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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

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一、总则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 1、门急诊处方 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 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卫生部关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的通知

卫人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为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加挂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牌子,并由卫生部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承担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及信息网络、媒体管理、业务培训等有关技术与服务性工作。 更名后的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和卫生工作需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咨询及政策建议。 (二)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制定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 (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信息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六)收集、分析、编发卫生工作的重要舆情信息,承担卫生部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协助卫生部负责广播电视和新闻报刊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部公报》和《中国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 (八)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大处方管理规定

大处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16年全市卫生系统治理过度医疗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要求,现将医院处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管理 医院质控科、医务科和药械科必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将规范处方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对处方审核,做好“四查十对”工作与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大处方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大处方(不包括中药饮片处方): 1.门(急)诊处方口服药费用超过300元的; 2.门(急)诊处方注射剂费用超过300元的; 3.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并再次签名的; 4.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5.单一疾病使用同类药物超过两种的(特殊疾病除外,如:结核、肿瘤、消化道溃疡、真菌性疾病等); 6.出院带药处方超过7日用量和(或)费用超过300元(慢性、

老年性疾病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7.病情不需要或随意根据患者要求,超疗程、超剂量用药或开药,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药物的; 8.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确需长期用药)或特殊药品,未经质控科、医务科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的。 三、处方的开具、调剂规定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的开具。 2.药房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对涉嫌大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定为大处方的,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及时记录,定期向质控科反馈。 四、处方点评规定 1.处方点评小组通过随机抽取门(急)诊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并进行点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以住院病历为依据。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对开具大处方的医师及出现大处方的科室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不再出现大处方行为。 3.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58818

YS—060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基本药物在我院优先合理使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用药需求,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 医院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和责任。药剂科要根据临床需要优先配备我院《药品处方集》中的基本药物,既要保证临床需要,又要避免积压过期失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药剂科向临床各科室提供基本用药目录。为督促医师更好的掌握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的知识,医务部将定期组织针对基本药物 合理应用的专项考核。临床药师和门诊调剂药师要注意对住院病人及

门诊病人正确使用基本药物的宣教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三﹚、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各科制定本科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报医务部备案,临床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四﹚、突出对外科系统预防用药的重点管理。外科系统围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按照卫生部(2009)38号文的要求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如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物,要在病历中充分阐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一﹚、,药剂科负责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医务部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进行干预。 ﹙二﹚、医务部、门诊、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 ﹙三﹚、药剂科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总结、调整,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并有可追溯的调整记录。 ﹙四﹚、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简介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除《实施意见》外,9部委还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根据规定,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目录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

输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54 输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输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输血治疗前,经管医生必须与病人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单,正确准备试管,并将条码粘贴在经管医生填写好的《临床输血申请单》及试管上。 3、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 4、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医护2人至床旁核对患者的腕带,清醒患者请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确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无误后方可采血。 5、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 6、护士采集标本并经2人核对签名确认后,由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核对并签名。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4999902.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 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原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院实际,成立由医院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一、管理组织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XX 下设办公室药剂科,王东兼办公室主任。 管理制度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我院二级甲等医院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占总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 (二)药剂科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新购进国家基本药物定期向临床通报。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由分管领导组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情况,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六)药剂科加强药事管理,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八)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医院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全院输血管理制度及操作技术规范

批准页 为规范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全体医务人员输血管理及操作技术,保持全院输血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输血管理制度及操作技术规范》,并于批准之日起生效,请全院全体医务人员自觉执行。 批准人: 2012年5月1日 目录

名称页码 1、临床用血管理制度—————————————------5 2、临床合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8 3、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10 4、临床用血审批制度——————————————----11 5、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13 6、临床科室及医师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15 7、用血计划(年、月、周)上报制度—————------------17 8、输血前告知制度——————————------------18 9、输血治疗同意书制度------——————------------19 10、输血前检查和交叉配血制度———————-------- 20 11、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22 12、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22 13、输血标本采集规范-------- ——————----------23

14、输血查对制度---------—————————--------25 15、血液储存、运输、发放制度——————————---27 16、临床输血监护制度-------———————----------29 17、临床退血制度---————————————--—----31 18、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管理制度—————————-—32 19、急诊用血管理制度----------———————-------35 20、临床应急用血预案----------———————-------37 21、稀有血型及应急用血管理预案——————————-40 22、输血科关键设备发生故障应急预案————————-43 23、输血前评估及输血后评价暂行规定—————————46 24、临床输血指针参考标准————————————---48 25、血液输注无效管理--———————————-------52 26、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措施—————————---------53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 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

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 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6、被取消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中予以取消。 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 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楚,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医院挂号室通过HIS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 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

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血库或指应设置输血科、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第五条.

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XX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处方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在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处方管理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处方权。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2.助理执业医师、见(实)习医师、进修和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3.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调离、私自离岗医师处方权自动停止。 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6.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 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7.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精神药处方分类使用。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9、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教科通知医务科。如有退休、调离、私自离岗的执业医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22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升(L)、

输血管理规程

临床输血操作规程 一、护理人员接到临床输血申请单后,必须核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 床号、住院号、诊断和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二、采集血样:抽取血型交叉配血试验标本时,必须有二名护士(夜间一人当班 时与值班医生)到患者的床边,按照输血申请单共同核对床号、姓名后方可抽血。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备血时,必须严格遵守“一人一次一管”的原则,应逐一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同时采集二名患者的血标本。血标本须标明患者的姓名、科室、床号、采血时间。 三、送检:血标本与输血申请单由医护人员或专职人员送交中心血库,双方进行 逐项核对,申请单与血标本标签内容不符合时,退回申请单,重新采集血标本,原标本留中心血库保存,备查。 四、配血:由中心血库按要求进行输血前检查及交叉配血试验。 五、发血:配血合格后由护理人员到中心血库取血,取血和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 核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血型、血袋号、血液有效期、血液外观及交叉配血试验结果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名后方可发出。 六、输血前:由二名护理人员(夜间一人当班时与值班医生)核对输血记录单及 血袋标签上的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实施输血。 七、输血时:由二名护士(夜间一人当班时与值班医生)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边 核对患者的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等,确认与输血记录单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并观察2~3分钟后方可离开。 八、取回的血应在半小时内输用,血液从发出到输血结束最长时限为4小时,如 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输血,应及时与中心血库联系,不能将血放入病区普通冰箱内。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摇匀,避免剧烈震荡。在血液输注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药物。 九、输血过程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 有无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中心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 因,做好记录。 3、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报告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4、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回中心血库 保存,中心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十、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 袋送回血库保存一天以上。 临床自体输血标准操作规程 一、原理或目的: 自体输血是手术前或手术中收集自己的血液,需要时输回到自己的身体。这样既可以保留输血的优点,又可以避免感染和溶血反应的危险,癌症患者可减少肿瘤复发、转移的机率。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 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 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 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 处方权。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 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 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 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 申请。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 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 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 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 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 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紧急情况下临 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 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 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 处方且无 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 .被责令暂停执业; (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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