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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其影响研究

1绪论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重要支撑。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结束了我国自建国以来37年资源无偿开釆的历史。1994年我国历经分税制改革,资源税开始了实行从量征收的时代。由于我国资源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税的从量计征的方式越来越难以反映资源价格的不断变化,造成了当前资源的严重浪费的现象。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学习和探讨之后,“资源税改革制度”在2010年正式确立。2010年6月,率先在新疆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针对原油、天然气两种自然资源进行资源税改革,将原来的计税方式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暂定为5%,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计征方式。2010年12月,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向西部十二个省份扩展。2011年11月1日,石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也加入资源税从价计征,扩大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范围。

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物价、消费者和产业结构有着全面的影响。因此清晰地分析和理解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给我们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变化,将给我们新兴经济模式建设及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首先,对企业来讲由从业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转变,必将给矿业企业带来赋税负担的加重。一方面来说这会给我国矿产类企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另一方面,生产成本的增长,会迫使一部分企业改变当前企业的发展方式,对当前矿业企业现存的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资源浪费的现象起到了重大的改善作用。促使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转变。其次,对于物价来讲,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会给市场上相关资源产品带来一定的物价上涨。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会促使居民消费观念及方式发生改变,对培养居民的绿色消费观念和绿色消费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再次,资源税从价计征对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协调区域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后,政府可以用这笔资金扶持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来推动产业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后,有助于加快完善资源价格体制,使得市场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给资源丰厚的中西部省份带来更多的利益,使当地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2我国资源税的概述

2.1资源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它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体现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收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历经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时至今日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史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四个阶段。首先是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的无偿开采阶段,然后是1984年至1994年间形成的第一代税制,之后,1994年到2010年形成了我国的第二代税制,第四个阶段便是2010年至今的从价计征改革阶段。

我国结束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实在1984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的颁布并开始征收资源税,在此前的37年间,我国的自然资源处于无偿开采阶段,由于缺乏对自然资源开采的监管和控制,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破坏。《资源税(草案)》颁布标志着我国资源税进入第一代税制阶段。而后,我国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和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资源税征收机制加以补充和完善。直到199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开始实行从量计征,进入第二代税制阶段,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和扩充,形成现有资源税制度,征税范围扩至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等7种,全部实行从量计征。至此我国的资源税征收机制才渐趋与世界接轨。

2010年5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从2010年6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进入第三代税制阶段,开始了我国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新历史。同年年12月1日国家将改革试点扩大至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相继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1月1日开始起全面施行,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向全国推广开来。我国资源税的改革步入了新的阶段。

2.2 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特征和弊端

资源税从量计征是指资源税的征收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定额征收。在我国实行

资源税伊始,这种征收方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计征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原则,根据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税额,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资源税从量计征是我国资源税发展历史上沿用时间最久的课税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的上涨,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因为资源税从量计征的资源产品应税额是按照单位资源产品的税额和资源产品数量的乘机计算。在这种征税方式下,对于并未投入使用但已开采的资源产品并不计入征收范围。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绝大部分的产品都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资源相关产品也不例外。这种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方式,就造成了资源产品的资源税额和资源的市场价格脱节。部分煤炭资源产品的价格如表2-1所示,但是2007年山西省的煤炭资源税率统一为动力煤5~15元每吨[3],焦煤15~20元每吨[3],根据07年到08年的煤炭产品的价格上涨来看,这种与市场价格脱节的定额征税方式,根本不能调节市场供求变动等引起的利润差异。

表1 2007—2008年煤炭价格统计表

年份2007 2008

动力煤价格(不含税)330—340元380—400元

焦煤(不含税)380—400元1014元

2.3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内容

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简单来说主要是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向根据资源的销售价格来征收资源税的改革。也就是本次改革后资源税的征收依据不再是过去的资源销售量,而是资源的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2.4 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现状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这也是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2010年6月在新疆进行了资源税的试点改革。针对原油、天然气两种资源进行改革,将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暂定为5%。2010年12月1曰,原油、天然气的从价计征由新疆扩展到西部12省市地区。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石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税率设计为按5%到10%征收的浮动税率,其他资源仍从量征收,并提高了焦煤和稀土矿的纳税额度。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仅是改变了资源税计征方式,对于资源税的减免情形和综合减征率也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原油、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的从价计征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序幕。资源税是否会扩大从价计征的范围,并对税率进行进一步的调整,还要根据资源税具体影响、实施情况和资源税是否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来确定。2014年12月,我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实施。在产煤省份相继公布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同时,备受关注且对煤炭企业缴税金额影响较大的洗选煤折算率也相继公布。

从各产煤省份公布的税率来看,我国煤炭资源税税率因地而异,西高东低,呈阶梯式分布。其中,内蒙古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为9%。山西为8%,宁夏为6.5%,陕西、新疆、青海为6%,云南为5.5%,贵州为5%,山东为4%,重庆为3%,四川、甘肃、湖南、广西为2.5%,北京、河北、河南、安徽、江西、江苏、吉林、辽宁、黑龙江、湖北、福建为2%。在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了解到,尽管各产煤省份煤炭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但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省级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均未出台,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明确的一些优惠政策也并未落实到位。这也意味着我国的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还没有完善,仍然在不断的探索当中。但是,尽管如此也给我国资源型企业,和人民生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3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意义

3.1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伴随着我国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势必会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的增长。新疆作为我国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最丰富的省份,我国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也在新疆率先开始试点。通过下图,分析新疆资源税税收收入分析资源税改革的影响, 可以看出从2000年到2012年资源税税收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2010年增收效果明显。2009年新疆资源税的收入为12. 3亿元,到2010年新疆的资源税收入增加到了32. 47亿元,增收效应十分明显。2010年新疆的资源税专项收入是2009年2. 5倍还要多,2012年资源税的收入增加到68. 99亿元[1]。资源税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是增加开采量所无法解释的,可以看出资源税的改革有利于新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

从图3-1中可以看出,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以来,资源税改革福射地的资源税税收收入增幅明显。资源税税收发挥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效果。目前在我国税收中,资源税所比例很小,资源税改革后在短期内转变这样的税收格局也颇为困难,所以对于资源税的预期收入我们不应给予过高的期望,资源税改革短期内对政府财政的增收效果不会太明显。虽然2010年新疆资源税改革后,新疆的资源税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有明显的增收效果,并且在两年持续出现大幅上升,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是资源税的改革并不只是单纯的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标,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资源税的征收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调节作用。资源税的征收要坚持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目标,发挥资源税在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中的制

约和调节作用。

3.2 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模式

促进资源开釆型企业实现产业的集约发展。根据资源税收法律规定,资源开采企业属于法定的纳税人,资源税改革后,税负的提高会直接影响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进一步会影响到相关产品的价格与质量。从市场结构来看,目前中国矿产资源基本上是控制在央企中,尤其是油气资源,而这些企业基本上是处于垄断地位,当税负增加时,资源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将生产成本转嫁给其下游企业或消费者。同时,税负的增加导致一些经济规模较小而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会退出该行业。资料显示,河南省仅2012年煤炭企业的数量就从530家下降到30家,而其中六家大型煤炭企业的产量达到全省产量的86.9%[3],明显地提升了产业集中度。因此,在税负增加的压力下,一方面企业会通过提供开采率来降低成本,以获取更高回报;另一方面会加速一些能耗高、规模小的企业退出竞争,实现产业的集约发展。

促进资源消耗型企业改进生产技术,节约资源。资源消耗型企业作为开采企业的下游企业,是资源产品的主要消费方,税负的增加,会提高这些消耗型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企业的生产利润。这些企业从长远的发展利益来考虑会通过开发新产品、选择新技术与新工艺等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已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

3.3 促进居民转变消费观念

居民才是资源产品最终的消费者,同时也是资源税负转嫁最终的归宿者。不管资源税负在开采环节和生产环节如何转嫁,最后必然有一部分税负要通过资源消费品的涨价转嫁给消费者,尤其是那些生活必需品,主要都是由居民消费者来承担。所以资源税改革对居民消费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资源消费品价格上涨导致需求量减少,具体可以考虑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这两个方面。

首先,收入效应指的是由商品价格波动引起的现实收入水平的变动,从而造成商品需求的变动。从价计征改革对居民消费的收入效应可以概况为因资源税负的增加导致资源型消费品价格的升高,在居民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使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下降,故减少了对资源型消费品的需求量。消费者为了减少生活成本,会

适当对既定收入下的消费行为进行调整,减少能源的使用量,现实表现为注意节约用水、电、气,减少驾车等现象。其次,替代效应讲的是由于商品的价格波动引起的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而造成商品需求量的变动。资源税改革对居民消费的替代效应可概括为因资源消费品价格的上涨使得资源应税消费品与其他非应税消费品的相对价格升高,进而引起居民减少对资源消费品的需求量,增加非应税消费品的使用。

3.4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

首先从企业角度看,矿产类企业受本次从价计征改革的影响,所承担的税负的增加就使得这类企业必需去提高自身对自然资源的开采率和回采率,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生产企业因为资源初级产品价格的上涨,生产成本随之增加,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获得的利润,必需提高自身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来降低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浪费,改变原来粗放型的生产方式。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资源产品,尤其是生活必需的资源产品价格提高,如汽油、燃气等,使得消费者一方面注重能源的节约使用,使用其他环保能源替代应税资源等,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应对资源产品涨价的同时,会对自身的生活方式作出相应的改变的改变,如改变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乘坐公共交通,绿色出行等,这同样对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用这笔收入来设置专项资金去治理资源开釆中产生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变过去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畸形发展状况。而且资源税的改革,特别是,从价计征方式的改革,资源税与资源的价格挂钩,使得资源产品价值价格化,开采过程中的外部成本也可以通过市场价格体现。总的来说,资源税的改革,在完善资源税制的同时,不仅对经济起到调节作用,也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达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4从价计征改革后仍存在的弊端

4.1资源税的课税范围窄

截止到目前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资源税的计征范围仅仅局限于煤炭、原油、天然气、盐等七类常规矿产资源,征税范围还很狭窄。自1994年资源税

征收范围扩展至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等7种以来,我国资源税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然而这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依然没有在资源税征收范围上由实质性的突破。对比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的俄罗斯,我国的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和人类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循环周期长的自然资源并未纳入资源税的计征范围。

4.2资源税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相关法律和和制度建设并不完善,《资源税暂行条例》是现阶段资源税在法律上仅有的法律支撑,和资源大国俄罗斯由2002年实施的联邦新税法、《地下资源法草案》、《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和《产品分成协议》四部分构成的资源税费体系相比,显而易见,资源税从价计征在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内容也比较单一,关于资源税改革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这很容易造成企业和居民对从价计征改革的不够重视,从而向?过去一样忽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法律上有空可钻,很可能为资源税从价计征后期改革和贯彻埋下隐患。

4.3资源税收利益分配不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大部分分布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虽然有着丰富的资源优势,但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却普遍落后。资源极为丰富的中西部地区经济的严重滞后,究其原因是我国不合理的资源型经济和收入分配机制。而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改变,在资源税收入的分配体系中,县级政府往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资料显示资源税费收入60%需上交国家,地方所占比例只有40%,占有份额较小,这种分配机制并不利于资源开采地的资本积累。所以就造成了中西部地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来加强本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恢复由于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丰富的自然资源非但并没给这些地区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反而要自行承担由于资源开采带来的诸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等环境和生态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现行的资源税费的利益分配对于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并不公平。

4.4资源税功能定位落后

长久以来,我国征收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以调节级差为主。侧重于调节具有不同禀赋的资源之间的收入差距,调整企业之间的利润差距,实现资源企业的公平竞争,但取得效果并不明显。由于资源所处的区位差异、交通条件不同、釆难易程度差别,企业开采资源付出的成本不同,造成开采企业利润的差异。我国资源税只是对企业的利润差异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并没有考虑企业的资源税利用效率。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在我国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滥低,资源税在调节级差收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源浪费严重,我国税收的设计应该更加注重公平原则。这个公平不仅是指企业间竞争环境的公平还要考虑代际公平。

5完善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建议与对策

5.1完善资源税的相关立法

不同于我国其他税制改革,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现阶段《资源税暂行条例》是资源税改革在法律上仅有的法律支撑,显而易见,资源税改革在我国的立法层次相对较低,立法内容也比较单一,关于资源税改革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造成企业和居民对资源的保护和节约不够重视,法律上有空可钻。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立法层次,建立完善的资源税费征收的相关法律体系。一个完善的资源税法律体系对强化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功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资源税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帮助资源开发和使用者尽快的提高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观念,敦促其在经济利益和保护自然资源之间能做出一个理性的选择。这样将有助于我国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达到最根本的目标。

5.2适时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

相对于俄罗斯、美国等经济大国,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征收范围比较狭窄,深度浅,调节的广度不够。由于我国资源税开征的时间较晚,在1994年征的资源税中,应纳税目也只有煤、石油天然气和相关矿产资源等7种。而在俄罗斯美国等经济大国,森林资源,水资源同样也是资源税的重要征税对象,其他重要

的自然资源,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这些自然资源领域的资源税征收还是空白。以水资源为例,我国作为人均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农业大国,再加上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越来越严重,多地出现重大水污染事件,面对水资源如此严峻的现状,我国的水资源确依然未纳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课征的范围。这不应该是一个水资源严重不足大国应该出现的状况。这种现状严重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此次资源数改革应及时扩大相关紧缺和稀有资源的课税范围,以引导企业和居民对这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5.3调整资源税费收入利益分配

首先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享有自然资源的收益权,开采地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开发是资源的管理者,也同样有权享有资源优势带来的收益增加。合理划分资源税收益,才可以调节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来调动彼此的积极性。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主要税费模式,地方政府可以两类矿产资源税费:划归为地方税种的资源税费和划归为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中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规定按中央与地方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配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配比例为4:6[1]。所以在现行的税收分配体制下, 是增值说和所得税仍然是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在现行资源税改革财税体系中,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税费中得到的相当有限。因此自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过程中建议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资源税费的收益分配,适当的提高地方政府在资源税费中的分配比例。

5.4重新定位资源税的功能

现阶段我国的资源税应以公平为主要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国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应该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不单单是注意竞争环境的公平,更要注意代际公平。考虑到我国自然资源环境的现状,现在资源税的设计更需要将企业对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效率考虑在内,以减少自然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资源浪费。

5.5完善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方式下,由于资源税收很低,以致我国的资源价格较低,造成大量的重要资源在不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迅速外流,加上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和无节制的开采,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尽快建立完善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仅有利于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快速推进,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的平衡。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只有在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供求关系的变动是可以在一般情况下反映资源的价格是否合理。同时,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我国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市场合理竞争,以此来推进资源价格机制的快速完善,以更好的支持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5.6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调整相关各个利益主体的经济和生态关系,特别是资源开釆地和资源使用地的利益冲突。效仿俄罗斯等经济大国,我国在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中,资源税改革带来的财政增收,可以用来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到“专款专用”,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对改变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而采取粗放型掠夺开釆的现状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良好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可以调节我国现阶段资源类企业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促进企业对自然资源综合开发水平的提高,更能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经济建设和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结论

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还处于发展和推广阶段,改革的时间虽短,却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概括了资源税改革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首先对政府而言,从价征收资源税的方式,增加了地方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为推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的改善,;其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带来的自然资源开发成本的等增加和资源产品价格的上涨,会使承受能力弱小的企业得到兼并,促进我国企业向着集约生产方向发展,同时由于本次改革压缩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逼迫我国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改变企业现在粗放生产的方式;资源税的改革使得资源型消费品的物价上升,这就促使消费者改变过去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减少资源型消费品的浪费,向着低碳绿色消费转变。最后,提出了个人对本次资源税改革的一些建议:完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相关立法、适时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调整资源税费收入利益分配、重新定位资源税的功能、完善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是根据我国现在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社会各界对于本次改革的认同程度也比较高,我国应该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来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致谢

时光如白驹过隙,我四年的大学时光也即将敲响结束的钟声。离别在即,站在人生的又一个转折点上,心中难免思绪万千,一种感恩之情油然而生。

育我成才者老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蒋欣老师,这篇论文是在蒋欣老师的的悉心指导与鼓励下完成的。蒋老师为我在撰写论文等方面提供了很多专业性的指导。蒋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都将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在四年的课堂时光里,蒋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悉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蒋老师致以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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