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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方案与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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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方案与规章

1 维修条件

1.1.有资格的人员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1.2. 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1.3. 再充装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1.4. 维修条件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1.5. 维修能力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1.6. 维修出厂检验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1.7 .维修能力检验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2 总要求

2.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2.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2.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3 维修条件

3.1 维修用房

3.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3.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3.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3.2 维修设备

3.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以下的要求。

3.2.1. 1 拆卸、组装设备必备

3.2.1. 2 清洗设备必备

3.2.1. 3 干燥设备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3.2.1. 4 干粉灌装设备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3.2.1.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3.2.1.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3.2.1.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必备(包含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

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3.2.1. 8 报废处理设备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3.2.1. 9 灭火剂回收设备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3.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3 检验设备

3.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3.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1 水压试验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

精度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备用压力表0MPa~4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8 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5m,精度1mm

12 钢直尺50cm,精度1mm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

3.4 维修人员

3.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3.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3.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3.5 维修质量管理

3.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3.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3.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3.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3.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3.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3.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3.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表3

序号条款号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

3.6..1 使用面积大于8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2

3 6. 2

3.6.3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

3.6.4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3.6.5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3.6.6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

3.6.7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岗位,有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

3.6.8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超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3.6.9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3.6.10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3.6.11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

3.7.1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

3.7.2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3.7.3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

3.7.4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3.7.5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3.8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3.8.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3.8.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3.1、3.2、3.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3.4、3.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3.4、3.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 3.4、3.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4.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4.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4.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4.2 拆卸

4.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4.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4.3 水压试验

4.3.1 一般规定

4.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4.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4.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4.3.3 试验要求

4.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4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4.4 筒体清洗和干燥

4.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4.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4.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4.5 零部件更换

4.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4.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4.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4.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4.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2005中9.4或GB 8109-2005中9.2.5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4.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GB8109-2005中6.10.4的要求。

4.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4.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4.6 再充装

4.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4.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4.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4.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4.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灭火剂除外)。

4.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4.6.8 从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4.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4.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4.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4.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4.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4.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4.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

4.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4.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报废规定

5.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5.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5.2.1、5.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5.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6.2 水压试验

6.2.1 筒体

按GB4351.1-2005中7.8.1或GB8109-2005中7.8.2的方法进行。

6.2.2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6.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9251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6.4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6.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6.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6.5 操作机构检查

6.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GB4351.1-2005中

7.10.1的方法进行。

6.5.2 操作力试验按GB4351.1-2005中

7.10.2的方法进行。

6.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GB4351.1-2005中7.1或GB8109-2005中7.1的方法进行。

6.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6.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GB4351.1-2005中7.5的方法进行。

6.9 灭火试验

按GB4351.1-2005中7.2、7.3或GB8109-2005中7.2、7.3的方法进行。

6.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GB4351.1-2005中7.16.2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7.2 维修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7.2.1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7.2.2 周期检验

7.2.2.1 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4的规定进行。

7.2.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3具。

7.2.2.3 周期检验的合格判定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

7.2.2.4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

批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7.3 维修能力检验

7.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

2 0 1 0 1 1 2

2 水压试验(2) 0 1

3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2) 0 1

4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2) 0 1 0 1 1 2

5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2) 0 1

6 操作机构检查(2) 0 1 1 2

7 20℃喷射性能检查(2)0 1 0 1 1 2

8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2 0 1 1 2

9 灭火试验3 0 1

10 灭火剂质量检验(1) 0 1 0 1

注1:样本数带括号的可用序号1、8、9检验后的样本。

注2:灭火试验的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的规定进行。

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3 维修能力检验的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为7具。

7.3.4 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进行。

7.3.5 维修能力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则判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

b) 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维修能力检查为不合格。

7.4 不合格分类

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该报废而未报废的;该装的结构未装的喷射软管有龟裂;喷嘴有变形的;器头上压把或提把歪斜、变形,影响操作的;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区域的;推车式灭火器推拉不动的;推车式灭火器总质量不足或超重的维修合格证贴的歪斜、有褶皱的;合格证内容填写缺项的;合格证内容填写错误的;灭火器筒体补漆后有气泡、流痕的;推车式灭火器推拉有卡阻的

2 水压试验器头或筒体(贮气瓶)有破裂、泄漏或肉眼可见变形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残余变形率大于3%的

3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喷射软管组件有脱落、破裂的;喷射软管有泄漏的

4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二氧化碳灭火器充装量大于公称量的灭火剂充装量小于公称量10%的;灭火剂充装量大于标准规定误差值一倍及以上的灭火剂充装量超过标准规定,但不是B类不合格的

5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浸水时发现有泄漏气泡的

6 操作机构检查保险解脱力大于标准规定值的一倍或以上的;开启力大于标准规定值50%的保险解脱力小于20N的;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是B类不合格的

7 20℃喷射性能检查不喷射;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30%的喷射时间小于标

准规定的;喷射时间大于标准规定值3倍或以上的;喷射剩余率>20%但不是A类不合格的;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0s,但小于15s 喷射滞后时间超过规定,但不是A、B类不合格的;喷射剩余率超过规定,但不是A、B类不合格的

8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筒体或受压部件开裂;虹吸管、出气管或喷射软管组件折断、脱落、出现泄漏的;不能正常操作的零部件有脱落、松动;压力指示器出现永久变形的

9 灭火试验二具及二具以上不能灭火的

10 灭火剂质量检验灭火剂主成份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灭火剂吸湿率、含水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GA 95-2007 1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灭火器维修方案

灭火器年检维修服务方案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内灭火器材要进行全面的检测维修。 2.甲方对所需检测的建筑物内的相对数量比较多的灭火器材,可分批进行检测,建筑物或灭火器材配置数量比较少的由乙方放置一定数量备用器材一次撤走,所需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均由甲方安排人员收集到各建筑物一层的一个或几个集中点,由乙方安排运输车辆经双方清点后运走,经检测维修合格后送回原处经清点确认,由负责人签收交接完成。 3.所需检测灭火器材送检所产生的往返运杂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经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要达到各不同规格原出厂所设置规定的使用效果,并在确认非零部件和灭火筒体质量情况下保证使用一年,二、检修维护流程: 乙方必须按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相关条例进行检测维修。对每具灭火器材进行严格测试,主要有以下流程: 1、对所需测试的灭火器材进行拆解; 2、检测喷管的畅通状态和有无龟裂现象; 3、检测压力表的密封性能和指针根部有无老化锈死现象; 4、检测灭火器器头和灭火器筒体的空封性能; 5、检测斜口插管的畅通状态和与器头的连接牢固程度; 6、检测磷酸铵盐的水分含量有无超标和有无凝结倾向;

7、用设计标准和的点五倍压力对筒体的进行筒体承压测试; 8、能全部通过以上所有测试的所有部件进行精细组装,加注具有国家标准的相应灭火材料后最后进行水压测试;测试八小时无丝毫自动卸压现象的器材方可张贴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证予以出厂,送交使用单位。 9、在整个检测过程中除筒体以外,任何环节的任何零部件有不合格的,一律更换新部件、新药(粉)剂,而筒体部分,如有氧化现象比较严重或有沙眼,从理论上未超过八年使用年限的,也视为不合格,一律在筒体显眼处注明报废字样,按报废处理,过期报废的器材(因过期器材虽然不能保障使用,却可能还有原有的相应压力)有义务提醒甲方必须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以免让不明器材结构的人员在拆解时发生意外。 报价表

[整理]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

[整理]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 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 甲方:北京京西酒店 乙方: 北京焱嘉恒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建筑物内可移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检测维修~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内灭火器材进行全面的检测维修。 2(甲方对所需检测的建筑物内的相对数量比较多的灭火器材~可分批进行检测~建筑物或灭火器材配置数量比较少的由乙方放置一定数量备用器材一次撤走~所需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均由甲方安排人员收集到各建筑物一层的一个或几个集中点~由乙方安排运输车辆经双方清点后运走~经检测维修合格后送回原处经清点确认~由负责人签收交接完成。 3(经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要达到各不同规格原出厂所设置规定的使用交果。并在确认非零部件和灭火器筒体质量的情况下保证使用一年。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须提供人员配合乙方运送器材人员及时地进行交接清点工作。 三、乙方的责任: 乙方必须按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相关条例进行检测维修。对每具灭火器材进行严格测试~主要有以下流程: 1(对所需测试的灭火器材进行拆解。 2(检测喷管的畅通状态和有无龟裂现象, 3(检测压力表的密封性能和指针根部有无老化锈死现象,

4(检测灭火器器头和灭火器筒体的密封性能, 5(检测斜口插管的畅通状态和与器头的连接牢固程度, 6(检测磷酸铵盐的水分含量有无超标和有无凝结倾向, 7(用设计标准和的点五倍压力对筒体的进行筒体承压测试, 8(能全部通过以上所有测试的所有部件进行精细组装~加注具有国家标准的相应灭火材料后最后进行水压测试,测试八小时无丝毫自动卸压现象的器材方可张贴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证予以出厂~送交使用单位。 9(在整个检测过程中除筒体以外~任何环节的任何零部件有不合格的~一律更换新部件、新药,粉,剂~而筒体部分~如有氧化现象比较严重或有沙眼~从理论上未超过八年使用年限的~也视为不合格~一律在筒体显眼处注明报废字样~按报废处 理~过期报废的器材,因过期器材虽然不能保障使用~却可能还有原有的相应压力,有义务提醒甲方:必须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以免让不明器材结构的人员在拆解时发生意外。 四、维修期限: 自双方签订协议日期起一年。 五、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在确认维修合格的规格和数量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过程所需更换的零部件、灭火材料另行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以实际检测维修的数量为冷。 附:《消防器材、维修、材料价格表》 六、违约: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及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灭火器维修记录范文求“灭火器维修方案”

灭火器维修记录范文求“灭火器维修方案” 附件一:灭火器维护管理内容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使用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附件二:灭火器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

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根据灭火器的性能特点,具体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规定如下表:报废/维修年限种类报废年限(年)维修年限距生产日期满(年)以后每隔(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2 2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手提式/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3 手提式/推车式1211灭火器 10 手提式/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8 2 1 手提式/推车式水型灭火器 6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8 附件三: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样式配置部位危险等级火灾类型灭火器类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报废年限维护责任人规格型号灭火器编号每年度灭火器功能检查纪录(是否良好)灭火器维修合格标示编号记录报废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原因时间检查人员或维修单位检查或维修时间附件四:状态卡样式编号()年度状态卡季度压力是否正常性能是否有效检查人员签名一二三四附件五:灭火器材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A类火灾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B类火灾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A) 5 7.5 10 配置增减数量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设有消火栓的,可以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以减少70%。可燃物品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

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

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建筑物内可移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检测维修,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内灭火器材要进行全面的检测维修。 2.甲方对所需检测的建筑物内的相对数量比较多的灭火器材,可分批进行检测,建筑物或灭火器材配置数量比较少的由乙方放置一定数量备用器材一次撤走,所需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均由甲方安排人员收集到各建筑物一层的一个或几个集中点,由乙方安排运输车辆经双方清点后运走,经检测维修合格后送回原处经清点确认,由负责人签收交接完成。 3.所需检测灭火器材送检所产生的往返运杂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经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要达到各不同规格原出厂所设置规定的使用交果。并在确认非零部件和灭火器筒体质量的情况下保证使用一年。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须提供人员配合乙方运送器材人员及时地进行交接清点工作。 三、乙方的责任: 乙方必须按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相关条例进行检测维修。对每具灭火器材进行严格测试,主要有以下流程: 1.对所需测试的灭火器材进行拆解; 2.检测喷管的畅通状态和有无龟裂现象; 3.检测压力表的密封性能和指针根部有无老化锈死现象; 4.检测灭火器器头和灭火器筒体的密封性能; 5.检测斜口插管的畅通状态和与器头的连接牢固程度; 6.检测磷酸铵盐的水分含量有无超标和有无凝结倾向; 7.用设计标准和的点五倍压力对筒体的进行筒体承压测试; 8.能全部通过以上所有测试的所有部件进行精细组装,加注具有国家标准的相应灭火材料后最后进行水压测试;测试八小时无丝毫自动卸压现象的器材方可张贴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证予以出厂,送交使用单位。 9.在整个检测过程中除筒体以外,任何环节的任何零部件有不合格的,一律更换新部件、新药(粉)剂,而筒体部分,如有氧化现象比较严重或有沙眼,从理论上未超过八年使用年限的,也视为不合格,一律在筒体显眼处注明报废字样,按报废处理,过期报废的器材(因过期器材虽然不能保障使用,却可能还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报废规定 (7) 8 试验方法 (8) 9 检验规则 (9)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灭火器使用演练方案

灭火器使用演练方案 一、目的: 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提高全体员工对火灾扑救的处理能力,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二、参与人员:生产部全体员、安保部全员。 三、组织安排 现场演练总指挥:××× 现场演练副指挥:×××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4月25日上午10时。 地点:集控室东侧广场 五、演练程序(由现场指挥负责实施) 1、火灾现场如何逃生讲解。 2、讲解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及使用范围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剂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制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初期火灾,也可扑灭电器设备的火灾。 3、讲解灭火器构造 灭火器是由筒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充装的灭火器喷出,达到灭火的目的。灭火器由于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轻便灵活,适用面广,是扑灭初期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 4、讲解及演示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选择上风口,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5-6米处,先上下颠倒几次,使桶内的干粉松动,然后让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拔去保险销,压下压把,灭火剂便会喷出灭火。

六、事项安排: 1、首先将即将过期的灭火器运至东侧广场空地。 2、组织好员工到集控室东侧广场空地集中。 3、各部门负责人维持好秩序,并由总指挥讲解火灾现场如何逃生和灭火器使用方法。 4、由员工自主操作,在使用不当之处给予指出并纠正。 5、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操作一次。

项目灭火器换药合同范本

灭火器换药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灭火器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灭火器维修换药年检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就天 津学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对甲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灭火器年检、维修、 换药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范围: 甲方项目灭火器换药、维修、年检工作。 第二条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灭火器设施的技术规范,对合同范围内甲方提供的灭火器进 行维修换药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乙方换药维修保养费。 2.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执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3. 灭火器的换药工作需甲方提供具体数量以及摆放位置。 4. 在乙方取走灭火器进行维修换药时,甲方必须有专人现场确认数量,检查取走前的状况,并经双 方签字确认方可由乙方带走;完成灭火器维修换药工作后,甲方派专人负责检验、签收。 5. 甲方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时有权指挥乙方现场主管或直接联络乙方公司总

部相关人员,要求立即改善;若发现所提出问题均得不到重视及有效改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 告,并出具书面通知;警告后乙方未限期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 违约金。 6. 对乙方破坏现场环境之行为应给予及时地制止与纠正,对造成损失者有权提出处罚。 7. 对乙方提出合理之工作协助、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全力支持。 8. 甲方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监督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标书、合同及其它双方议定之要求运作。 乙方责任: 1、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灭火器消防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2、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灭火器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甲方提供的灭火器设施进行换药、维修、年检工作,保障其 状态正常(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因素除外)。 3、按照双方签订的《灭火器维修换药年检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指导单价,以不高于指导单价的价格为甲方提供服务。 4、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上门服务,对灭火器分批维修、更换药剂,换药维修完成后将灭火器送回甲方现场。所发生费用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外乙方自行承担。 5、换药年检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真实有效合格证,并贴于灭火器瓶体明显位置。 6、灭火器换药工作完成后由乙方提供一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出现灭火器泄压、泄漏、药剂失效等情况,乙方负责无 条件免费维修(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因素除外);维修换药完成后一年合同期内故障率不得超过5% ,如超出5%,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7、对合同范围内的灭火器设施进行定期的回访,每季度派专业人员到甲方现场回访一次,帮助甲方检查消防灭火器材 是否正常;在接到甲方灭火器设施故障的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派人前往维修,并应在48 小时之内维修完成返回甲方现场。 8、若乙方经检测认为需报废的消防灭火器,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废报告,内容包括:检测结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 1.外观检查规定 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 2.维修检查规定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酸碱型灭火器; 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 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 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 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 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 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③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 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④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⑤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⑥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 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灭火剂的有效期与更换规定 ①有效期: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可 根据生产厂家的公布值确定) ②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 继续使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干粉灭火器充装维修质量承诺及方案

干粉灭火器充装维修质量承诺及方案 干粉灭火器充装维修质量承诺及方案 一、维修技术要求 1.1 一般规定 1.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1.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 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 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 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 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i) 整理维修记录。 1.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 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 行气密性试验。 1.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 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1.2 拆卸 1.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 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1.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 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1.3 水压试验 1.3.1 一般规定

项目灭火器换药合同范本

灭火器换药维修合同 灭火器换药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灭火器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灭火器维修换药年检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就天津学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对甲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灭火器年检、维修、换药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范围: 甲方项目灭火器换药、维修、年检工作。 第二条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灭火器设施的技术规范,对合同范围内甲方提供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换药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乙方换药维修保养费。 2.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执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3.灭火器的换药工作需甲方提供具体数量以及摆放位置。

4.在乙方取走灭火器进行维修换药时,甲方必须有专人现场确认数量,检查取走前的状况,并经双 方签字确认方可由乙方带走;完成灭火器维修换药工作后,甲方派专人负责检验、签收。 5.甲方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时有权指挥乙方现场主管或直接联络乙方公司总 部相关人员,要求立即改善;若发现所提出问题均得不到重视及有效改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并出具书面通知;警告后乙方未限期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违约金。 6.对乙方破坏现场环境之行为应给予及时地制止与纠正,对造成损失者有权提出处罚。 7.对乙方提出合理之工作协助、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全力支持。 8.甲方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监督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标书、合同及其它双方议定之要 求运作。 第1页;共4页。 乙方责任: 1、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灭火器消防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2、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灭火器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甲方提供的灭火器设施进行换药、维

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标准号:GA95—2007 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

消防维保灭火器维修维保技术方案

第一章灭火器检测维修方案 灭火器检测维修方案 1 维修基本要求 1.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2 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1.3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1.3.1 灭火器维修单位在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后,每2年要进行一次维修条件检查。 1.3.2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 1.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1.4.1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1.4.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要求进行。 2 维修条件 2.1 维修用房 2.2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200m2 (不包括露天场地和棚户建筑)。 2.3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4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灭火剂化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2.5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应配置干湿温度计,定期记录温湿度,且具有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 2.6 灭火剂化验室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2.7 维修设备 2.8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维修设备

2.8.1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9 检验设备 2.9.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检验设备

灭火器维修年检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灭火器维修年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维修年检甲方灭火器的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公司所有灭火器交维修检测。 维修年检有效期:年月日至有效期:年月日 三、合同金额:(¥) 四、结算方法:固定单价,支票转账,按实结算。 灭火器维修年检数量以实际数量为准。 灭火器维修年检完毕,乙方需提交灭火器维修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灭火器规格数量价格后,由乙方开具税务认可增值税发票到甲方结算。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负责为甲方上门服务,必要时负责所维修灭火器的搬运。 2、乙方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的标准。为甲方开出灭火器维修检测合格报告。 3、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非人为的灭火器掉压、泄露、喷射性能问题,乙方免费维修。 4、甲方将灭火器存放于易取、干燥、通风、远离热源处。在正常存放下,如灭火器出现性能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份共页,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它事宜: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判决。

乙方代表(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代表(盖章)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目次 、F 、. 前言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 4总要求 ...... 5维修条件 ...... 6维修技术要求 ....... 7报废规定 ...... 8试验方法 ...... 9检验规则 ......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部 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 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维修条件; ——第 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 增加了一般规定、 拆 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 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 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 2 (2)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5 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 32005 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灭火器维修方案

灭火器维修方案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灭火器年检维修服务方案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内灭火器材要进行全面的检测维修。 2.甲方对所需检测的建筑物内的相对数量比较多的灭火器材,可分批进行检测,建筑物或灭火器材配置数量比较少的由乙方放置一定数量备用器材一次撤走,所需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均由甲方安排人员收集到各建筑物一层的一个或几个集中点,由乙方安排运输车辆经双方清点后运走,经检测维修合格后送回原处经清点确认,由负责人签收交接完成。 3.所需检测灭火器材送检所产生的往返运杂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经检测维修的灭火器材要达到各不同规格原出厂所设置规定的使用效果,并在确认非零部件和灭火筒体质量情况下保证使用一年,二、检修维护流程: 乙方必须按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相关条例进行检测维修。对每具灭火器材进行严格测试,主要有以下流程: 1、对所需测试的灭火器材进行拆解; 2、检测喷管的畅通状态和有无龟裂现象; 3、检测压力表的密封性能和指针根部有无老化锈死现象; 4、检测灭火器器头和灭火器筒体的空封性能; 5、检测斜口插管的畅通状态和与器头的连接牢固程度;

6、检测磷酸铵盐的水分含量有无超标和有无凝结倾向; 7、用设计标准和的点五倍压力对筒体的进行筒体承压测试; 8、能全部通过以上所有测试的所有部件进行精细组装,加注具有国家标准的相应灭火材料后最后进行水压测试;测试八小时无丝毫自动卸压现象的器材方可张贴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证予以出厂,送交使用单位。 9、在整个检测过程中除筒体以外,任何环节的任何零部件有不合格的,一律更换新部件、新药(粉)剂,而筒体部分,如有氧化现象比较严重或有沙眼,从理论上未超过八年使用年限的,也视为不合格,一律在筒体显眼处注明报废字样,按报废处理,过期报废的器材(因过期器材虽然不能保障使用,却可能还有原有的相应压力)有义务提醒甲方必须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以免让不明器材结构的人员在拆解时发生意外。 报价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forservice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维修用房

“傻瓜”灭火器设计方案

傻瓜“灭火器” 桓台县马桥实验小学三、五中队魏浩轩 一、问题的描述 火灾,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灾害,经历过的人往后很长时间想起来都会非常害怕。避免火灾事故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但如果真的发生起来,及时扑灭防止进一步蔓延也相当重要。 学校每月都要进行各种类型的安全演练,有专门的老师讲解灭火器的用法,个别同学也会实际操作一下灭火器的用法,但是绝大多数同学都不会用,我们的家长也大多数不会用,而且就算会用,火灾来临时,又有几个人会震惊自若的拿着灭火器按照正确的方法灭火。所以,灭火器在家里的利用率并不高。 老师也讲了一种救生毯,据说在火灾发生时披在身上就像《西游记》里的避火罩,如果是大火,我们可以用,但是,财产就可能毁之一旦。所以,既要能确保我们的生命又要能保护我们的财产,这就需要一款操作简单、灭火效果好的灭火器。它就是“傻瓜”灭火器。 二、设计方案 (一)设计理念 家庭中的火灾主要发生源是电器和液化石油气灶及钢瓶上角阀,或煤气灶等处。初期是小火,但是很容易引起爆

炸进而引发火势蔓延。所以这款灭火器必须能在几秒钟内完成使命---灭掉火源,发生火灾时,我们只要把灭火器放到或者仍到火源即可。这个灭火器的覆盖范围在1平方米以内。(二)设计造型 因为圆形不好储存,容易滚动,而且不能重叠,占空比较大,所以一般是正方体。面积不用很,棱长5厘米大约125立方厘米,小学生一只手也能拿到。 (三)设计原理 根据干粉灭火器的原理,此款灭火器的填充物也是干粉,但是外面的包装是必须是密封性比较好的材料,而且遇火能溶,这样干粉才能发挥作用。平时在家庭中可以放在厨房这种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 (三)设计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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