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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x】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2、【xxxx】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2、【xxxx】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xx】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生效。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 (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 (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 (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 (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 (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 (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 (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 (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 (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 (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 (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客户基本情况表; (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 (五)投资说明书; (六)产品设计方案; (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 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 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压滤机滤布厂家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 1、赠与; 1 2、债务重组;

交易管理部管理制度

交易管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交易管理部(以下简称交管部)作为公司核心监管部门,以公司政策为主导方针,对公司一切销售及采购业务执行监控与协调工作。为了规范交易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有效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交易管理部所有员工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及规范认真开展本职工作。 第二章交易管理部部门职责 一、以公司政策为核心主导方针,对一切销售及采购业务执行监督、把关、控制、协调等监管工作。 二、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开展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 努力成为德才兼备优秀人才。 三、严格按公司每日销售政策合理制定当日销售计划,如公司销售政策有所变化,销售计划也应随之及时调 整控制,竭力完成公司销售目标。 四、召集定价小组各成员制定公司当天开市销售价格。 五、严格按公司销售政策结合市场价格行情变化,作出正确判断及反映,及时控制调整销售价格,有利于促 进销售及采购业务开展,以公司利益为首,努力使销售、采购交易达到购销平衡。 六、负责详细记录每日价格调整明细,以电子文档形式作为交管部重要资料保留存档,以备公司核查。 七、负责审核销售及采购业务拟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经交易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确定。 八、负责公司二级市场采购交易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销售业务货物资源分配工作。 十、负责二级市场销售业务客户《提货单》制单工作。 十一、交管部原则上不向公司客户开具任何形式的材料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特殊处理。 十二、二级市场销售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款到发货的原则进行,货物全款未到达公司帐户的,交管部一律不予以开具《提货单》。 十三、严格按公司销售政策要求合理分配销售资源,未经交管部批准的销售数量交管部不予认可,该交易无效。 十四、每日下班前负责与物资管理部核对当日资源入库数据以及在途资源数据明细,确保销售资源数据准确无误。 十五、结合市场销售及客户需求情况,及时向资源发展部提出有利于销售的钢厂资源订货建议。 十六、交易管理部有责任定时向总经理汇报公司销售情况及市场情况,以便总经理随时掌握公司销售情况及市场行情动向。 十七、负责月底与结算部核对总库存数据,确保资源数据准确无误。 十八、在二级市场销售交易过程中,负责监督协调非正常程序交易手续,凡事以公司利益为首严格把关控制。十九、交易管理部对所有交管部发布的信息(包括库存表、仓库信息等)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十、交易管理部须对属于公司货权的现货资源及时掌握相关资源信息,如存放仓库、入库时间、货物新旧程度、仓库注意事项等。 二十一、公司所有公布的销售政策、价格、资源等,及其他相关交易事宜变动,均以交管部发出的通知为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完成尽职调查后经风险控制部门方能决策是否参与; (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所有的项目文件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总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所有签署的文件;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执行董事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每个管理基金的交易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目标基金及其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 为本条之目的: “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 企业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 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 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企业及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为本条之目的:“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 (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 (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

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类似的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者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干预该人士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 第三条企业不禁止内部交易,但内部交易应当秉承公允定价的原则,根据企业章程、目标基金的组织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流程,对内部交易的情况进行准确、详实记录。除按照一般投资业务工作档案要求记录交易相关情况外,针对内部交易,记录事项还应当包括对内部交易的公允性说明、内部交易相关企业内部汇报及批准流程履行情况及批准文件等。 第五条各内部交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填报,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填报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内部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相关文档一并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不定期对内部交易档案进行抽查,企业管理层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针对特定的内部交易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保管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本办法由风控部制定,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

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

(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第十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 (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编制关联交易结算清单,包括拟结算项目、业务量、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等信息,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领导审定确认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报总会计师审批后办理结算业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投资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版本: A016-1-1 负责人:法务部: 生效日期: 2016年1月1日 此制度仅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外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3第三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交易记录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投资指令应当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后,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一)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二)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一)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管理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定

XXX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规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二条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第三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托管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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