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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990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

《1983年—1990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
《1983年—1990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

《1983年—1990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

关于《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在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后,必须有步骤地改革领导机构和干部制度,加强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继往开来、保证党的路线连续性的迫切要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特制定全国干部培训八年规划要点。

任务和要求

干部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使全体干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有显著的提高,成为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必备的专业知识的合格的工作人员。

干部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几个方面。对不同层次不同工作部门的干部应有不同的要求。不论何种干部,凡文化程度没有达到高中毕业水平者,要首先学习文化。接近离休退休年龄的干部,可以自订学习计划。

培训干部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作为后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特别是县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要从干部现有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水平、文化程度出发,进行定向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提高,使干部队伍在革命化前提下,分两步实现知识化、专业化。到1985年为第一步:到1999年为第二步。具体要求是:

(一)在政治理论方面:全体干部都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习要求上,应根据工作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在县级以上机关做党群工作的干部和在意识形态部门做业务工作的干部,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国革命史等四门政治理论课。

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及业务管理干部,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概论和中国革命和建设基本问题两门政治理论课程(在这两门课程未正式开设前,可暂学上述四门政治理论课)。

其他干部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常识和中国革命史常识两门课程。

已经学完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干部,应结合工作需要,继续自学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著。

1983年到1985年:

地局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和县级领导班子的第一、二把手及其后备干部,地局级以上机关做党群工作的干部和在地局级以上意识形态部门做业务工作的干部,必须学完规定的四门政治理论课;其他应学四门政治理论课的干部,要有六分之一左右学完。高、中级科技干部、业务管理干部和其他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应随同专业、文化学习规划一起安排。

1986年到1999年:

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在县级以上机关做党群工作的干部和在意识形态部门做业务工作的干部,必须学完规定的四门政治理论课。

(二)在专业知识方面:

各行各业的干部都必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包括本职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现代管理知识等。各级领导干部还要学习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组织管理能力。已经具有大专以上专业水平的干部,主要是根据本职业务工作的需要,在工作中提高,并利用每三年中离职学习半年的时间自修或到高等院校、研究单位短期进修,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养。

到1985年:

1.省部级和地局级领导班子成员,都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水平。其中,党政机关省部级和地局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有一半以上具有大专水平,高等院校、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的地局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大专水平,这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必须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水平。

2.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有三分之一左右具有大专水平,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及县级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都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水平。

3.现已具有高中或中专程度的八百万干部中,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要有六分之一左右,通过党校、干部院校、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电大、业大、函授、自学考试等途径学完大专课程,具有大专水平。

到1999年:

1.省部级和地局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备大专文化水平。县级主要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都要具有大专以上水平。

2.已具有高中或中专水平的干部中,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要有六分之一左右,通过多种途径学完大专课程,具有大专水平。

(三)在文化知识方面:

现在干部队伍中,约有八百万干部文化水平在初中和初中以下。其中,有二百万只有高小文化程度的干部,主要是学习包括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等初中文化知识;已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干部,可以学习中专课程,也可以学习高中文化课程。五十岁以下的干部,要在1999年左右,全部提高到中专或高中水平。干部学习文化,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干部的业务需要和注意他们的特点,不要照搬国民教育的教材和教学方法。

从现在起,平均每年要组织二、三十万干部学习初中文化,争取在三、五年内使他们达到初中文化水平。同时每年还要组织五十万干部学习中专和高中课程。到1999年,预计将有三、四百万干部通过多种途径学完大专课程,取得大专学历,同时全国将有三、四百万大学毕业生补充到干部队伍中来。那时,我国的干部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干部将达到总数的一半左右,其余干部都具有中专或高中水平。

主要措施

(一)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中共中央《关于批准〈中央党校今后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主要是要在办学方式和课程设置上实现正规化。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党校及有条件的市(地、州、盟)党校要逐步做到统一班次,统一学制,统一课程设置,统一教材,统一制定考试考核办法。

党校要开设的班次是:

培训班。这是地市以上党校开设的主要班次,培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学制二、三年。

理论班。中央和省级党校以及有条件的地市党校开设理论班,培训马克思主义理论师资和宣传部门的理论骨干。学制一般为三年。

进修班。主要培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学制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文化班。主要培训五十岁以下,有培养前途,但文化程度较低的干部。以学习文化知识为主。学制一般为二、三年。

中央和自治区及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党校,要开设民族干部培训班。

为了加速党政干部的培训,党校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进修班的分部、走读部等,还可以开办各种短期读书班、专修班。为了发挥党校对党政干部自学的指导作用,中央和省级党校要逐步添置现代化设备,开展电化教育工作。

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正规化的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学员入学要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入学;学完规定的课程也要考试合格才能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党校的课程设置要逐步规范化,一般应包括三大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课;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的业务基础知识、管理基础知识和科学的领导与决策方法课;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课。在课程设置中,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课应占总学时的一半以上。1985年前,要编出适合党校特点的各种班次的基本教材。

(二)加强干部院校的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干部院校担负着同党校一样的重要使命。全国现有各类干部院校六千余所,但绝大多数还不具备正规化办学的条件。当前建设干部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对现有干部院校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整顿、充实和提高,逐步实现干部院校教育正规化。

1.在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北京农业大学建立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分别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筹建,争取到1985年基本建成。

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培养高级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农业管理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同时担负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干部院校师资的培训任务。

2.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在1985年前要建立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和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养县级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干部及其后备人员。

3.中央各部委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干部院校或者委托本系统的大专院校开办干部培训部。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和办学条件的干部院校,要进一步充实提高,加速实现正规化办学。对校舍、师资或其它条件不足,办学有困难的,要进行调整。1985年前,重点建设好以下干部院校:煤炭部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国家科委科技管理干部进修学院、教育部教育行政干部学院、机械工业部机械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干部进修学院、林业部林业管理干部学院、财政部财政金融干部进修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干部进修学院、北京医学院干训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干部进修学院、商业部干校、地质部干校、全国总工会干校、团中央干校、全国妇联干校等。

4.抓紧整顿现有地、市(厅、局)干校,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培训规划,使之逐步充实提高,走向正规化。

5.按照正规化教学要求整顿、充实干部院校的一般标准是:有相应规模的校舍及教学设备;有严格的入学标准及考试考核制度;有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规范化的教材;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经过整顿后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所属干部院校,一般应达到大专院校的教学水平;地、市(厅、局)干校一般应达到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地、市(厅、局)干校也可举办大专班,但必须经过省级教育部门审查批准。

6.干部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学习专业知识,除设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外,文化、专业课程一般占总学时的70%到80%。

干部院校还要举办干部文化学习班,抽调五十岁以下、文化低的干部补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

7.积极解决干部院校办学经费问题。干部院校属于事业单位。干部院校的事业费应列入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由各级干部院校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安排干部院校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时,都要体现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妥善安排,予以保证。各级干部院校事业费的开支标准,分别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干部院校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扩大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干部学员的名额。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办好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和培训班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工作日程。要给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定的编制,建立管理干部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上加强对干部教育工作的领导。

2.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招生,要列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应随着高等教育和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扩大。从1985年起,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的招生人数,应逐步达到占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总数的十分之一。到1985年,教育部和其他各部委所属重点院校都要建立干部进修学院、干部培训部或干部进修系,培养高级和中级专业干部,同时担负各类专业干部培养提高的任务。到1999年,所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都应担负一定的干部培训任务。

1.在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北京农业大学建立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分别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筹建,争取到1985年基本建成。

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培养高级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农业管理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同时担负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干部院校师资的培训任务。

2.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在1985年前要建立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和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养县级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干部及其后备人员。

3.中央各部委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干部院校或者委托本系统的大专院校开办干部培训部。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和办学条件的干部院校,要进一步充实提高,加速实现正规化办学。对校舍、师资或其它条件不足,办学有困难的,要进行调整。1985年前,重点建设好以下干部院校:煤炭部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国家科委科技管理干部进修学院、教育部教育行政干部学院、机械工业部机械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干部进修学院、林业部林业管理干部学院、财政部财政金融干部进修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干部进修学院、北京医学院干训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干部进修学院、商业部干校、地质部干校、全国总工会干校、团中央干校、全国妇联干校等。

4.抓紧整顿现有地、市(厅、局)干校,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培训规划,使之逐步充实提高,走向正规化。

5.按照正规化教学要求整顿、充实干部院校的一般标准是:有相应规模的校舍及教学设备;有严格的入学标准及考试考核制度;有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规范化的教材;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经过整顿后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所属干部院校,一般应达到大专院校的教学水平;地、市(厅、局)干校一般应达到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地、市(厅、局)干校也可举办大专班,但必须经过省级教育部门审查批准。

6.干部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学习专业知识,除设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外,文化、专业课程一般占总学时的70%到80%。

干部院校还要举办干部文化学习班,抽调五十岁以下、文化低的干部补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

7.积极解决干部院校办学经费问题。干部院校属于事业单位。干部院校的事业费应列入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由各级干部院校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安排干部院校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时,都要体现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妥善安排,予以保证。各级干部院校事业费的开支标准,分别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干部院校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扩大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干部学员的名额。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办好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和培训班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工作日程。要给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定的编制,建立管理干部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上加强对干部教育工作的领导。

2.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招生,要列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应随着高等教育和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扩大。从1985年起,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的招生人数,应逐步达到占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总数的十分之一。到1985年,教育部和其他各部委所属重点院校都要建立干部进修学院、干部培训部或干部进修系,培养高级和中级专业干部,同时担负各类专业干部培养提高的任务。到1999年,所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都应担负一定的干部培训任务。

1.在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北京农业大学建立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分别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筹建,争取到1985年基本建成。

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培养高级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农业管理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同时担负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干部院校师资的培训任务。

2.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在1985年前要建立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和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养县级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干部及其后备人员。

3.中央各部委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干部院校或者委托本系统的大专院校开办干部培训部。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和办学条件的干部

院校,要进一步充实提高,加速实现正规化办学。对校舍、师资或其它条件不足,办学有困难的,要进行调整。1985年前,重点建设好以下干部院校:煤炭部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国家科委科技管理干部进修学院、教育部教育行政干部学院、机械工业部机械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干部进修学院、林业部林业管理干部学院、财政部财政金融干部进修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干部进修学院、北京医学院干训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干部进修学院、商业部干校、地质部干校、全国总工会干校、团中央干校、全国妇联干校等。

4.抓紧整顿现有地、市(厅、局)干校,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培训规划,使之逐步充实提高,走向正规化。

5.按照正规化教学要求整顿、充实干部院校的一般标准是:有相应规模的校舍及教学设备;有严格的入学标准及考试考核制度;有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规范化的教材;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经过整顿后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所属干部院校,一般应达到大专院校的教学水平;地、市(厅、局)干校一般应达到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地、市(厅、局)干校也可举办大专班,但必须经过省级教育部门审查批准。

6.干部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学习专业知识,除设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外,文化、专业课程一般占总学时的70%到80%。

干部院校还要举办干部文化学习班,抽调五十岁以下、文化低的干部补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

7.积极解决干部院校办学经费问题。干部院校属于事业单位。干部院校的事业费应列入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由各级干部院校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安排干部院校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时,都要体现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妥善安排,予以保证。各级干部院校事业费的开支标准,分别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干部院校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扩大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干部学员的名额。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办好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和培训班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工作日程。要给中央和各

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定的编制,建立管理干部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上加强对干部教育工作的领导。

2.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招生,要列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应随着高等教育和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扩大。从1985年起,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的招生人数,应逐步达到占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总数的十分之一。到1985年,教育部和其他各部委所属重点院校都要建立干部进修学院、干部培训部或干部进修系,培养高级和中级专业干部,同时担负各类专业干部培养提高的任务。到1999年,所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都应担负一定的干部培训任务。

3.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要实行多种层次、多种规格、各种形式的培训。干部专修科的学制,可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为一年制、二年制、三年制。

4.各级计划、财政、教育、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解决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基地、经费、编制、教学设备等问题。从1984年起,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拨给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不再向选送学员单位收学费。但是,不属于同一财政核算地区、系统或部门的选送学员单位,仍按教育部、计委、财政部规定向学校交费。

(四)大力推广分散办学、集中指导、统一考核相结合的社会化办学经验。

1.广泛采用电视、广播、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到1985年,要建立以中央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干部电化教育中心和经济管理干部电化教育中心;以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及该院南京分院为核心的农业干部电化教育

中心;以煤炭部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为核心的煤炭管理干部电化教育中心;以教育部教育行政学院为核心的教育行政干部电化教育中心。到1999年,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

逐步建立起本系统、本地区干部培训的电化教育中心。

电化教育中心的任务是: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远距离教学,为分散办学的单位和自学的干部提供较高水平的规范化的高等和中等专

业教育的教学条件。因此,电化教育中心要有正规的教学计划,聘请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专家授课,录制并租售教学课及辅导课的录音、录像磁带。

2.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广播电视大学应和其他高等院校一样,举办干部进修学院或干部进修部,担负起正规化培训干部的任务。从1985年起,电大干部学员数应不少于电大在校学生数的四分之一。

3.到1986年底,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陆续建成九个电视教育发射台,每个电视教育发射台平均每年要有三分之一的播出时间,用于播放干部教育课程。

4.鼓励和提倡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分散办学。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办各种干部走读班,从机关内部挤出房子做教室,装备闭路电视设备或播放教学辅导录像磁带设备。

大型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应把对企事业内部的干部进行政治、文化、业务培训做为重要任务之一。

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内部办学经费可按本单位干部工资总额的1.5%开支。

5.凡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都要建立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到1985年,要建立符合正规化要求的党政干部、行政管理干部、经济管理干部的自学高考制度。这些门类的自学高考,可在自学高考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党校、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主考学校进行。

(五)办好干部文化补习学校。要广泛利用各类中等学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干部文化学习班,或举办文化夜校,组织干部学习文化知识。

(六)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专业齐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办好党校和干部院校的关键。计委、教育、人事部门每年要按计划挑选一定数量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到党校和干部院校任教;也要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调能胜任教学研究工作的干部担任教师;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对现有教师,要采取各种途径提高其知识和教学水平。

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干部教育管理体制

(一)中央和省、市、自治区要建立干部教育工作小组。任务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干部教育工作,包括研究和拟订干部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统筹和制定干部教育规划和重大措施;协调各部门对干部教育工作的管理;督促、检查干部教育工作和组织交流经验等。

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由主管这项工作的书记担任组长;由组织部、宣传部主管干部教育工作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教育、人事、经委、计委、科委、财政、党校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干部任组员。

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干部教育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要给干部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定的编制。干部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的分工是:组织部负责综合制订干部培训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办理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宣传部负责干部教育内容的研究和指导,组织编写政治理论教材;教育部门负责管理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电大、业大等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有关工作和自学考试;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干部院校建设的有关工作及科技干部培训提高规

划工作;经委、计委、科委、财政部门,从本部门工作方面负责解决干部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要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好干部教育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除直接组织培训部分干部以外,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制定和落实本系统干部专业培训规划,确定本系统干部专业培训标准(包括大专和中专的专业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本系统的各类专业教材;等等。这些工作应在1985年以前完成。省、市、自治区要统筹、协调、规划本地区干部教育,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干部教育规划。

(三)必须坚决贯彻中央规定的各项干部培训制度。主要是:

落实干部每工作三年离职学习半年的制度;贯彻干部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制度,使用和提拔干部必须把学历、学习成绩同工作经历、工作成绩一样作为重要依据;执行离职学习干部的生活待遇(包括调工资、奖金等,不包括岗位津贴和岗位保健)和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一样对待的制度。

(四)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干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干部教育工作列为党委工作的重要日程,每年讨论三、四次。要有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干部教育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要尽快设立并健全干部教育管理机构;地、县也要设干部教育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干部教育工作,认真把干部教育工作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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