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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博登海默认为:“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博登海默<美>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8)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普遍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任何作用于非经济法实践活动或局部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或准则都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抽象性

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我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它既可以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也可以寓意于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寓意于”比“规定于”更重要、更普遍。

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

所谓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象其他规范那样具有准则性,可以指导、规制、规范相关行为人的相关活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作用的是经济立法层,为立法活动确定指导思想和方针,其次作用的是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层,为守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活动依据或者具体行为准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我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依据以下几点:

1、政策依据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和尺度化。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遵守都必须首先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的要求,凡与政策相矛盾、相冲突的法律都是错误的,必须废止的。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学范畴,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也不能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矛盾。所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

2、宪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宪法对经济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以宪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只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其规定本身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反对把宪法规定或宪法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做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

1、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59-66 )

2、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P172 )

3、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P73—77)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为什么要干预?现代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认为:“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改正市场缺点,以保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市场上的信息不完善,所以政府应对市场适当干预,也即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可能。”

适度干预原则包含两方面的思想:

1、在国家干预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在宏观调控领域,国家干预的意志直接体现在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中,相关领域的经济行为必须受制于宏观调控法的约束。如价格法对价格行为的规制。在微观市场领域,市场主体的行为也受制于契约自由以外的义务和责任。如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责任。

2、适度干预原则又特别强调干预的有限性,表现为干预前提、限度和范围的限制。这种有限性实际上决定了经济法对市场作用的界线,即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运行的地方,就不需要干预,市场始终是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而干预的成本超出市场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进行干预,因为这种干预同样没有效率。因此,国家对市场干预必须以市场失灵的存在与干预的有效性为前提;必须是谨慎、有效的干预,而不是随意干预。

因此,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对经济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平稳顺利发展,但是又需要考虑个“度”。所以在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就必须贯彻这一原则。以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既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又规范市场主体自由经济行为。事实上,适度干预原则的另一面解释就是适度自由原则,而正是这一基本原则,指导着经济法实现经济民主,实现对肯定性正当自由的保护与否定性滥用自由的限制。

(二)社会本位原则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本位思想也不相同。

社会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种。由于国家一贯以代表全社会或全国人民的利益自居,使得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比较模糊。正如哈耶克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术语直到今天是最难给出明确定义的概念,因此,由统治集团的利益所指向的几乎任何内容,都是可能被塞到这些概念当中去。”事实上,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公害防治、产品安全、公平竞争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表现为:

1、经济法对特定人格的限定与保护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如消法对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反垄断法对被限制竞争的经营者群体的保护等,都是因为这些特定群体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法调节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通过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3、经济法规制市场秩序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秩序在保护个人安全和效率的同时,也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效率。

(三)兼顾正义、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1、正义与公平原则

正义一词由来以久,但由于正义概念本身的抽象性与主观性,对于正义内涵的揭示也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甚至否定正义的提法。例如著名的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因此,人们永远也不可能就社会正义所要求的东西达成共识,社会正义简直就是‘皇帝的新衣’。”但是,美国理论学家罗尔斯却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法律制度,不管他们如何具有效率和秩序,只要不是正义的,就应该加以修改或废除。”

关于正义的法律解释,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与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

亚里斯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

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虽然如此,正义却总是与公平、平等等价值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经济法学界认为,公平应当是法律正义的第一要义,因为它符合人性的基本愿望,正如西塞罗认为:“法律规则只是人类公平的一种表达,而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为此,公平在法律上表现为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的平等配置。

经济法的公平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而和谐代表了美好而稳定的人际关系与社会整体状态,贯通着可持续发展理念,蕴涵着人类追求平等、自由、和平、秩序的愿望。正如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状态能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

具体来讲,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主体地位平等,要求任何主体都不得对其他主体进行歧视,更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欲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必须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质所必需的条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拥有相同的机会,经济法主体可以放弃这种机会,但经济法必须提供均等的机会并保障这种均等机会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保障经济法主体均等的交易机会,必须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使各经济法主体拥有一个均等的交易平台。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贯彻和落实“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反对特权,矮正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完善权利义务体系是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必要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等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经济公平是全过程的,贯穿于经济活动始终的。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的起点,进行过程中和结果上都必须做到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公平,否则,这种公平只能停留在形式上。

2、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要使各单个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整个社会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磨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因此,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它直接受到特定时期的发展观的影响。传统的发展观强调经济增长和追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其特点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这一发展模式靠拼资源消耗来带动和促进经济增长,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而且还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成为发展的极大障碍。历史上多次经验教训,使人类开始重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也随即提出,并开始主导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追求的一致性,政府干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的一致性决定了保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任只能由经济法来承担,同时,这也是经济法现代性的当然体现。

补充:正义——普洛透斯的脸

兄弟三人A、B、C牧羊为生,因不可抗力,C的羊全部死亡。A、B想帮助C,于是,A从自己的30头羊中拿出5头,B从自己的3头羊中拿出1头给C。从此C的牧羊事业红红火火,但是八年后C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且除A、B外没有其他亲属,此时C的羊已经达到132头,A则50头,B则10头。

A、B应当如何公正的分配132头羊?分配方案:

1、平均分配:A(132/2=64);B(132/2=64);

2、先取回各自赠与羊只,再平均分配:A(5+126/2=68);B(1+126/2=64);

3、以各自资助比例分配:B(1/3)和A(1/6)的分配比例是(1/3:1/6=2:1),A(44),B(88)

4、先各自的资助比例,再平均分配:A(132/6+66/2=55);B(132/3+66/2=77)

5、贡献比例:A(5):B(1),A(132/6*5=110),B(132/6=22)

6、一半平均,一半贡献比例:A(66/2+66/6*5=88),B(66/2+66/6=44)

7、一半平均,一半各自资助比例:A(66/2+66/3=55),B(66/2+66/3*2)=77

8、按各自成长比,余下平均:A(50/25*5=10),B(10/2*1=5),余下117头各自58头,最后一头庆祝分配成功的晚餐。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摘要:相较于民法和刑法而言,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并没有像这些部门法一样确定,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典,无法明示出来。本文简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进行概述,在概述中引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对这三大原则从内涵和价值意义上做以分别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经济法理论体系 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明确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经济法没有制定法典,因此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始终以学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这些关于基本原则的学理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缺乏统一的原则认识,既不利于发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和实施,同时也不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建设的完善。由此,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体现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本质所在,同时包含了经济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也就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能够始终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在每个经济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适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侧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侧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原则中的主体中包括国家,因此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干预,既体现了责任和权力之间的统一,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平衡和谐,不仅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也要贯穿经济法的始终,这一原则突出反映出对市场规制的一种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平衡协调原则。无论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还是营造和谐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都是为了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这一原则的前提和保证,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的最终目的,同是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如何评价分配经济资源的合理性,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知。早期的封建社会,认为将社会资源按照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是最为合理的,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必然认识。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则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从考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想社会主义中按需分配的理论构想,由于完全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根本无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 2、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3、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的会议报告上,目的就在于维护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论升华,不仅突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 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 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 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 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同时,干预程序的法定将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干预主义的恣意。(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摘要:当今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或五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可谓莫衷一是,这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称。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在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上应尽早形成共识,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研讨会的若干会议成果,提出了我国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引言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 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依此我们认为上面的这些论述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将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三原则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经济法内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则的各自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涵盖了前面诸位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是责权利效的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D 4.BD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

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9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摘要】法律原则是组成法律的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而经济法作为我国七大部门法之一而单独存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其极具特色、与众不同的确立标准和价值,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三个,即: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及适度干预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准价值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产生时间远远晚于其他部门法,是一个刚独立不久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一直被学界密切关注并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讨论。个人认为,首先搞清楚法律原则的定义、特征,然后根据经济法的特质来探究其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著名学者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种原理和准则,具有综合性与稳定性,以规则的基础或本源作为存在目的。晖认为,法律原则的定义应该区分外部和部。从外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依据产生的社会事实,表现出通过一种符号来展现事物规定性的

公共化以及国家化,从而在更宽广的围,通过某种形式来调整公共社会关系。从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被视为领导地位的行为准则,并且将所有规则串联起来,具有统摄作用。 法律原则的特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体现:1、纲领性。当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缺失时,法律原则就会被法官拿过来直接使用,作为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2、融贯性。法律原则无所不在,它体现于每部法律的方方面面,渗透在每个法条当中。3、号令性。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律所要表达出来的本质。 4、抽象性。法律原则“追根溯源”,它表达的不是显而易见的浅显的外在,而是从法的精神出发,提炼挖掘出法律应有的精髓。 5、稳定性。法律原则经过长期的总结和实践终究会被确定下来,之后便不会轻易更改,故其具有可预测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和对案件的把握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二、经济法原则的确立标准 首先,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只是一个定语,核心词汇还是法律原则,也应该满足“高度标准”,也就是说,要达到高度的规。从一个角度来说,要展示出经济法的目的理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又要总领一切具体规则。经济法基本原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 为例 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 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 绪论 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经 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中央对国家政策的计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以高价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订立,随后丙借故说不能租用甲的房屋。对此,下列说法中()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 A.因为甲与丙并未签订合同,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责任 B.甲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合同责任 C.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D.甲可以选择其一 11.乙欠甲1万元钱到期未还,甲多次索要,乙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甲得知丙欠乙1万元钱,要求乙向丙催要,乙未作任何表示,甲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

经济法教学大纲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 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 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 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 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 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对违反经济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四章公司法 1. 简述公司的分类。 根据公司股东责任范围,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揭示和评判。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作者着重论析了其所认为的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标,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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