

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

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

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

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

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

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1个

月后痊愈。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陈某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

事责任年龄阶段。(3)陈某故意伤害

他人致使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

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四、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

某某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

日,晚上7时至11时,某某市某某

镇某某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

堆发生火情。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

6000余元。2月27日晚,侦查人员

发现原来这些起火事件为赵某一人

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

玩。试分析: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

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且对公司

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

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

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4周岁,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

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

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十五、李某,男,45岁,农民。李

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上挖树

蔸作柴烧,很生气,遂对其子说:“咱

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下滚石头,砸

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敢来挖!”

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

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

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

其子见状有点害怕,停下了,说:“别

砸了,说不定真的砸到人呢。”李某

说:“不会,隔得远呢!”而且继续向

下滚石头。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

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

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

落山脚死亡。试分析:李某行为时的

心理态度是什么?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答:(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

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李某

虽然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

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属于过于自信

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者疏忽大

意的过失。(3)李某的行为造成他人

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十六、李某某,男,25岁,拖拉机

驾驶员。一天下午5点半左右,李某

某为了更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

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在其院内玩耍的街坊陈某某(5岁)炸死,将西边邻居刘某某(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试分析:李某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李某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2)李某某应当预见到烤油桶可能发生爆炸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3)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十七、赵某某,男,19岁,某某厂工人。一天晚上9时许,赵某某在某厂门口见到陈某等三人合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了一下。陈某等三人误认为赵某某要抢帽子,随即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某某即躲进厂内。后来马路上有人吵架,赵某某出来围观时,又遇见陈某等人,赵某某再次回厂躲避,但陈某等一起追上质问,赵某某即向陈某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某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某某面部猛打,将赵某某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某某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某腹部猛戳一刀,将陈某刺成重伤,陈某跑至30米外倒地,赵某某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一、试分析: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赵某某遭受是现实的不法侵害,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3)赵某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符合特别防卫权的规定。2.对赵××应当如何处理(指处理原则)?答:1.判明“赵××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说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兔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4)防卫行为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答。3.结合案情说明赵××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属于正当防卫,因而下负刑事责任。

二十八、何某某,男,43岁,某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某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大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救援时,火舌已伸到了第三家邻居房屋上。此时,正在附近施

工的何某某带领十多个工人赶到了

现场,何某某命令几个工人去拆紧邻

第四家房屋,何某某本人又与另外两

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

机回到现场投入拆房行动。何某某一

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

一面指挥工人们用斧头、锯子截断房

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幢墙

壁。何某某本人开动吊车,把屋顶梁

架吊离原地,并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

一条隔离空道。此时,火焰已蔓延到

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半小时后,大

火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试分析:

何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答:

(1)何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不构成犯罪。(2)何某某的行为是在

火势蔓延很快,更多房屋遭受焚毁危

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护的是

公共安全及他人财产安全。(3)何某

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

的利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十九、案情:孙某在其夫王某外出

打工期间与刘某勾达成奸。王某回家

后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

想去,便找到刘某表示愿意与刘某在

一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

同意,提出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

示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

门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

上铁棍、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

下。当晚十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

日凌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

机,用铁棍猛击头部,致使王某颅脑

破裂,当场死亡。请根据共同犯罪理

论分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地位

如何?为什么?答:(1)孙某的行

为构成犯罪。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

中,孙某属于教唆犯。(2)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

是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

本案中,孙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

目的,故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孙

某,使之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

人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

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由于孙某

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居于教唆犯

和指挥的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

主要作用,因此,从另一角度讲,孙

某又属于主犯。

三十、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

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脾气暴

烈,两人经常争吵并且动手打架。一

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王某与

李某因为电影中的一个情节而发生

争吵,并且越吵越激烈。争吵过程中,

王某一时冲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

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刀,说:“你

他妈的还跟我吵?”然后扬长而去。

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

失血过多死亡。请根据犯罪主观方面

的理论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

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1)对李某的死亡,王某的心

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2)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

表现力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

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

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

结果的发生。(3)本案中,王某明知

自己持刀猛捅李某腹部的行为可能

会造成李某重要器官受伤而导致死

亡,但王某对此无动于衷,捅人后扬

长而去,对李某的死活放任不管,以

致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时的心

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因

此属于间接故意。

三十一、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

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

心。一日,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

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

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

杀害汤某之心。当日午饭前,王某将

灭鼠药放人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

汤某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呕吐,随

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

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

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

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

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

为?为什么?答:(1)王某的行为

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犯罪中止。(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

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

中止有两种,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

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即属于后

者。构成此种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

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的特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杀夫的故意

完成了投毒杀人行为,但在作为犯罪

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

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

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

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因此,王某的

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三十二、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

厂工人。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

(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

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

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

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

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

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楼

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

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

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

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

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

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

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

已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

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

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

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

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

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

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

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

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菜已溺水

身亡。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

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

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

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

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

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

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

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

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

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三十四、被告人徐某某,男,15岁

(1984年lo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

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

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

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

些“混混儿”建立了关系。2000年9

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

出自己能否不上学,赵某见儿子又想

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

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

睡之际,从东屋找来铁扳手,残忍地

向赵某头上猛砸几下,眨眼间赵某就

没了动静。徐某某从赵某身上搜去60

元钱后逃之天天。赵某虽经抢救保住

了性命,但因颅脑损伤,已成了个“植

物人”。请分析:徐某某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他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

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何对其进行处

罚?答:(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根据我

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3)本案中,徐某某故

意以残忍手段对其母亲施暴,致使其

受重伤成了“植物人”,该行为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

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

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三十五、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三十六、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2002年6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吴某的脚。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贵任。(4)本案中,

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

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

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

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

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

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

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十七、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

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1年4月中

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

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

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

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

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

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

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王某遂

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

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

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

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

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

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

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

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

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

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

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

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

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

机。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

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只答处理原则)?答:(1)王某的行为

属于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是指

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

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

态。(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

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

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

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

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

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

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4)根据刑

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王

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三十八、陈某(男,已婚,28岁)与

其同厂同事林某发生感情,林想同陈

结婚,于是不断催促陈与其妻丁某离

婚。陈提出后,丁坚决不同意。林对

陈说:“有丁在,我们是不可能在一

起的,唯一的办法是让丁从地球上消

失!”陈听后,起了杀机,一日晚上

陈趁丁熟睡,准备让丁煤气中毒而

死,于是打开煤气,关好门窗。正准

备离去时陈念及夫妻旧情,又返回关

闭了煤气,放弃了杀人打算。丁没有

出现任何中毒症状。问:陈、林的行

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

罚(只答处罚原则,不答具体刑期)?

答:(1)陈、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共犯。其中,林为教唆犯,陈为

实行犯。(2)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

止了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

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

此,对陈某应免除处罚。(3)林某的

话使得陈某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

是教唆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

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案,

被教唆的人陈某构成犯罪中止,则教

唆人林某构成教唆未遂,对林某应定

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三十九、庄某一日来到电脑城闲逛,

见到一商家正在电脑城门口卸货,货

物为某名牌电脑显示器。十余名工作

人员穿梭忙碌,场面比较混乱。庄想

浑水摸鱼,偷走一台显示器。庄找到

旁边一名以三轮车运货为生的民工

洪某,谎称散放在地上的货物中有一

台是自己已购买的显示器,让洪用三

轮车运回家,洪将显示器搬上车,跟

随庄运回了庄家。问:庄、洪的行为

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庄的

行为构成盗窃罪,洪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庄、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2)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

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

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

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

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

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

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可。(3)本案中,庄某具有盗窃显示

器的故意,洪某虽然在庄的欺骗下客

观上实施了搬走显示器的行为,但洪

认为自己在从事运货业务,并没有盗

窃的故意。表面上,庄、洪共同实施

了盗窃,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

立共同犯罪,洪不构成犯罪。庄具有

盗窃显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

洪某实施了盗窃,等同于自己亲自实

施犯罪,应单独构成盗窃罪。

四十、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

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

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

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

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

还给单位。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

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正在

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

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其

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

自己的罪行。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

首?为什么?答:(1)张犯罪后自动

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

张应认定为自首。(2)自首是指犯罪

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

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

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

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

件。(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

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

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

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4)本案

中,张写了悔过书交给单位领导,属

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张自动投案

后,在积极退赃,减轻犯罪后果时被

传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

认定为自首。

四十一、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随即找

到与李也有矛盾的张某。王、张二人

商量“修理修理”李。张仅想给李一

点颜色看看,王则心想趁着有张帮

忙,将李“干掉“。王并没有将杀人

的心思透露给张。为此,二人准备了

匕首和砖头。一天夜晚,二人拦住下

夜班的李,对其殴打,李反抗。张用

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则用砖头猛砸李

头部。李昏倒在地,王、张二人逃离。

后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锐器

刺中腿部动脉,失血过多而死。问:

王、张二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

为?为什么?答:1、王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张构成故意伤害(致

死)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2.因

为:(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

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

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

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

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

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

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各共同犯罪

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

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据此,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

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张二人同

时殴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

同。王有杀人故意,张仅有伤害故意,

结果是张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李的死

亡结果。王、张不构成共同犯罪,应

分别定罪。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

定罪原则,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

遂),张则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

责任。

四十二、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2

岁,工人。陈某与张某平时关系不错,

后因受他人挑拨,陈对张产生了强烈

不满,于是就寻机报复张。陈某经了

解知道了张某经常走的路线和时间,便到商店买了一把三角刮刀,决心给张某“放放血”。一天夜里,陈某身带三角刮刀,藏在张某经常经过的道路旁边,等候张。但是,张某这天被朋友叫去喝酒,晚上没有回家。陈某白等了一个晚上,没能实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后陈某因盗窃案发,被逮捕后供述了上述行为。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1)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答“犯罪预备”或“犯罪预备形态”亦可)(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行为人是否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而行为人停止继续犯罪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关键。(3)本案中,陈某为了达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活动:了解张的回家时间、路线,购买三角刮刀,并在张回家的路上守候等等,但所有这些行为只是为实施犯罪所作的准备,而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因为,不论陈某想给张某“放放血”是指伤害还是杀害,其实行行为都必须是对张某身体的实际加害行为,但实际上陈某并未实施对张某的实际加害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而非犯罪实行行为。同时,陈某未能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张某被朋友叫走没有回家这一出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因而,陈某停止继续犯罪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既非犯罪未遂亦非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

四十三、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

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

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

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

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

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

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

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

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

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

罪行为。(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

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

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

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

某不构成犯罪。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

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

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

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

意杀人罪。

四十四、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

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

田里,双方争吵起来。刘某说:“如

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

敢不敢点。”甲说:“你敢坐,我就敢

点。”于是,甲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

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

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甲拿起一根约

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

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

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甲

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

即自己跑离了现场,此时,刘某向外

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

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问:被

告人甲对刘某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

度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

失?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1)被告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间接故意。(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

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3)被告人甲懂得

爆破知识与技术,明知自己的行为很

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

施,这表明被告人甲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持放任态度。

四十五、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

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

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

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

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

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

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

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

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

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

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

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

卖出,后被抓获。[问题]请对纪某的

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

说明理由。答: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

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

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

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

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

龄,不构成犯罪。纪某14岁生日那

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

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

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

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

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

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

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

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

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

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

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

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

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掌握:

(一)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

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

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

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

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

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四十六、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1998

年4月7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

玩时,发现一妇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

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

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

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

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

周某认为该男子为抓捕自己而来,便

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1个月

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为使

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

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

忙。韩某声称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

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

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活动经

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

情,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

刑事处分的判决。 [问题] (1)周

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

周某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

什么?(3)韩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4)法官吴某的行为如何

认定?为什么?答:(1)周某的行

为构成抢劫罪。周某实施抢夺行为以

后,尚未离开现场时,误认为迎面而

来的男子是对其抓捕的,为抗拒抓捕

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其在主观有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

影响对周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

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而当

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

周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

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

周某父亲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

找韩某帮忙,并且明示将1万元作为

“活动经费”,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

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

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3)韩某的

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行为。韩某身为县政府法

制办公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通过法官

吴某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吴某

的父亲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

构成受贿罪。(4)吴某的行为构成

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

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

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

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

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吴某身为

法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

碍于韩某的情面,明知周某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

定,对周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

决,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99

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关于

抢劫罪,应当掌握:(一)抢劫罪的

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当

场使用了暴力手段,客体是公私财物

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主体

是以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二)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正

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没

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

因此抢劫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抢劫

罪。抢劫数额及其他情节只是作为量

刑情节。另外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故

意杀人罪、杀人罪的区别。(三)对

事后抢劫的认定。(四)抢劫罪的的

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的

规定,抢劫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关

于行贿受贿罪,应当掌握:(一)受

贿罪的认定问题。认定受贿罪应当划

清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

馈赠的界限,正确认定斡旋受贿问

题,正确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行贿罪的构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单位行贿受贿的情形。(四)介绍贿赂罪。

关于徇私枉法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

的界限。(二)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三)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四十七、王某系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0年8月涉嫌犯罪被捕。王某涉嫌以下犯罪事实:2000年5月,王某在到外国考察期间结识了外商史密斯,二人商议后决定共同投资建设一条易拉罐生产线,由中方预先投资50万,资金到帐后,史密斯投资150万元,回国后,王某未对史密斯的经营状况、资金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并且未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与史密斯签订了合同,并擅自决定将公司的50万元汇往史密斯的帐户,史密斯得款后潜逃,下落不明。2000年2月,赵某找王某帮忙,让王某找人帮忙调动工作。王答应。王某找到任本县组织部长的同学张某,让其帮忙,并多次安排张、赵见面,并暗示赵某送2万元现金给张某。2000年9月,周某工作调动成功后,送王某辛苦费9000元。2000年3月,王某到澳门考察期间,挪用公司现金十万元赌博,到案发时尚未归还。 [问题](1)王某在经营中的被骗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王某暗示赵某送现金给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为什么?(3)王某挪用公司现金1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4)王某收取赵某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王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轻信外商史密斯,不对史密斯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也不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擅自决定向史密斯投资50万元,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达50万元,完全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王某暗示赵某送现金给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即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以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王某为帮助赵某调动工作,帮其介绍认识了组织部长张某并暗示要送礼,赵某后来是否送礼题中并未说明,但是这并不影响王某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3)王某挪用公司现金10万元用于赌博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为了赌挪用了公司资金10万元,系从事非法活动而进行的挪384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4)王某收受赵某辛苦费9000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虽然身为国有公司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收取9000元的费用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他只是利用了与组织部长的同学关系,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只是其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掌握(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正确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关于挪用公款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正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三)数罪并罚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获得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大一刑法试题

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刑法学_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及答案

7. 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A.犯罪客体 C.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 影院的工作人员甲负责为偏僻山村的民众放电影。 B.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D.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某年冬天,甲带着电影胶卷到农户乙家烤 1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 15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 (2 分) 2 . A.嫖宿幼女 C.走私毒品 现有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刑法中的“飞机” B.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 D.抢夺多次 解释为“航空器”属于(B) (2 分 ) 3 . 4 . D. A.文理解释 B.扩大解释 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 C.缩小解释学理解释 “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D (2 分) A.提前防卫 B.事后防卫 犯罪对象是指(D)(2分) C.防卫过当 D.防卫挑拨 火,并随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火炉旁。半小时后,甲身体暖和,边和乙两人去村长家吃晚饭。 二人走后,长时间受热的胶片在炉火燃起,并将乙和相连几家农户的房屋烧毁。对此案,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C )(2 分) 6 . A.甲对于失火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B.乙对于失火行为主观上有过失 C.乙不应对该失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甲和乙对于失火行为都具有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D)(2 分) A.国刑法 B.国刑法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国刑法 (C)(2 分) D.我国刑法 A.有了因果关系,就有刑事责任 B.数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则只能认定其中的一个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有了因果关系,并不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罪过 D.在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出现必然意味着因果关系的中断 5.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8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 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 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汇编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 B.某外国 C.甲国 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李某带匕首去杀张某,途中腹痛返回,李某的行为属于()。

刑法1名词解释

刑法(1)名词解释 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 B. 一切违法行为 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 B. 民法 C. 行政法 D. 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 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 D. 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特别法 D. 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A. 市公安局 B. 区治安联防队 C. 区公安分局 D. 李某 答案: C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A. 杀人中止 B. 杀人未遂 C. 杀人预备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法学(1)

刑法学模拟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一刑法条文中“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前段的例外 B、前段的递进 C、前段的限制 D、前段的补充 2、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美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英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美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3、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面的()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制造毒品罪 C、抢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5、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6、某医院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用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去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坛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

《刑法学》第1章-第6章在线测试标准答案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4:4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处罚. A 、可以定罪 B 、不得定罪 C 、根据情形 D 、由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相适应 A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 、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C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D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 )处罚原则 A 、轻重有别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人民代表裁定 D 、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下面说法正确的. A 、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B 、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 时刑法. C 、当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新刑法 D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 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已经弱化甚至不再强调 A 、阶级性 B 、法律性 C 、道德性 D 、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规定犯罪 B 、刑事责任

C、刑罚 D、其它 2、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根据 D、道德根据 3、刑法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A、定罪上一律平等 B、量刑上一律平等 C、行刑上一律平等 5、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原则主要有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国家解释. 正确错误2、无论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我国犯罪,都受我国刑事管辖.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负刑事责任 (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免除处罚 (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5)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67、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中的“免除处罚”。 (7)刑法第164条、第290条、第292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被告人定罪但免于刑罚。“不追刑事责任”包括行为人有罪但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免于刑事处罚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情形。

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3题,共计40分) 1.张某案(本题12分)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系夫妻,林某(男)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有外遇,为弄清真相,遂找到林某了解情况。1998年7月22日上午,张某给林某打电话,让林某来家中,要与李某对质当面核实此事,林某应邀前往。当日下午2时许,林某来到张某家中,当得知李某外出未归时,遂对张某进行语言调戏、拉拽,张某表示反对。林某仍继续纠缠。张某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某再次调戏,实施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侮辱猥亵动作时,张某手持小宝剑朝林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致林某倒地丧失行动能力。隔了一会儿,张某见林某倒地挣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某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林某不再动弹,张某即委托李某之嫂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张某家中将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认为自己杀坏人没什么不对的,拒绝认罪和悔罪。[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8分) (2)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4分) 答案: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扎腹部事后防卫 法定情节:自首、防卫过当 2.吴甲致吴乙死亡案(本题14分) [案情] (1)吴甲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月2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 (2)1999年3月13日,吴甲因李某欠其借款未还一事,酒后到李某家索要欠款,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吴甲为报复李某,即到其父亲吴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铁棍(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吴甲回来后,见其李某与吴乙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铁棍向李某奔去。吴甲之弟吴丙见状过去阻拦,吴甲遂在距离李某约3米远的地方朝李某的头部抛出铁棍。李某慌忙躲闪,铁棍飞过李某,正好击中吴乙的头部(左颞部),吴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3)吴甲对造成父亲死亡悔恨不已,先是去村委会投案,后因惧怕处罚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逃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1999年6月3日,吴甲被抓获。 [问题](1)对于吴甲致吴乙死亡一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犯罪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为何?说明理由。(6分) (2)吴甲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4分) (3)如果吴甲致吴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法院对于吴甲应当如何决定总和刑期(数罪并罚)?(4分) 答案: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不构成累犯——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5——3年)并10年,并罚得出的刑期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刑法学(1)(1)试题

刑法学(1)复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 )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 2.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 )。 A.聋哑人和盲人B.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C.生理醉酒的人 D.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处罚。 A.从轻B.减轻C.从轻或者减轻D.减轻或者免除 4.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的犯罪。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5.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 )。

A.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C.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二、名词解释题 16.犯罪 17.犯罪主观方面 18.正当防卫 19.没收财产 20. 一般自首 三、简答题 2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2.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 23.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 朱某,男,20岁,无业。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5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

刑法学-江南大学第一阶段练习答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刑法学》(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 (共10题,总分值20 ,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15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2 分) A. 嫖宿幼女 B. 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 C. 走私毒品 D. 抢夺多次 2. 现有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刑法中的“飞机”解释为“航空器”属于(B) (2 分) A. 文理解释 B. 扩大解释 C. 缩小解释 D. 学理解释 3. 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 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D) (2 分) A. 提前防卫 B. 事后防卫 C. 防卫过当 D. 防卫挑拨 4. 犯罪对象是指(D) (2 分) A. 犯罪客体 B.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C. 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 D.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5. 影院的工作人员甲负责为偏僻山村的民众放电影。某年冬天,甲带着电影胶卷到农户乙家烤 火,并随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火炉旁。半小时后,甲身体暖和,边和乙两人去村长家吃晚饭。 二人走后,长时间受热的胶片在炉火燃起,并将乙和相连几家农户的房屋烧毁。对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C)(2 分) A. 甲对于失火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B. 乙对于失火行为主观上有过失 C. 乙不应对该失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 甲和乙对于失火行为都具有过失 6.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 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D) (2 分) A. 国刑法 B. 国刑法 C. 国刑法 D. 我国刑法 7.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 (2 分) A. 有了因果关系,就有刑事责任 B. 数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则只能认定其中的一个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有了因果关系,并不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罪过 D. 在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出现必然意味着因果关系的中断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电大2016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有题目)

2016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试册 刑法学(1)作业1 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 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 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 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 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 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20 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 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 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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