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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客观、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财办〔2011〕16号)《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价〔2014〕113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办发〔201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政发〔20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管理的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不包括货物、服务,具体如下:(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国家相关取费标准,并结合全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结(决)算评审。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不得突破投资概算,即实行概算规模总控制。计价原则按《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建价〔2014〕113号):管理费、利润以项目签订合同规定为准;人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取;材料价按《工程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执行,没有预算价格的,由招标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共同市场询价确定。

(二)建设项目工程计价原则。按《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建价〔2014〕113号)不计管理费、利润;人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取;材料价按《工程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执行,没有预算价格的,由招标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共同市场询价确定。

(三)水利、公路等项目工程不计取管理费或间接费、利润,其他取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设计、城市规划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清单编制单位。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分单位工程总造价逃避评审。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项目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项目审批。

第八条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送财政评审的最低预算造价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也可聘请专业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专业造价咨询公司的选择可以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中介咨询库中选择或抽取)。预算编制原则参照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中工程计价标准。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评审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区发改局签署意见;

(四)区财政局资金来源相关股室签署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资料审核,资料齐全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评审任务;

(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评结果出来后,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招标控制价、预结算评审价,并出具初步评审报告;

(七)评审报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及区财政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投资额超过30万元和区每年例行改造的项目评审报告,须报财政局局长签署意见。

(八)遇突发事件的建设项目、政府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如果必须先开工再评审,在开工前必须报告区财政局和区财政评审中心备案。

(九)城市建设维护等每年例行改造项目,预算书由建设单位根据资金安排及分配情况,参照评审中心提供的主要分项工程预算单价编制。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把控施工方案及总造价,评审中心可不做预算评审,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结算评审。

(十)项目预结算或控制价的评审实行:一是评审中心直接评审,二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初审,评审中心复审模式。对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评审中心可以聘请临时专业造价人员协助评审工作。

第十条工程变更范围

(一)区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2.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3.根据区政府批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属于市发改委核定概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属于区发改局核定概算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二)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申请变更,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变更时,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填写《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附件2),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四)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同时应通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申报办理项目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五)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七)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八)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九)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取。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四条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再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原则需参照区财政评审管理办法中工程计价标准。同时报区审计局备案。结算造价1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结算书,评审方式如下:(一般性区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必须交由区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评审的结算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10%。(综合性建设项目(区城建投安置小区、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投资的项目、新建学校、整体搬迁机关单位等)的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好的结算由我区中介咨询库中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评审,评审的结算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10%,造价咨询公司必须出具评审报告书。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核出具工程复核定案通知书,最后由建设单位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负责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街道以及所在村、社区实施的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预结算评审及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后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85%;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95%。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评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与审计局审计监督后,审减金额达到25%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要书面报告具体原因,属于建设单位人为因素造成的,相关情况移送到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属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不尽责任造成的,将其移出区财政投资评审造价咨询库,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价,结算没有经过区财政评审中心复审、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追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部工作职能 一、岗位设置:会计、出纳。 二、主要职能: 1、处理公司的各项工程核算、资金调度、费用间控、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公司的财务制度,制定、监督落实各项财务计划。 3、协同业务部门管理往来账款。 4、协调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关系。 5、按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第二条岗位职责 一、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正确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2、按规定记账、算账、结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控制好费用开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定期清查财产物资,查明有无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现象,及时进行处理,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报废。 5、组织好凭证的传递程序,明确规定有关人员需办理的手续,及时

反映和监督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加强经营管理上的岗位责任制。 6、正确填制和严格审核会计凭证,为账簿记录提供可靠依据,及时、正确地登记各种账簿。 7、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款相符。 8、按期结账,以便提供为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所需数字,保证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可比性。 9、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防止丢失毁损。 10、定期检查、分析经营情况,及时提出建议,使会计工作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经济管理工作的任务。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我国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管理好货币资金。 2、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把握好账户余额避免空投。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保管好库存现金,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金库密码要保密,金库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4、妥善保管好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印章,不得一人保管支票所用印章。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支票上必须写明收款单位、支票用途、规定的限额和签发日期。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财政局关于财政评审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1]264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是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查机构,是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和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我市范围内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指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概、预(结)决算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咨询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拟订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利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二)本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公司设立财务室,负责办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合理组织收入,节约经费,正确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按照财政部门和税收机关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依法纳税,并向省造价协会及时交纳会费。 (四)本公司在财务审批权限上,原则上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并采取授权方式,审批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开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认真把好“财务关”,防止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收入管理

(一)本公司承办的各项业务,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的统一收据或发票。 (二)一切业务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存入开户银行,并按收入科目分类,如实全额反映,必要时,分业务项目作好辅助记录。并接受税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支出管理 (一)本公司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开支审批权限。 (二)固定资产,参照企业的划分标准执行,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同时,并设立实物卡片,定期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建立低耗品辅助登记簿进行管理,实行分次摊销、领用签收和报废注销制度,防止丢失和移作他用。 (四)职龄人员的劳动工资和外聘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按本所《劳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五)本公司的业务支出,按照国家和本公司制定的开支标准,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 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 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 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

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工程预、结算书;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开、竣工报告;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doc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1 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 财务与合同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项目名称: 目标管理责任人: 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财务与合同管理水平,根据集团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实行财务(合同)目标考核制度。 一、财务管理 1、公司工程项目的核算方式一般有项目自行核算方式及公司核算方式,本项目采用,工程未竣工和未与甲方办理结算前,项目部必须将工程款全部绝对用于工程,不得挪作它用,否则按国家法律视为挪用公款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任何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建设方将工程款汇入合同外账号,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公司财务部掌握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拨付工程款,并依照专款专用的制度,确保建设单位资金用于该工程。公司财务人员对工地财务核算员进行监督,并负责指导。 2.1、公司委派作为本项目项场财务核算员,乙方所有对外签定的材料与劳务合同,及对外支付的款项均须经财务核算员报甲方备案,建立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账,并按月报送工程形象

进度,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2、建设方工程款支付至公司账号后,公司留存工程款的5%后,再由公司财务直接支付大额材料款与全部劳务工资。 2.3、项目部应对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办理,以本人身份证办理个人建设银行储蓄卡,每月由各劳务班组将签发放明细表造册,由项目部提交至公司财务部,公司在经核实后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3、项目部应遵循项目所在地及综合总公司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各类税金及税务部门代收的费用。并严格按《税法》的税收制度进行 项目核算,杜绝一切偷税、漏税及抗税行为。 4、项目正式进场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责任人必须安排项目部的结算人员,根据中标项目的施工图纸,合同条款、投标报价书及相关的资料等,结合实际的市场情况,编制真实、准确、可靠、可行的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必须有准确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的相关分析统计报表,同时考虑项目所需承担的所有成本因素,能真实反映施工当期的市场行情。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编制好后,及时交公司合约审核备案,如未能及时提供则给项目责任人伍万元的罚款。 二、合同管理 公司合约部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和目标考核,项目合同管理是对项目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合同管理与考核,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得工作目标就是:规范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与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得“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与《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得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得申请报告、送审资料与相关业务股室签署得资金来源及意见得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得时间,由评审组长与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得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得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与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与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与不足,应详细记录与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就是否合法、合理,计算就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就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得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与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得反映,包括对项目得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得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得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得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得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得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得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得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得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得理由、依据、计算调整得额度。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资料范本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政府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合格的上报资料,是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的前提;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我局编制该范本,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文本要求的资料进行报审。

目录 4 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流程 图……………………………………………… 5 二、工程评审通知 书………………………………………………………… 三、现场签证 6 单……………………………………………………………… 四、预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7 求………………………………………………… 8 五、决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求………………………………………………… 9 六、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的使用范 围…………………… 13 七、建筑安装工 程…………………………………………………………… 14 八、公路道桥及市政工 程…………………………………………………… 15 九、园林绿化工 程…………………………………………………………… 16 十、电力、水利工 程………………………………………………………… 十一、房屋改造、装饰工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规定 通知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 财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规定编辑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 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 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 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

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 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纳入基本账户统一管理: 第1条、工程结算收入由公司统一开票,流转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公司统一交纳。平时项目部所需费用先垫支或在工程款中借支,在第二次领款时,按《成本管理条例》要求,由项目部将成本发票交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后冲销以前的借款,或作为报账领款的依据。 第2条、对应交纳的税费,工程结算款到账一次,及时结算。流转税及附加按成都地区的应收标准,以到账金额的3.56%计算,所得税按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0)043号通知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比例2%预留。利润分成及管理费一次性或按到账金额交纳。项目部在第二次结算款时,若不能及时交足前次的成本发票,原则上不得支付款工程款(税务部门规定:按欠票金额的25%预交企业所得税,逾期按每日5‰向税务局交滞纳金)。 第3条、项目部报账、预借工程款必须有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名,或有项目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及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审签后方能报账或支付。 第4条、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工程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5条、公司开异地税收管理证明,工程款转入公司账户的工程,按以上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章项目部建账,公司兼管 (一)、项目部单独核算,公司统一做账,财会人员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公司开异地纳税证明,在项目所在地开立临时账户,各办事处需向公司申请,经公司财务总兼审核,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开立项目临时账户,开户资料原件由公司保管,分公司、办事处留复印件并保管密码支付器,或派专人监管。 第6条、设立银行临时账户的项目部,其银行预留印鉴由项目部财务公章和公司财务人员印章组成,工程结算收入先转入总公司账户,然后全部转入临时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监管。 第7条、收款票据及流转税费在当地交纳。办理异地纳税证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按税务部门要求代收,由公司统一交纳。 第8条、工程进度费用支出: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财会人员凭银行进账单、发票、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及报账手续,以及在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章。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工程项目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规范性高的工作。特别是公司体制改革后,要求项目成本细化核算,注重效益,充分发挥核算和监督的职能。项目部在执行财政部、公司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保证项目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工程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项目部对各施工工程单独核算成本,分别对其进行成本监督控制、上报考核,执行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奖惩。 第四条人工费用的管理 1.工程实行劳动定额承包发放职工奖金的办法。具体是:首先由工程办按月编制工程节点计划,经劳办按此节点编制工作量劳动定额,该节点各施工队完成后经工程办认可后,经劳办按其承包价提供奖金分配方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交财务办执行。 2.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项目每月10日结清上月临时用工费用。 3.财务部门对各施工工程的人工费单独核算,分工程进行分析,提出反馈信息。

第五条材料费用的控制 工程材料分甲方材料、委托采购材料、自购材料三类核算。财务在每月22日进行材料出入库核签工作,对前期材料出入库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财务不予办理后期材料相关业务。在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应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或盖章)以示区别。 1.甲方材料: (1)材料入库:甲方转帐时,应详细查看每一张料单,及时清退不应由我方承担的材料费,供应办据此料单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在每月甲方转帐材料入帐后,建立材料明细台帐。 (2)材料消耗:工程领料填写耗料单,注明领料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施工用途等。各施工队领料不得超过材料预算定额,对施工队节超的材料费,按《xx项目部物资器材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2. 委托采购材料: 采购入库:供应办建立甲方审批的采购明细表台帐和供应实际采购台帐;非正常原因采购价格、数量高于审批价格、数量,财务不予付款;对委托材料有价差的,经财务统计核实后按项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3.自购材料: (1)项目的购货业务应统一归口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兼办,购货和付款业务一般按请购—订货—到货—验收—付款等程序办理。 (2)供应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对计划采购订货要签订合同或订货单。合同订单要求条款清楚、责任明确内容全面,按合同承付货款有据,拒付有理。 (3)市场临时采购,由使用部门根据需求提出“请购单”,由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财政项目评审方案投标-1111-secret-2

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评审项目概况 首先要熟悉和了解评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性质、工程大概的项目特征、造价金额、施工图纸及其它书面资料等。对项目做一个整体把握。 第二部分、评审目标 确定该项目的评审具体目标,其性质是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全过程跟踪审核要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要明确,为评审方案的制定指明方向。 第三部分、评审法律、法规及办法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6、现行国家或浙江省的规范、规程 7、现行浙江省定额 8、该项目实施的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技术规范等 9、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第四部分、评审的方法 造价的评审方法 (一)全面审核法又叫逐项审查法, (二)重点审核法 (三)对比审核法:是基于公司已建立的各种指标,实行对比评审的方法(四)常见病评审法:是针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通病或者职业各阶段出现职业病范畴的存在采用一种方法。 (五)分组计算评审法 : 分组计算评审法即相关项目、相关数据评审法。比如在工作或工艺程序、或理论上有数据相关联或逻辑相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评审的方法。 另外,还有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审查法,利用手册审查法,小型零星预算审查法等,总之,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用适当的审查方法,更好地做好工程评审工作。 第五部分、评审的内容 一、投资估算评审 1、对投资估算的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资质,投资估算是否依据充分。估算值是否依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和行业标准。同类项目的资料对比情况。 2、可研报告的基础资料,当地的水温、交通,地址以及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口,经济,文化等资料。 3、检查往来资料的电话记录和会议纪要 4、投资估算值有无单位工程漏项情况。 5、各项财务报表:固定资产估算、流动资金估算、投资使用计划表、生产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项目部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强化项目成本管理,减少铺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以最终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原材料、购买机具、零星材料的规定及工作流程 1、材料部根据预算部预算该工程项目的工程用料,做好材料的供应计划,根据工程进度编制材料用量计划表,进行采购供应,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正常运行。 2、大宗材料采购:采购员至少提供三家供应商或厂家,同一材料、同一型号规格、各自价格、联系、联系人,根据市场调查的情况填写一份项A 《项目现场材料采购市场询价表》(见附表)报总经理审批,确认选择厂家或供应商、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后,由材料申请人填写项A《材料 设备采购表》(见附表) 合同,根据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付款比例,由采购员填写(项)A《工程材料款借支申请表》(见附表)申请付款,其审批程序按第二条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二)工程材料货款支付审批流程进行,采购员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发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等资料。 3、零星材料的购买:如工程项目急需使用零星材料,无法批量采购,且一次采购2000元以下的,必须由公司指定2人同时进行就近采购。 4、采购人员办理报销时:必须凭材料管理员开具材料入库单、

购货发票、购货单位的送货清单,按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1、为工地施工而采购一切原材料、机具、设备、零星材料都必须办理入库、出库手续,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未经入库或出库的材料,直拨工地施工。 2、材料入库前检查及材料入库流程 (1)材料管理员必须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根据购货合同及送货清单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并进行清点其数量。 (2)核对证件:材料入库验收前,首先核对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等资料(消防器材还必须有由国家政府部门出具的),是否与合同相符和有效。 (3)质量检验:材料管理员并对材料或机具的外观形状和外观质量进行仔细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材料或机具不予验收,并要求退回。如验收过程中发现证件不齐全、数量、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向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汇报,不得自作主验收入库,未经检验合格产品不得投入现场施工使用。 (4)办理入库:经过以上验收后,按实收合格数量办理入库手续。由材料管理员填写材料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自留、一联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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