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法复习纲要

刑法复习纲要

刑法复习纲要
刑法复习纲要

刑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刑法概说

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法典、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3、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固有刑法和行政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分类: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侵害刑法和意志刑法、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

4、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5、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一)行为规制机能(二)法益保护机能(三)人权保障机能

6、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

7、刑法规范: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也称罪行规范。

8、刑法体系:广义的刑罚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P32

9、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参考价值,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

正式的法律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4、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一)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的使用原则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使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法秩序的权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A、不适用中国刑法典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B、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C、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

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第二种情况: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和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行。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限时法效力。

生效时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失效时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二是新发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第四章犯罪概说

1、犯罪的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文理解释,两个特征:a、社会危害性b、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的禁止性。(二)伦理的解释,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医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此即客观违法性。其二,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此即主观有责性。(三)但书的含义,P83

3、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4、犯罪的分类(一)重罪与轻罪,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二)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5、犯罪的法定分类,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进行如下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五)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P93

第五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理论概述德国、日本采取的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有责性(责任),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二)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关闭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对犯罪的所有要素作出了完整表述的情形。开放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敞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罚法规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情形。(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对构成要

件要素仅规定了单一内容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责任形式(故意、过失)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行为主体等,只要具体实施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P106例子

4、犯罪构成有两个共同要件:一是客观构成要件,二是主观构成要件

5、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主体本身、特殊身份、行为、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五)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六)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P110—114)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表明客观违法性的要素,首先是行为主体与行为,行为主体与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款行为主体一、自然人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二、单位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单位犯罪的特点: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5、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单位行为主体的一般要素:单位行为主体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一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二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三是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义务。单位行为主体变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另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第三款行为(一)行为的概念: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行为具有三个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二)实行行为(三)不作为概念: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犯分为两种类型:(1)真正不作为犯或者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或者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

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

第四款行为对象概念: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

第五款结果(一)概念: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二)特点:因果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现实性、多样性(三)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集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P154—157 (四)结果的种类与地位(1)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侵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变现为物质性变化的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3)严重结果与非严重结果严重结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使其它重大法益遭受重大损害。非严重结果是指致人轻伤,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小损失以及使其它一般法益遭受损害。(4)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5)作为选择法定刑根据的结果与在法定刑内影响量刑的结果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在既定的法定刑范围内影响量刑

第六款因果关系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特定性、法定刑

第三节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二款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概述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二、一般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A不法性B侵害性C现实性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3、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P175-184 (二)防卫过当P184-187 三、特殊正当防卫概述: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

第三款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概述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一)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是指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或者说,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现实危险正自发生时,才能实行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三)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四)关于避险意识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避险意识,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五)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又称强迫的紧急避险或胁迫的紧急避险,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四、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

第四款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法令行为

(一、)法令行为的概述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法令行为的四类行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阻却违法性的行为;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三是职权的行为;四是权利行为

(二、)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主要针对人民警察)

第一、正当防卫不是法律义务,只是违法阻却性事由;

第二、法律并不要求要先实施警告行为;

第三、防卫人在面临危害是可以正当防卫,但警察不可以、

第四、正当防卫的手段不限

第五、作为违法阻却性事由,只要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前提和限度条件,就属于正当防卫;

第六、警察的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哈和比例性的要件

第七、警察在实施行为时,不适宜实行一般正当防卫

二、正当的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符合下列的要件才是违法阻却性的行为:1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是具有理解的能力;3 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4 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 承承诺至迟必须出现与结果发生时;6 不得超过承诺的范围

四、推定的承诺

1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 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3做出一部分法医的牺牲;4 被害人具有处分个人法益的行为

五、自救行为

1 法益已经受到侵害;2自救行为可以恢复法益;3自救手段的有效性

六、自损行为

七、义务冲突

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

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概述

一、主观构成要件的概念

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具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

首先,主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要素;其次,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叛态度;最后,主观构成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机能

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第二款有责性概述

一、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又称责任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不具备有责性就不能成立犯罪,刑罚的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

二、有责性的本质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款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的关系(略)

第二节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的形式)

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

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概述

首先,故意、过失是构成主观要件的概述;其次,目的与动机是构成有责性的要素;在次,法定年龄是构成要件要素;又次,责任能力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略)

第二款故意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构成的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关于故意的学说(略)

三、故意的种类与认定

(一)故意的种类概述

1、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的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2、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预谋故意和突发故意。

3、根据故意是否依附于一定的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故意和附条件故意。

4、根据人事和所希望、放任的结果形态,可以分为侵害故意和危险故意。

5、根据认识和意识因素,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直接故意

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

1、认识因素

(1)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第一、明知自己的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第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对刑法规定的特定认识。

(2)规范的构成要件的要素的认识

(3)无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后,同时没有认识到违法阻却事由,才能确定有犯罪故意。

(4)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第二;客观的超过要素。

(三)间接故意(关键词是欲念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人这种结果的发生。

1 、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一是因素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

就要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知识意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故意的认定(123略)

4、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化的关系

犯意转化,行为人在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时,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从重处罚;

犯意转化,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四、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对象错误

(二)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打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使用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的故意和结果的提前发生

五、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采用法定符合说,主张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识错误。

第三款过失

一、过失的概述

(一、)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过失与故意的关系

相同之处:都属于责任形式

不同之处: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意外;过失犯罪的刑罚较轻。

三、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罪过形势。两个条件: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罪过形式。

过于自信的果实=已经预见+ 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

四、过失犯认定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的认定

第四款目的与动机

1、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目的的机能: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是区分此罪和彼罪的机能。

第三节

1、有责性阻却事由的概念:只排除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有责性的事由。

2、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不具备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不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

3、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法定年龄的标志: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不成立犯罪。

5、刑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法定年龄的认定,指的是实足的年龄,既周岁。

7、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概念: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8、违法性的错误的类型:直接的禁止的错误;间接地禁止的错误;涵摄的错误;有效性错误。

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一:犯罪特殊形态的概述:1: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2;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3: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而呈现的状态。4: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二: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终止是未完成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前者是静态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个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但同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进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二:犯罪预备具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进行犯罪4,未能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1,结果加重犯,(1)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不同情况,

有的只能对结果加重持过失,有的最加重结果既可以事故一也可以是过世。(2)我国的结果加重犯与

基本犯成立是相同的罪名,而非不同罪名故在造成了加重结果但基本犯未遂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必须承担基本犯未遂。2,不作为犯。3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了既遂的犯罪。

四: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为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2)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降他的认为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2,未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未遂

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本身所实行的行为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2)不能未遂犯是指犯罪人本身所实行的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五: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

一不能犯的概念: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行犯罪的意识,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二是,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行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三是,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并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

二:不能犯的学说(1)纯粹主观说(2)抽象危险说(3)具体危险说(4)客观危险说(5)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六:未遂犯和幻觉犯区别

幻觉犯的概念:是指某种事实并不违法,但行为人认为是违法的。幻觉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未遂犯即具有形式上的违法,也具有实质上的违法。幻觉犯既不具有形式上的违法,也不具有实质上的违法。

七:未遂犯的处罚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终止的法律性质

概念:对于中止犯,根据其是否造成伤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必须发生扎起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略)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四:中止犯的处罚

概念: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九章:共同犯罪

一、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2、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3、主体身份与共同犯罪:

一是关于身份与共犯的定罪。具体而言,由于身份犯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正犯),但是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

一是关于身份与共犯的量刑。具体而言,是指身份的有无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但这种影响只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没有这种身份的人。

(二)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成了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和作为的结合。

2、有分工或者无分工的行为。无分工的行为中,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有分工的情形指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有的实施了教唆、帮助或者组织等非实行行为。

3、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当对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应当对故意范围内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三)主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共同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以下内容:(1)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其他人的行为也会引起危害结果;(3)预见到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将会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意志因素:(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一)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

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五)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六)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几个特殊的问题

(一)正犯与共犯

所谓正犯,是指实行犯,也即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所谓共犯,是指和正犯相对应的共同犯罪人,也就是教唆犯、帮组犯和组织犯。比如: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正犯作如下分类:

1、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划分标准:正犯主体的数量。

注意:在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每个行为人有可能只是实施了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也有可能是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划分标准,是否利用自己的身体活动去实施犯罪。

直接正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活动的人。

间接正犯往往存在于以下几种场合:

第一: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第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第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第四: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二)共犯的种类

1、组织犯

是指在犯罪集团当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注意:在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组织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组织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组织行为加以区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五)…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去犯罪的人。

注意:在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教唆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教唆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教唆行为加以区分。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帮助犯: 指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人。

第一、从帮助的形式上来看,可以把帮助划分为物质性的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一个思考题:如何区分精神性的帮助和教唆?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在进行教唆或者帮助之前,他人的犯意是否已经存在。如果已经存在,那就是精神性帮助;反之则为教唆。

第二、从时间上来区分,帮助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事后帮助实质是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是一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事后帮助构成共犯的条件是事前有同谋。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

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是指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

2、对行性共同犯罪

对行性共同犯罪,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又包括两种情况:

(1)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规定同样的法定刑,如重婚罪;(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使其法定刑也不同,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二)任意的共同犯罪

又称为总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临时产生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在开始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严格地说,应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

(一)简单的共同犯罪

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实行犯。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没有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所有的人都是实行犯。

(二)复杂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处于不同的地位,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其中,有一人或数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但也必须有人实施了非实行行为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只要有一种就可以,但必须要有实行行为。

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

(一)一般的共同犯罪(无组织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暂时结合在一起,在实施完某一具体犯罪后即行散伙的共同犯罪。(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多次实行某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

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该组织建立起来后准备长期存在。

第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世界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有两种,即: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来分类,分为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工来分类,分为主犯与从犯。

我国的分类:

实然的: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应然的:应同时采用两套分类法。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的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

(2)主观上有组织犯罪的故意

2、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自己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利用他人做工具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的特征:(1)必须自己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必须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故意。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其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是主犯。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个实行犯,该实行犯必然是主犯;如果有几个实行犯,其行为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包括两类人员: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帮助犯的特征:第一,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帮助行为第二,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故意。在我国刑法中,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

四、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所以,教唆犯指故意引起他人进行犯罪的决意的犯罪分子。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或者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雇佣,等。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特定的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教唆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必须教唆他人犯故意罪——包括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2.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故意的内容包括:

(1)认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坚定。被教唆人本来已经有犯罪故意而教唆人不知道,误以为对方没有犯罪故意而加以教唆的,仍然成立教唆犯(认识错误);

(2)认识到被教唆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的,是间接正犯;

(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特定的犯罪意图并实施所教唆之罪;

(4)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去实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

(5)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的作用比实行犯的作用大或相当于实行犯,应当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如果教唆犯的作用小于实行犯,则以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但是,不再把教唆犯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包括: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8种犯罪的;

(3)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特定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

(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后两种情况是间接正犯,对教唆人仍然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教唆未遂。包括:

(1)拒绝教唆;

(2)当时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3)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

(4)对方已经有犯罪意图,误以为其没有犯罪意图而对其进行教唆(对象不能犯)。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3题,共计40分) 1.张某案(本题12分)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系夫妻,林某(男)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有外遇,为弄清真相,遂找到林某了解情况。1998年7月22日上午,张某给林某打电话,让林某来家中,要与李某对质当面核实此事,林某应邀前往。当日下午2时许,林某来到张某家中,当得知李某外出未归时,遂对张某进行语言调戏、拉拽,张某表示反对。林某仍继续纠缠。张某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某再次调戏,实施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侮辱猥亵动作时,张某手持小宝剑朝林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致林某倒地丧失行动能力。隔了一会儿,张某见林某倒地挣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某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林某不再动弹,张某即委托李某之嫂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张某家中将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认为自己杀坏人没什么不对的,拒绝认罪和悔罪。[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8分) (2)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4分) 答案: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扎腹部事后防卫 法定情节:自首、防卫过当 2.吴甲致吴乙死亡案(本题14分) [案情] (1)吴甲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月2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 (2)1999年3月13日,吴甲因李某欠其借款未还一事,酒后到李某家索要欠款,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吴甲为报复李某,即到其父亲吴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铁棍(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吴甲回来后,见其李某与吴乙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铁棍向李某奔去。吴甲之弟吴丙见状过去阻拦,吴甲遂在距离李某约3米远的地方朝李某的头部抛出铁棍。李某慌忙躲闪,铁棍飞过李某,正好击中吴乙的头部(左颞部),吴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3)吴甲对造成父亲死亡悔恨不已,先是去村委会投案,后因惧怕处罚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逃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1999年6月3日,吴甲被抓获。 [问题](1)对于吴甲致吴乙死亡一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犯罪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为何?说明理由。(6分) (2)吴甲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4分) (3)如果吴甲致吴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法院对于吴甲应当如何决定总和刑期(数罪并罚)?(4分) 答案: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不构成累犯——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5——3年)并10年,并罚得出的刑期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