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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其法律效力如何?(修改稿)

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其法律效力如何?

当急需用钱考虑用车辆获得资金时,一般银行这个渠道是走不通的,可选择典当行、贷款中介、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渠道。抵押要拿车辆的产权证去车管所抵押登记,因此,目前有不少消费者通过质押来筹集资金。那么,什么是车辆质押?车辆质押与车辆抵押有什么区别?当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时,其法律效力如何?小编为您解答如下。

一、相关案例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问题:

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依《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质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但该质押合同只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因为质押合同的生效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在质权法律关系成立以后,质物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享有,质权人仅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推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出租权和处分权。本案中,丙作为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甲的同意,不享有将质物奥迪车出租于丁的权利。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对质物只享有占有权,不享有使用权、租赁权和处分权。擅自使用、租赁、处分质物的行为为侵害出质人权利的行为,因该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丙擅自出租该车,致使承租人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丙应对该车的损失向甲承担责任。丙承担责任以后,可向丁进行追偿。

二、车辆质押

(一)什么是车辆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汽车的使用权归车主,但是必须在使用过后交给质权人保管。

(二)车辆质押的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授权委托书》范本见附件)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三)车辆质押与车辆抵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贷款时选择质押还是抵押,首先要考虑你是否需要用车,如果贷款期间不能用车会给你带来很大不便,那肯定就选择抵押贷款;其次要考虑贷款成本。一般抵押贷款的利率比质押贷款利率更高一些,因为前者放贷人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在不考虑第一个因素的情况下,就重点考虑成本问题。比如借款时间很短,利率高一点大部分人也能接受。但是如果借款时间较长,贷款利率太高就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三、质押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质押车辆转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权利归属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而发生了纠纷。那么现在质押物应该归谁?

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四、风险防范

(一)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

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

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

1.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

2.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

3.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

4.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

5.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

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五)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

如付款单位出现重大变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单位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力;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预警。信贷员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应收账款欠款企业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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