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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相对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言的。与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在制度上包括较为完备的程序规则,适用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发生在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2)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委托调查制度;

(4)证据制度;

(5)抽样取证;

(6)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行政强制措施;

(9)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听证。

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该规则2007年经修订,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之,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中最具体、最具适用性的内容。掌握并熟练运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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