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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

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至十五条列举了该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等11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呈现出新的形态,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涵盖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反向假冒、比较广告、新型混淆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内加以规范,以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题如何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的观念是关键。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目录

1前言 (1)

1.1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概念 (2)

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2)

2 消费者权益行为基本概念 (3)

2.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表现形式 (4)

3不正当竞争关系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5)

3.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差异 (5)

4 结论与建议 (6)

参考文献 (7)

附录 (7)

前言

通过以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然而,与目前此类混同行为的泛滥程度相比,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制显得严重不足,亟需一

部效力层次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来加以规范。有学者认为,“从这种混同行为的性质来看,行为人为在市场竞争中牟利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

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应当属于竞争法的规范范畴。因为运用竞争法实施监管,从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进行打击才能增强查处力度,既能遏制其不良后果,又能有效地保护

相关公众利益,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由于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和

保护,两者的审查部门也不相同,其中的环节不能很好衔接,导致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这样一来,一方面容易造成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从

而使他人对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和来源产生混淆;另一方面,许多经营者试图走捷径,

将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企业的字号或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方便自己更快抢占市场份额,使得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诚实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从中牟利。

但是,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同行为目前在我国并不是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如《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对此作出了相

应规定。但由于立法科学性的缺乏与疏漏,致使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缺

乏高层次的统一立法,导致各部门“分而治之”的现象,难以避免商标管理部门与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部门的职权冲突与责任推诿;另一方面,立法缺乏科学性,操作性不强。近年来,此类纠纷也不断出现。

1.1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

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行为: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

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

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凡在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第二,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第三,行贿者是经营者。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 3 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

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是指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此外,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

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经济实用性和秘密性等特点

2 消费者权益行为基本概念: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2.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表现形式:

采用谎称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见,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3不正当竞争关系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市场容量有限,过多同类竞争主体致使竞争激烈 .期市场的市场吸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的企业进人参与市场竞争。而市场容量的有限性使得其无法容纳过多的参与者,进而形成过度竞争,加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笔者认为,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内在原因。在竞争过度激烈的情况下,竞争主体为了占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为此,合理有效地控制市场竞争主体进入市场的数量,是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主要集中在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上。所谓外部竞争条件,即竞争主体在市场中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发展,市场竞争环境逐渐公平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目前在我国不同市场主体的外部竞争条件仍然存在巨大差别。例如,“部分公用企业在该领域内的不合理的独占地位及其滥用,使得相关竞争者无法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甚至无法进人这一市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兴企业的经营由于‘出身问题’而困难重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由于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措施的存在,在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过程中步履维艰……

3.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差异

本文认为,消费者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救济应当与基于其他如《消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起诉进行维权的途径相互区别并协调适用。单个消费者如果由于经营者存在交易关系,并发生了违约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事实,无论该事实是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所导致的,此时其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或《消法》来提起诉讼;如果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消法》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消法》。

4 结论与建议

当消费者权益损害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所导致的,并且经营者对其

所实施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救济。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以及实际损害是否发生在所不问。需要解释的事,这里所讲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不单指具体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作为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所固有的、抽象的权

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参考文献

[1]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3

[2]王兴运,郑艳馨.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40-141

[3]李荣国,陈榕.试论不正竞争行为之成因及其预防[J].经济师,2002(3):74-75 [4]曹新明.比较广告之法律问题探微[J]. 法商研究,1999(5):95

[5]许明月,邓宏光.论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J].法学,2005(10):63-65.

[6]毛江平.略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5(3):106

[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5. [8]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研究,1998(5):101-102.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 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 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 (一)行为主体即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经营者”进行认定时,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认定,一种是从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即只有具有

对20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呈日益增多之势。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泉山区法院受理的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分析,对该类案件进行探讨和粗略的梳理,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关系的适用是应当适用合同或侵权方面阐述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指导,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的把握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最佳平衡点。一、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特点:1、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重点,同时消费者人格权、知情权等纠纷表现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通过对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经营者的过错主要集中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两方面,同时也出现了消费者以人格权受到损害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例。首先,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孙某诉苏宁电器公司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样品机作为未开封新机供货,存在欺诈行为;又如闫治武诉高丽、李永春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仅具有保健功能的芦荟产品夸大为医疗产品,存在欺诈故意。该类案件主要因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效用或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纠纷。20件案件中有9件,约占45%. 其次,因经营者未能有效履行安全保障和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纠纷,是该类案件另一个重要原因。如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张华、李玉平人身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饭店就餐,因饭店临时加桌导致原告被板凳绊倒致伤,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再如原告席开方至被告张勇经营的影楼拍照,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手机存放于被告提供的衣柜内,后被盗。再如原告马广峰诉被告时代华庭洗浴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洗浴期间衣柜被撬,丢失手机一部。上述案例均由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和疏漏引起,共9件,占抽样调查案件的45%. 第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其人身权、知情权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如原告陈燃诉被告新一佳超市侵害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侵害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再如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其知情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案件,往往基于消费关系或类似消费关系产生,但其诉讼请求却不仅仅局限于消费领域,常常与其他侵权行为竟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又因缺乏先例且法无明文界定,审理的难度较大。在20件案件中,这类纠纷有2起,占10%. 2、涉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常需要评估和鉴定,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即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证明过错、损害后果,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通常均需要委托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如李胜喜诉铜山县中建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鉴定财产损害价值,审理周期为5个月;李淑珍诉张华、李玉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评残,审理周期近5个月。再如孙书兰诉铜山县大庙镇后坝村砖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需对砖瓦质量进行检测,之后还要对房屋的损坏价值进行评估,立案后半年内仍无法开庭审理。3、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尖锐,调解率低,上诉率高。消费者往往以等价交换的意识要求经营者必须达到自身满意的服务水平,期望值较高。起诉到法院后,盲目认为至少可以双倍返还购货款,加上鉴定费用较高,对被告要求较苛刻。而被告方多为商家、厂家等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声誉,即使存在一定过错,亦不同意调解,造成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极低。抽样调查的这20件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仅为5件,占25%. 4、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过错的理解,常常与消法所规定的过错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滥讼。如原告庄建引诉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庄建引因患心脏室间隔缺损于1996年7月16日就诊于徐医附院胸外科。徐医附院在明确告知庄建引法定代理人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与庄建引法定代理人签定了手术协议书。1996年7月24日,徐医附院为庄建引实施了手术,术中顺利,术后未发现异常。医师告知患者家长手术成功,庄建引遂于1996年8月1日出院。半年后,庄建引复查心脏彩超发现缺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表示和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的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的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特征:1、主体是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 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具有违法性 五、(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形式: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2、对价格作虚假表示3、引诱性的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5、变相广告 认定:1、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广告、产品、服务的社会团体、明星或代言人。2、内容表现为虚假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不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意信息。 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并不以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七、压价销售行为 特征:1、经营者有很强的目的性2、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低于成本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售行为 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概念:指通过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特征:1、诋毁行为只针对竞争对手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诋毁的构成不以实际诋毁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必须处于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概念:只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责机制:1、行政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行政执法主要任务。2、法院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1、调查权: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资料2、行政强制措施权3、行政处罚权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_张一迪

0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材料为主的合同对象,邀请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保密性的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的竞争过程。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应该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从事建筑业的门槛较低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体制的束缚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突出的是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虽然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1.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私下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投标商垄断某种工程和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建筑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例如某市拟修建一座大型水库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约有十多家施工队参与投标,该十多家施工队私下串通,约定一起抬高报价,最后使招标人只能提高标底标价。该事件中的投标人之间恶意通谋,约定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1.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例如某单位要招标改造职工住宅,几家建筑队前来参加投标。其中某建筑队的包工头对该单位领导暗示如果中标必有重谢,该领导就向包工头通报了标底和标价。后该建筑队以优厚的条件中标,包工头则暗中送给该领导8万元作为酬谢。该事件中,招标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使其他投标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实质上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相关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惩处。 除上述两种表现形式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弄虚作假。如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三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从一级企业中标的施工单位实际可能连三级企业都不如。而这些行为多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包人)。 一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种种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 2.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为了完善招投标机制,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闲置措施,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3严格评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4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应该是规范化的活动,它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建设项目投建,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只有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3结束语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下转第263页)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一迪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辽宁锦州121007) 【摘要】由于目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本文阐述了在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谈及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张一迪(1987—),女,辽宁省锦州市人,本科,学士,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建筑系,任专职教师。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①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③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

浅析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加速,经济实力逐渐强大,但由于消费者法 律观念薄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原进而导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突出。对此,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概述。 1、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法》规定,消费者拥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维护尊严权和监督批评权,共九项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为了大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看出,我国极其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很突出,很普遍,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屡禁不绝。这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构成了严重的侵犯和威胁。据统计,最近几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劣质牛奶等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使得本国国民及其外国民众对中国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失去了信任,严重影响了中国食品的出口。此外,电器爆炸伤人的事故,如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漏电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虚假宣传投诉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部分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针对保健品,销售者故意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其服务效果等;医院对药品疗效或者对医疗器械的治疗作用进行夸大宣传;经营者对减肥、治疗雀斑、祛痘等化妆产品进行虚假承诺宣传,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注重团队建设。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三是注重联动化解。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

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企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归纳如下: ▎1、仿冒行为 对竞争对手进行仿冒,使购买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制造商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之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关键在账外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上述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自身有以上行为的,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霹雳或者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大家关注较多的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国内贸易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价格战白热化到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者则面临着反倾销调查的法律风险。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 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 (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使投诉扩大化,矛盾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旦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通过“小题大作”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比如我曾经在一本杂志上看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OO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后经查,此案消费者是受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这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使“三株”公司一厥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正在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在个别地方立法中,已被地方法规所禁止。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内容摘要: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归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吸取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对不正当竞争重新作出界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界定立法建议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既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防止和克服竞争的消极作用,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而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据现行立法予以规制。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全面规制。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狭窄,因为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会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及其机构也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国家机关违法泄漏权利人上报的不公开的商业数据给其同行业竞争者,为他人牟取竟争利益的情形,既是违反“Trips协议”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从本质而言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分析判断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属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理解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15条的规定,即只有违反该章第5—15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1]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至15条的具体规定,已无法囊括,法律已不敷适用。 3.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2]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竟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经济中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须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他人权益,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仿冒

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5197128.html, 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经常出现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消委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侵犯消费者权益属民事违法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不是属于民事违法 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权益多数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但如果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二、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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