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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王吉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王吉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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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3]13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3.07.02

【实施日期】200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王吉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4]1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 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4]168号) 各区教育局、人劳局、各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福利等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应由聘用学校到市区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第六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可寄托在市教育人才

关于转发《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考核认定第二批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考核认定第二批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中学: 现转发《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考核认定第二批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请各中学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通知本校的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考核认定对象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必须对申请人填表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考核鉴定意见,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后,请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本校申报材料送思明区教师进修学校102室。 附:《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考核认定第二批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教师进修学校 2010-9-21

厦门市教育局 关于考核认定第二批市中学学科 教学带头人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学: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水平,促进中学学科教学,经研究,决定开展厦门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的对象 第二批厦门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的考核认定对象为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第二期培训结业人员及第一期未确认人员,候选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认定的内容和标准 在师德、教学工作、教育科研和发挥辐射作用等方面对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认定,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培训结业后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培养对象培训教育教学能力进行面试。 (一)师德和育人方面。爱岗敬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成绩突出;2008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二)教学工作方面。坚持工作在中学教学第一线,教学

工作量饱满;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独特的教学艺术,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工作业绩显著。 (三)教育科研方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研能力,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学术团体或培训单位(培养学校)组织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有较高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教育类CN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报告、论文或经验总结,或编著正式出版的本学科学术著作。 (四)发挥辐射作用方面。在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1次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受到同行的肯定;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教研活动中开设1次以上较高水平的专题讲座,讲座效果受到听讲教师的普遍好评;在校本研修中主持本学科活动或承担主讲任务,或积极参加送培下乡活动,有效地发挥引领作用;有计划地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以上考核认定内容的起止时间从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第一期中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参加考核认定内容的起止时间从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考核认定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详见附件2。 三、考核认定的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认定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厦门市教育局职改办关于2019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级、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公示

附件1 评审通过中学高级教师名单(276人)一、语文(49人) 厦门市第十一中学林雪蓉 厦门市逸夫中学陈泽清 厦门市大同中学田燕 厦门市大同中学童元春 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刘小丽 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罗翔 北京师范大学厦门海沧附属学校李燕玲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刘赛玲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中学易伯福 厦门市杏南中学陈志伟 厦门市杏南中学郭小娟 厦门市杏南中学朱巧彬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学林芳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李春红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郑文权 厦门市梧侣学校杨怡留 厦门市凤南中学吕国友 厦门市美林中学蒋丽峰 厦门市东山中学陈红绿 厦门市东山中学许玉慧 厦门市五显中学颜瑞容

厦门市新圩学校蔡恋厦门市新圩学校黄美珍厦门市巷西中学曾巩固厦门市内厝中学陈淑环厦门市内厝中学叶加裕厦门外国语学校湖里分校陈群红厦门市湖里实验中学陈丽珠厦门市湖里实验中学郭鹭娜厦门市湖里中学陈元玉厦门市禾山中学张庆良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姚琳琳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陈玉婷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陆豪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张绮璇厦门第二中学陈燕萍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傅方圆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高剑华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黄伟平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李喜平福建省厦门第六中学方雯福建省厦门第六中学吕叶福建省厦门第六中学马莉厦门外国语学校张小平厦门外国语学校甄亚歌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吕炳车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苏远勤

厦门市翔安第一中学陈丽辉厦门市翔安第一中学洪春锋 二、数学(41人) 厦门市槟榔中学蔡建华厦门市第十一中学缪周花厦门市逸夫中学郑宝燕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方慧勤厦门市海沧中学刘玉云厦门市海沧中学谢永广厦门海沧实验中学周强 厦门市集美区上塘中学郑斌斌厦门市集美区后溪中学张东林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学汪新星厦门市第十中学陈炎辉厦门市第十中学许丽玲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黄劲松厦门市柑岭中学林龙强厦门市新民中学吴淑琴厦门市五显中学林振德厦门市第二外国语学校陈建楷厦门市新圩学校洪建章厦门市内厝中学林长新厦门市内厝中学林鹏瑶厦门市禾山中学刘雪梅厦门市音乐学校叶国章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林锦莺

厦门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通 知 厦门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教科院、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加强中小学作业的管理,保证校本作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分工。实行作业责任制,分管校领导是学校作业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开展校本作业的学校要围绕校本作业的工作环节,建立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分工,明确作业研发、审核、印刷、校对、总量控制等工作环节的具体负责人,做到各个环节有人管理、有人 负责。 二、健全管理机制。学校要加强作业布置方式的管理,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家长自行打印作业,不能布置由家长完成的作业。建立作 业总量监控制度,学校教务部门要定期统计和分析各年级作业的质量、总量及批改情况,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有关作业情况的问卷调查,有关问卷调查的分析报告要存档备查。要切实加强作业总量的 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学生每天 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总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初中学生每天作业量 控制在1.5-2小时以内;建立作业质量的监督机制,实施校本作业的 学科要指定人员对每一份作业进行审核,保证作业的质量。建立作 业批改制度,教师对布置的作业应全批全改,对学生作业中的错误,必须督促学生订正,并做好记录;建立作业集体研制、作业分析等备 课组工作制度,不断地提高作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推行校本作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实行校本作业学校的扶持力度,从经费投入、教研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和保障。学校要适当增加办公支出,及时提供纸张、印刷等条件,为教师开 展校本作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要严明工作纪律,校本作业

统一由学校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实行校本作业的学科不得再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 四、加强监督检查。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作业质量、作业批改、作业负担等情况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对作业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信访工作,关注社会舆情,对因作业布置不当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0日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教育局 转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属有关高校、中学(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闽教学…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doc 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教学…2006?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高考命题实施细则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自行命题工作(以下简称命题工作)的管理,规范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命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而举行的选拔性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筹安排,福建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授权负责福建省自行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命题工作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等学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有助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实施。同时,要有利于考试的科学公正、安全有效和准确规范。 第四条我省命题工作在全国统一考试的框架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学科考试说明》结合本省中等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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