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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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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政三﹝1998﹞38号

【发文日期】1998-08-18

【实施时间】1998-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推动印花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四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五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二章 征收方式及税款缴纳

第七条 印花税征收方式采取“三自”纳税为主,辅之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代扣等其他形式。

第八条 印花税采取“三自”纳税的,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第九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地税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纳税人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印花或者缴款书应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需对购销合同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核定征收的比率(购销合同签订的金额占企业全部购货和销售金额的比例)应在地税机关确定的幅度之内。具体的比率幅度,由当地地(市)地税机关在深入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如比率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经县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以“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可在批准的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按地税机关核定的比率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地税机关或纳税人(具体由当地地税机关确定)应定期对此类应税合同加盖完税标志。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也可按上述原则实行核定征收。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在批准的期限内,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对此类合同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取得金融、保险、工商、建设、科委、交通运输和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等单位的配合,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网络。

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地税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货物运输运费结算凭证的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结算收方或者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写“印花税”项目中。

代扣印花税时,当时地税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计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统一刻制。

第三章 税 票 管 理

第十七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地税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地税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二十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代售户违反以上规定的,地税机关有权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章 纳 税 检 查

第二十二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地税机关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印花税 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重点行业或应税凭证类型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

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五章 违 法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地税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地税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地税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地税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纳税人违反汇缴有关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印花税凭证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地税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及处理手续,依照国税发[1995]226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函[1996]468号《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地税稽[1996]072号的通知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略)

2.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批表(略)

3.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简要说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简要说明 1.下载安装运行—下载 使用社保企业端软件(通用数据采集系统),首先要下载、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自带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涉税软件—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1、网站下载: 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网站 .161/etax2006/xzzqMgrAction.flv?event=0&root=yyrj&chink=qtll& filename=办税辅助工具安装程序.exe 2、区域:办税服务区—涉税软件下载—下载区—其他软件下载 12366网站下载(也提供办税辅助工具和各类软件培训教程下载) 网址:/col185/index.html 区域: 1.1办税辅助工具(通用数据采集)安装 ?解压:将压缩文件解压 ?安装:点击“辅助办税工具setup.exe” (有安装财税大管家无需再安装办税辅助工具) 安装:默认路径为D盘/program fires/办税辅助工具 1.2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运行 电脑桌面生成办税辅助工具图标,点击办税辅助工具图标,运行

系统. 第一步,“点击福建地税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第二步,办税辅助工具自行下载安装“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第三步,下载、安装完成点击运行程序。 第四步,输入企业电脑编码,点保存,然后返回。 (企业员工10人以上的,建议使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申报社保明细报表) ?使用时,要输入电脑编码、用户名、密码,登录使用; ?第二次使用时,直接点涉税软件中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直接运行系统。 2.1企业注册 由于首次使用本软件,因此系统要求注册纳税人的电脑编码、纳税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打星号的为必填写项。请准确填写。 ?注册完毕之后,初始账号为admin 密码admin888 ?如果之后需要更改登录用户,可以选择登录管理-系统重登录 来进行更改登录用户 2.2初次使用需要做的事 ?初次登录时,需要给自己的用户设制相应的权限。 首先点参数管理---员工管理 ?由于纳税人信息刚注册,默认的权限只有[员工管理],所以需 根据当前企业所要操作的业务进行权限分配。如您想进行“社保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电脑编码: 参保单位社保编码:申报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元费款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缴费性质□正常申报□稽核补缴□年度结算□缓缴补缴□预缴□后延补缴 社会保险号码或医保ID号参保人员 姓名 缴费对象 (供选 择) 缴费 月数 缴费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 险费 生育保险 费缴费 金额 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工(农民 工)住院险 缴费 基数费率 缴费 金额 缴费 基数费率 缴费金 额 缴费基 数费率 缴费 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金额合计 人数合计 分险种人数合计— 分缴费对象人数合计职工个人人、个体户本人人、个体户雇工人、农民工(缴费)人、农民工(不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人。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填表说明: 1、“缴费基数”指职工个人该月实际的缴费工资总额。 2、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个体户本人20%),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可不缴纳,但自愿的除外--不管农民工个人是否缴纳,都必须填写缴费基数;对缴费的,缴费金额必须填写,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0或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全省各市县费率不统一),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只录入缴费基数。 3、“缴费对象(供选择)”,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对应,有:职工个人、个体户本人、个体户雇工、农民工(缴费)、农民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4、合计栏有两行,上行“金额合计”统计该单位该月所有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险的缴费基数之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缴费金额之和。下行为“人数合计”,其中“分险种人数合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栏是指“缴费金额”有数字的个数相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栏是指有“缴费基数”的个数相加。 “缴费金额合计”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项下“缴费金额”的加总。 5、“费率”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6、选择“正常申报”的,“缴费月数”默认为1;选择“稽核补缴”的,其中,仅补缴基数、不补缴月数的,“缴费月数”为0,既补基数、又补月数的,按实际月数填写。 7、“缴费性质”中“稽核补缴”包括税务稽核和参保单位自查补缴;“年度结算”则仅指参保单位对当年内少缴基数在当年12月份进行的一次性结算补缴;“后延补缴”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办税操作指引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办税操作指引 (1) 一、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纳税人主识别号有何变化? 答:福建地税金税三期于2016年7月8日正式运行后,地税的纳税人最大变化就是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为金税三期系统的主识别号,取消我省地税原使用电脑编码的作法,也就是说,在地税办理涉税事项,一律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后,原与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划缴协议是否需重新签订? 答:按照《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6月15日之前与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由地税部门与各商业银行进行批量修订、验证,不需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对2016年6月15日(含)以后办理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均需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变化: 1、纳税人所有的纳税申报必须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申报税(费)种,如果未认定的,无法申报,应先认定后申报。 2、对税务机关已认定的税(费)种,在每个申报期内必须全部按时申报,否则会被催报并生成违章记录。 3、同一纳税人同征收项目、同征收品目、同征收子目、同属期内只能申报1次,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在未征收开票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申报作废”后,再重新申报;如已征收开票的,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错误更正”。 4、纳税人申报时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中,《通用申报表》只适用于:补申报营业税及附征、工会经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如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其他一律使用专用申报表(包括附加税(费)申报)填报。 5、纳税人申报属期内无应税收入、应税行为发生的,每个应申报税(费)种均应进行“零”申报。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

福建省地税局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金税三期—网上申报系统 差 异 化 说 明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 目录 一、概述 (1) 二、服务区 (2) 1.首页 (2) 2.注册申请 (3) 3.发票真伪查询 (4) 4.房产土地证明查询 (5) 6.银联缴税(费) (5) 7.自然人税收管理网厅 (7) 8.下载专区 (7) 9.税收政策 (8) 10.办税指南 (9) 11.办税地图 (10) 12.税收公告 (11) 13.登录 (13) 三、办税区 (15) 1.银联缴税(费) (16) 2.纳税申报 (16) 3.涉税查询 (22) 4.涉税事项办理 (23) 5.上传下载 (25) 6.税务代理 (26) 7.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27) 8.用户管理 (27) 四、后台管理 (27) 1.状态管理 (28) 2.消息发送 (28) 3.公告发布 (30) 4.下载专区维护 (31) 5.网厅受理 (32)

福建省地税局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差异化说明一、概述 网上办税系统金三新版用户包含纳税人端用户和税务内部用户,纳税人端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生产经营纳税人,内部用户包括各级税务人员。 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端部署在互联网上,主要包括纳税人登录页面、各类申报表、网上缴款功能、接收通知公告、查询统计等功能。内网部署网上办税系统的支撑平台,主要实现用户管理、发送消息及通知公告等功能。 网上办税系统金三新版主框架与老版基本一致,分服务区与办税区。 服务区为非登录功能区,主要包含注册申请、登录、银联缴税(费)、税收公告、税收政策、办税指南等功能。 办税区为登录后的功能区,包含各种税费的申报缴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6]30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社保 页脚内容1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电脑编码: 参保单位社保编码:申报时间:年月日单位: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社保填表说明: 1、“缴费基数”指职工个人该月实际的缴费工资总额。 2、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个体户本人20%),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可不缴纳,但自愿的除外--不管农民工个人是否缴纳,都必须填写缴费基数;对缴费的,缴费金额必须填写,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0或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全省各市县费率不统一),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只录入缴费基数。 3、“缴费对象(供选择)”,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对应,有:职工个人、个体户本人、个体户雇工、农民工(缴费)、农民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4、合计栏有两行,上行“金额合计”统计该单位该月所有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险的缴费基数之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缴费金额之和。下行为“人数合计”,其中“分险种人数合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栏是指“缴费金额”有数字的个数相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栏是指有“缴费基数”的个数相加。 “缴费金额合计”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项下“缴费金额”的加总。 5、“费率”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6、选择“正常申报”的,“缴费月数”默认为1;选择“稽核补缴”的,其中,仅补缴基数、不补缴月数的,“缴费月数”为0,既补基数、又补月数的,按实际月数填写。 7、“缴费性质”中“稽核补缴”包括税务稽核和参保单位自查补缴;“年度结算”则仅指参保单位对当年内少缴基数在当年12月份进行的一次性结算补缴;“后延补缴”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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