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田如卫,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新宅村三组185号,电话:138********。
申请人:周人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四组170号,电话:138********。
申请人:周德生,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08号,电话:131********。
申请人:周敬忠,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05号。电话:135********。
申请人:周仁平,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20号。电话:131********。
申请人:周四妹,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20号。电话:131********。
被申请人:周德福,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大村甸镇罗丫塘村6组,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四达亭村2组。
被申请人:李文明,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四达亭村2组,系周德福之妻。电话:151********。
请求事项: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德福、李文明由桃川派出所扣押的人民币陆万叁仟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被申请人周德福承包申请人田如卫的石场。在承包过程中,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田如卫款项。2013年4月6日,在被申请人被桃川派出所羁押期间,经该所调解,被申请人周德福妻子李文明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柒万元给申请人田如卫。当天,李文明将63000元现金交给
桃川派出所扣押,另写7000元欠条交给田如卫,并注明了在二个月内还清。现申请人田如卫等人向贵院起诉被申请人周德福、李文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款项。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及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桃川派出所处用以履行义务的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将该笔款项扣押至贵院存放。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
2013年5月2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如卫,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新宅村三组185号,身份证号:432925************,电话:138********。
原告:周人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四组170号,身份证号:432925************,电话:138********。
原告:周德生,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08号,身份证号:432925************,电话:131********。
原告:周敬忠,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05号。身份证号:432925************,电话:135********。
原告:周仁平,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20号。身份证号:432925175805063174电话:131********。
原告:周四妹,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三组120号。身份证号:432925************,电话:131********。
被告:周德福,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大村甸镇罗丫塘村6组,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四达亭村2组。
被告:李文明,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四达亭村2组,系周德福之妻。电话:15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调解协议》,支付柒万元人
民币给原告。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被告周德福承包原告田如卫开办的石场,拖欠田如卫垫付款及农民工工资款项。2013年4月6日,被告周德福的妻子李文明与田如卫在桃川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文明支付人民币柒万元给田如卫,用于归还田如卫替周德福垫付的7名民工工资,用于支付被告周德福拖欠的5名民工工资。当天,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按了手印。李文明将63000元现金交给桃川派出所扣押,桃川派出所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李文明另外写出7000元欠条交给田如卫。《调解协议》是经双方协商,签名认可,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履行。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尽快支付原告人民币柒万元。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田如卫、周人辉、周德生、周敬忠、周仁平、周四妹
2013年5月28日
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
江永县公安局桃川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单1份
田如卫所垫付七名民工工资领条清单2份
拖欠五名民工工资证明材料5份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6份
被告身份证明材料1份
刑事附带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田如卫,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江永县桃川镇新宅村三组185号,电话:138********。
被申请人:周德福,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大村甸镇罗丫塘村6组,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四达亭村2组。
被申请人:李文明,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四达亭村2组,系周德福之妻。电话:151********。
请求事项: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德福、李文明由桃川派出所扣押的人民币陆万叁仟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周德福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拖欠农民工报酬罪,被江永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受理。201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周德福妻子李文明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周德福方支付现金陆万叁仟元给申请人,另写7000元欠条交给申请人,用于归还申请人垫付民工工资,支付民工工资。当天李文明将63000元交给桃川派出所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田如卫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