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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

首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
首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

2019年9月21日,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刑事法判解》编辑部、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办的首届盈科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主题为“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来自学术界、实务界和企业界的近百位嘉宾共聚一堂,共同研讨互联网时代诈骗罪理论与实务中的前沿问题。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主持,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致辞。随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郝惠珍律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致辞。

图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世阳

李世阳教授开幕主持。李世阳教授首先以“山民”开场,欢迎与会嘉宾来到之江加入“山民团队”,同时也以“山民”所意味的“平等的地位和淳朴的学风”来形容所有的嘉宾、会风以及我们的会议组织。随后,李世阳教授大致介绍此次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的起源发展,介绍了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协办方,并对论坛的发起人车浩教授与赵春雨主任的倡言组织,对刑事法泰斗陈兴良教授以及梁健庭长、周德金庭长等实务界代表的积极

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图 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

王敏远教授致辞。王敏远教授首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陈兴良教授等刑法学界大咖以及众刑法学界青年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他围绕本次论坛提出了自己的“三句话”。第一句是:这些年轻刑法学者聚在一起,一定能碰出很多火花来。法学包括刑法学学科具有两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一个就是需要在既定的秩序中寻找矛盾、问题、例外,而年轻人面对这种紧张关系更有发现力、敏锐度。另一个就是刑法学是一个能向其他法律规则、向其他社会规则等吸取营养的学科。在这个方面,他认为年轻的学者也都有着自己的优势。第二句话是:代表刑事诉讼法学界,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刑事一体化。王敏远教授表示刑事诉讼法学有很多问题需要刑法学来帮助解决,其中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他期待刑法学者在这个实务论坛中,以后类似“无期徒刑基础刑折扣”等实务问题,也能能够打开门,让刑事诉讼法学界也能参与进来跨界学习。第三句话也是结尾,王敏远教授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同时希望大家也趁此机会到杭州看看。既不要辜负时代对青年学者的期待,也

不要辜负杭州美景对大家的欢迎。

图 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郝惠珍

郝惠珍主任致辞。郝惠珍主任首先代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对参与会议筹备支持的各单位及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对各位参会来宾表示热烈欢迎。

郝主任首先指出时代发展与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关系。从1979年到2019年,随着社会与情势的变迁,刑事、政策和精神也审时度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学者们的刑法学研究也随着时代更新,反过来推动立法修改、司法改革,推动时代发展。

郝主任还指出了青年刑法学者所应承担的使命与责任,即既要积极探索根植于中国本土实践的刑法理论,又要强化重视学科之间的融通、对话与交流,从而进一步促进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的学术研究。

最后,郝主任还说明了盈科的优势、理念、责任以及对此次论坛的期待。盈科将充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优势,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承担责任。盈科希望将此次论坛打造成品牌,为青年刑法学者打造专门的学术舞台,通过论坛探索出理论与实务结合、互助、共

赢的新路径,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作出盈科人的贡献。

图 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

车浩教授致辞。车浩教授在首届论坛的开幕式上,首先阐明了此次论坛的由来和宗旨。“青年学者实务论坛”的关键词有二。一是“青年”,体现在专门邀请89后的青年学者作为论坛主角,70后以及更年长的学者都是甘当绿叶来衬托支持。学者的青年时期是最有活力创造力的时期,但往往也是事业刚起步条件最艰苦、也最需要支持的时期。目前各种刊物和会议等学术舞台给青年学者的表现空间较为逼仄,久而久之,不仅会把青年学者最有激情与创见的火花扼杀,也不利于学科的学术积累与传承。因此,发起一个为青年刑法学者专门打造的平等交流的学术平台,具有重大和长远的意义。

关键词之二为“实务”。车浩教授认为,要将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特别是青年学者应当积极利用国内外前沿理论研究本国案例,并汲取实

务经验创新理论。要立足本土发挥理论上的创造力,让未来的中国刑法

学走出自己的路。“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不仅是青年与实务的双赢,而且必将带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真正希望。

最后,车浩教授对与会各方都表示了真挚的感谢,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典型案例讨论

案例一:偷换二维码案

图 5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改之老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书鸿老师

第一单元案例1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改之老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书鸿老师主持。

徐凌波老师以《电子支付环境下财产犯罪成立的难点与问题》为题,以置换二维码案为例作主题报告。徐老师首先指出,传统的财产犯罪理论在遇到互联网技术时显示出其保守、陈旧和不足的一面,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给财产犯罪的理论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其中大部分问题难以从德日既有的刑法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

图 6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老师

随后,徐老师对财物概念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这两个前提性问题展开探讨。

徐老师指出,中国刑法理论当前普遍肯定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在此基础上,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当进一步受到具体罪名构成要件要素的全面检视,并且此前从德日所继受的盗窃罪理论都需要进行系统性地重新审视与修正。徐老师也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罪名比较的分析方法时可能出现的缺陷,分别从两项罪名的一般原理出发,提出两项罪名的界分标准,再以置换二维码案为落脚点,指出在本案中单独讨论行为是否满足诈骗罪、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或许是更为可行的方案。

接下来,徐老师就本案是否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做了分析。

徐老师指出,在偷换二维码案中可以考虑两种情形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性:①行为人通过二维码的调换,使顾客陷入认识错误并进行支付,支付导致了商家的财产损害;②行为人通过二维码的调换,使商家陷入认识错误,并指示顾客向错误的二维码所对应之账户付款,使自己原本的债权请求权无法实现,产生了财产损害。并讨论了三个问题:①二维码的调换是否足以被认定为欺骗行为;②在第一种情形中,作出财产处分的是顾客,而遭受财产损害的则是商家,因而需要考虑其是否满足三角诈骗的成立条件,尤其是顾客的处分行为是否能够归属于商家这一根本问题;

③在第二种情形中,商家的指示付款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徐老师指出,盗窃本质上是一种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移转占有的行为,商家在此类案件中对于钱款自始至终不曾占有,所以也不存在转移占有的可能;本案判决在对于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上仍然欠缺足够充分的说理。徐老师认为,占有概念的扩张与观念化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转移概念,会导致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口袋罪化;不能将所有财产性利益变动的外部形态统统归诸于“占有转移”,财产罪的成立在客观层面仅要求财产损失和因果关系是完全不够的。

最后,徐老师表示,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单独设立一个利用计算机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构成要件,是更为妥当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图 7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蔡颖

蔡颖老师报告的题目是《论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报告通过对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对相关问题的实务以及学理上的观点进行梳理,发现其理论上的困境,借此发现一种特殊、未被人重视但是没有超过诈骗罪本来的构成要件的诈骗类型,即“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蔡颖老师先对从结论上站不住脚的盗窃罪的缺陷进行批驳,分别批判了“盗窃货款说”与“盗窃债权人地位说”。关于盗窃货款说的批判理由:一方面偷换二维码非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不符合秘密性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商家从未占有货款,并非盗窃的被害人。关于盗窃债权人地位说的批判理由,一方面“二维码案”中的债权人地位并未被盗走,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盗窃债权人地位说,会存在一个既遂问题。只能说是“盗窃货款说”对另一种说法,同样不能成立。其次,蔡颖老师对诈骗说的论据进行批判。分别指出了“一般诈骗说”、“三角诈骗说”、“新型三角诈骗说”的理论缺陷之处。报告中,他认为一般诈骗说采取顾客有认识错误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考虑到顾客的交易目的已经达成,不可能认为顾客有法律有关的错误。蔡颖老师着重指出:1.二维码背后的权属关系并非顾客的认识内容;2.顾客并无核实义务;3.从民事关系上看,损失由商家承担。顾客对二维码的真实性的错误不属于诈骗罪的受骗人错误。因而“一般诈骗说”前提不成立。另外,蔡颖老师还着重对新型三角诈骗说进行了描述与批判。最后,蔡颖老师站在已有的诈骗说的结论上寻找已有的其他论据来支撑诈骗罪成立的根据。他个人倡导“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说”,指明了此

种学说存在合理性,包括以下三个角度:1.以存在合法的债权为前提;2.受骗人处分的是债权;3.最后的行为人得到的却不是债权,而是债权所指向的具体的财产。他还指出此理论所面临的两个障碍:交流与素材同一性。

并对症下药对此学说进行辩护。

图 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复春老师

王复春老师对蔡颖老师的报告进行点评。在点评中,王复春老师首先对案件进行概括,提炼出核心事实:在顾客购买货物,商家使用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收取货款转入的这个交易方式之中,行为人用自己的二维码覆盖了商家的二维码,不知情的顾客按照商家的指示将货款转入行为人的账户中。其次,王复春老师沿着报告的思路,对其论点论据做一个仔细的检讨。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与可能的补充:有关“一般诈骗说”:王复春老师不认同蔡颖老师对于“一般诈骗说”采取顾客有认识错误的批判。他认为不构成一般诈骗罪的根本原因在于顾客虽然有错误,但通过处分行为并未对顾客产生任何财产损失。很难认为是一种针对顾客具有实质风险的诈骗行为。有关“三角诈骗说”:王复春老师认为蔡颖老师对“新型三角诈骗”的批判是不合理的,并从货款角度以及诈骗素材同一性视角指出他所认为的三角诈骗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王复春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成立诈骗罪,但是应该是全新的一个诈骗。其新在于:1.侵害的对象是商家的货物。顾客货款、商家债权没有受损;2.实行行为是利用对顾客的欺骗而实现的间接正犯的一种诈骗行为;3.从货物损失来看,应该采用一种动态的判断观点;4.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存在通过诈骗获取货物、通过货物与货款实现了交换(同时隐瞒犯罪手段)两种结果。

图 9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蒋太珂老师

蒋太珂老师对徐凌波老师以《电子支付环境下财产犯罪成立的难点与问题》为题的主题报告进行了点评。蒋老师首先肯定了徐老师所做报告的丰富性和启示性,提出了报告具有的三个特色:①方法论意识;②命题意识;③评价的精准性。随后,蒋老师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点评:①明确徐老师的方法论意识的实质内涵;②基于徐老师的方法论意识对实际案件进行的分析提出疑问;③对于徐老师基于立法论提出的观点提出疑问。蒋老师对徐老师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分析提出了三点意见:①蒋老师提出,徐老师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在于,她提出区分的两种行为类型都建立在认为置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损失的是债权这一前提之上,但蒋老师对于这种观点持保留态度;②蒋老师提出,徐老师认为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我损害型和交往沟通型犯罪,但并未给出充分的说理论证;③蒋老师提出,徐老师的很多理解都是基于德国刑法理论反思我国继受的日本刑法理论,但基于普遍的教义学方法建构的教义学知识可能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必然存在日本优越于德国或者德国优越于日本的先验性结论。因此,如果不澄清我国刑法规范和德国解释论的契合性,徐老师以德国刑法理论为基础展开的很多论证未必具有天然合理性。蒋老师赞同徐老师“盗窃罪的移转占有在被害人没有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的观点,并由徐老师开展的对电子支付环境下虚拟财产的占有的论述出发,通过类

比思考和对盗窃罪应当具有的类型构造的重新建构,得出了“虚拟财产中移转占有必须建立在虚拟财产利益的实质丧失”这一结论。

图 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周德金

周德金法官对徐凌波老师和蔡颖老师的论文进行点评。在对徐老师报告的点评中,他首先赞扬了徐老师理论功底扎实,思考缜密、前沿,尤其是对财产概念、盗窃与诈骗的区分标准、三角诈骗等问题都做了深入剖析。并指出其报告中的精妙之处:1.徐老师提出的“盗窃与诈骗之间仍然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性”以及“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诈骗行为”等观点,十分值得研究。2.周庭长认为徐老师从德国刑法教义学出发,从占有到处分,对盗窃与诈骗的各个侧面都做了认真的解释,值得充分肯定。这也给他本人很多启发。3.他表示徐老师提出的“侵占—盗窃—抢劫的三级罪名体系”,这是一个新的观点,对于司法实践是有启发的。其次周庭长指出他对有些观点还存有疑惑与保留空间:1.“沟通”是否足以纳入诈骗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待理论实践进一步检验。2.侵占权是所有权转移模式。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释占有即为所有权转移,特定物是不是在民法上能找到依据?3.报告中提出从盗窃罪的一般原理来看,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打破被害人占有。他还不太能理解这个意思。因为盗窃和诈骗都是打破对他人财产的占有。4.在目前情况下偷换二维码取财的情况不能定罪,他认为这首先要考虑合理性和可罚性问题。认为无罪是有问题的。在对蔡颖老师报告的点评中,他首先表示对蔡老师的观点,司法实务接受起来比较容

易一些。逻辑性强、说理充分,并指出其报告中的有理之点:1.蔡老师对盗窃说的漏洞分析说明了秘密性不是区分标准,这是对的。2.债权人地位没有被盗窃也是正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始至终都属于商家。3.蔡老师对瞬间占有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周庭长认为是正确的,瞬间占有是伪命题,占有是一种状态。其次周庭长指出报告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如报告中指出张明楷老师的新型三角诈骗有缺陷,但对张老师理论缺陷的论证还不是很充足。再如蔡老师提出以债权为对象的诈骗这一新说。周庭长表示对这个问题的阐述不够透彻等。

案例二:一元夺宝案

图 1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老师

第一单元案例2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老师主持。

图 12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邹兵建老师

邹兵建老师以《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7 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为题作主题报告。

邹老师首先明确,财产处分行为是理解诈骗罪的关键之所在,同时也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之所在,关于财产处分行为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要素定位,理论上存在结果要素说和行为要素说两种观点,但是这两种观点都会陷入难以克服的解释困境。

由此,邹老师提出,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财产处分行为,分别是作为欺骗内容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作为欺骗效果的财产处分行为。前者是诈骗罪行为要素的关键性内容,后者属于诈骗罪的结果要素。由此,可以化解在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问题上的通说观点即处分行为说所面临的正当性危机。财产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财产处分行为与财产处分意识的关系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邹老师认为应当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而在财产处分意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应当坚持极端缓和的观点,即只要

被害人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即可,无需其对被处分财产的性质、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在坚持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立场的前提下,被害人是否采用了新型支付方式,并不会对财产处分意识是否必要以及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判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最后,邹老师得出结论:在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中,针对所谓“盗窃事实”这一部分的案情,行为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图 13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老师

袁国何老师报告的题目是《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报告大致分为三个部分:1.为何会想出这个问题;2.处分意识是否必要;3.处分意识如何判断。其中着重于第二第三部分。首先,关于为何会想出这个问题,袁老师指出27号指导案例引发的刑法学界争论并分析了此案件涉及到的不同层次问题:利益盗窃是否成立、处分意识必要性证明问题、处分意识判定问题等。其次,袁国何老师就处分意识必要性证成问题,大致梳理了当前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现状。之后,他指出自己支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并分别论证处分意识不要说存在的问题以及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证成。他指出处分意识不要说的问题主要在:1.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妥当地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2.否定处分意识必要性又承认权利人同意排除打破占有,自

相矛盾;3.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具体论证存在一定的方法论问题。而对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证成主要是从处分人自我财产权对自我行使角度来论证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处分意识如何判断上,袁国何老师先总后分,先大概讲解处分意识的含义界定,然后具体讲解了处分意识的内容判断:一是处分的占有归属问题,二是处分意识的财产意义的认知,三是处分对象的认知。其中袁老师着力对最为艰难、核心的处分对象认知部分进行了具体分析:1.价值:对财产价值的认识偏差不会影响处分意识成立;2.数量:对数量的判断而言,需要根据一般的交往规范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3.种类:类似对数量的判断标准。

图 14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老师

储陈城老师对邹兵建老师所作的以《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为题的报告进行点评。

储老师首先肯定了邹老师严谨细致的态度和深厚的刑法教义学功力,将这篇论文称为“细密理论推理又极具实践功能的教义学良作”,并梳理和概括了文章的论述思路,绘出了直观明了的结构图。

随后,储老师针对邹老师提出的“把实行行为的定性完全交给行为人”的行为定性方法提出两点疑问:①按照传统的对于诈骗罪的理解,

是否一定会得出与邹老师不一样的结论;②根据邹老师“作为欺骗内容的财产处分行为是主观内容,而作为欺骗效果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客观内容”的观点,因为主观内容不易把握,所以要通过客观内容反推,这是否会使人陷入“被害人的行为影响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的阴霾之中。

最后,储老师对于邹老师关于处分意识的论述内容提出了新思路,认为可以参考日本学界在处理处分意识必要说和不要说的争论时的各方观点。

图 15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姚万勤老师

姚万勤老师首先指出袁国何老师的行文特色:1.袁老师通过对27号指导性案例的思考指出问题点;2.他通过演绎推论手段说明处分意识不要说的缺陷,并说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优势;3.袁老师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认为,处分意识是相对于客观的处分行为而言的,只要权利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移交了一定财物的占有或其他支配力,只要权利人对财物的本体属性有清晰认知即可。其次,姚万勤老师梳理了发展现状,肯定了处分意识的合理性。并充分说明了行为客观面在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时尚有不足,需要植入处分意识来判定。再次,姚万勤老师与袁老师就处分意识采取必要说还是不要说上有着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处分意识必要说未必比处分意识不要说具有天然优势。主要理由有下:1.财产存在形态发生变化所致行为人对具体财物的认识方面存在困难;2.立法原因所致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上存在争议,就特定对象的财产罪的对象来说,处分意识不要说未必不可取。最后,姚万勤老师认为袁老师报告理论基础的妥

当性有待商榷,并从“被害人损失是否应归于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是否成立盗窃罪”、“以上问题与报告主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不存在实质性关联”三个角度环环相扣。

图 16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胡宇翔

胡宇翔主任对邹兵建老师和袁国何老师的报告进行点评。胡主任感谢两位学者向实务界分享来自德日的各类案例,并展示了在实务操作中面对财产犯罪欺盗结合现象的具体处理办法——先明确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采取了怎样的关键性手段这一做法,然后再结合被害人是否有处分意识加以分析和判断。胡主任同时建议,在讨论财产犯罪问题时,除了引用德日的先进理论外,也可多关注地方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最后,胡主任提出,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能有更多的法学专家和青年学者能够为实务办案提供更多的帮助,让案例为理论研究所用的同时,也能更多地将先进理论用于指导实践。

自由讨论

提问一:

图 17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老师

劳东燕老师提问:如果按照凌波老师报告的现有思路,未来这一类财产性数据方面的犯罪,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构想?徐凌波老师回应:一方面,徐凌波老师表示她个人对于财产罪的立法有比较极端的观点,认为这个问题不是解释论上的问题,而是需要从立法上去明确的问题。

刑法原理与实务

刑法原理与实务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特征有: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他解决国家行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其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的内的犯罪都适用本法,无论犯罪人使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属人原则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本国法律就有适用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溯及力问题。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从新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具有溯及力;从新兼从旧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新法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的类型包括: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没有设计犯罪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从犯罪本质特征上下定义,没有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概念(是指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意义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总标准,其特征有: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绿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其特征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其意义是: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此罪和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法。 第五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其类型有: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六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理论上把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意外事件,把由于不能抗拒的原而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不可抗力。 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其犯罪的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的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应的需要是一致的。其区别是: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比较抽象,而犯罪目的却比较具体;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犯罪目的; 4、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的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罚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要件。其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彼罪与此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支配下事实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的特征:一、危害结果的客观性;二、危害结果的因果性;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意义:首先,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其次,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最与彼罪的界限;最后,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 犯罪客体客体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其划分的意义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在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合乎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且大多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特征是:第一、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正义的、合法的行为;第二、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第三,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其特征是: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而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不得已而牺牲较小的权益。其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来给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损害;同时,也有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观念,使人们在与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险的斗争中,增进团结友爱,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简称。它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其意义:研究犯罪故意停止形态问题,具有重要的时间与理论意义。1、这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这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的把握故意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其构成要件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

4月全国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弹劾式诉讼的描述,不正确 ...的是( ) A.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 B.主要特点是“告诉才受理” C.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 D.法官有权主动查明案件事实 2.依刑事诉讼法,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一定期限是指( )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3.在刑事诉讼中,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 ) A.立案程序 B.侦查程序 C.起诉程序 D.一审程序 4.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此领导为( ) A.公安局长 B.检察长 C.上级公安机关 D.检察委员会 5.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中能接受指定的必须是( ) A.被告人的监护人 B.被告人的近亲属 C.律师 D.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6.下列人员中,不能 ..充当辩护人的是( ) A.律师 B.被告人的监护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7.一个传来证据不可能同时又是( ) A.直接证据 B.证人证言 C.原始证据 D.间接证据 8.与其他种类的证据相比,物证最大的特点是具有( ) A.相对的稳定性 B.相对的不稳定性 C.证明的直接性 D.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9.某私营企业受聘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将本公司的9万余元财物占为己有,直接受理 1

0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全国2013年7月自考 试题

全国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将其中的“以下”解释为不包含本数,属于刑法的 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 C.扩大解释D.反对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A.平等地保护法益B.禁止事后法 C.类推解释刑法D.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M国公民甲在其国内向该国公民乙的饮食中投毒,乙食用后到我国旅游,后在我国毒发身亡。对甲 A.我国不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害人不是我国人 B.我国不具有管辖权,因为犯罪人不是我国人 C.我国不具有管辖权,因为犯罪行为地不在我国 D.我国具有管辖权,因为犯罪结果地在我国 4.根据犯罪的分类标准,抢劫罪属于 A.自然犯B.法定犯 C.身份犯D.亲告罪 5.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淫秽物品”属于 A.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6.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A.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行为人甲举枪射乙,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丙,根据法定符合学,甲的行为属于A.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8.赤手空拳的甲拦住路人乙,威胁乙交出随身携带的钱财,否则要殴打乙,乙装着从口袋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第二次过程性考核

第二次过程性考核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 A.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 B.立即释放 C?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D.在其表示不上诉后立即释放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 ()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已全部排除 D、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下列人员中,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是()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为()。 A.开庭审理 B.书面审理 C.讯问调查式审理 D.开庭审理或讯问调查式审理 5、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B.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6、下列案件中,可以对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的有?() A、涉嫌特别重大贪污犯罪的甲 B、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乙 C、涉嫌特别重大挪用公款犯罪的丙 D、涉嫌特别重大渎职犯罪的丁 7、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0春)第2学期形考作业1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0春)第2学期形考作业1 某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群众报案,在某水库的水面上发现一具漂浮的尸体。 刑警队马上派人到现场勘验、检查,以收集证据。根据规定,公安人员收集 的证据能够将案件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时,公安机关就应当对此案立案审查:() A: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C:应当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A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 做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答案:D 下列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 )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被告人反诉的案件

答案:C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有下列那些人员组成:( ) A:审判员3——5人或者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3——5人 B:审判员3人 C:审判员5人 D: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 答案:D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列各项种说法正确的是:() A: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刑事案件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刑事案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答案:A,B,D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7全国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自学考试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单行刑法B.附属刑法 C.变更刑法D.普通刑法 2.我国旅游客车行驶在A国境内时,车上的C国公民甲与D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在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捅成重伤。对甲的犯罪行为( )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应适用我国刑法D.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又聋又哑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 ) A.不承担刑事责任 B.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不能因为其又聋又哑而从宽处罚 C.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表明诬告陷害罪 ( ) A.是不真正身份犯B.是真正身份犯 C.是自然身份犯D.不是身份犯 5.甲乙二人系高职学生,毕业前一同到某工厂实习,一天他们在车间给地板刷油漆时,乙说不知道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甲说我试试,说完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甲对烧毁车间的心理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意外事件D.间接故意 6.甲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去毒杀他人,则甲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属于( ) A.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B.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C.对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D.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 7.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虽数额不大,却被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乙盗窃放在仓库里的电缆,数额较大,被认为构成盗窃罪。甲、乙之所以构成不同的犯罪,是因为( ) A.犯罪对象不同B.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C.犯罪行为不同D.犯罪数额不同 8.甲为勒索财物盗取了婴儿,但在向该婴儿的父母勒索财产之前即被抓获。此时甲属于 1

从_立法理论_刑法典原理_看边沁的法律思想_向泽选

法律科学 1997年 第1期(总第77期) 从《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看边沁的法律思想 向泽选 李 伟 [摘要]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核心是功利主义。该文从分析功利主义的概 念及渊源入手,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及犯罪控制理论。关于犯罪,边 沁认为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对 于犯罪应根据其惊恐程度确定刑罚方法,惩罚的程序应与犯罪的惊恐性成正比例关 系。但为保证刑罚限制在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限度内,边沁认为刑罚适用应讲 究罪刑相称。指出当刑罚是滥用、无效、过份、太昂贵时,则不应适用刑罚。边沁的 犯罪控制理论由犯罪的事后处罚及事先预防两部分组成。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犯罪观 刑罚观 犯罪控制论 吉米·边沁(Jeremy Bentham),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与领袖。17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767年取得律师资格。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其核心内容是功利论。在其论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一书中,他从功利的角度对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哲学思考,这里论述的就是边沁体现在该论著中的关于刑法理论方面的真知灼见。 一、功利主义的犯罪观和刑罚观 功利主义是一个十分古老的哲学命题。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的思想家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卢克莱等人的思想中可以见到功利主义的雏形。伊壁鸠鲁认为:“感情或情感是人体内在的感觉,小孩一降生就喜欢快乐、避免痛苦,……这种天生的人所共有的持续存在的感觉,带给我们趋乐避苦的思想——即追求快乐。”①这种享乐主义思想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原始形态。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自然法学家如培根、霍布斯、洛克等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霍布斯(1588—1679)认为,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物运动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在人身上,无论是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活动,还是深思熟虑的自主活动,都是为了趋乐避苦。洛克(1632—1704)在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快乐论。他认为,道德的善恶最终决定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他指出:“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者给我们带来痛苦。”②而功利主义的最后得名应归功于英国哲学家哈契逊(1694—1747)于1725年提出的一项伦 ① 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译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43页。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模拟题4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模拟试题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划分的根据,主要是( )。 A.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B.证据的表现形式 C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D.证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二审法院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 )。 A.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B.应当开庭审理 C.可以书面审理D.可以采用调查询问式审理 4.“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 A.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D.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法院 5.张小勇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小南。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张小勇反悔。在此情况下,张小勇有权采用哪种做法?()A.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B.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C.重新起诉D.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6.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做出的决定是( ) A.起诉决定B.不起诉决定 C免于起诉决定 D.撤销案件决定 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A.上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C.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9.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 )。 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D.经济诉讼 10.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4月全国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自学考试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刑法确定的溯及力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2.甲听说乙晚上总是一个人睡在单位值班室,为谋害乙而于某夜晚潜入该值班室,将所携带的汽油洒在正在睡觉的人的身上,点火后迅速逃离。后得知被烧死的并不是乙,而是代替乙值班的丙。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3.丙持刀追杀甲,乙见状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朝丙的颈部打了一棍,将丙打昏。甲见此情景转身顺手夺过乙手中的木棍朝丙的头部猛击数下,将丙打死。对此案的定性结论应是 () A.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乙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甲、乙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甲携带匕首乘坐乙驾驶的出租车,试图骗乙将出租车开到郊区后抢劫该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到城郊结合部时,因违章被交警拦下,甲以为是自己的罪行被发觉,慌忙跳下车逃跑,交警见状将甲抓住。此案中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预备 C.构成犯罪未遂D.构成犯罪中止 5.甲乙密谋共同盗窃某银行金库,某天晚上,甲按乙拟定的计划到达犯罪地点,乙却因害怕而没有去,甲于是一个人盗窃了银行10万元现金。事后,甲给了乙1万元,乙用这笔钱买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对此案的定性应是() 1

4月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

2012年4月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2012年4月(全国)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允许绝对不定期刑B.允许类推解释 C.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D.习惯法可以作为刑法的渊源 2.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亲告罪是必须由被告人亲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人民检察院不得代为告诉 B.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C.在刑法理论上,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D.混合犯罪是指国事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甲醉酒后将酒店服务员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甲()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B.不负刑事责任,因

其是精神病人 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D.应当负刑事责任4.张某为了杀害仇人李某,就在李某平日喝水的杯子里面投毒,但因为使用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剂量,仅导致李某昏迷。张某误以为李某已经死亡,便将李某背到山上扔下悬崖,致使李某摔死。对张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张某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张某构成未遂的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张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5.甲听说自己的仇人今天晚上要来杀死自己,便在自己家的围墙和门上装上了电网,心想“来了就让你有去无回”。仇人果真晚上来寻仇,在闯门时被电死。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事前防卫B.属于正当防卫 C.不属于正当防卫D.构成故意杀人罪 6.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B.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 C.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D.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 7.某夜,甲潜入某银行内,想要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但

全国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真题

全国2008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一)真题 全国2008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真题试卷 内容预览网站收集有1万多套自考试卷,答案已超过2000多套。我相信没有其他网站能比此处更全、更方便的了。 全国2008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真题 课程代码:009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 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 无分。 1?获取证据主要采用刑讯方法的诉讼形式是() A.纠问式 B.弹劾式 C.当事人主义 D.职权主义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 A.国际公约 B.人民司法实践经验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 A.权力机关 B.审判机关

C.行政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4?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称为() A.鉴定人 B.辩护人 C.法定代理人 D.诉讼代理人 5?在我国,有权确定某人有罪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6?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无权受理的法院是()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7?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有决定权的主体是()A.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8?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结之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 A.可以允许 B.不得允许 C.应当允许 D.应当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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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9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共同点的叙述,正确的是() A.都有公诉与自诉之分B.都有侦查程序 C.都实行有起诉才有审判的原则D.都以判决结案 2.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 A.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B.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C.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D.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 3.下列关于混合式诉讼的描述错误 ..的是() A.明显分为审判程序和审判前程序两大阶段 B.在审判阶段主要体现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C.主要结合了弹劾式与纠问式的长处与优点 D.侦查和审判都要求公开进行 4.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的描述,不正确 ...的是()A.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者 B.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C.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D.上下级之间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5.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不同点体现为()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条件不同 B.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同 C.是否受刑事判决、裁定的直接约束不同 D.其人权保障待遇不同 6.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享有 ...() A.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 C.调取新的证据到庭的权利D.不服终审判决要求重新审判的权利 7.王某居住在A县,在B县盗窃后流窜到某省C市甲县进行绑架勒索并将人质杀死。甲县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并将王某逮捕归案。本案的审判管辖法院是() 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 C.甲县人民法院D.C市人民法院 8.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偷税、抗税案件应由()

(完整word版)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推荐文档

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特征有: 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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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 ) A.弹劾式B.纠问式 C.混合式D.非混合式 2.下列不属于 ...法定诉讼参与人的是( ) A.证人B.保证人 C.鉴定人D.翻译人员 3.下列选项中,违背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是( ) A.上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 B.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如何处理C.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D.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 4.下列权利中,不是 ..所有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是( ) A.申请回避权B.上诉权 C.控告权D.申诉权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检察权的是( )

A.执行逮捕权B.审查起诉权 C.自行侦查权D.执行监督权 6.下列关于辩护律师辩护权说法正确的是( ) A.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见 B.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C.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查取证 D.辩护律师在一审宣判后可以独立的提起上诉 7.在下列案件中,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 A.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侮辱罪 B.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 C.造成被害人重伤的虐待罪 D.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向被告人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是( ) A.开庭3日以前B.开庭5日以前 C.开庭7日以前D.开庭10日以前 9.关于我国的指令回避,下列说法不正确 ...的是( ) A.指令回避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回避 B.指令回避不能和申请回避结合在一起使用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卷_全国自考试卷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卷_全国2008年7 月自考试卷 全国自考2008年7月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卷 湖北自考网11月16日整理 课程代码:0091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某一港口时,客轮上的某一外国人甲将另一外国人乙打成重伤。对于此案,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该刑事管辖权所基于的是()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2.甲在其14周岁生日那天伙同20岁的乙绑架丙,在绑架过程中甲杀死了丙,则() A.甲、乙都构成绑架罪B.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绑架罪D.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绑架罪 3.间歇性精神病人甲在精神正常时故意将乙打成重伤,但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甲精神病发作,这种情形下甲()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4.下列犯罪中属于身份犯的是() A.交通肇事罪B.故意伤害罪 C.虐待罪D.妨害公务罪 5.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结果是 A.构成结果B.非构成结果 C.加重结果D.危险结果 6.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刀砍了乙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50米处将甲撞成轻伤并夺回财产。则乙的行为() A.成立故意伤害罪B.属正当防卫 C.属防卫过当D.属紧急避险 7.非法持有枪支罪在罪数形态上属() A.继续犯B.即成犯 C.结合犯D.连续犯 8.我国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该是() A.行为的个数B.罪过的个数 C.客体的个数D.犯罪构成的个数 9.拘役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监狱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2004年04月试卷

全国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几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下列哪一种罪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贩卖毒品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3.某甲意欲杀乙,正举刀准备砍杀乙时,有人经过乙旁,甲见人来,遂仓皇逃离。对于甲() A.可以比照预备犯从重处罚 B.不应处罚 C.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D.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何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A.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故意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 B.丛某因出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诽谤案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 5.杨某纠集吴某、刘某、李某、张某、宁某等5人组成犯罪集团,杨某封为“大佬”,要吴某等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一切手段为集团“捞钱”。吴某等5人在3个月内抢劫5次,盗窃8次。另外,杨某与吴某还共同实施强奸犯罪一次;刘某还单独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一次,杨某事后知道此事;李某还单独实施诈骗犯罪一次,杨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杨某应该() A.对抢劫罪、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B.以抢劫罪、盗窃罪和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C.对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D.对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6.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 A.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监狱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C.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高级以上人民法院 浙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第1 页共5页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建设总结.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建设总结 一、课程的基本情况 《刑法原理与实务》是我院升格为高职学院后开设的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升格之前的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自1993年开始,在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中也有,因此,《刑法原理与实务》至今已有10余年的历史。本课程自开设以来,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的基本要求,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为此,对本课程提出了“四性”的教学目标,即理论基础的“实用性”、技术理论的“应用性”、教学内容的“有效性”,教学过程的“实践性”。2007年,《民法原理与实务》被确定为校级优质课程,成为学院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二、主要建设成就 《刑法原理与实务》被确定为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以来。我们的围绕课程建设目标做了大量工作,使学生在理论学习、政策分析以及实践能力培养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课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较好的成绩。具体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了课程的教学体系 《刑法原理与实务》被批准为院级精品课程后,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自身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理论教学大纲、实训大纲、教学课件,完成了技能试题库的建设,充实了教学参考书目。 (二根据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写了《刑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为适应高职教学的特点,培养技能型人才,法律系刑事法律教研室总结了几年来刑法教学的经验,从今年3月开始,组成了教材编写组,(成员包括王晖、杨军、侯起舞、毛育军、夏芬芳,着手编写适合高职学生特点的《刑法原理与实务教程》,用于我院刑法课的教学,现已基本编写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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