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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规按文件进行汇编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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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基本法规------------------------------------------------------------------------------------------------------------------------------------------------------------------------------------------------------- - 1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 - 1 -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 - 4 -第二部分:配套法规------------------------------------------------------------------------------------------------------------------------------------------------------------------------------------------------------- - 6 -

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 6 -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6 -

二、《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6 -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 9 -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 - 17 -第三部分:扣缴及申报管理方法 ------------------------------------------------------------------------------------------------------------------------------------------------------------------------------------ - 19 -

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 19 -

附件1 ------------------------------------------------------------------------------------------------------------------------------------------------------------------------------------------------------------------- - 21 -附件2 ----------------------------------------------------------------------------------------------------------------------------------------------------------------------------------------------------------------------- 25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31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 35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37第四部分:过渡政策--------------------------------------------------------------------------------------------------------------------------------------------------------------------------------------------------------- 41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 4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 43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43

第一部分:基本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注1:

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配套法规

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也是税务机关开展征管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梳理办事流程,明确事项要求,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在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事项

《公告》围绕有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两种情形,对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对应的有效身份证件作出了具体说明,同时对纳税人识别号的用途、办理的途径以及《公告》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渠道及所需资料。即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四)列举了纳税人识别号的具体用途。如自然人纳税人用以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

(五)根据不同的身份类型对“有效身份证件”做了具体阐述。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其有效身份证件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同时又明确了存在多种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优先层级,如纳税人为外籍个人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自然人,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自然人,为外国护照。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

《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 13 -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表内各栏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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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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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6.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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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签字(章)栏次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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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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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扣缴及申报管理方法

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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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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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文件汇编版

目录 规章制度的编制说明 (1) 一、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 (1) 二、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及管理 (1) 三、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及文字要求 (2) 四、其他 (3) 第一部分目标 (4)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4) 二、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7)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 (9) 四、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10)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和职责 (18) 一、安全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制度 (18)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9)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章程 (21) 四、安全管理机构 (25) 五、公司安全员任命通知 (27)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的管理制度 (29)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 (35)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投入 (59)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59) 二、2019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62) 三、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63)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73) 一、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73) 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文件管理及修订制度 (78) 三、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81) 四、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92) 五、班组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94)

六、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99)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9) 八、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4) 第五部分教育培训 (117) 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17) 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22) 第六部分生产设备设施 (128) 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28)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32) 三、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137) 四、生产设施设备检修、维修和保养的安全管理制度 (139) 五、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42) 六、电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45)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51)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9) 第七部分作业安全 (163) 一、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63) (一)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163)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71)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78) (四)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83) (五)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90) (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95) (七)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 (八)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01) 二、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05) 三、变更管理制度 (208) 四、三违管理制度 (213) 五、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219) 第八部分隐患排查和治理 (225)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自查报告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弘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省、市、区委分别将“中央八项规定”细化为“省委三十条、市委四十条和区委四十五条”,规定的一步步细化充分体现出我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愿望、人民群众的幸福、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了首位,彰显了党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的作风,是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上级的精神落到实处,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很好的改进了工作作风。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贯彻,“四个结合”打基础 自中央提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以来,我镇先后召开了2次党政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1次全镇领导干部大会。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市委“四十条规定”和区委“四十五条规定”的同时,还做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全镇领导干部大会上更是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要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时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将落实“八项规定”与统一思想认识相结合。为加强上级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力度,我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党委班子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贯彻

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均要认真落实。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号召全镇党员干部自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用实际行动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会议精神。 (二)将落实“八项规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镇党委、政府要求全镇村、社区、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做为党员干部的政治任务,针对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发展难题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想、主要指标、工作重点,为有序开展下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将落实“八项规定”与当前中心工作相结合。我镇将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与做好当前城市管理、信访稳定、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领导包干、干部下访等制度,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一对一”约谈,真正将“八项规定”到实处。 (四)将落实“八项规定”与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我镇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实行“领导班子周一开例会,机关干部周五齐学习”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工作实际,将中央八项规定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想武器,认真挖掘典型、总结经验,促进工作了创新,提高了工作效率,激发了工作热情。

通用类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通用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部份通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设备设施、保养和检查、维修制度 (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组织机构和及岗位职责 (十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化学危险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六)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安全、健康奖惩制度 第二部份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生产文件的管理制度 (二十)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一)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二十二)挂牌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三)回转窑专项检查管理制度 (二十四)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五)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收尘设备管理维护管理制度 (二十七)手动工具管理制度 (二十八)电焊机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九)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原则 (三十)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三十一)仓库、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二)新增设备设施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三十三)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一部份通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为确保本项目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和谐健康发展,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组织审议、签发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安全总监负责牵头组织技术安全部和行政后勤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评估及考核。 4.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间(室)班组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 5.管理要求 5.1制定要求 5.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因此,必须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车间(室)、班组和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各分厂、处室编制安全责任制,并予以指导、审核。 5.1.2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由纵向系列和横向系列责任制组成。其中纵向系列的包括各级领导直到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其中包含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横向系列的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和各基层车间(室)、班组的责任制。 5.1.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覆盖到公司所有的部门、所有的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公司的机构、人员设置,所有部门、人员都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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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权益和反映历史真实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为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特修订本制度。 一、各部门归档范围 (一)、行政部: 1、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 2、各部门有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公司规划; 3、公司印发的文件材料; 4、各种请示、报告及批复; 5、公司印模启用文件; 6、上级领导在本公司视察、检查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7、公司各项管理获奖材料(奖状、锦旗、奖杯、照片),反映本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活动的影片、录音带、照片、底片、文字材料; 8、经济史、组织沿革、经济年鉴、厂史、大事记、汇编等; 9、公司各种会议记录、纪要及有关材料; 10、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档案管理升级验收、复验材料; 11、职工体检材料; 12、反映后勤管理、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文件材料; 13、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纪要; 14、公司机构设置、名称更改、人员编制、有关文件材料; 15、公司制定的各种条例、制度、措施、厂规厂纪、规定、办法; 16、职工录用、辞退、职务聘任、死亡、劳动保险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7、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职称)评聘的文件材料; 18、职工教育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9、企业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等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20、企业生产许可注册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21、公司颁发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二)生产技术部: 1、生产计划; 2、生产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3、上级对本公司能源、环保、安全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和有关文件材料; 4、公司编制的能源、安全、环保、消防规划、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规定、重要会议记录及文件材料; 5、上级及公司有关劳保的规定、决定、劳保登记表及本公司有关劳保方面的文件材料; 6、安全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材料、安全教育方面的材料及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材料; 7、重大伤亡事故的请示、报告、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管理处理意见和批复; 8、消防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机修车间: 1、公司编制的设备规划、计划、总结; 2、设备管理制度、规定、重要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3、设备订购合同; 4、反映公司设备拥有量、完好率、固定资产管理材料、年度备件订货计划; 5、设备开箱记录、随机材料; 6、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及设备维修计划、记录; 7、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及改进、改装总结; 8、设备报废、申请、报告、鉴定、证书、批复; 9、测量设备周检计划表。 (四)营销部: 1、仓库管理统计报表; 2、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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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文件发布令1 x 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发布令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康。现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经批准,现予发布。 望各级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xx有限公司安全承诺 我们对每一个在xx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都有一个安全的承诺,以下的安全承诺是遵守我国的安全、消防的法律、 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为基础。 我们公司以人为本,以安全求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以孜孜不倦的精神,不懈的追求,创建与时俱进的现代化企业。 以安全第一为指导思想;消除安全、防火存在的危险隐患;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生产活动,确保无职业病发生;对紧急事件做好充分准备,做好应急反应;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我公司的安全工作。

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15年月日 任命书 为了建立xx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确立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持续和改进。现任命关选聪同志为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xx有限公司 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 2015 年月日 安全、防火责任人任命书 为了建立xx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确立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持续和改进。现任命: 涂料车间:龙大军为涂料车间安全、防火责任人。 油料车间:关东红为油料车间安全、防火责任人。 化验室:胡萌为化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 仓库:朱金兰为仓库安全、防火责任人。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文件

CIS系统手册 何为CIS? CI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的缩写,直译为:“企业自我同一化”,我们称之为企业识不。 所谓“企业识不”确实是指围绕着企业的多层关系者,透过商标等视觉要素对大伙儿所产生的态度及所造成的效果的总和。所谓“关系者”包括消费者、股东、投资者、职员、金融机构、有关联的企业、新闻记者、政府、公共团体等。值得注意的是知识水准不同的人对同一家企业的印象常会不同,各关系者也可能因为不了解企业,而产生特不离谱印象,如何矫正关系者对企业分歧印象或离谱印象,便是公司信息传递的目的。 CI设计是五十年代欧美开以出来的经营技法,是一种藉着改变企业形象,注入新奇感,使企业更能引起外界注意进而提升业绩的经营技巧。一个企业正如一个人一样,在社会上与人交往过程中,必定给人们留下一个印象,或英俊,或潇洒,或幽默,或剽悍,或秀气,或粗鲁,那个印象是由容貌、服饰、言谈、性格、阅历、行为等多方面构成的。企业的存在和行动,既然为一般人所认识,因此也会对它产生某种印象,即使企业方而弃置不顾,其形象依旧存在。假如企业方面采取主动,使一般人对企

业产生良好的印象,这确实是“企业形象战略”。为了在社会上建立良好的形象,采到意图性、打算性,战略性的有关行动,塑造一个既迎合顾客和社会大众,又切合企业实体的形象,就会发挥极大的经营效力。 企业的一切活动必定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信息传递。企业向外界发送情报、信息,传送企业理念,然后就能够回收其成果,维持公司的业务,然而,企业在从事这种活动时,需耗大量资金,假如传达出来的信息未能统一,企业标志所代表的涵意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或者传达的涵意和公司的经营观念、服务、商品相去太远;或者标志、标准字以不同形状、大小或色彩出现在印刷物、招牌或广告上时,容易使大众觉得困惑,甚至发生互相抵触的情况,不仅白费了宣传经费,更可能引起大众的反感,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反之,假如经由组织化、统一性的方法,传达企业经营的讯息,便能够塑造独特的形象,并增强情报、信息的可信度。 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使社会大众轻易地感受企业个性的震撼力,是提高社会知名度的一大助力,使全体职员产生信心和荣誉感。CI是企业对内、对外塑造形象的工具,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企业内外所接触的人愈来愈多,假如得不到这些人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自查报告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自查报 告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查情况报告 接到厅党组《关于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后,站党支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学习研究,对照检查内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经常学习,深化思想认识。中央、省委、厅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一系列文件下发以来,我站始终高度重视,每年都将文件列入年度理论学习计划,经常性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讨论,经常性开展廉洁自律教育,要求个人加强自学自省,通过反复学习,不断巩固深化大家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坚定性和持续性。把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厅党组相关规定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认清新形势下改进工作作风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改进作风的新部署、新举措、新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突出重点,改进工作作风。我站结合实际,在组织会议、检查考核、调查研究、公务接待、自身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一是提高工作效能。规范日常工作,全站干部严格遵守考勤、请销假、值班等一系列制度,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学习培训,限定工作标准、时限,纳入年终考核范围,确保日常工作讲效率、重点工作有质量。二是真诚为民服务。公开服务内容,将服务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时限、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向服务对象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站人员遇到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即为首问责任人,需向群众解答有关的办理规定,并协助做好接洽业务承办人、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等;接待群众来站办理业务,笑脸相迎,热情服务,提供茶水和其他便利条件;免除了企业人员考核的费用。三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文件、会议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压缩公务接待开支,同城不接待,控制公务接待标准,不搞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工作日禁止午间饮酒。实行出差、学习、培训、检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车改要求,停用相关车辆。倡导文明高尚的生活作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每一升油、每一滴水,不搞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四是坚持廉洁自律。加强道德教育,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文件材料汇编

公司质量治理制度文件 材料汇编 目录 序号标题页码 1、质量事故仲裁及责任追究治理方法 (2) 2、质量信息收集反馈制度 (10) 3、水泥及熟料产品质量监督治理方法 (14) 4、水泥及商品熟料质量检验报告治理方法 (18) 5、外购原燃材料取样、检验、验收作业指导书 (23) 6、产品质量投诉与纠纷处理流程 (28) 7、试验质量对比验证检验治理方法 (32) 质量事故仲裁及责任追究治理方法 1.总则 为适应公司的快速进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对品质治理的要求,建

立完善内部质量监督、抽查、评价体系,提高质量监管能力,增强子公司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其质量治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2.1.1出厂水泥品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1.2出口水泥(熟料)不满足合同约定指标; 2.1.3商品熟料安定性不良或f-CaO>2.0%;抗压强度3天低于25.0MPa;28天低于5 3.0MPa; 2. 2 质量事故 2.2.1出厂水泥品质指标不符合海螺集团标准要求; 2.2.2商品熟料f-CaO>1.5%;抗压强度3天低于28.0MPa;28天低于55.0MPa; 2.2.3满足国家标准前提下,内贸产品品质指标低于合同约定要求。 3.事故确定程序 3.1内部客户投诉确定 内部客户投诉要紧针对集团内部熟料基地向粉磨站销售商品熟料,因熟料质量不符合海螺标准要求,阻碍粉磨企业正常生产组织或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投诉处理。 3.1.1粉磨站对进厂熟料质量有异议,要同时向发运厂家和公司品质部投诉,并确保投诉的及时性,具体投诉时刻从卸船(车)开始计算,规定如下: 3.1.1.1凡f-CaO超标投诉,4小时内电话反馈(如夜间可延长至次日11时之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全)汇编

上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现行版本:A/0 首版生效日期:2016年2月10日 本版生效日期:2016年2月10日 (受控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上海有限公司(通知) 〔2016〕05号 签发人:*** 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下发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更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公司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暨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评审、修改,并形成了汇编,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员工学习、遵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安全操作规程暨危险源》

主题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知 上海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二月十日发 共印8份 目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与考核。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 三、管理职责 1、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督促检查。 2、总经理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四、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实施 1、制订 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安全生产方针、管理评审的结果、风险评价结果、生产和过程绩效、标准化系统评价结果、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起草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后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实施 总经理负责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提供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技术资源。 3、目标分解及实施 公司行政人事部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以安全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到各部门并确保目标和指标实施。 4、实施结果考核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每年的考核,每年12月进行全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于员工,做为安全奖罚依据。 5、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评审及修订 公司行政人事部通过考核结果分析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适宜性,及针对内外部条件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

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公司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浙江依目了然服饰有限公司。 3?相关职责 3.1人事行政部 3.1.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文件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3.1.2负责公司文件的下发及管理。 3.1.3负责本制度的宣导与实施。 3.2其它各部门 3.2.1负责制订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文件制度及流程 3.2.2负责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4. 定义 公司文件是指: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执行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司各项工作开展和进行相关工作活动的重要依据或工具。 5. 参考资料 无

6. 程序 6.1公司文件的种类及范围 6.1.1公司的文件种类主要有:公告、通知、通报、制度。 621各类公司文件使用范围: 621.1公告:主要运用于公司的各类人事变动,女口:任命、岗位变动等。 621.2通知:适用于发布临时事件和措施;传达公司高层有关指示;要求下级部门办理或者需要知晓的事项等,例如:放假通知等。 6.2.1.3通报:适用于公司采取重大或强制性措施、或人事嘉奖与惩罚,例如:部门内部不适当 的决定或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优秀员工的奖励或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罚等。 6.2.1.4制度:主要运用于公司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及各项工作流程的解释、补充和完善。6.2公司文件的处理 6.2.1公司文件处理的管理口径 公司文件管理归口于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负责所有公司文件的下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文件管理制度,加强公司文件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按期进行汇总统计,保证公司文件处理工作高效运转。公司人事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文件管理工作。公司文件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保密观念强。 6.2.2公司文件处理的定义及原则 6.2.2.1公司文件处理指公司文件的编号、下发、宣贯、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 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6.2.2.2公司文件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公司文件由人事行政部统一收发、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 6.2.2.3公司各类发文在有效期内均实行受控管理。所谓受控文件就是指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汇报 XXXX单位: 按照XXX号文的要求,对照《督查重点事项》,现将我办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我办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全面实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办公室“三公”经费监管,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工作、生活待遇的规定;二是从简安排调研活动。下基层调研、督办工作一律轻车简从,规范公务接待,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公款吃喝等行为;三是全面应用OA 系统,推广电子公文,精简各类方案、纪要和简报,加强文件印刷管理,避免违规印刷、重复印刷和私自印刷造成浪费。依照程序申购、配备办公用品,循环利用、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四是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合理使用空调,办公照明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下面就此次督查重点事项作具体陈述:(一)、切实精简文山会海 对于解决文山和会海这两个问题,我办制订了一些具体、有效的举措,加强审核把关,主要是从规格、数量和规模三方面来严格控制文山会海。

1、有效解决文山问题 (1)切实加强发文管理,严格控制文件的规格、数量,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发布的不再印发文件; (2)全面梳理各类简报,严格规范报送要求、压缩报送范围,加强对全县各地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简报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逐步取消纸质文件,尽量减少文件印发数量。 (3)严格执行公文行文规范,着力提高办文质量、效率,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每个文件控制在5000字以内,各地各单位请示报告3000字以内,督查专报2000字以内,信息1000字以内。县领导讲话在印发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简报篇幅一般不超过20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 (4)进一步完善县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全面应用办公室OA系统,大力提高文件、简报处理时效。 (5)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修订、完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确保公文处理工作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6)严格执行文件逐级审核报送程序,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把关,杜绝出现因报送公文不规范影响批转时效,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代拟文稿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1、xxx例会制度 2、xxx安全生产督促制度 3、xxx隐患排查制度 4、xxx安全信息及事故报告制度 5、xxx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xxx节假日和汛期值班制度 xxx例会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市供销社全体机关干部; 三、时间、地点 例会时间于每月一次,例会地点市社五楼会议室; 四、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2、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环保专业知识及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交流经验、沟通工作信息; 5、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下一步安全工生产点; 五、会议要求 1、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 2、主持人须在会议前和相关人员拟定好会议议程等,不能毫无准备的召开会议; 3、每一次会议内容要进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包含:会议时间、议题、主持人、记录员、与会人员、缺勤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商议结果等; 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手机设置在无声或震动状态下。 xxx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高速公路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大浏高速24标项目经理部 内部管理 制度汇编

第一章办公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节文书管理 一、发文办法 1、凡项目部行文、发函,由项目部授权有关部门人员拟稿,部门负责人审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一个部门主办,相关部门会签,拟文经办公室核稿后由项目部领导签发。行政发文、发函由经理或委托人审核签发,党委发文,发函由书记或委托人签发。最后由办公室定稿、编号、打印、分发。 2、发公文须用钢笔签署意见、姓名、日期,办公室协助领导做好公文核对工作,对领导签发的文件,统一编号登 记,统一安排打印。公文上印章要盖得端正清晰,不得错盖、漏盖。公文办完后,要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及时归档,保证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3、文件、报告、函件、简报、资料等均由承办部门负责核对,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核对人要在文稿纸上签名,以示负责。 4、所有发文、发函必须签发,如项目部经理或书记因 事外出,又无委托人,可先电话请示同意后发文,事后补办。各部室不得私自对外行文,编号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格式的文件,办公室有权做退文处理,不予印发。 5、办公室要切实按业主、总监办及局指有关上报公文的要求,严格把握文件格式,做到对外行文的规范化管理。 二、收文处理 1、收到的文件、资料、信函,由办公室清点登记,填写处理单,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处理建议,分送 有关领导阅批、有关部门办理 2、承办部门要准确理解来文内容和领导批示意见,及 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文单位(个人)、批办领导或

办公室。未经办公室登记的公文,承办部门不予办理。 3、对公文的办理情况,办公室人员要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催办工作,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4、办理完毕,承办部门要及时将公文及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汇总送办公室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三、印章管理 1、项目部的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专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用印,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在项目部有关领导主持下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2、凡以项目部名义行文、发函、出具证明等各种资料 需盖印章的,必须填写《印鉴使用申请表》,办公室按项目 部领导审批意见用印,底稿存档。 3、办公室对所有用印,必须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随时接受项目部领导审查。 4、项目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管理和使用。 5、印鉴管理实行责任制,谁管理谁负责。因印鉴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文归档和借阅管理 1、项目部发出的各种公文的定稿正文及有关资料,收文及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处理完毕后由各部室汇总交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 2、办公室应根据各类公文资料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存档,并保证齐全、完整。 第二节会议制度 一、经理办公会

公司管理制度及各类应用表格(超实用).doc

目录 目录 0 一、公司总则 (1) 二、考勤管理制度 (2) 三、人事管理制度 (4) 四、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6) 五、财务管理制度 (7) 六、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 (8) 七、岗位职责 (10) 八、车辆管理 (13) 九、员工薪资管理 (14) 一、公司总则 (一)全体员工相互团结、共同奋斗,最终目标是将公司建成富有特色的、有较大影响的、有较大辐射力的集团企业。 (二)公司原则:做事先做人 公司信条: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不努力的人 (三)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业

务硬和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四)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五)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六)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八)公司尊重各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能力为公司多作贡献。 (九)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十)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十一)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十二)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十三)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的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考勤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每周工作六天,无特殊情况下周日休息。上下班采取签到制。 (二)签到制度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情况自查的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情况自查的情 况汇报 区纪委: 根据名办〔20XX〕5号和区纪委《关于上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情况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对本局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照标准认真开展自查,确保检查落实到位 认真对照《“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局“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局在“三公”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存在用公款购买名烟、名酒、购物卡及土特产等问题; 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和监察部、财政部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我局不存在无政策依据和超范围发放津补贴的问题;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会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会议管理制度,在公务用车和会议管理中不存在问题。 二、强化监管,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 规范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监管。重点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关规范化建设、规范议事制度、公车管理等相关制度

建设。局机关纪检组必须扎牢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完善资金、机关管理、项目等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检查。强化财务资金公开透明,对重建项目、资金、财务设立公示栏,及时、主动、完整、准确公开资金、项目进度等信息。 加强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省、市、区纪委相关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坚持纠正“四风”。继续执行廉政谈话月活动,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按照一级抓一级,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监管,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四风”突出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增强廉洁意识,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时刻牢记地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做勤政廉政的模范。正确处理好权、钱等敏感问题,自觉遵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团结、顾大局、讲发展。以大局为重,通力配合、相互协作。真抓实干,发挥自身职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真正做到为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不辜负党和群众的期望。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耳,不说、不做、做一

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所有进入公司的机动车辆和公司内部的叉车、铲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12)车辆装载运输: a)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b)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1)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开车。 (4) 严禁空挡溜车。

(5)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14)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15)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 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材料

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材料汇编 目录 序号标题页码 1、质量事故仲裁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 2 3 4 5 6 7 1. 量责任意识,规范其质量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2.1.2出口水泥(熟料)不满足合同约定指标; f-CaO>2.0%;抗压强度3天低于25.0MPa;28天低于53.0MPa;

2. 2 质量事故 f-CaO>1.5%;抗压强度3天低于28.0MPa;28天低于55.0MPa; 3.事故确定程序 3.1内部客户投诉确定 内部客户投诉主要针对集团内部熟料基地向粉磨站销售商品熟料,因熟料质量不符合海螺标准要求,影响粉磨企业正常生产组织或产品质 凡时 kg 、 d.由品质部安排对买卖双方封存样进行检测,召集双方结合上述材料共同分析确定该批熟料实物质量。 a.如双方现场检测f-CaO超过合同指标(制样方法同仲裁检测),卖方认同该检测结果,则判定投诉属实;如卖方对买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对其检测条件、方法进行验证或要求其检测自己带去的标准样品。 b.如双方现场检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品质部安排对双方共同封

存样品进行仲裁检测,以此结果为最终结果。负责仲裁的单位应认真检查仲裁样品的封存情况并做好记录,如仲裁需检测f-CaO,应对样品进行混匀取5.0kg不加石膏于小磨中粉磨20 min,倒出再次混匀缩分至30-50g用于检测f-CaO。 c.如检测强度,可按规定直接将仲裁样打小磨做试验或将预粉磨测f-CaO剩余样品加适量石膏再粉磨到规定比表面积做试验。 3.2 “海螺”水泥而导致质量投诉,或子公司处理后客户不满意引起的二次投诉,由公司品质部负责协调处理,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组织相关部室人员或发运子公司到现场处理。 3.3出口产品的投诉确定 国检检验,以国检检验结果为准。 3.4 内部抽查确认

领导班子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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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总结 半年来,夷陵区质监局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着力促进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重视学习宣传,领会精神实质。于2月中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并通过局域网站、电子屏刊播“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具体内容,让全体干部职工耳濡目染,分科室开展专题讨论。通过学习讨论,深入理解“八项规定”的内涵,深入查找分析自身存在不足,将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畅通监督渠道,严格督办检查。依法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与网络监督,积极鼓励干部群众参与监督,深入群众,问计于群众,及时掌握了解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了解群众诉求和民情民意。局领导班子成员利用半个月时间,分别在企业、分管工作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虚心向企业、干部职工征求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服务基层等方面的工作征求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三是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能。公开服务内容,将服务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时限、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在局网站和单位公示栏中公示。实行首问负责制,全局工作人员遇到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即为首问责任人,需向企业、群众解答有关的办理规定,并协助做好接洽业务承办人、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等。 四是完善制度机制,厉行勤俭节约。压缩文件、简报、宣传资料、会议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控制会议活动规 第2 页共2 页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对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和相关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供方、工程分包单位、协作单位、参访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过程。 3.引用文件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安全生产标准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体化管理手册》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程序》 4.定义 相关方:指与公司具有一定合同关系、服务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人员,在公司区域内进行施工、设备安装维修、供货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参访者等外来协作的单位及人员,主要包括:供方:包括材料、设备供应商、服务供方(如:计量检测、物资运输、

技术咨询服务〉等;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设备租赁单位人员; 外来单位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上级管理单位、监测机构等单位人员; 外来人员:临时用工、实习培训人员、返聘人员、外来参观人员、采购、运输、送货及其他需要进入公司的人员。 5.职责 5.1公司总部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制度的完善,并监督考核。 负责组织实施对采购、分包活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合同、返聘职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并对劳务人员、返聘人员等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对相关方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支持。 5.2二级公司 负责对本单位各管理层级部门在相关方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对物资和服务供方的评价、选择和控制管理;负责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程分包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并负责供方的监督管理; 5.3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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