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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12·26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交通大学12·26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交通大学12·26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交通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总队和海淀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并委托化工、爆炸、刑侦、火灾调查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京交通大学东校区东教2号楼。该建筑为砖混结构,中间两层建筑为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环境实验室”),东西两侧三层建筑为电教教室(内部与环境实验室不连通)。环境实验室一层由西向东依次为模

型室、综合实验室(西南侧与模型室连通)、微生物实验室、药品室、大型仪器平台;二层由西向东分别为水质工程学Ⅱ、水质工程学Ⅰ、流体力学、环境监测实验室;一层南侧设有5个南向出入口;一、二层由东、西两个楼梯间连接;一层模型室和综合实验室南墙外码放9个集装箱(建筑布局详见下图)。

(二)事发项目情况

事发项目为北京交通大学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由北京交通大学所属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和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目的是制作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该项目由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系教授李德生申请立项,经学校批准,并由李德生负责实施。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德生与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和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15天

内制作2立方米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与李德生的约定,从河南新乡县京华镁业有限公司购买30桶镁粉 (1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通过互联网购买项目所需的搅拌机(饲料搅拌机)。李德生从天津市同鑫化工厂购买了项目所需的6桶磷酸(0.21吨、危险化学品)和6袋过硫酸钠(0.2吨、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材料。

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制作流程分为两步:第一步,通过搅拌镁粉和磷酸反应,生成镁与磷酸镁的混合物;第二步,在镁与磷酸镁的混合物内加入镍粉等其他化学物质生成胶状物,并将胶状物制成圆形颗粒后晾干。

(三)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1.实验室管理情况

北京交通大学对校内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层级的管理部门为国资处、保卫处、科技处等;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发生事故的环境实验室隶属于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院层级管理部门为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日常具体管理为环境实验室。

2.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北京交通大学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购臵(赠予)申请的审批、报批,以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入口管理;国资处负责监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领

用及使用的安全管理情况;科技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因素科研项目风险评估;学院负责本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购臵、储存、使用与处臵的日常管理。事发前,李德生违规将试验所需镁粉、磷酸、过硫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一层模型室和综合实验室,且未按规定向学院登记。

事发后经核查,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登记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现有存量为160.09升和30.23公斤,未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本科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现有存量43.5升和8.68公斤,未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至11月期间,李德生先后开展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相关试验50余次。11月30日,事发项目所用镁粉运送至环境实验室,存放于综合实验室西北侧;12月14日,磷酸和过硫酸钠运送至环境实验室,存放于模型室东北侧;12月17日,搅拌机被运送至环境实验室,放臵于模型室北侧中部。

12月23日12时18分至17时23分,李德生带领刘某辉、刘某轶、胡某翠等7名学生在模型室地面上,对镁粉和磷酸进行搅拌反应,未达到试验目的。

12月24日14时09分至18时22分,李德生带领上述7名学生尝试使用搅拌机对镁粉和磷酸进行搅拌,生成了镁与磷酸镁的混合物。因第一次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料斗内镁粉

粉尘向外扬出,李德生安排学生用实验室工作服封盖搅拌机顶部活动盖板处缝隙。当天消耗约3至4桶(每桶约33公斤)镁粉。

12月25日12时42分至18时02分,李德生带领其中6名学生将24日生成的混合物加入其他化学成分混合后,制成圆形颗粒,并放臵在一层综合实验室实验台上晾干。其间,两桶镁粉被搬运至模型室。

12月26日上午9时许,刘某辉、刘某轶、胡某翠等6名学生按照李德生安排陆续进入实验室,准备重复24日下午的操作。经视频监控录像反映:当日9时27分45秒,刘某辉、刘某轶、胡某翠进入一层模型室;9时33分21秒,模型室内出现强烈闪光;9时33分25秒,模型室内再次出现强烈闪光,并伴有大量火焰,随即视频监控中断。

事故发生后,爆炸及爆炸引发的燃烧造成一层模型室、综合实验室和二层水质工程学Ⅰ、Ⅱ实验室受损。其中,一层模型室受损程度最重。模型室外(南侧)邻近放臵的集装箱均不同程度过火。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18年12月26日9时33分,市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北京交通大学东校区东教2号楼发生爆炸起火的报警。报警人称现场实验室内有镁粉等物质,并有人员被困。119指挥中心接警后,共调集11个消防救援站、38辆消防车、28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臵。

9时43分,西直门、双榆树消防站先后到场。经侦察,

实验室爆炸起火并引燃室内物品,现场有3名学生失联,实验室内存放大量镁粉。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组织两个搜救组分别从东西两侧楼梯间出入口进入建筑内搜救被困人员,并成立两个灭火组设臵保护阵地堵截实验室东西两侧蔓延火势。9时50分,搜救组在模型室与综合实验室连接门东侧约1至2米处发现第一具尸体,抬到西侧楼梯间。随后,陆续在模型室的中间部位发现第二具尸体,在模型室与综合实验室连接门西侧约1米处发现第三具尸体。

救援过程中,实验室内存放的镁粉等化学品连续发生爆炸,现场指挥部进行安全评估后,下达了搜救组人员全部撤出的命令。同时,在实验室南北两侧各设臵4个保护阵地,使用沙土、压缩空气干泡沫对实验室内部进行灭火降温,并在外围控制火势向二楼蔓延。11时45分,现场排除复燃复爆危险后,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开展搜索清理,抬出三具尸体移交医疗部门,并用沙土、压缩空气干泡沫清理现场残火。18时,现场清理完毕,双榆树消防站留守现场看护,其余消防救援力量返回。

(三)死亡人员情况

1.刘某辉,男,28岁,山东人,北京交通大学2016级博士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烧死(鉴定书编号:2018BL0114)。

2.刘某轶,女,30岁,河北人,北京交通大学2014级博士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烧死(鉴定书编号:2018BL0115)。

3.胡某翠,女,24岁,山东人,北京交通大学2016级硕士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烧死(鉴定书编号:2018BL0116)。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排除人为故意因素

公安机关对涉事相关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死者周边亲友、老师、同学进行了走访,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相关视频资料分析,以及尸检报告、爆炸燃烧形成痕迹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2.确定爆炸中心位臵

经勘查,爆炸现场位于一层模型室,该房间东西长12.5米、南北宽8.5米、高3.9米。事故发生后,模型室内东北部(距东墙4.7米、距北墙2.9米)发现一台金属材质搅拌机,其料斗安装于金属架上。搅拌机料斗顶部的活动盖板呈鼓起状,抛落于搅拌机东侧地面,出料口上方料斗外壁有明显物质喷溅和灼烧痕迹。搅拌机料斗顶部的活动盖板与固定盖板连接的金属铰链被爆炸冲击波拉断。上述情况表明:爆炸中心位于搅拌机处,爆炸首先发生于搅拌机料斗内。

3.爆炸物质分析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磷酸与镁粉混合会发生剧烈反应并释放出大量氢气和热量。氢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为4%至76%(V/V),最小点火能0.02mJ,爆炸

火焰温度超过1400℃。

因搅拌、反应过程中只有部分镁粉参与反应,料斗内仍剩余大量镁粉。镁粉属于爆炸性金属粉尘,遇点火源会发生爆炸,爆炸火焰温度超过2000℃。

据模型室视频监控录像显示,9时33分21秒至25秒之间室内出现两次强光;第一次强光光线颜色发白,符合氢气爆炸特征;第二次强光光线颜色泛红,符合镁粉爆炸特征。综上所述,爆炸物质是搅拌机料斗内的氢气和镁粉。

4.点火源分析

经勘查,料斗内转轴盖片通过螺栓与转轴固定,搅拌机转轴旋转时,转轴盖片随转轴同步旋转,并与固定的转轴护筒(以上均为铁质材料)接触发生较剧烈摩擦。运转一定时间后,转轴盖片上形成较深沟槽,沟槽形成的间隙可使转轴盖片与转轴护筒之间发生碰撞,摩擦与碰撞产生的火花引发搅拌机内氢气发生爆炸。

5.爆炸过程分析

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料斗内上部形成了氢气、镁粉、空气的气固两相混合区;料斗下部形成了镁粉、磷酸镁、氧化镁(镁与水反应产物)等物质的混合物搅拌区。

转轴盖片与护筒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了料斗内上部氢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并发生爆炸(第一次爆炸),爆炸冲击波超压作用到搅拌机上部盖板,使活动盖板的铰链被拉断,并使活动盖板向东侧飞出。同时,冲击波将搅拌机料斗内的镁粉裹挟到搅拌机上方空间,形成镁粉粉尘云并发生爆

炸(第二次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火焰迅速向搅拌机四周传播,并引燃其他可燃物。

专家组对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结合爆炸燃烧模拟结果,确认事故直接原因为:在使用搅拌机对镁粉和磷酸搅拌、反应过程中,料斗内产生的氢气被搅拌机转轴处金属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爆炸,继而引发镁粉粉尘云爆炸,爆炸引起周边镁粉和其他可燃物燃烧,造成现场3名学生烧死。

(二)间接原因

违规开展试验、冒险作业;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对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是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违规试验、作业;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试验的危险性,明知危险仍冒险作业。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校内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未有效制止事发项目负责人违规使用实验室,未发现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对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发现违规购买、违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未对申报的横向科研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未按学校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在事发实验室主任岗位空缺

期间,未按规定安排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进行必要培训。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下设的实验中心未按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报送失实;对违规使用教学实验室开展试验的行为,未及时查验、有效制止并上报。

三是北京交通大学未能建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未发现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违规购买危险化学品,并运送至校内的行为;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通过检查发现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相关违规行为;未对事发科研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落实《教育部2017年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有关要求。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德生作为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违规使用教学实验室;违规使用未经备案的校外设备;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等规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参与制作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人员所使用化学原料的配比和危险性,未到现场指导学生制作,明知危险仍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琼作为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等实验室管理制度;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未有效制止李德生违规使用实验室,未发现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问责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曹国永,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党委书记,对建设平安校园重视不够,落实实验室安全“党政同责”不力,专题研究实验室安全少,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管理上存在宽松软,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诫勉问责。

2.宁滨,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落实教育部相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教育部2017年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够,未召开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整改不细致也没有持续深入,该整改的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2018年10月,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后至事发时也未主持召开过会议研究实验室

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力度不够,学校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3.关忠良,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联系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对建设平安校园重视不够,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落实教育部相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教育部2017年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未能有效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和警示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对个别单位违规使用实验室、私自购买并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职失责,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4.杨培飞,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国资处处长,对学校实验室储存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品监管不到位,对学校实际存放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对日常管理中发现土建学院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跟踪整改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

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5.荆涛,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科技处处长,未完善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李德生横向科研项目未进行任何安全风险评估,在不了解项目的情况下即批准立项,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6.丁鹏玉,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保卫处(部)长,履行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检查职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防止镁粉、磷酸等物品进入学校,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7.马强,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书记,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顶立,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院长,对实验室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9.陈立宏,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

长,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严重失职,对学校要求学院进行的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既不向院长、院党委书记汇报,又不组织开展检查,对李德生的横向科研项目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状况评价,对实验室、实验中心的各项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免去其行政职务。

10.周长东,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未按照学院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环境实验室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不了解;执行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流于形式,未通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在原实验室主任出国后,未及时提请学院任命代理主任,致使环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长期空缺;未对临时负责实验室的人员明确责任、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陈曦,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副主任,未按要求到现场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未及时发现环境实验室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落实实验室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姚宏,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

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系主任,对李德生疏于管理,对其私自用危险方法试验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不清楚、不掌握;在发现李德生违规使用本科教学实验室并堆放大量不明物品的情况下,仅要求李德生清理,未进行现场查验,未询问存放物品属性,未及时上报学院,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对所属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学校各项制度规定不力,对学院老师李德生违规使用实验室、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据《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进行问责,责令整改,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此外,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购买、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线索,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另行立案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北京交通大学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学校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全方位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实验室基础建设投入;明确各

实验室开展试验的范围、人员及审批权限,严格落实实验室使用登记相关制度;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

二是全过程强化科研项目安全管理。健全学校科研项目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建立完备的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科研项目涉及的安全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对科研项目试验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仪器器材和试验场地进行备案审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全覆盖管控危险化学品。建立集中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平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严控校内运输环节,坚决杜绝不具备资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校园;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使用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北京地区各高校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北京普通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涉及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工作职责督促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开展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摸清危险化学品底数,加强对涉及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保管、废弃物处臵的监管,将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2013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原因、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等) 2013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备注 调查方情况、参加调查的单位及情况、调查使用的设备。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

首页>> 事故调查处>> 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3-06-17 发布部门:事故调查处点击次数:3329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2月28日9时4分,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境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德江副总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省委张庆黎书记,省政府张庆伟省长,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张庆伟省长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并对事故应急处置作出重要指示。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石家庄市政府姜德果市长等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搜救和清理工作。国家煤监局彭建勋副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浩水司长、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李万春副主任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张杰辉副省长任组长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由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和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和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尔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注册资本5258万元,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区(生物产业园)内,东西长611米,南北长178米,占地163亩。公司西部为生活区,东部为生产区和配套设施。现有职工351人,法定代表人杨勇。 该公司年产10000吨噁二嗪、15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1500吨西林钠、1000吨N-氰基乙亚胺酸乙酯项目由赵县发展改革局备案(赵发改投资备字〔2008〕31号),总投资2.17亿元。该项目列入2009年度和2010年度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一车间(硝酸胍)、二车间(硝基胍)及相应配套设施,由河北渤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13001034)设计,河北华飞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资质编号:APJ-(国)-0394-2006)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一期工程分别于2009年7月13日、2010年1月15日、7月13日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2010年9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现有产品为硝酸胍和硝基胍。自投产以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利润1.07亿元,上缴税金815万元。 (二)一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克尔公司发生爆炸的地点为一车间。一车间产品是硝酸胍,设计能力为8900吨/年。该公司硝酸胍生产为釜式间歇操作,生产原料为硝酸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1篇 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

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灵珞车品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表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字号性别所属部门 担任职务发生日期发生时间发生场所 事故分类(请打〝?〞选择适当的分类) □01惊吓事件□02职业灾害□03火灾□04泄漏 □05交通事故(请于背面绘制发生事故位置图) □06其它,请说明 事故程度(请打〝?〞选择适当的种类) □01死亡□02永久全失能□03永久部分失能□04暂时全失能□05非失能伤害 受伤部位(请打〝?〞选择适当的部位) □01头□02脸颊□03颈□04肩□05锁骨□06上膊 □07肘□08前膊□09腕□10胸□11肋骨□12背 □13手□14指□15腹□16臂□17鼠蹊□18股 □19膝□20腿□21足□22内脏□23全身□24其它 灾害类型(请打〝?〞选择适当的类型) □01墬落、滚落□02跌倒□03冲撞□04物体飞落□05物体倒塌、崩塌□06被撞□07被夹、被卷□08被切、割、擦伤□09踩踏□10溺毙 □11与高、低温之接触□12与有害物等接触□13感电□14爆炸□15物体破裂 □16火灾□17不当动作□18其它□19无法归类者□20公路交通事故□21铁路交通事故□22船舱、航空器交通事故□23其它交通事故 事故事件描述(含人事时地物) 主要原因

立即改正措施 填表人姓名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 总经理室 ?惊吓事件:为一非伤害事件,但此事件可造成或已造成公司、工厂原物料设备之损坏或可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灾害:谓劳工就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它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 ?死亡:指由于职业灾害而引起的生命丧失而言,不论受伤至死亡时间长短。 ?永久全失能:指除死亡之外的任何伤害,足以使受伤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灾害中损失下列各项之一,或失去其机能者: ?事故事件描述: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的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凤岗镇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报告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凤岗镇“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11日22时55分许,张明驾驶粤BEK319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深二线凤岗镇凤德岭桥路段时,与路基、路牌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张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与车辆受损、路牌受损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凤岗镇政府、凤岗镇安监分局、凤岗镇纪检监察室、凤岗镇公安分局、凤岗镇总工会、凤岗镇交警大队、凤岗镇交通分局、凤岗镇司法分局、凤岗镇政法办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EK319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311XXYA10,车辆识别代码:LGAX5D656H8005417,注册日期:2017年4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所有人:深圳市猛龙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东西干道南岭大龙山物流园C栋6-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粤BEK319号重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30770kg。

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景田支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为10万元*2座,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0日。 经查,该重型厢式货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7年至今共有2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3次。(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BEK31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张明,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平塘镇北中瓦屋村6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1月24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张明无历史事故记录,2009年至今共有4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2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6次。经交警部门抽取张明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未酒后驾驶。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EK319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EK319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左前轮制动气室缺失,右前轮制动气管断离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其余制动部件未见异常;转向柱脱位,转向机及转向直拉杆脱落,转向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左前组合灯破损缺失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其余灯具未见异常。

2016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 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 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过程: 20**年3月29日上午9时20分,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工地11#楼第7层电焊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渣压力焊时,造成焊渣外溅,落至第二层西南角外架,引起外架隔离防护板燃烧,造成两片毛竹片、一张安全网烧毁。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叶经理组织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使用干粉灭火器、消防水等成功将火扑灭,消除隐患。 四、事故类别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是一起一般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原因: 根据现场分析,以及当天作业内容推断,是电渣压力焊作业焊渣外溅引起起火为直接原因。压力焊作业人员在临边作业时未设置防护板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其次由于当时风力较大是起火的间接原因。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电焊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交底,按照正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2、对压力焊班组给予经济处罚800元人民币。 七、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岗前安全教育,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进行下一步作业前,先有针对性的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监督力度,严禁存在隐患作业。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多样的电气机械设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复杂的现场条件,形成了建筑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特点。虽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企业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但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公司安全管理部经过对今年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4篇 【篇一】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2020年×月×日×时×分,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

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请国务院同意,2005年12月10日,成立了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为组长,原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河北省副省长付双建、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付建华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同日,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兼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

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 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井下未探查区域有害气体严重超标、有爆炸危险,在下落不明矿工无生还可能的特殊情况下,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暂 时停止井下救援行动,2005年12月12日开始,实施了对矿井“注 水淹没,消除火源,排出瓦斯,然后追排水,恢复系统,进行处理”的救援方案。由于调查组不能进行井下现场勘察,12月26日事故调查工作暂告一段落。2006年9月12日,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并升井,现场抢险救灾和巷道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具备了下井勘察条件。2006年9月15日,调查组再次进驻唐山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 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刘官屯煤矿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境内,为基建矿井。该矿原属地 方国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该矿筹建单位为唐山市煤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单位:机电安装工区 (2)事故时间:2014-10-12 (3)事故地点:厂房至大坝新公路 (4)事故类别:交通事故 (5)事故损失情况: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预计RM5000元。 (6)事故经过及原因: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四川明瑞队现场施工负责人樊杰驾驶我工区皮卡车(QAA5131),前往建设部办公室,当车辆行驶到 新公路快到达机电仓库路段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冲到 公路边排水沟中,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前部外壳部分损坏变形,驾驶员头皮 擦伤。之后工区安排人员将受损车辆运回厂房,并于第二天送往明都鲁,此 车辆为租赁车辆,已联系车主申报了保险公司维修。经调查,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公路转弯处超速行驶所致。 (7)对事故的责任分析: a.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项目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b.此受损车辆责任人蔡世民未经工区领导同意擅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c.机电安装工区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

(8)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根据事故的责任调查情况,结合公司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a.驾驶人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20%,并缴 纳安全教育基金RM1000; b.车辆责任人蔡世民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交纳安全教育基金RM500; (9)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 a.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专题学习,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 b.加强工区车辆管理,各车辆责任人严格遵守工区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与别人驾驶; c.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下班后各责任人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职工营地,并将车辆钥匙收回。 d.严查超速行驶,目前厂房与大坝之间公路路况较好,严格要求驾驶员 遵照路边限速提示牌控制车速,禁止超速行驶,车上乘坐人员要进行监督。 工区将不定期上路进行检查,查出超速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10)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工程管理部:安全总监:段善平安全部负责人:张泽远机电安装工区:书记:张检华安全办负责人:姚永雄 第2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经济越来越 发达,交通是越来越便利,撇开飞机、火车、轮船不说,就单单公路交通的 发展已经让人大为吃惊,短短的改革开放30年让中国现在的交通地图上布满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安全事故不是一件好事,下面小编整理了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一、事故经过 XX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检修工王xx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 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xx(现场指挥)、马xx、王xx(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xx、孟xx(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xx、马振海、王xx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xx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xx稳着物件。 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达到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xx(站在王xx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可以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

王xx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xx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xx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xx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建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建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马上送王xx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xx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xx同马振海协助王xx在起吊圆锥内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xx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xx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xx、xx、于x、郝x坤到现场了解情况。还原现场情况同王xx所写经过一样,王xx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xx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xx这端低,王xx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xx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

报告编号:YT-FS-4802-58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完整 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

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今天发布。《报告》披露,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全文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

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车祸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地方都有车祸的发生。道路的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大家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 2015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

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 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 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 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25日。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 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 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项目部水电专业分包单位(xxxxxxx),因在xx#楼层内安装消防水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造成1人中指受伤。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人信息及单位概况 1、受伤人性名:xxxx 姓别: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家庭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2、事故发生单位是: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包xxxxxxxx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 xx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左右,xxxxxxx安装班长xxx安排xxx及xxx安装楼层安装消防水管,由于上下工人协调不一教,水管忽然下落将xxx中右手中指砸破,随后xxx立即联系江苏新晨安全员xxxx及项目安全部门,排车送往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医院的治疗,xx月xx日已出院康复。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项目安全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现场及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项目经理进行报告。 2、善后处理: 安抚受伤人及属的不安情绪,要求分包单位安排专人陪伴照顾病人的医食住行,时时关注病人的身体状态,遇到紧急情况要联系医生及项目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受伤工人xxxx中右手中指砸破,在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x天,医疗费及手术费用总额为xxx元,误工费xxx元;导致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xx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1、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伤者xxxx安全意识差,上下工人协调不一致,存在工人违规操作。 2、事故的间接原因:专业分包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交底,现场无人员技术指导。 3、经项目部调查及分析认定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及事故的处理意见 1、事故直接责任:xxx及其配合工人xxx,在安装消防水管较重的情况下,末捆绑防滑绳固定,直接手传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返同一垂直面交叉作业施工,是发生事故的违章直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格式模板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 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 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 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 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当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 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 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 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 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当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 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 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 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持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 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 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 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

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西安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市“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发前一天(2011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液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22时30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 2011年11月14日7时02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7时20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随后,王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7时37分发生爆炸。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

塘厦镇“10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0月1日10时许,在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凤凰岗路段,一辆粤S0H5Z8号轻型厢 式货车与两名绿化作业工人发生碰撞,造成 1 人死亡、 1 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和《广东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东莞市塘厦镇 “ 10 ?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塘厦镇党委委员杨晓斌任组长,塘厦镇监察室、塘厦镇总工会、塘厦镇公安分局、塘厦交警大队、塘厦交通分局、塘厦安监分局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9月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9月30日,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7月12日,商业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8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9 月08日,状态:正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其道路运输证号为莞002959842号,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的资料显示,粤S0H5Z8车辆的《道路 运输证》审验有效期为2018年8 月31 日。车辆核定载重质量:1495kg。 经查:1、车辆近两年内的违法和事故记录: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8宗交通违法 记录,事故发生前已处理完毕。2、车辆所有人为:东莞市东城雷雨窗帘店,实际支配人是东莞市东城雷雨窗帘店经营者雷雨。3、车辆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事发前卫星定位装置处于不正常使用状态。4、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实际载重质量:8495kg (核定载重质量: 1495kg),超载468%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粤S0H5Z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雷雨,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身份证号:,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7月08日,有效期始:2016年07 月08 日,有效期止:2022 年07 月08 日。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的资料显示,雷雨未取得有相应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经查,雷雨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雷雨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 0宗交通违法,共计0分;雷雨驾驶粤S0H5Z8轻型厢式货车于2018年10月1日8时40分许从东莞茶山出发去凤岗,约10 时途径塘厦镇东深二路凤凰岗路段时发生事故,经对车辆运行轨迹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 (三)检验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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