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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层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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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层实践

作者:王峰高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总体格局。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应从服务党的工作大局、落实为民宗旨出发,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生态文明建设打击预防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王峰,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丽,河南省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53-02

一、检察机关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与定位

(一)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环境的维护者

伴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影响着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同时生态环境破坏的难以恢复性、灾难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刻不容缓。而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要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维护者,通过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犯犯罪行为,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生态文明建设政务环境的推动者

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的犯罪高发,且生态环境状况仍在恶化的情况表明,环境领域“政府失灵”或者管理缺位和失效已经成为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的瓶颈问题,而更为严重的是缺位、失效的背后隐藏着相当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办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三)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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