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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文

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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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6 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

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农村工作局工作制度

前言 为使农村工作局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进行,充分发挥局领导班子和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转变作风,努力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对过去和现行各项规章制度作了认真修改,并增加了各部门职能、职责、有关收费标准和依据等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这本《****农村工作局工作职责制度汇编》,从而使各项制度建设趋于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职能职责更加明晰,各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更加明确具体,从制度上堵塞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惩治腐败,真正达到廉洁、团结、勤奋、高效、求实、创新、服务的要求。 一项制度的建立,仅是某一工作目标的开始,《****农村工作局工作职责制度汇编》体现了我们搞好农业工作的决心和良好的愿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全局干部职工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同时,自觉遵守本《****农村工作局工作职责制度汇编》》所列各项规定,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修正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奋力拼博,开拓创新,努力树好部门形象。 第一部分****农村工作局职业道德规范和全员守则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遵守社会公德。 二、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农机化管理的社会职责。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做到优质服务,讲求信誉。 三、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发扬批语和自我批语的工作作风,搞好团结、协作。反对拉帮结伙,反对无组织无原则,反对当面不说,背后乱讲的行为。增强组织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四、提倡不说“过头话”,少说空话,多办实事,不扯皮、不推诿,讲求工作高效率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五、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注重职业形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六、严格遵守工作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擅离职守,有事须先向领导请假,先斩后奏者按旷工处理。 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局工作安排,凡不服从工作或不到岗的停发工资按旷工论处,超过15天的本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并予以辞退。 第二部分局机关职责、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 申请条件) 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

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黄冈市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各设区的市确定供养标准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二)《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并对调标前月份补发供养标准差额。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明确从今年4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70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7330元/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公布。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与此同时,六安市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六安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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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第五条 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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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朔政发[2013]38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努力把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省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

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特别是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抓好、抓实,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及时核查供养对象情况,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组织对新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全部给予五保待遇,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对已亡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核销,每年年底各县区需将新增的五保供养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对于新增对象暂未享受省级转移支付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预算资金实施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实行“按标施保”。 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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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集中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 ,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区民政局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敬老院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五保对象去世后,要及时送到商丘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去世后,其房产及其他活动财产归甲方所有,责任田和宅基地由丙方收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必须听从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管。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教)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

农村知识简答题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是乡镇公务员工作中应知应会的内容,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必考内容,主要考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新农村保险事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新农村工作45问等内容。本篇是新农村工作45问之一。 1.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第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二,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第三,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什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在经济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文化上,坚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用四句话来概括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总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立足发展搞建设,搞好建设促进发展,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基础上推动新农村建设。 (2)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的前提下,推进新农村建设。 (3)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入手,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为目标,推进新农村建设。 (4)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5)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进新农村建设。[1] [2] 下一页 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的10条基本方针是什么? (1)始终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 (2)长期贯彻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3)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 (4)实施科教兴农;

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为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敬老院的义务 1、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吃饱、穿暖,保证被供养人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并给予一定的零花钱等。 2、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住房安全,室内有必要的生活用具。 3、敬老院及其负责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供养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追究敬老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敬老院除承担被供养人的物质需要外,还应竭力从精神上关怀他们,要做到平时有照顾、节口有慰问,并发动社会力量为他们做好事、送温暖,尽力改善他们的文化生活。 5、被供养人去世后,镇敬老院要妥善处理好后事。 二、被供养人及其所在村委会的义务 1、被供养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合理的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2、被供养人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基础上,做一些力所能及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搞好团结互助。 3、被供养人开始进院时要携带区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进院后要服从院长的领导,遵守院内规章制度,对不服从院长的领导或严重

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被供养人由其原所在村委会领回并办理退院手续。 4、被供养人在被供养期间得病需到医院治疗的,经敬老院院长同意后,可外出治疗,治疗、护理由敬老院和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安排处置。 5、五保对象入院后,其所有土地收益归五保户个人所有,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土地租赁、流转,土地收益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或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为存储,以备五保对象患大病等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三、乡镇人民政府系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机关,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各方存在的问题。 四、本协议经当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被供养人(签字): 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主任签字 敬老院院长(签字)敬老院(盖章) 年月日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低保救助制度 1、条件。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室建设情况汇报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室建设情况汇报 XX县位于安徽省东部,长江下游东岸,地处长三角城市群顶端,南京一小时都市圈核心圈内,介于南京芜湖之间,隶属钢城马鞍山,与江苏接壤,是安徽省重要的沿江沿边县,东向发展的桥头堡。全县总面积1346平方公里,辖10镇4乡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81个村36个居委会,总人口64.9万。 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按照《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要求,从2007年起,我县掀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建设热潮,截止目前,全县已建设标准化的村卫生室98个,其中2007年建成10个,2008年建成33个,今年建成55个,总建筑面积12100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省财政投资172.4万元,市财政投资192.7万元,县财政投资252万元(含奖励资金150万元),乡镇财政投资84万元。总计各级财政补助550.2万元,资金缺口949.8万元。(详见附表) 建成后的村卫生室,改善了农村就医环境,告别了脏、乱、破、旧、差的落后面貌,夯实了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基础,新建的村卫生室内部宽敞明亮,各种诊疗常规与规章制度全部上墙,服务流程井然有序,并全部实行微机信息化管理。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也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了方便舒适的服务环境,使得广大农民群众看得起病、有地方看病,并且逐步达到少生病、不生病,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高,群众非常拥护和满意。

虽然,我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了缓解,但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时期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一些矛盾和问题仍然困扰着工作的整体推进,主要原因是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按照上级规划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每平方米造价500元,与目前建造的成本相差一半,另外每个村卫生室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必要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微机等办公设施添置,仍须投入3万元。故此经核算全县98个村卫生室资金缺口为949.8万元,这样给工作推进带来了沉重压力,为此恳请上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让村卫生室能够正常发挥出社会效益。尊敬的李区长: 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专程到卫生计生委来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卫生计生工作极大的鼓舞和鞭策。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卫生方面 1.机构情况。全区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774家,其中区直医疗机构4家,中心卫生院10家,镇卫生院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家,村卫生室526个,民营医院10家,诊所183家,厂矿医疗机构1家,其他医疗机构24家。 2.人员情况。全区共有各类医疗卫生人员7037人,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有职工4495人(在编人员2899人、非编人员1596人),乡村医生

乡村振兴战略知识要点

乡村振兴战略重点知识梳理 一、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背景 1、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尤其是从沿海到内陆、从东部到西部、从城市到乡村呈阶梯式发展 2、城市虹吸效应导致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 3、农业产业生产方式落后,现代科技普及不足,产业链未形成,产业附加值低,无法支撑农村经济发展 4、城乡之间基础服务设施差距大,乡村落后于城市 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的 !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态宜居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体制和政策制度,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 1、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2、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3、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4、是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 5、— 6、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 四、

五、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原则 1、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是政治保障 2、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出发点 3、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根本 4、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是目标 5、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是方向 6、' 7、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是基础 六、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的四大难点 1、 2、农民增收难,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短板 3、农业农村资金投入低,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薄弱环节 4、农业生态环境容易遭到破坏,绿色发展任务艰巨 5、各类人才短缺,提高农民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是关键 七、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路径 1、$ 2、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 3、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 4、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走质量兴农之路 5、 6、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绿色发展之路 7、传承农耕文明,走文化兴盛之路 8、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 9、打好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 八、~ 九、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时间表 1、到2020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2、到2035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村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

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民乐县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农村五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资金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财务统一核算。 (二)农村五保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按月编制供养资金支出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到指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将五保金按季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五保供养金。 (三)民政局与财政局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四)农村五保对象领取五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农村五保证,直接从指定银行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五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半年不领取五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资格,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

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五保待遇。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相关责任。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村委会经办人对农村五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记帐凭据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民政局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拨付要求。县财政局对上级拨付和本级列支的五保金,应在社会保障专户下设农村五保分户,设立分户帐号,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及时拨付。

村委会农村低保公示格式 XXX村委会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名单 公示 根据《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乐县民政局《农村五保公示制度》,现将我村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月保障标准张** 2 李** 1 王** 2 赵** 1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村委会 乡政府 民政局4421349 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1小题.每题1.0分,共1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根据现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 )责令限期改正。 A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题 老李是农村五保对象,在入住乡敬老院前,老李一直将自己承包村里的2亩稻田交给其远房侄子代耕,每年获得价值200元的收益。老李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后这项收益应归( )所有。 A .老李 B .村民委员会 C .乡敬老院 D .乡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题 光明村的俞某今年75岁,他的儿子今年50岁,有智障,无劳动能力,现在俞某想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关于俞某能否获得五保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能获得,因为俞某儿子年龄不够 B .可以获得,因为俞某儿子50岁了 C .不能获得,因为俞某儿子有法定赡养人 D .可以获得,因为俞某的儿子没有能力赡养他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俞某属于老年、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可以获得五保待遇。 第4题 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机构是( )。 A .乡镇民政部门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民政部门 D .省级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甲方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供养内容 1、甲方按月供给乙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顺德区政府当年度公布的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执行。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如对象没有住房则订立该条款,有则不需要) 3、甲方为乙方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4、甲方对乙方的门诊开支给予适当补助,门诊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就诊时应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给予补助。 5、甲方在乙方死亡时负责为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甲方保证乙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乙方是未成年人则订立该条款,否则不需要) 二、供养时间、形式 从200 年月日开始,采取在家分散供养的形式,由甲方提供照料。 三、乙方财产的处理

1、乙方在申请入五保供养前,应将自有的财产情况向甲方如实申报,订立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其财产交由甲方代管; 2、乙方的股份分红、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形式的收益,由甲方进行代管,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协议签订后,如无特殊原因(除孤儿到未成年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或乙方擅自以转移、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处理其所有的财产,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在乙方死亡后,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申报的财产及新增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供养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查实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供养义务,乙方必须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乙方入保时是未成年人,除残疾人外,到其年满18周岁时(最迟可延至其完成普通高中学业),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 年月日

《农村经济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农村经济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教育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各专业的学生开设的,课内学时90。 二、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教学要求本课程结合我国农村的基本现状,介绍农村经济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以及农业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主要包括,农村经济管理的方法以及农村经济决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合作经济理论与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管理;农产品市场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部门经济管理;农民收入问题以及农业经济效益分析。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了解有关农村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农村经济决策的理论与方法、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掌握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收入问题、农民负担问题、承包合同管理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使学员对这些问题有系统的了解与掌握,为更好地管理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理论依据与管理方法。三、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本课程按“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要求。考核试题分布与教学要求相一致。四、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教学以自学文字教材为主,根据学习者工作或学习的区域,组织学习小组,共同学习和讨论问题。录像教材分为重点串讲型。重点串讲型录像教材讲解各章的重点、难点,学习者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中央电大的主持教师或主讲教师联系,有问题也可以由学习中心的辅导教师为学习者辅导、答疑。学习者应按时完成作业。 第二部分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建议 一、各章学时分配 第一章导论(4学时) 第二章农村经济管理的理论与方法(5学时) 第三章农村基本经济制度(6学时) 第四章农村经济组织管理(4学时) 第五章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4学时) 第六章第六章农村土地资源管理(6学时) 第七章第七章农村经济决策(8学时) 第八章收入分配与农民增收(7学时) 第九章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8学时) 第十章乡镇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8学时) 第十一章农业产业化经营(4学时) 第十二章农业部门经济管理(6学时) 第十三章农产品市场营销(7学时) 第十四章农村经济效益核算(7学时) 第十五章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6学时) 二、多种媒体教材的总体说明 拟选用文字教材为主要教学媒体,辅助以录像教材。 文字教材为合一型,自学指导、实验指导、实习指导等全部内容都在内。它的任务是完成基本教学内容的系统传授和自学指导。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 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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