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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利息收入的差异及调整

税法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暂时性差异及调整

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

(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

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

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6)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公告还指出,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差异分析:

会计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在计算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在金额上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会计和税法在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债券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差异及调整

实务举例:

【例1—17】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000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合同约定:A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A公司不会提前赎

回。甲公司有意图也有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处理:

因为题目条件没有告知实际利率,因此需要先计算实际利率。投资时的实际利率是使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

的利率。

计算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

59000×(1+r)-1+59000×(1+r)-2+59000×(1+r)-3+59000×(1+r)-4+(59000+1 250 000)×(1+r)-5=1000000

采用插值法,计算得出r=10%。

单位:元:

*尾数调整1250000+59000-1190281=118719

根据表1中的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购入A公司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000

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0000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3)2011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5100

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4100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4)2012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0

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8610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5)2013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

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4571

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 113571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6)2014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权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和本金

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9719

贷:投资收益——A公司 118719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借:银行存款125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000

税务处理:

2010至2013年,税法规定债券持有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014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50000元(1250000-1000000)=309000元,即5年共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5+250000=295000+250000=545000元,会计与税法对该项业务在投资收益确认过程中形成的差异属于

暂时性差异。

汇缴调整:

在办理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1000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1000元。

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41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5100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100元。

在办理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861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9610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10元。

在办理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3571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54571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571元。

在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8719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309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入190281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该项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281元。

后续管理: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对已调整的项目逐年进行登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差异及调整

实务举例:

【例1-18】2010年1月1日,A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3年期债券,支付价款8000000元(含交易费用)。该债券面值为100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A公司将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处理:

计算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

(10000000+500000×3)×(1+r)-3=8000000

采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为12.86%,按摊余成本计量如下:

注:表中2013年实际利息收入1310096.32元考虑了计算过程中出现的尾数。

1、2010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000000 201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00000

(10000000×5%)

——利息调整 528800

贷:投资收益 1028800

2、201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00000

——利息调整661103.68

贷:投资收益 1161103.68

3、201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00000

——利息调整810096.32

贷:投资收益1310096.32

收到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15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00

——应计利息1500000

税务处理:

税法按合同约定债券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到期之前每年都要将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即2010、2011各年分别调减1028800元、1161103.68元,两年纳税调减总额为2189903.68元。

2012年到期时再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调增金额是面值10000000元+应计利息1500000元-计税成本8000000元-企业本年已确认利息收入1310096.32=2189903.68元,与前两年调减的总金额相等,说明利息收入确认过程中形成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汇缴调整:

在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288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1028800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28800元。

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上述程序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61103.68元。

在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310096.32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3500000元(10000000 + 1500000元-8000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入2189903.68元;

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该项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89903.68元。

二、国债利息收入的差异及调整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的有权部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公式中“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时符合利息收入两个条件时,一律作为利息收入据实核算,据此,企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产生永久性差异。企业年末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

实务举例:

【例1—19】2011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1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会计处理: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国债投资成本为1050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A 公司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收入

=1000×5%×1/4=12.5万元。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0-12.5-1050=万元=37.5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国债)1050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国债)10500000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125000

—资产转让所得375000 税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125000元属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5000元。

汇缴调整:

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之《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入125000元;

第二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栏,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125000元;

第三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5000元;同时,在本表第17行“免税收入”填入125000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 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 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 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3月1日) 容:以中国商业《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制度》分五个部分讲: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时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一)新税法概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

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税。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9年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1980—1990年 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 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私营企

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 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原作者:邢国平原文发表:2012-03-01来源:中国税务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税前利润都使用会计上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含支出和资产调整,下同)指标,但两者的范围和使用额度(比例)不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使用会计核算的数据外,还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从以往年度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附表的相关栏目填上了会计账簿核算的相应数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它相关附表中内进行列示、调整,结果最终被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后做出特别纳税调整,不但补缴了税款,还加收了滞纳金、罚息和罚款。为此,笔者借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将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供在汇算清缴中参考:

1、视同销售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或发生其他按税法规定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作收入处理的业务,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其相应的成本也应该记入当期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也称税前扣除或准予扣除),其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填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5行,然后,将第12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通过附表二直接填报)。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 项目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 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须实际发生) 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5:1;2:1)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哪些事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专业:会计系 班级:120512班 姓名:黄亚凌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劳务与非劳务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而偶然的,环是临时的,是货币还是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来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钦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新旧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②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④经批准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额;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第4行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7行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XXXX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XXXX]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而此前纳税人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XXXX]1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中的表式。从XXXX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

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旧申报表从XXXX年实行至今已近8年,在此其间,经历了众多的财税制度变革,如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重大变革,以及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申报表在某些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从部分变化可以看出,税法体现了对会计制度变革持积极积尊重的态度,为了便利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整,尽量与会计制度靠拢,而不是单纯只为了税收目的而背离会计制度越来越远。 从报表的栏次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旧申报表的80栏简化到了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讣蚧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本文侧重以所得税申报最为关键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旧申报表从计提依据、归集范围、调整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探求新旧申报表的重大变化,以图为纳税人真报新表提供一些帮助,也为税务机关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方面了解税源的增减变动提供一些 参考。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分析 (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 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悄然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顺应了世界趋势,更加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必将促使我国的税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分析了新旧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并从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外资企业;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2)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 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3)应税收入的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 (4) 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第二,替代。①现行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②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比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新旧所得税的差异及其变化原因

新旧所得税的差异及其变化原因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之前旧的所得税的两部法律。新法在很多方面与原来的不同,发生了很显著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独立核算内资企业,而不适用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企业法人作为纳税人,适用内、外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划分的标准是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即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企业法人汇总纳税。 第二,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原基准税率为33%,新税率设定为25%,同时,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应纳税所得额概念变化,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额的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收入结构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包括七项: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 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

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

企业所得税年报新旧报表之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新旧报表之差异比较 2017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2017年汇算清缴即将拉开序幕,针对于新、旧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间发生的变化,逐表依次进行讲解。 一、整体架构的五大主要变化: (一)取消四张报表 1、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4、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二)调整10个表单。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4个表单,调整了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等6个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三)减少重复填报。 为减少涉税信息的重复填报,对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等7个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优化逻辑关系。

(一)封面 1、将“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二)填报表单 1、取消4张三级附表。 (1)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4)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2014版所得税年报—填报表单 (三)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1、取消表头“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三种申报情形的选项。 2014版所得税年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3500)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3500)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3500)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是5000新版个税为2019年现行执行政策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下面举例说明:张某月工资10000元,三险一金2200元,假设没有其他符合规定的扣除,请分别计算张某2018年9月工资和10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9月工

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2200-3500)×10%-105=325元10 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2200-5000)×3%=84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

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的正确处理

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的正确处理 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常常存在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应调增而未调增项目,导致虚增税前扣除,少计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应调增项目一: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因此,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如对记入营业费用的让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汇缴时应纳税调整。但要注意,《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如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应调增项目二:限额扣除但超标的费用 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实务中主要有四个方面值得注意: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未取得地税局开具的发票,应调整纳税所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发生额的60%扣除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纳税所得。

2017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含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税率为3%--45%(专职)(个税免征额3500元) ●应纳税额T=(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半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半年奖金-“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 ●一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奖金(年终奖摊每月=年终奖金额÷12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工资低于3500时,应从奖金里抵足免征额后再计算) 二、个体(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动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税率为20%--40%(兼职)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1-2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1-30%)减征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1-2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1-30%)减征额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税率为2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税率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1-20%)费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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