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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

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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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报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女士主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某向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

【精品】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篇一 标题 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

问题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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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 教育层次(本科或专科):本科 实践报告题目: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分校(站、点):南汇分校 姓名:学号: 年级: 09秋专业: 指导教师: 日期:年月日

提纲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二)案例内容概要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三)感想

内容摘要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2004年12月27日,长虹电器(600839)公布临时公告,其中部分内容是:公司拟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出“骨牌季龙粉”一文,涉及本公司对APEX 公司应收款事宜,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目前,美国进口商APEX公司由于涉及专利费、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等因素显现了较大亏损,全额支付公司欠款存在着较大困难。公司对美国突如其来的彩电反倾销、其他外国公司征收高额专利费的阻碍以及对APEX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因前述阻碍产生的风险难以估量,据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按会计估量变更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2004年12月25日,公司应收APEX账款余额46750万美元,依照对APEX公司现有资产的估算,公司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可能收回的资金在15亿美元以上,估量最大计提金额有31亿美元左右。目前正在进行对账和核实工作,如有新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公告,具体计提金额将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缺失,公司正积极努力地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清收。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阻碍较大,由于APEX公司的应收账款的重点回款期在年底这一现实情形,导致了公司没有在2004年中期及第3季度对该项应收账款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计提坏账预备。要求:自行查找资料,了解该事件的完整过程,并摸索以下咨询题: (1) 什么缘故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商业伙伴,也需要关注其财务状况? (2) 厘清长虹对APEX巨额应收账款的形成缘故,并讨论:现实环境下会计信息的作用什么缘故经常会被忽视? 第二章 案例分析 借贷记账法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记账方法,在记账规则中有“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明显优点,因此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合理的记账方法。已熟练把握者差不多习以为常,不再怀疑其科学性、合理性,但初学者又总觉得它有点奇异,弄不清其为何是最合理、最科学的。连当代美国闻名的会计学者利特尔顿(A.C.Littleton)教授也遗憾地感叹,借贷记账法则给我们“留下一个令人困惑的特点:某些账户的左方代表增方,而在其他账户,增加额却记入右方。这种安排太复杂了,以至于试图将它合理化成为白费无益的事。……我们不无他法,只好同意它并记住它的……增减法则”。又讲:“这种记账规则关于初学者来讲确实是件令人困惑的事。” 因此,有的学者通过多年研究,提出应推广使用“+-”记账法。他们认为“+-”记账法具有至少以下两个明显的好处: (1) 每一会计科目凡增加记“+”方,减少记“-”方,意义明确,符合账户所记经济业务的实际增减情形,与会计实体无关。如银行存款,不管对银行、单位、个人,增加都记“+ ”方,减少都记“-”方,不像借贷记账法那样,银行的记账方向与单位、个人的记账方向是相反的,容易产生纷乱。 (2) 由原始凭证做会计分录,记账方便多了,哪个会计科目增加就直截了当记“+”方,减少直截了当记“-”方,可不能记错。会计初学者也更容易入门了,可降低学习成本。而且,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的情形下,运算机可自动比较两类科目的收入金额并进行试算平稳,从而补偿了失去“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借贷记账法所特有的特点的缺憾。 要求: 请自行查阅有关资料(如中国学术期刊网和互联网上的相关文献资料等),并结合学习中的体会谈谈你对这一咨询题的看法。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本文是针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法律社会调查报告,版权归作者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

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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