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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发[2007]31号

辽建发[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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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2007]31号)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

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业主直接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保责任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重复计提。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规费范围之内,作为招标中不竞争费用。

第六条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从事施工

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提前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停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复工时,应当及时办理续保、保险责任中止或保险复效手续。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每人最高赔偿18万元。由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2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18万元;二级15万元;三级12万元;四级10万元;五级8万元;六级6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中标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指定的出单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一)投保时应出示施工合同原件或证明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有效文件(复印件留存)等相关投保材料。

(二)投保单须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三)需要的与保险有关的其它材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五)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工程项目因故更换施工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及时更换投保人。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或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案,申请保险赔偿。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医证明)或保险人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市、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及特别约定条款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齐全后,经审核确认,一般性理赔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较大性理赔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特殊复杂事故或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超出理赔规定时间需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特殊复杂事故或特大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项基本确认情况下,可预支预估伤亡事故

金额的50%,待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

保险公司应通过事故单位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的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的保

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或未按本办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重新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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