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3)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3)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3)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3)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

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变更费用和变更费用的一般设计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和时限以及合同暂列金的使用方式。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应采用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一)。属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项目法人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80%时,项目法人应暂停该合同段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情况;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

(四)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方案设计的决定,并明确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

(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按交通运输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转报。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原施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

位。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造价站备案(详见附件二)。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项目预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报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依据厅造价站审查意见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追加项目预算的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调整项目概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与省交通运输厅协商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投资人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项目投资人报请市(州)政府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经市(州)政府或市(州)级审计机关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单位可在省交

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依法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信用处罚,处于处罚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 12月 1日起实施。《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

(编号:)项目名称:合同段: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1)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2)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4)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6)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7)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0)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12)

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大全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股份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大修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流程,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原设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部分。 2.2设计使用功能的调整。 2.3原设计施工工艺难以实现或实现造价过高。 2.4对原设计进一步优化,可节约投资。 2.5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原设计难以继续实施。 3.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根据审核后预算费用的不同分为三类: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3.1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万元及以下的陆域工程、10万元及以下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3.2经审核后预算费用为10—50万元的水工工程、2—30万元的陆域工程设计变更、10—50万元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

更,为较大设计变更。 3.3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陆域工程、5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的审批 4.1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4.1.1一般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预算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总工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一般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1名预算人员审核,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2较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建设单位总工审查确认,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较大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查确认,经集团安技部部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3重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经建设单位总工、主要领导审查后,报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 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 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 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 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 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 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 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 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 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 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 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 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 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 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 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

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

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 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高速公路变更规范

高速公路变更细则 工程变更原则:先批准施工技术方案,后施工 复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拆分变更申报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工程变更类型:位置变更结构变更数量变更单价变更新增取消纠错 工程变更等级: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2.较大设计变更情况 1)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 10)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 11)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 3.一般设计变更 1)一般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1%的变更) 2)一般I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小于1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3%的变更) 3)一般II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5万元小于40万元的变更,) 4)一般V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变更) 5)一般VI 级设计变更(凡超过一般设计V级设计变更但小于较大设

计变更的为一般VI级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本项目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以下通运输厅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增减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7. 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

8.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 为应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 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 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详细介绍

######变更管理办法 ( 试行) #############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建设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系指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至工程竣工期间,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已审定签章的施工图纸内容发生变化。 第三条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两大类,其中,设计变更系指由于设计、行政许可、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勘察、现场条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统称为变更设计。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单位 公司部门:指总工办、规划设计部、机电设备部、计划合同部、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部门; 设计单位:指总体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等;

承包商:指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装修装饰单位、供货商、系统集成商等。 第五条 第六条变更的提出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优化方案、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政府行政许可要求等。 第七条审核变更应以合同为准、以事实为依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八条变更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变更令才能实施变更。 第九条变更的报备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令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工程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总工办、规划设计部、计划合同部、质量安全部)、设计、风险咨询、第三方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专家(如需)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纪要;工程管理部授权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承包商先行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XX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环境与绿化工程、线外连续工程等的变更。 第二条工程变更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变更设计一律不能交付施工。 第三条项目的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设计报送处理,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设计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广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指令及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变更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的性质 1、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内容欠周,必须加以增加,合并或局部修改的变更设计; 2、优化设计是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节省投资、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一、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贵安建投公司)项目工程变更及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贵安建投公司所有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项目、公建配套项目、贵安建投公司所代建项目以及自有开发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工程变更原则上以0#台帐所对应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0#台帐建立原则上以施工单位进场后设计单位发放的无重大变化的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根据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可以分阶段建立0#台帐。 四、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着作用时,应考虑优化设计。 五、进行工程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的需要,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变更资料及详细陈述工程变更理由,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未经正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二节工程变更的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工程变更:

1、因规划调整及方案优化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图纸等; 2、因地质变化原因引起的; 3、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 4、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5、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 6、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着; 7、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8、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9、由于路网、管网、水利、文物、环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10、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11、经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某种功能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12、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节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中国交建福清二期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第一分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二〇一四年五月

第一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工程洽商记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总经理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工艺、技术问题、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7、尽量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 8、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及工程事故。 9、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高速公路某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41页)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

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